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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机APS-C画幅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相机APS-C画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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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信息的智能型胶卷,大幅度缩小了胶片尺寸,成为了能记录光学信息、Minolta.9×16.6mm)的,往往就称呼它APS-C画幅、感光材料:
C型画幅是长宽比为3、P)。
APS定位于业余消费市场。但是在现在的数码相机的CCD(CMOS)的尺寸接近这个尺寸(24.6mm)、Nikon五大公司联合开发的APS(Advance Photo System)胶片系统问世,APS系统未能得到展开应用就早早就已经“夭折”了.9×16、C,在数码相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冲击下。APS开发商在原135规格的基础上进行了彻底改进1996年由FujiFilm,包括相机、Canon,共设计了三种底片画幅(H,融入了当代的数字技术,使用了新的智能暗盒设计、冲印设备以及相关的配套产品上都全面创新、Kodak: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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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很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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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 15,宽容度更高,噪点更少。CCD尺寸接近APS-C尺寸的22.0 mm和23。全幅的画面信噪比更高.5 x 15、22.8mm 都称为APS-C画幅.8 mm.2×14、23.7×15.6mm 通常把135胶片的尺寸36×24mm称为全画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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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匝道
  匝道,立交桥和高架路上下两条道路相连接的路段,也指高速公路与邻近的辅路相连接的路段。高架路的匝道,进口路和出口路是分开的,只能顺行,不准掉头,车辆错过了下匝道,就不能从上匝道下路,只能从下一个下匝道下路。 立交桥的匝道,也是按照设定的标志行驶,谁也不能各行其是。
匝道什么意思
  匝道,又称引道,是工程学上的术语,通常是指一小段提供车辆进出主干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及行车隧道等)与邻近的辅路,或其他主干线的陆桥/斜道/引线连接道,以及集散道等之附属接驳路段。它是构成道路交流道的主要交通建设。
  1.在t型(y型)互通立交中,通常将相交的主要道路定义为主线,相交次要道路定义为引线,连接引线与主线互通的线路称为匝道。
  2.交叉口所谓&匝道&,是指在立交处连接立交上、下道而设置的单车道单方向的转弯道路.匝道的曲线元也是由直线段、圆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组成的。
  3.在线路立体交叉部位,线路的连接都是由不同种的曲线线形连接而成、称为匝道.由于匝道形式多样、其中桩的坐标计算就非常困难.笔者通过实际操作.摸索出将曲线分成各曲线元的方法来计算中桩坐标、以此来解决匝道各种线型的中桩坐标计算问题。
  4.t交图1普遍采用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形j℃出入高速公路的连接道路称为匝道,m道的ⅲ入口处与高速公路连接的平顺性影响着车辆的安全行驶,这里也是高速公路瓦通设计的难点和重点。
高速公路匝道
  高速公路匝道是高速公路出口或入口靠右侧的一条道路(一般在150-200米)。
  入口处匝道过后是加速车道,出口处匝道紧接在减速道之后。匝道内车速一般要求低于40km/h,加速车道内应迅速加速至60km/h以上。
车辆驶入匝道后
  车辆驶入匝道后,匝道内减速车道行驶车速一般要求低于40km/h,具体情况会视高速公路匝道限速标志而定。车辆驶出匝道,进入加速车道后将速度提高到60公里以上。
整理编辑:Carobe在java中+=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在java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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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 i = 1;这个意思
sum +=/&#47您好;
sum = sum +
&#47,提问者;
int sum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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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就是a=a+b 解释:把a+b的值赋给a假设a=2 b=3则a+=b之后 a=2+3=5
简言之,Java环境可用来开发能在任何计算平台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它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基本且结构紧凑的技术,而它对WorldWide Web以及商业的总体影响已可同电子表格对PC机的影响相比拟。 Java是巨大的推动力量 Java已用动态的交互应用软件使Web栩栩如生。它使开发人员具有‘编写一次到处运行TM”的巨大能力。而且,借助其JavaAPI及其编程语言上的Java虚拟机,它已产生一种分布信息的崭新模式。这种模式叫做Java企业计算,正在帮助各企业以各种不同的方法取得竞争优势。网管和控制已大大简化。软件分配基本上是免费的,而且立即可实现。电子贸易已获得。占有成本大幅度降低。信息和应用软件到处可存取。 Java建立在简单的前提基础上,即所有微处理器都应讲同一种语言??所有内部采用芯片的产品都应能一起工作,无缝而方便地共享信息。它已经改变企业和个人同Internet大交道的方式。现在,它正在对消费类产品产生明显的影响,而且从总体上更加深刻地影响企业计算。 借助Java,您可自由自在地使用您已拥有的硬件和软件。这是因为Java是独立于平台的。它还可使您超越企业计算,使应用软件在便携式计算机、信息亭、电视、蜂窝电话和其他大量设备上运行。 全世界的公司都已发现Java数不胜数的用途。所有用途可从其无可比拟的能力,即提高可靠性、安全性和简化各种不同计算产品和环境的能力中受益非浅,而且节省的时间和费用十分可观。 Java无处不在。它已拥有几百万个用户,其发展速度要快于在它以前的其他任何一种计算机产品。它可位于任何地方,而且能到处运行。Java正在迅速被用做传播信息的事实上标准,这是因为它既可给企业,也可给最终用户带来似乎数不清的好处。 因此,请您仔细考察一下Java。它的优点是很容易发现的。 “Java正在进入企业、家庭和学校。 它正在象Internet本身一样成为普遍存在的技术。” ---Oracle 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 Larru Ellison “Java正在改变我们使用Internet的方法,改变我们在公司内部存取信息的方法,甚至改变我们使用蜂窝电话的方法。它正在从根本上改变制作信息、销售信息 和分配信息的方法。” ---EarthWeb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 Jack Hidary Java的来龙去脉 Sun公司一小组工程师聚集在一起,认真思考日常生活中的数字系统??因为烤面包机、恒温器、游戏机和其他无数设备 都包含越来越复杂的CPU??以及他们如何能使这些数字系统共享信息。 创造未来的计算 制造产品的人当然全都从不同的方面来考虑其设计,视他们所使用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而定。但是,如果您要 使这些产品中的一些产品一起工作,那怎么办?安全性、可靠性和网络问题又这么样呢? 因此,Sun公司这些工程师把各种不同的产品折开来,然后又把它们重新组装起来,其目标是要使这些不同的设备相互交谈。 他们把这些研究对象相互传来传去,并理解所有其他研究对象的特性,以便使他们能更好地一起工作。这就把制造商的问题缩减 到最低程度,并使消费者能方便地进行集成。当传统的语言证明是不适用时,工程师们就打算找到某种简单的现代新语言。 于是,Java应运而生。人们很快发现,Java有可能超越工程师的想象。Java的魅力在 于它提供给开发人员和用户的简便性。开发人员拥有广大的用户基 础、平台独立性、降低的开发费用和始终如一的执行环境,而用户 则可从生动的内容、即时软件和增大的安全性中受益。但是,Java正是从置于World Wide Web那时起才真正起飞。 Java 使全世界大为震动,因为它使Web页面栩栩如生,而且不久变得很明 显,Java拥有大得多的潜力。人们之所以采纳Java,是因为它有独特 的能力来编制和部署能在任何一个网络、任何一个操作系统上运行的 应用软件。分配软件的时间和费用实际上已不复存在,使得各公司可 把更多的资源用来开发其产品。而且,某些工业专家认为,Java可能会改变软件销售模式,从固定价格改变为按使用量收费,这样做更有 利可图,而且可阻止非法盗版。 Java是一种网络计算的通用开放标准平台。这种平台可从电话一 直扩展到极端重要的应用,建立在您现有的硬件和软件体系结构基础 上,从而创造出一个全部联网的企业或者制造出超出的创新产品。 “由于Java具有可缩放性,因而我们可以把Java应用于小应用软件或大应用软件,把它芯片组以及大型计算机和服务器,并 使它为各种不同的应用领域服务。” ---三菱公司系统营销副总裁 Steve Hester “借助Java,您可以用一种能最有效地使用的方式动态地分 发和分配交互式商务应用软件一一在需要运行应用软件的地方, 在需要运行应用软件的时候。” ---Novell公司开发者服务部副总和总经理 Gary Mueller Java扎下根来 在某种意义上,Java具体体现了Sun Microsystiems公司自其14年 前创建以来所追述的目标。当时,它创造了“网络就是计算机”这局名 言。它市基于Web的新网络计算模式的完美平台,因为它建立在各个 组织现有的硬件和软件体系结构基础上,能建立一个全部联网的企业。 Java是一个完整而全面的解决方案 Java远不止是一种编程语言,它是企业内外的完整计算环境,而 且万事齐备,从开发工具、操作系统、服务器软件和瘦/肥客户机一 直到网络管理工具、支持、培训、咨询和集成服务,一应俱全。Java 使用起来非常简单,部分原因是Sun提供一种全面统一的解决方案。 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Java开发工具和服务:有助于简化开发Java应用软件的产品和服务 *JavaOS:一种结构紧凑的操作系统,可使Java应用软件在网络计算机和蜂窝电话等设备上运行 *Java虚拟机:一层软件,嵌入Windows、Macintosh和UNIX等计算机操作系统,或在这些操作系统上运行,从而使计算机能运行Java应用软件 *Java API:标准软件界面,位于Java应用软件和数据库检索和安全性等服务软件之间 *Java芯片:一系列为Java优化的为处理器 *Solstice WorkShop:Java启动的网络管理工具 *Java培训:一个由教师指导和基于多媒体的完整课程,教会编程员如何开发Java应用软件,包括一个用来验证熟练程度的认证计划 *JavaWorkShop支持:900号电话服务,可为Java WorkShop用户(仅限美国用户)立即提供按需支持这些产品依靠由Sun的核心技术和服务提供的基础,包括: *Solaris操作系统 *Sikstuce企业管理系统 *WorkShop开发者工具 *SunSpectrum支持服务 *Internet咨询和集成服务 *Java和Internet教育服务 *ultra工作站和Ultra Enterprise服务器;Netra服务器 难怪大公司和日益增多的全球2000公司正在把Java计算用做系统以及其终产品的主要方面。 “您不会把您自己锁住在任何一家公司的专有技术中。开放意味着选择。而Java使您有选择余地。
num += 1;等同于 num = num + 1;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就是先+,再等于,比如a+=就相当于a=a+b
int i = 1;
int sum = 0;
sum = sum + //这个意思
//这是简写-------来自北京普科国际JAVA培训公司的学生
java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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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概念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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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ncept)是对象的本质属性的。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上升到,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即其涵义和适用范围。概念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00:“概念”是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德国工业标准2342将概念定义为一个“通过使用的方式从一群事物中提取出来的反映其共同特性的思维单位”。外文名INConcept拼&&&&音gài niàn
概念就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概念是的、的想法、或充当指明实体、或的范畴或类的实体。在它们的外延中忽略事物的差异,把这些外延中的实体作为同一体而去处理它们,所以概念是抽象的。它们等同的适用于在它们外延中的所有事物,所以它们是普遍的。概念也是命题的基本元素,如同词是句子的基本语义元素一样。
概念是意义的载体,而不是意义的主动者。一个单一的概念可以用任何数目的语言来表达。狗的概念可以表达为的Hund,的chien和的perro。概念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语言的事实使得翻译成为可能 - 在各种语言中词有同一的意义,因为它们表达了相同的概念。
概念是人类对一个复杂的过程或事物的理解。从哲学的观念来说概念是思维的。在日常用语中人们往往将概念与一个词或一个名词同等对待。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例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概念“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属性的事物或对象。例如:“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这就是从外延角度说明“森林”的概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反比关系,即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外延就越小;反之亦然。另外一种解释: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都有必要条件即客观事物(客观对象),其中必要条件唯独只有一个,充分条件有N个。条件越多,概念外延越小。条件都是带有作用性质的。比如:杯子要有空间,才能承载。而且是用来盛水、酒等液体。而且是器皿类(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所以杯子概念的含义是:用来盛水、酒等液体的器皿。并且如果知道充分条件就能大概的反推出所属的事物或对象。因为它一定和客观存在的事物相联系。
在中国对概念的描述是:概念是前卫的、新颖的、潮流的,有未来的趋势,有背景有画面。概念具有严格固定内容,也有一定的模糊性。概念不是实在的,而是的,用概念进行思想,用概念展示其真实性。意识的式样是无穷无尽的,如果区分的图像越彻底,就越有利于我们进入一个精细无限的领域,否则总是把一个事物归结为另一个事物。
从形式角度来说:想法是较高级的方式,概念是以字词的方式出现的,想法通常是以完整的一个句子方式出现的。不过形式相同;都是以语文和符号为载体。所以可以理解成概念是浓缩较多信息,精辟的想法,因此概念具有形象性,图像性,而科学概念具有系统性。概念还必须是人们可以交互理解的,所以具有普遍性和达成客观性。
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在一些哲学理论中概念范围与概念内容的定义不同。 概念范围(外延)是指所有包括在这个概念中的事物,比如“白”的概念范围是所有白色的事物。范围相同的概念被称为是相当的,在中,尤其是在中相当的概念往往被看作是相同的。
在将一个概念细分为亚概念时要注意两分法的应用来防止逻辑谬误的发生。
在中,一个概念的定义被看作是适当的,如果这个定义的用词描述的范围与概念范围相同。比如:
是四个边长都相等的。
是一个适当的概念。
概念内容()包括所有一个组成该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关系。比如“饲养技术”的内容包括所有有关于这个技术的特性。但在定义这个概念时人们挑选出这些特性中最关键的,比如:“饲养技术是繁殖、喂养、圈养和使用农业用动物和以此提取有价值的产品的技术”。
概念受逻辑的,逻辑不成立的理由不是概念而是一种主观曲解。
在古希腊和概念被定义为抽象和区别后获的定义。
在概念被定义为“的一切”(Universalia post res),来说明一个概念包括它所定义的所有的事物。
和将概念的和分明度称为是概念的特征。
区分概念与见解:他认为见解是对个别事物的想象,而概念则是对多个事物的共同点的想象。在哲学上对除用来描述的语言本体及其所描述的事物外是否还有其它思想上的、思维上的或抽象的实体如“思维单位”、内涵、外延等有争议。
在中概念被看作是对与人类无关的事实存在的特性的反应。概念的变化和扩大反映了人类对世界的认知和认识的扩展。和中概念被用来作为人的知识的模型。概念有大小之分,对于多个概念,首先要明确其大小之分,是一级概念还是二级概念,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这一点最好先画。明确概念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使我们概念。(以下部分规则的应用以这个对健康一词的定义——“健康就是非病非亚健康状态。”为例。)
第一,定义项的概念认知度高于被定义项。
违反这一规则,称为晦涩定义。在定义中,用来定义的项(对象)必须是比被定义项更为普及的。在理论系统中,要用已定义的概念,定义未定义的概念。如果在定义项中必须使用认知度较低的概念,就必须先加以定义。显然在此例中我们对“亚健康”这一概念的认知度低于对“健康”的认知度,因此该定义不符要求。
第二,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如果直接包含,称为同语反复;如果间接包含,称为循环定义。例如对“聪明人”一词的定义是“聪明的人”,便是同语反复。“健康就是非病非亚健康状态”也是同语反复。“生命是有机体的新陈代谢”,是循环定义,因为“有机体”正是被定义为“有生命的个体”。
第三,被定义项要恰当归类。
违反这一规则,称为归属不当。例如,“中国属于联合国”,联合国是一个组织,而中国是一个国家,应改为“中国属于联合国成员国”。
第四,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外延通俗地来说就是对某一对象进行分类,外延一词可以理解为范围,如“人”的外延是男人和女人)必须是全同关系。
如果定义项外延大于被定义项,成为定义过宽。反之则为定义过窄。如“爱情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感情”就是定义过宽,因为母子之间也有感情但不是爱情。“爱情是男女基于性欲的感情”,而性欲只是人的生命某一阶段的机能,但爱情可以伴随终生,属于定义过窄。
第五,定义一般为肯定性陈述,但并不是不能用否定性陈述。
当用否定性陈述时,即当A被定义为非B时,AB必须互补。“健康就是非病状态”错误,因为它们只是互斥不是互补,因为还可以说处于亚健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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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效果意思。[1]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传真订购书籍 ,停车于收费停车场,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a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例如签名。b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投向咖啡自动贩卖器。c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兼具表示意识及效果意思。[2]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意思通知之类的行为,被称为“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指以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出租人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意思通知),召集社团总会的通知(观念通知),妻对其夫通奸行为的宽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三者的效力虽由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相类似,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规定在如何范围内,得为类推适用,应视 各种行为的性质而定,但就催告(意思通知)而言,应为肯定。[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法律公平式。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明示是使用直接实施的,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登记则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资格和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管理手段。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默示,指由特定行为间接推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例如甲在自助早餐店,自取三明治,置钱于柜台。
与默示意思表示不同,应予以区别的是沉默。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而言,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其例外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有二:
(1)当事人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
(2)法律于特定情形对于沉默,拟制其为意思表示,或为不同意,或为同意。[4]如下面的例子。
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悬赏广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的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销、免除皆有相对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遇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5]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
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其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若因相对人是生理上有客观障碍的聋哑人或者对外语能力不足者以外语表示,则相对人是否已经了解,应斟酌相对人的反应动作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较为复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3)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4)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如《》第16条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5]
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区分要式与否的意义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别方式,此即为要式的意思表示。
我国现行法,对法律行为未依法定方式进行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其一,原则上不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后果,原则上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视为合同已经成立(第36、37条),及其在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二,经补正有效。[6]
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行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
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7]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的行使期间(即该期间始期与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合同法第16、23条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应视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在有相对人的情形,尚应区分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分述如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民法未设明文规定,解释上应认与意思表示成立之时同时生效。例如所有权的抛弃,在其抛弃行为完成时,即发生效力。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过经过四个阶段,A意思表示的作成,B意思表示的发出,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D意思表示的意思为相对人所了解。应采何者作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间点,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甚巨。为合理分配危险,民法就对话的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就非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分述如下:
1、对话意思表示:了解原则
对话人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对话,指意思表示可直接沟通而言,例如对面相谈,打电话。虽近咫尺,但以纸条相传时,不能直接表达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对话意思表示,仍应适用非对话意思表示的规定。所谓“了解”,指依通常的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而言,故对不懂中文的外国人,以中文为解雇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原则
(1)到达及撤回。非圣诞而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者,不在此限。分二点言之:
A到达,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而言。例如解除契约的信函已于通常时间到达相对人的信箱时,即为到达。即时相对人没有阅读,也应发生效力。
B意思表示的撤回性。例如甲某日致函于乙表示解除买卖合同,其后改变心意,即发另一一函表示不欲解约。若邮差将两函一同放入相对人的信箱,即使相对人先阅读第一封,第二封亦然生效,将第一封的解约意思撤回。
(2)意思表示发出通知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此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所谓发出,拽表意人已作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所谓通知,指使意思表示进入得预期其到达受领人的过程,如书信投稿邮筒,将电报交付于电信局。所谓丧失行为能力,指受禁治产宣告而言。[8]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同。一、单独虚伪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单独不愿受到其意思表示的拘束,而为意思表示。但该单独虚伪表示,因相对人明知与否,效果不同。原则上,该意思表示有效,但例外的若相对方明知的则意思表示无效。例如甲开画展,乙再三赞赏,甲表示愿意赠A画,原本期待乙的拒绝,但不料乙竟为允诺接受。因在公开场合,甲于展览后不得不将A画赠于乙时,其意思表示有效,乙取得该画的的所有权。假设乙明知甲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只是一种谦让,其债权及物权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二、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仅须知表意人非真实意思,并须表意人非真意这表示与而与其为非真意的合意。若仅一方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而表示与真实符意思者,尚不能指为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包括合同,及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等,无论其财产上还是身份上行为,皆有适用余地。实务上最常见的是,为诈害债权人而通谋虚伪为不动产的买卖或设定抵押权。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的,应当适用该他项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甲乙本欲为赠与合同,但是不想为他人所知,故作成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则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赠与合同并不因此无效。[9]  
三、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一、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在胁迫人方面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在被胁迫人方面
(1)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瑕疵意思表示或瑕疵。
(2)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三、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健全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在乘危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在危难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3)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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