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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版权问题需特别办法
  新浪科技讯 10月27日下午消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利今日在向“2008国际版权论坛”发来的视频致辞中表示,中国解决版权问题需要有不同的办法,而中国过去已在解决版权问题上取得不错的进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机构内的一个组织,对我们而言必须要解决版权制度,如何能够帮助消除知识鸿沟,而且要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多地分享知识带来的好处,在这方面中国已经是这方面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加利说。
  加利还举例指出,国外投资在中国今年年度增长达到了非常高的比率,除此之外中国也有数个世纪的文化传统可以加以利用;中国有丰富的文学、音乐、电影、戏剧、建筑、软件和艺术等多个领域丰富的知识和创造活动;中国还有快速发展的技术和法律框架来支持对这些宝贵的版权资产来进行管理。
  他同时看到,中国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与挑战。“我们需要保证这些消费者能够尊重版权的完整性,以及版权保护者创意作品创造者的生计和以版权支撑的创意产业。构建对于版权的尊重是我们面临的挑战,这依赖于多方的努力,包括了教育、技术解决方案和实用性能。”加利说。
  10月27日至28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在北京举办,新浪科技独家直播该论坛。(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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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应将中文定为工作语言
  专家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以往我国商标被别国抢注与别国撞车都很难知情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姚M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提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中应将中文作为工作语言。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应就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提案。
  据介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缔约方的国民到其他缔约方国家取得商标保护提供的便捷渠道。与逐一到各国申请商标注册相比,马德里体系程序简便,具有省时、省事和省钱的优点。
  董葆霖指出,我国已经连续4年成为马德里联盟商标国际注册被指定最多的国家。国内企业通过商标局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已经连续4年居马德里联盟第八位,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但是,国际局的商标公告使用的是英、法文,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人看不到中文版的公告,中国人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商标注册动态不了解,往往是我们的商标被别国抢注了都不知道,以致不能及时提出异议,造成权益的严重损害。或者是我们的商标与别国的商标发生撞车也不知道,往往是别人打上门来才知道与别人发生了碰撞。
  “国际局在商标国际注册工作中使用中文,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董葆霖说,联合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分别将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所有的联合国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文件都有中文文本,大会都有中文同声翻译。由于国际局的公告没有中文文本,中国的企业和个人的订阅寥寥无几。如果国际局把中文作为工作语言,中国人看得懂商标国际注册公告内容了,不仅随时可以上网或到图书馆查阅,而且公告订阅数量也会大增,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商标权益,更将有利于维护商标国际注册秩序。同时因为方便了中国人的国际注册,中国商标正逢“走出去”进行国际注册申请的时机,中国的国际申请量也会大增。中国的有效商标现为270多万件,申请一个国际注册商标的基础费用是653瑞士法郎,如果中国每年去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多一万件,国际局就可增加收费600多万瑞士法郎。这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也有利于在中国维护国际注册的秩序,WIPO的收入也可能会大大增加。
  董葆霖介绍说,他的建议不能直接对该组织提出。因为只有该组织的成员才有权提出提案。按照程序,提案应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经由该组织在中国的牵头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我国外交部,由外交部正式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此他希望此建议能引起商标局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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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 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诉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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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中的问题分析--《知识产权》2008年04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中的问题分析
【摘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草案以保护广播组织的权利,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代表的激烈争论,其原因是公约涉及到著作权人、表演者、广播组织者、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是制定该公约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96【正文快照】:
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使盗播广播节目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广播组织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草案(以下简称为《广播条约草案》),以扩大广播组织的权利。但是,该公约历经10年的时间仍未能制定出来,其主要原因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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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年受理域名抢注案1100件
央视国际 (日 08:29)
  新华社日内瓦1月28日电(记者李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7日发表公报称,该组织的仲裁调解中心2003年受理域名抢注案1100件,在制止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因特网域名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该中心2003年受理的纠纷案件数量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明显低于2001年的1579件和2000年的1841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称这是一个好现象。
  加利说:“减少域名抢注行为是确保因特网安全可靠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了这样的环境,才能让越来越多的因特网用户对网络充满信心。”无论域名抢注案中涉及的商标持有者是大公司还是中小企业,80%的案件裁决结果都对商标持有者有利。加利说,这也反映出抢注域名是一种不良行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助下,由因特网名称与编号分配组织(ICANN)批准实施的。它规定了域名争议的专家解决程序,被公认为是解决域名争议的一项国际标准。目前,因特网名称与编号分配组织已指定了四家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该政策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便是其中一家。自1999年12月这一政策生效以来,仲裁调解中心共受理纠纷6000多起,所涉域名多达1万个。
责编: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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