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域可以作为颐养年养老院院的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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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30家民办养老院最担心场所问题 多家面临场地搬迁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商报记者&|&向财霞)前段时间,商报曝光了30多位老人同住一间大屋的仁爱养老院,报道引起其他民办养老院的关注。一家民办养老院负责人向商报披露,像仁爱这样的养老院,厦门不只一家。
  近日,记者也对我市民办养老院生存状态进行调查。众多民办养老院经营者表示,他们十分看好养老产业,却面临不少困难。在记者近日的采访中,就有好几家养老院面临场地搬迁。
老有所养是所有人的心愿。资料图片&常海军&摄
  养老院最关心场所问题
  记者从思明区养老协会了解到,我市目前共有35家养老机构,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有30家,床位有3220张。
  目前,岛内约有90%的民办养老机构是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到5年。由于受到租赁年限以及租金的限制,加上民办养老院普遍资金紧缺,许多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建设的投入上谨小慎微。由于投入不足,民办养老机构大多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老人康复训练设施。
  思明区养老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养老机构设施问题外,民办养老院还面临很多生存困境:利润低、政策落后、从业人员紧缺且素质低等等。其中,最棘手的就是场所问题。
  厦门是旅游城市,近年来,经济型酒店、家庭旅馆发展势头很好,能支付高租金。养老院要求的条件和酒店的条件差不多,不少房东更喜欢把房屋租给酒店或家庭旅馆。一旦房东不再续租,养老机构就面临搬迁。搬迁不仅影响入住的老人,养老机构前期的投入也就等于打水漂。 &
  卧龙托老院: 房东起诉,要解除合同
  位于莲前的卧龙托老院,最近在到处找房子。他们和某地驻厦办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院长蓝群英在积极准备上诉的同时,也在为养老院找后路。因为养老院刚经过艰难的亏损期,进入稳定经营,蓝群英舍不得放弃这份养老事业和这群老人。
  2008年,卧龙托老院和该驻厦办一位姓钟的主任签订租房合同,期限是5年,当时钟提供文件证明,这栋房屋39年的使用权,驻厦办已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钟。
  今年4月份,驻厦办突然来了一份律师函,称房子是驻厦办的,而且养老院拖欠今年3月份的租金,因此要解除合同。见托老院没有搬迁,该驻厦办随后把托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记者从法院判决书上证实了以上内容。判决书显示,驻厦办之所以称该房子是自己的,原因是钟没有支付房款。同时,托老院在法庭上也提供了每次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证明并未拖欠今年3月份的房租。
  不过,法院最后还是判解除合同。最近,托老院准备上诉,但他们不得不做两手准备。
[责任编辑:卢月&&&来源:厦门商报 ]那些省市的民办养老院可以得到土地划拨_百度知道
那些省市的民办养老院可以得到土地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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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可以看看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用地目录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3.邮件转运站。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1.图书馆。2.博物馆。3.文化馆。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福利性住宅。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6.收容遣送设施。7.殡葬设施。〖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十二)煤炭设施用地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8.中心攻揣缔断郫登惦券定猾试验站。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十三)电力设施用地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十四)水利设施用地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2.水库淹没区。3.堤防工程。4.河道治理工程。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压(抽、排)泵站、水厂。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3.港口生产作业区。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十九)特殊用地1.监狱。2.劳教所。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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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3.邮件转运站。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1.图书馆。2.博物馆。3.文化馆。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九)非营利性医疗卫攻揣缔断郫登惦券定猾生设施用地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福利性住宅。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6.收容遣送设施。7.殡葬设施。〖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十二)煤炭设施用地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8.中心试验站。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十三)电力设施用地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十四)水利设施用地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2.水库淹没区。3.堤防工程。4.河道治理工程。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压(抽、排)泵站、水厂。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3.港口生产作业区。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十九)特殊用地1.监狱。2.劳教所。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养老院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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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从功能来说,疗养院主要为疗养区和生活区,疗养区主要包括医疗、庭园绿化和行政管理三部分,各疗养科、医技科室、教学科研场所以及疗养院的各种体育锻炼、文娱活动场所,当然也包括行政办公楼、车库、一切后勤支持系统(供电、供水、供汽、维修等服务部门)。
相关关键词:
疗养院(院,敬老院)的建筑设计总平面要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包括常年风向、地形地质、水文、地下水、供电供水排水等因素),根据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工作性质和要求来具体地作出合理的布局设计。&
(一)功能布局划分&
从功能来说,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主要为疗养区和生活区,疗养区主要包括医疗、庭园绿化和行政管理三部分,各疗养科、医技科室、教学科研场所以及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各种体育锻炼、文娱活动场所,当然也包括行政办公楼、车库、一切后勤支持系统(供电、供水、供汽、维修等服务部门)。生活区主要指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职工的宿舍、食堂等,有条件的还可设托儿所或幼儿园等。总的来说,要将疗养区和生活区尽量划分开,原则上生活区应建筑在疗养区以外,但距离要适宜。&
(二)建筑布局组合&
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建筑必须以疗养楼为主体来加以安排,在确定疗养楼主体时要考虑:①要充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②要决定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建筑形式是什么,是集中式、分散式还是组合式;③要符合医学要求和科学合理的原则;④要明确其他各类建筑对疗养楼主体来说都是作陪衬的。&
集中式的建筑布局是将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全部疗养科、医技科室都组成于一个大的建筑物内,其优点是便于管理、使用方便、辅助设备较易配套、自动化、机械化、管道化等装置也较易利用,占地面积较省,一般较靠近城市的、用地面积有一定困难的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可采用此形式。其最大的缺点是相互干扰影响较大,很难保持安静的环境,且缺乏庭园化的气氛。分散式的建筑布局是将疗养院(,敬老院)的各个部门都分别设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这种形式的最大优点就是能保持环境安静舒适,具有浓厚的庭园式气氛,但缺点是占地面积大、造价高、管理上不方便、人员安排上也不经济。组合式的建筑布局介于集中式和分散式之间,即将各疗养科分别设置单独建筑物,将全部医技科室和行政办公部门集中在一组建筑物内,并保持与各疗养科的连结。我国现在的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大多数系组合式建筑布局形式,在各建筑物之间的布局平面组合上,应注意:①医技楼要处于各疗养科的中心地位;②各建筑物中间保持的距离要适当,既便于联系(不能太远),又要避免干扰(以绿化带缓冲);③各种运动场地、体疗科、水疗科、泥疗科等应建在疗养楼的一侧;④文娱活动用房建筑宜设在疗养区和生活区之间的适宜位置,使疗养员和工作人员都较为方便;⑤如果行政楼单独设一建筑则应置于既靠近疗养科又比较靠近对外的通道附近,以便与外界联系;⑥疗养区食堂应设在各疗养科都适中的位置;⑦各后勤支持系统(包括锅炉、洗衣间、配电间、车库等)应设在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内的一角。&
建筑布局组合时还要考虑用地面积分配比例,一般要求是,建筑用地占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总面积的15%~20%,通道用地占20%,绿化用地要占60%~65%,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良好的环境绿化。即使在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域,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绿化用地面积至少也不能低于总面积的50%。&
(三)运输通道安排&
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设计通道时要安排两个系统,一是专为疗养员和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工作人员进出的,另一是物资专用通道,通道设计原则是:①适应建筑平面安排,为各建筑群服务;②尽量采用最短线路,避免直角迂回;③要有一定宽度,并考虑停车交会;④路面基础按载重情况设计。&
(四)建筑方位间距&
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建筑方位主要根据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地形、季节风向和市政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来考虑,要考虑有充足的日照、良好的通风、广阔的视野、协调的景观;通常以南北向或略偏东南向为主要建筑方位。建筑房间距要根据楼房高度而定,对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来说一般以保证充分日照和通风为原则,小于20米的间距是不宜的。&
(五)疗养楼建筑设计&
疗养楼是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建筑的主体工程,是疗养员进行诊断、治疗、护理、活动和休息的主要场所,包括:①疗养卧室,要保证卧室有良好的通风和光照,可根据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的性质、任务、收治疗养的对象等因素考虑每一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一般以30~100床为一个单元,可以在床位较集中的疗养楼设一个护理单元(或称疗养单元),也可由数个分散的小楼作为一个护理单元;一般每室16~20米2,设床2张,也可12~16米2,设床一张,个别可设套间,每室都应设卫生间、壁橱、阳台(一般为长廓式)。②医疗用房,每一护理单元设有主任办公室、医师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抢救室、值班室等;护士站应设在中心处或入口处;医师值班室、治疗室、抢救室要与护士站相近。③公用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浴室和文娱活动室等,虽然每个疗养房间都应有卫生间,但公共厕所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文娱活动室面积按每床0.8~1.0米2设计,宜采用两侧采光的方位并有阳台,阳台深度不少于1.5米。&
(六)诊疗楼建筑设计&
诊疗楼是对疗养员进行检查诊断和相应治疗的场所,是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相对集中的地方,除一般应设的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神经内科、中医科、针灸推拿科、康复理疗科等以外,还应有放射、检验、药械、功能检查(包括心电图等电生理检查)科室,还可有水疗、体疗、泥疗、蜡疗、热疗、沙浴疗法等特殊科室,其设计原则要根据这些诊疗科室的特点、器械安装操作要求而定。部队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还可设有特种职业功能训练科,例如空军或民航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可设航空生理训练科。&
(七)文体活动场地建筑设计&
文体活动的用房和各种场地是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进行体育锻炼和文娱疗法的重要场所,主要包括健身房、操场、游泳池(露天浴场)、礼堂和俱乐部等。其中:①健身房,要配备各种健身器材,通常体疗室就设在健身房内;②游泳池或浴场,凡有矿泉自然疗养因子者可设矿泉水游泳池(或矿泉水浴室),凡为海滨的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可设有露天海水浴场(必须设有淡水淋浴场地和更衣间等);③俱乐部,可设有图书阅览、棋类活动、游艺活动室和舞厅等。&
(八)行政后勤用房建筑设计&
行政后勤用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行政办公楼,设有办公室、会客室和会议室等,应力求简朴实用;②供疗养员和职工生活的服务设施,例如食堂、洗衣房等,并与之相联的锅炉房、配电间、冷库、仓库等;③车库,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设计;④职工宿舍,这根据疗养院(养老院,敬老院)离城区的地理位置而定,包括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和其他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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