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法官觉得是假判决离婚 离婚证但离婚协议和离婚证都是在民政局备案的 这样会影响判决吗?主要是离婚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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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到民政局还是法院登记有效?
请问,离婚房产判共有,双方想另签房产分配协议,因判决还未生效,还可以上诉,请问,如果上述,中院会调解吗,借此双方签署房产分配协议可以吗,中院会敲章见证吗,会不会收费用?谢谢另外,判决离婚,还可以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那时双方签署房产分配协议,让民政局见证可以吗?谢谢!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59 咨询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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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到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的到法院办理。可以上诉,也可以调解,但是要双方自愿的调解达成一致的就是调解书不需要私下协议。呵呵你真是不懂法,法院判了,民政局就不管了。
回复时间: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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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由中院调解结案。上诉需要支付上诉费。判决离婚不需要再去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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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诉中院时,可以在法院主持下签署房产分配协议,会收取诉讼费;判决离婚后,结婚证被法院收回,无法也无需去民政局领结婚证。
回复时间: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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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已经判决离婚,不需要再到民事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房产分配协议即可,不需要法律或民政部门见证。
回复时间: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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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由中院调解结案。上诉需要支付上诉费。判决离婚不需要再去领离婚证。。 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回复时间: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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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诉调解结案,详询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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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由中院调解结案。上诉需要支付上诉费。判决离婚不需要再去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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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到民政局办理
回复时间: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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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到民政局
回复时间: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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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诉可以重新调解结案。判决不需要到民政局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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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是在民政局拿了离婚证签了字按了手印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是在民政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签了字按了手印有效吗?
江苏 宿迁 沭阳县发表时间: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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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535****
如果经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备案手续,是有效的
律所: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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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啊,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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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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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75****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是离婚的一种形式,
律所: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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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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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王某(女)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张某(男)承担。在法院庭审中,王某和张某均认可1月21日登记
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王某(女)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张某(男)承担。在法院庭审中,王某和张某均认可1月21日登记离婚的原意是为了逃避债务。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张某害怕弄假成真,于当日和王某又签署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在离婚之间,不得再婚,如有谁再婚,财产全部归未婚一方所有。如因两人都自愿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债务平分。双方看后无异议。在1月21日王某书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张某,说明双方离婚登记是假的。2007年4月,双方再次签定协议,约定:王某和张某离婚协议重新设定,离婚前离婚后财产共同平分,双方不得再婚。如有一方再婚,所有财产归未婚一方所有。离婚登记后,王某和张某都和别人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无法恢复。王某在庭审中表示:她和张某补签协议的原因是张某以恢复婚姻关系为条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相关证据证明。2008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按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履行。
本案中,按照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离婚登记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制造假离婚,应属于恶意串通。因此,针对案件本身的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的效力问题,假如离婚证无效,则王某和张某的纠纷应按离婚的程序进行,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即可反之,如果离婚证有效,则考虑按照哪个协议履行。
一、题头案例中离婚证效力判断
在庭审中,王某和张某均认可1月21日登记离婚的原意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并不是真的想离婚,那么据此取得的离婚证是否有效呢?
(一)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显现出的尴尬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没有规定无效离婚和可撤消离婚。现行的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日发布)第十八条规定:对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也无撤消离婚证的情形。而在该《条例》的第十一条中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有双方共同签署的。这样造成仅有条件性规定而无相关结果性规定的尴尬局面。但是,日国务院批准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很明确的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尴尬,目前,专家就离婚登记有无效力本身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起诉。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登记不宜纳人行政诉讼,即使不服离婚,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其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没有无效离婚和可撤消离婚的规定,离婚证一经颁发即生效。如果人民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无效或撤消判决,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判决生效前又结婚的,将出现十分尴尬的情况。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也只能认为其离婚登记有效,法院不能判决无效或撤消离婚登记。
(二)题头案件中离婚证效力之我见
笔者认为,结婚是一种身份契约,以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而婚姻必须是自愿的,双方只有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上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结合的合意,才能登记结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层面。与结婚一样,离婚同样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假离婚是婚姻双方主观上无离婚意思,客观上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虚假行为。假离婚属于通谋虚伪的行为,是一种骗取离婚证、有于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这就是说,虚假的表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已经登记、即使已经获得了离婚证,该协议仍属无效协议,离婚登记也应无效。
对于本文题头案例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制造假的离婚协议,骗取离婚登记的,按照原《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有关财产问题待他们离婚时进行处理即可。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思考
由于立法工作者本着新条例要更好地突出婚姻登记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尽量减少、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一立法宗旨来制定新条例,[1]并且把结婚和离婚属于民事行为,登记机关除了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外,不存在对婚姻当事人及其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作为修改原条例的指导思想,[2]而完全取消了原条例监督管理章节。对此,笔者认为,完全取消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并不适应目前社会现实的要求,理由有以下几点:
1、婚姻登记并不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婚姻登记职能有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婚姻登记行为是依申请而为,但最终决定权在于行政主体,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作出不予以登记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仅有服务职能而无监管纠错职能,其行政职能也是不完整和缺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质上也是对《婚姻法》的一种贯彻,同时也树立了婚姻登记行政执法的权威,并促使当事人遵守《婚姻法》。
2、国家对结婚这一民事行为进行适度地干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虽然结婚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但是其婚姻成立之后的法律效力还是关系到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亲属之间的继承权、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影响等,合法成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稳定的基础。所以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婚姻家庭方面的若干具体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3]
3、根据现行婚姻法律、法规,某些通过违法婚姻登记行为产生的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近亲属,如其不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其无效婚姻有可能会继续下去。婚姻登记机关即使事后发现这些违法婚姻登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约束,也无可奈何。能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结果无疑是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也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笔者认为,对婚姻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立法上赋予其监管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可撤消婚姻登记的职权。具体条文可表述为: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法撤消婚姻登记当事人通过欺骗、隐瞒、胁迫等手段取得、并且至今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违法婚姻登记行为。这样可以兼顾与《婚姻法》规定的吻合。例如题头案件中已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撤消的事实依据。但是,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假离婚的当事人很多弄假成真的,双方感情真的破裂,或者其中一方已经再婚,考虑到婚姻关系不可逆转的特殊性和维护现实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宜撤消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4],确认其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违法,但不撤消其离婚登记,以尊重后一个婚姻的效力,维护现实的法律秩序。
(四)题头案例中离婚证的效力处理建议
笔者认为,在无相关立法出台的前提下,本案的处理应以离婚证有效为标准较为稳妥。
首先,目前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离婚无效和可撤消离婚作出具体规定,法官不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这一点人所共知,不再赘述。
其次,即使上述的确认离婚证无效的根据即《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我们也只能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在民事程序上确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行为的是否合法有悖法理(这一点目前理论界探讨较多且无定论,笔者仅作个人意见,但不再本文中探讨)。况且,在本案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确认离婚证无效,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我们当然不可以依职权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可以确认离婚证无效。
最后,从本案的客观情况分析,王某和张某在离婚登记后,均与他人发生感情并同居生活,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如果强行撤消离婚登记,让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离婚诉讼或者离婚登记,无疑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如果王某和张某在本案审理时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要求共同生活,则不适确认离婚证有效,而是让双方当事人复婚登记。也就是说,应以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根据来处理离婚证的效力。
二、离婚登记后签定的补充协议效力判断
订立假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会在离婚协议后重新签定离婚协议,或者说明原离婚协议无效的申明、约定等。笔者拟就题头案件中的情形加以具体分析。
(一)普通离婚登记后补充协议的效力判断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整个《婚姻法》并未对登记离婚后,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形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我们在处理离婚登记后财产纠纷案件时不应该教条,认为该类型案件中所有协议均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题签订的,而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剔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签定的补充协议当属有效。因此,就题头案例而言,王某和张某在离婚登记后签定的补充协议行为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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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婚姻登记员给假离婚协议盖章成被告_第二人生>>>婚姻登记员给假离婚协议盖章成被告关键词:发表时间: 09:17:42文章来源:看到这个审核的蓝章,小俞就盖了婚姻登记处的红章。假离婚协议上盖了真章登记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成被告通讯员项丽贞王鹤本报记者吕艺真文/摄28岁的小俞是金华人,今年3月他忽然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这让一向安分守己的小俞吓了一跳。一年前,小俞还在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那时他每天主要的工作是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受理、审核和出具。有人利用假离婚协议书,诈骗了90多万元。而上面就有小俞加盖的婚姻登记专用章。昨天下午,小俞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受审。和女友前夫长得像男子补办证件骗了92万贷款坑了小俞的男人姓方,35岁,也是金华人。2012年7月,方某在网上认识了离婚女子阿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后,方某住到了阿美家。喜欢赌博的方某那段时间手气不好,一下子输了20多万元。有一天,一个人在阿美家的方某突然发现,主卧室婚纱照中阿美的前夫和自己长得很像。闲来无事,方某还在阿美家里翻到了她前夫的身份证复印件,还在抽屉里发现了房产证。看到房产证,方某心头一动,想把这个房产证拿去抵押,先换点钱来周转。方某找了家投资公司,询问房产证抵押需要哪些手续。按照对方的要求,方某开始准备各种证件。最关键的阿美前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已经有了,加上方某长得和他很像,很顺利地把各种材料准备好了。用这些材料,方某竟然诈骗了92万余元。今年2月,方某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假的离婚协议书盖了真的婚姻登记专用章这套房子,阿美本来也是打算要卖的。离婚协议上原本写着“房地产进行挂牌出让,所的款项男女双方各一半”。为了能顺利抵押,方某拿着真的那份离婚协议,到打印店修改成“房地产归男方所有,补偿女方50万元人民币”,然后将真离婚协议书上的婚姻登记档案部门专用校对章,彩色套印到假的那份离婚协议上。这样一来,房产抵押就不用女方签字同意了。投资公司也比较谨慎,要求方某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离婚协议上盖婚姻登记处的印章。日,方某到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拿着假的离婚协议到小俞的窗口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担心专门办离婚证的窗口会看出离婚协议是假的,在小俞的窗口,方某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假离婚协议,对小俞说:“这个离婚协议书是在旁边那个离婚登记窗口拉出来的,麻烦你帮我再盖一个婚姻登记专用章,我懒得再过去了。”小俞看这份离婚协议上有“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的核对专用蓝章,没有多想就帮方某盖上了婚姻登记专用的红章。法庭上,小俞回忆说:“那时候我每天办理四五十份申请,连那个人长什么样子都不记得了。”登记员辩称:虽没有核对原件但是离婚协议上有核对蓝章庭审中,检察官和律师展开了一番唇枪舌战。检察官的观点很简明:“小俞拿到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审核把关不严,没有与原件核对就盖了章,说明他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小俞却觉得自己很冤枉:“他给我的离婚协议上有那个核对专用的蓝章,办理离婚协议书的窗口核对了才会盖章,盖了蓝章就是不需要核对原件了。”昨天,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也来旁听庭审,他说:“按照规定,有了校对蓝章就表明是经过核实的,没必要再审核原件。单位里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主要是方某弄虚作假,欺骗我们的工作人员。他用真的校对章经过彩色套印到假协议书再拿给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是无法辨别的。所以这个责任不能归结到工作人员身上。”负责人说,登记处一共有6个工作人员,每天要接待100多个人,忙起来各个窗口也互相帮忙的。法官宣布择期宣判。原标题:婚姻登记员给假离婚协议盖章成被告相关阅读北京建农招三行执行房贷新政假离婚的白离了,法制晚报讯(记者仝璇易朵)为了解各大银行对央行微博最新房贷政策的执行情况,《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走访了“工农中建”四大行以及招行、交行等多家银行,发现多数银行仍未正式下发执行新政的细则。不假离婚面临巨大法律风险,假离婚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但专家强调,这样做不仅是对法律、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当假离婚遇到不肯复婚、复婚后真的要离婚等真危机时,很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法治周末记者赵晨熙“这次为买房假离婚竟成真楼市有风险离婚要谨慎,据了解,为购买家中第二套房子,刘某夫妻俩商量后,两人于日在山亭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据刘某称,因第一套房在他的名下,假离婚后第二套房便买在了妻子王某名下,由于王某婚后一直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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