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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大国若烹小鲜_百度百科
治大国若烹小鲜
“治大国若烹小鲜”语出《》第六十章:“治大国,若烹小鲜。”见汤是个贤德的君主,便向他提出自己的治国主张。一次,伊尹见汤询问饭菜的事,说:“做菜既不能太咸,也不能太淡,要调好作料才行;治国如同做菜,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松弛懈怠,只有恰到好处,才能把事情办好。”听了,很受启发,便产生重用伊尹之意。商汤和伊尹相谈后,顿觉相见恨晚,当即命伊尹为“”(宰相),在商汤和伊尹的经营下,商汤的力量开始壮大,想进攻。
治大国若烹小鲜词义解释
【词目】 治大国若烹小鲜[1]
【解释】[鲜] 鲜美的食物;味美的食物。本句的字面意思是“治理大国就像烹调美味的小菜一样”。
治大国若烹小鲜
说法一:治理大国就好像烹调小鱼,油盐酱醋料要恰到好处,不能过头,也不能缺位。
说法二:治理大国应该像烧菜一样难,应该像烧菜一样精心,两者都要掌握火候,都要注意佐料。
说法三:&小鲜”像是小鱼,或一块小肉之类的。意为治理大国要像煮小鱼一样。煮小鱼,不能多加搅动,多搅则易烂,比喻治大国应当无为。后常用来比喻轻而易举。[2]
说法四:从古至今,不少政治家喜欢引用这句话来提醒执政者。对于这句话的意思,古今流行的理解是:治理大国就好像烹煎小鱼儿,油、盐、酱、醋等调料放得要恰到好处,不能多不能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其实,在古代学术界已存在很大的争议。
就治大国若烹小鲜这句话本身来说,就有治大国若厚小腥、治大国若烹小鳞等不同的说法,小腥与小鳞其实都是小鲜即小鱼儿的不同说法。即使现代普遍认可的治大国若烹小鲜这一传统说法,古代在文字上也有差异。
有古代学者认为,此句名言在流传过程中,丢了一个者字。比老子晚生291年的韩非子,在引用时便有者字,《韩非子·解老》中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清末学者王先慎便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治要有者字,如《三国志·蜀志》(卷四十四)陈寿评:“老子有云:治大国者若烹小鲜。”《后汉书·循吏传》也有注:“理大国者若烹小鲜也。”
但不论如上哪种说法正确,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都是一样的,就是治理国家与烹煎小鱼儿的手法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老子谈到治理国家时要用烹小鲜来比喻?如果弄清了老子那个时代的人是怎么烹小鲜的,也就弄懂了老子所要表达的本意。
笔者查了多种史料笔记,发现对于治大国若烹小鲜这句话研究最为活跃、争论最为激烈的是在清代,尤其是清末。当时包括罗振玉、马其昶等一批知名学者都曾就这句话进行了辨析,这或与晚清治国不力、不得法的时代背景有关,也反映出学术界对国家前途的焦虑。
那么,老子所谓烹小鲜的治国之道,到底是何种手段?马其昶引汉初《毛诗故训传》里的话,力证老子本意为:“烹鱼烦则碎,治民烦则散,知烹鱼则知治民。”这句话交代了老子那个时代人们烹煎小鱼儿的方法:原来古人下锅烹煎小鱼儿不能老翻动,否则小鱼儿就全弄碎了。
清朝人大概对治大国若烹小鲜的误解最普遍,以至于影响到了现代人的理解。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举人、后任乾隆朝史籍编修的著名学者杭世骏,曾著《订讹类编》,书中便收录时人对治大国若烹小鲜的误解,称“近来诗笔多误会,不可不正。”古人煎小鱼儿仅洗一下,不去屎肠,也不去鳞,担心把小鱼儿弄断了。所以杭世骏就此进一步引申:烹小鲜不可扰,治大国不可烦。烦则人劳,扰则鱼溃。
如果结合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治大国若烹小鲜一语中,老子所要表达的治国之道就很明确了,就是治理一个大国不宜翻来覆去,不要动辄扰民,更不要乱折腾。
治大国若烹小鲜原文内容
治大国,如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选自《老子·道德经·第六十章》
治大国若烹小鲜词语出处
《》第六十章中云:“治大国,若烹小鲜”。
治大国若烹小鲜名家解释
《诗经·桧·匪风》毛传云:“烦则碎,治民烦则散,知烹鱼则知治民”(P246)
注:“烹小鱼不去肠,不,不敢挠,恐其糜也。”(p224-225)
《·解老》篇:“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p103)
《·齐俗训》说:“曰:‘治大国若烹小鲜,为者,曰勿数挠,为刻削者,曰致其咸酸而已。'(p183)
家王弼则注谓:“治大国若烹小鲜,不挠也,躁而多害,静则。故其国弥大,而其主弥静,然后乃能广的众心矣”。(p228)
注家对于“烹小鲜”说本作“亨小鳞”,并注:“小鳞,小鱼也。治大国譬如亨小鳞。夫亨小鳞者不可扰,扰之则鱼烂。治大国者当无为,为之则民伤。盖天下不可为也。”(p224-225)
列代帝王也是如此注解。
注:“烹小鲜者,不可挠,治大国者不可烦,烦则伤人,挠则鱼烂矣……此喻说也。小鲜,小鱼也,言烹小鲜不可挠,挠则鱼溃,喻理大国者,不可烦,烦则人乱,皆须用道,所以成功尔”。
:“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溃,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惑……”。、清多注如此。(p370---372)
治大国若烹小鲜当代辨析
做事都有共同之处,但是仅仅说治国就像做菜又不去具体说明它们的共同之处在哪里,那么让任何人都无法理解,老子作为东周的文化大师,竟然写出这种不能准确表达其意思的文字,还能算是文化大师吗?[3]
我们知道中国的很多语句背后都有著名的典故,如果不知道其背后的典故就无法理解那个语句说的是什么意思,因此可以猜想到在当时一定有一个广泛流传的“治国如同做菜”的故
治大国若烹小鲜
事,而这个故事的情节又和老子的治国观点十分吻合,老子才会借用这个故事来谈论治国,如果是这样那么本句话就能准确地表达出老子说的是什么意思。“治国如同做菜”的故事既然能在当时广泛流传,那么当今是否还在流传呢?为此我以治国和做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搜索,果然搜索到这样的故事:[3]
伊尹建议商汤停止向进贡,看夏桀如何动作,以探测夏桀的实力。夏桀果然非常愤怒,征调九夷的兵力,要来伐商。伊尹当即劝商汤说:夏桀还能调动兵力,我们伐他的时机还未成熟。于是,商汤又向夏桀进贡。当伊尹看到时机成熟时,又一次停止向夏桀进贡,但因为夏桀的暴行,这次,他未能调动军队了,于是伊尹就向商汤建议起兵。商汤很快就打败了夏桀的军队,把夏桀流放到,夏王朝从此灭亡,诸侯一举拥戴贤德的商汤为「天子」建立「商朝」。商汤的力量开始壮大,又听到各个诸侯王都在咒骂夏桀(这从其它的史料可以证实),就认为夏桀与大家离心离德,是进攻他的时候了。这对一般人来说毫无疑问都会这么认为,但是诸侯王咒骂归咒骂,只要在心目中还承认夏桀是天下的天子。就会听他的调遣。因此攻击夏桀的时机是否成熟不在于诸侯王是否咒骂夏桀的表面现象,而在于夏桀能否调动诸侯王的军队,如果夏桀连诸侯王的军队都调动不了,这时夏桀才被众诸侯从内心深处彻底地抛弃了,人们一旦从内心深处抛弃了他,他才是没有力量了,这时候攻击夏桀的时机才真正到来。[3]
由此可见伊尹没有一点自己的欲望,因此才能既不着急也不懈怠,而是通过试探证实夏桀已经没有力量了才动手攻击他。
注意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是商汤没有一心想打败夏桀自己来取而代之的欲望。否则如果一心想打败夏桀自己来取而代之的话,不可能有那份耐心去等待,如果夏桀始终都能调动诸侯王的军队怎么办?那不是一辈子也不能去攻打他了吗?!当夏桀已经被众诸侯王从内心深处抛弃了,那么客观就需要有一个能与人民为善的人替代他,因此那时攻击夏桀来取而代之就是客观的需要,是天意!因此做事不能有自己的要求才能根据客观的需要去做,而做菜时之所以操之过急是因为当时更快地把菜做好的要求,做菜时松弛懈怠是因为心里还有其它的要求,心思跑到别的地方去了,心不在焉所致,所以无论是治国还是做菜不能带有自己的要求才能像伊尹那样完全根据客观的需要去做。[3]
老子作为东周的史官在他所接触的圈子里,想必大家都知道“治国如同做菜”这个传说,因此他借用这个典故,用“治大国若烹小鲜”这句话来谈治国。因此本句的意思是“治理大国就像伊尹做菜那样,不能带有自己的要求才能完全根据客观的需要去做。”本句话指出了治国的关键。[3]
治大国若烹小鲜治国态度
日,在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前夕接受采访时,针对治理国家之道时提出,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社会的日常运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执政党的建设管理,都有大量工作要做。对我来讲,人民把我放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记人民重托,牢记责任重于泰山,要有“”的自觉,要有“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态度,丝毫不敢懈怠,丝毫不敢马虎,必须夙夜在公、勤勉工作。
“治大国如烹小鲜”出自老子的《道德经》,它已经被众多学者和政治家引用。如今,习总书记也引经据典,以示自己的勤政之心。那么“治大国如烹小鲜”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治理大国就像做一道新鲜菜肴一样,不要随意翻动,不能煮的太咸,也不能煮的太淡;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怠慢;油盐酱醋都要恰到好处;火候也要适当。这无疑对“掌勺者”的专业能力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习总书记这句话用得比较好,很形象地说出了国家治理应该秉持的理念和精神。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来讲,“治大国如烹小鲜”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个度的问题。执政者做任何决策都需要把握好度的原则,不能朝令夕改、随意搅动、胡乱折腾,而需要遵从社会的自然秩序。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搞政绩,盲目建设,随便上项目,最后产量不佳,销售不好,弄得老百姓跟着地方政府一起亏;也有的地方政府作出的政策决定,太过于“剧烈”和“粗暴”,政策柔性不够,没有做到休养生息,安民保民······
习总书记还说,“人民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只要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由此可见,不管是中央领导也好,还是各地方官员也罢,“以人民为本”才是治理的根本。“掌勺者”不仅仅是指中央领导,也泛指各地方官员,甚至可以扩展到所有能够做出重要政策决定的公务员,“治大国如烹小鲜”,对于“掌勺者”提出的要求则是要把握好度的原则,做好政策决定。“掌勺者”要专业,要负责,要科学,要有较高的德性和修养,才能认真去“烹”、科学地“烹”好小鲜。于国家而言,经济科学持续发展、政治改革渐进式推进,于社会而言,公平、正义、平等、法治等得到彰显,于百姓而言,富裕、幸福、安康得以实现。如此,方能民富国强、国泰民安。
治大国若烹小鲜管理智慧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管理向来是作为一种智慧,而非一门知识被谈及的。它的最高目标不是科学
治大国若烹小鲜,出自《道德经》第六十章
化,而是艺术化。治大国如烹小鲜,象征的就是一种高超的治国艺术。烹煮一条小鱼,只需油盐酱醋恰到好处,但不能随便翻搅它,否则它就烂了。同样,治理一个国家,也不能过多地、随意地人为干预,而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让国家机器在既定的规则下自发地良性运转。只有如此,才能达到“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的至高境界。今天,虽然社会的管理组织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但古人的智慧仍能穿透寰宇,令人掩卷沉思。
“治大国如烹小鲜”的第一要义是以正治国。在《道德经》中有言:“以正治国,以奇治兵,以无事取天下。”治国以“正”,就是要光明正大,不能搞歪门邪道;而治兵要“奇”,则要求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用领兵打仗的“诡道”来治国是不行的,而用治国的“正道”来领兵打仗也不一定行得通。儒家宗师荀子最反对的也是治国不正,权术横行。他说:“人君者,隆礼遵贤而王,重法爱民则霸,好色多诈则危,权谋倾覆幽暗则亡。”在他看来,以德治国是王道之路,以法治国是霸道之途,而权术立国则是最糟糕的一种治国方案。因为,权术一旦横行,就会把国家带入毫无秩序的混乱之中。这样的国家,内耗必然增加,管理成本也会骤然上升,到了无法应付的那一天,就自然而然地走向灭亡了。
具体来说,以正治国,就是要有一套保障国家机器自发运转的良性规则,而且这一规则能够一以贯之,不因人而废,因事而止。一旦做到了政令畅通,国家这一组织系统就会健康运作,自动调节,而不需要管理者过多地干预。
春秋战国时期,各路诸侯为求自保纷纷变法图强,但真正变革成功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新法在推行过程中遭到了太多人事和权术的羁绊,以至于虎头蛇尾、有始无终。韩昭侯时期,申不害曾在韩国主政。他打破血缘宗亲的束缚,重用贤才,锐意改革,把弱小的韩国带进了“战国七雄”的行列。但是,申不害有个哥哥,想借助兄弟的关系在韩国谋个一官半职。于是,申不害便去向韩昭侯求情。可是,韩昭侯却拒绝了申不害的请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本来就是你主张的。而现在,你又来为自己的哥哥跑关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可见,当国家的变革政策和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倡导变革的人自己尚不能坚持原则,新法推行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变革成功的唯有后来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新法。当时,七国争雄,秦国之所以能够吞并八荒一统天下,正是因为商鞅为秦国留下了一整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商鞅的新法,虽然历史上褒贬不一,但却是“正”的:有功则赏,有过则罚,都按照法律的规定透明地执行,绝不玩弄权术、暗箱操作。最为重要的是,赏与罚,都能及时兑现,决不失信于民。据记载,商鞅刚开始变法的时候,法令已详细制订但尚未公布,他怕百姓难以相信,就在国都的集市南门立下一根长三丈的木杆,下令说如果有人能把它拿到北门就赏给十金。百姓们感到此事蹊跷,没人动手去搬。商鞅又说:“能拿过去的赏五十金。”于是有一个人半信半疑地拿着木杆到了北门。商鞅立即命人赏赐给他五十金。这时,商鞅才下令颁布变法,果然得到了民众的信任。
治国以正,赏罚有信,是秦国在硝烟四起的战国时代脱颖而出的关键。就连一直恪守德化、对法治颇有微词的司马光,也在《资治通鉴》中对商鞅大加赞扬。他说:商君虽用法苛刻,但身处乱世,诈力横行,仍然能做到不失信于民。就凭这一点,足以治四海,平天下。
“治大国如烹小鲜”的第二要义是选贤与能。这是一种看似平常却高超的领导艺术。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合适的人安置在合适的位置,充分发挥其角色作用,而不是对具体的事务进行干预。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老子思想的影响下,就曾提出过“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观点。在他看来,君主作为最高管理者,不必事事亲为,而是要学会将主动权交给手下的大臣,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席深谙此道,他曾说:“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也联系自己的经验说:“我的抓法就是抓头头,抓方针。”出主意,就是抓方针;用干部,就是抓头头。抓住了这两条,也就抓住了做领导的根本。
据载,春秋时期,魏文侯曾与儒生田子方在一起赏乐饮酒。魏文侯对田子方说:“我感觉编钟的乐声不是很协调,左边有些高。”田子方听完后笑了。魏文侯问:“你笑什么?”田子方说:“臣下我听说,国君懂得任用乐官,不必懂得乐音。现在国君您精通音乐,我担心您会疏忽了任用官员的职责。”魏文侯有所开悟。[5]
魏文侯作为一国之君,要把国家治理好,只需要把好的乐官选拔出来就可以了,而不是去时刻关心“钟声不比”这样的琐事。对琐事关心得太多,对大事势必糊涂。难怪田子方批评他“审于音而盲于官”。
历史总是无情地嘲弄那些“忙碌”的管理者。楚汉战争时期,项羽因战起家,虽然骁勇,却不善战。刘邦上马不能征战,下马不能抚民,却最终取得天下,皆因其有独门法宝。个中原因,刘邦最为清楚:“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
的确,项羽本事很大,大到不需要别人帮忙。所以,他手下的谋臣都跑到刘邦那里去了,因为在项羽那里没有用武之地,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诸葛亮本事也很大,大到几乎可以一个人把所有的事情都摆平。但是,这种表面风光的另一面却是:手下的人没有了施展才能的机会和平台,永远也走不出诸葛亮的锋芒和阴影。三国角逐,蜀国在诸葛亮死后旋即衰弱直至灭亡,原因固然很多,但诸葛亮的光芒太盛,以至于群臣无用武之地,恐怕是一个很大的原因。
“治大国如烹小鲜”的第三要义是无为而为。无为,是老子哲学的核心观点。过去,这一思想多被视为消极,而实际上,老子的“无为”并非什么都不干,而是倡导一种“无为而为”的辩证法,即在顺乎事物自身规律的前提下有所作为。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他看来,大道运行,自有其章法和规律,一旦人为干预,强制作为,就会陷入异化而不可自拔。具体到治国理政方面,就是要把主动权交给人民,多体察民心民意,而不是拍脑袋决策,凭感觉折腾,以致政令频出,朝令夕改。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在回答巴西记者提问时说:“(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这样多的人民,这么复杂的国情,领导者要深入了解国情,了解人民所思所盼,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要有‘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态度。”习近平主席在这里谈到的“深入了解国情,了解人民所思所盼”与老子所说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意思就是说,领导者不应有自己的私心和偏见,而应该以百姓的意见为意见。
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虽消灭了六国,统一了天下,但后来的他却不懂得与民休息,总是通过各种政策干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动不动就抓壮丁去修坟墓、挖运河、垒长城、征北方、打南蛮……结果却适得其反。后来的刘邦和他的功臣们都参加过秦末农民战争,所以很注意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无为而为”的思想在汉朝也得以发扬光大。汉高祖及他的继任者都推行休养生息政策,减轻田租,鼓励农耕,提倡节俭,减轻刑罚,使汉朝的生产与经济得到了极大的恢复和提高。到了汉武帝时期,当匈奴屡次侵犯北方边境时,大汉王朝凭借其多年养精蓄锐后的强大经济和军事实力,彻底打败了凶蛮强悍的匈奴骑兵,甚至把匈奴赶到了今天的欧洲。有所为,有所不为,无为时,静若处子,有为时,动若脱兔。这正是“无为而为”这一辩证法的奥妙之处。
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产分配都靠计划指令,应该算是有所作为了。但是,这种经济体制却忽视了经济自身运行的规律,严重制约了生产力的解放。在走过弯路以后,我们才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进行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型。让市场来决定生产要素的流动,不强加妄为,不行政干预,看似什么也没做,其实已经做了一切。还是老子说得好:“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小政府,而后才会有大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简政与放权,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前者是“有所为”,通过精简机构、厉行节俭,切实减轻人民负担,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后者是“有所不为”,即减少对各行各业的干预、束缚,使其自由发展,不受阻碍,并以法制予以保障。这一观点和政策,体现了我们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规律的深刻洞察,也必将催生出一个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对此,我们满怀期待。[4]
.月颸[引用日期]
南怀瑾.老子他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山东宣讲网.[引用日期]
.光明网.[引用日期]
.光明网.[引用日期]德比之战_百度百科
德比的含义Derby的音译。1.“德比”一词出现在1870年。当时一个叫德比十二世的伯爵首次把“德比”一词用于赛马比赛,指同为3岁、体重也相同的两匹赛马之间的比赛,赛程为1.5英里。随后,德比被用在了中,指那些同城球队的对抗,继而德比传到了整个欧洲大陆。2.二百多年前一位叫的英格兰伯爵发明了“德比”一词,这个源自赛马的词汇便与对抗、激情、速度和竞争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而当它被引用到绿茵场上时,就成为了“同城大战”的代名词。如果仅当成普通单词,Derby是大赛之意。但作为专有名词,Derby则指英国的大赛马会。大赛马会于1780年由德贝伯爵创立,每年6月的首个星期三在伦敦附近的爱举行。大赛马会这天称为Derby Day。后来,人们由此引申开去,将同城大战称为。
德比之战德比之战的含义
从德比一词的意思上可能看不出为什么一个城市的两支球队举行的比赛叫做德比之战。这种说法尽管每天都出现在英国报纸上,但对于它的起源,大多数英国人也不知道,记者曾询问过很多足球记者,都说不上来。最后英国资格最老的足球记者、《》的布莱恩·格兰威尔解开了这个典故。他说,其实与有关系,19世纪初,足球尽管还没有发展为有组织的比赛,但在英格兰已是非常流行的体育运动,尤以德比郡为最(在足球发展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开了很多先河的俱乐部就在德比郡,包括以及球网等都是从这里开始第一次使用的),尽管规则并不完善,但德比郡中心城市比赛已经很多,球迷数量也很大。1846年,德比市两支球队相约,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一场比赛,这场比赛一开始只是地方性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在整个英格兰传播开来。德比大战的叫法于是传开了。而德比大战,对于推动足球规则的统一和1863年英格兰足总的成立,甚至1888年英格兰足球联盟和各级联赛的创立,都有着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影响。
“德比”(DERBY)一词来源于英语,原指英国德比郡。德比是举办赛马的地方,因为那里盛产名马,后来英国很多赛马都是出自德比,因而在英国赛马中往往是德比马在对抗。德比后被引申到职业化的足球、橄榄球、篮球和冰球等俱乐部赛事中,演绎成“同城之战”。德比双方出于争夺球迷、拉拢赞助商的需要往往对比赛倾尽全力,媒体也尽力渲染。
历史上的,经常伴随着金戈铁马的火并,曾涌现出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悲喜剧”。久负盛名的“同城双雄”包括意大利城的和AC米兰以及罗马城的和等。
德比一开始用在上,是指英国小城德比郡(英国举办赛马比赛的地方,那里.出产的赛马更是闻名英国赛马界).“德比大战”被用来形容“来自德比郡的马之间的比赛”,现在是指同城两个球队之间的比赛。
德比在足坛首次被运用,是19世纪的英格兰举行的“民间忏悔足球赛”。参赛双方来自于不同的基督教教民组织,一个是“全圣徒”,一个是“胜彼得”。但由于英格兰皇室将比赛视为“危害公共秩序”,于是骑兵队在1846年禁止了比赛。
事实上,关于德比的出处有很多版本,但不管原义如何,德比更多是指同一个城市,甚至同一个地区或国家的两支誓不两立的球队进行的比赛。但是如今,随着商业化入侵,球员归属感逐渐消失,德比也开始变味。
德比之战国家德比
一般是最有实力的两队间的比赛,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两队必须是传统强队,必须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真正的并不多,现在媒体上说的国家德比大多只是炒作,以下是几个真正的国家德比:
:VS巴塞罗那
意大利国家德比:尤文图斯VS
德国国家德比:VS
国家德比:曼联VS
法国国家德比:VS
阿根廷国家德比:VS
国家德比:VS
荷兰国家德比;阿贾克斯vs费耶诺德
德比之战城市德比:
:AC米兰VS国际米兰
大连城市德比:大连实德VS大连阿尔滨
:阿森纳VS热刺
西伦敦德比:VS富勒姆
:利物浦VS埃弗顿
德比:巴塞罗那VS西班牙人
德比:马德里竞技VS皇家马德里
塞维利亚德比:塞维利亚VS皇家贝蒂斯
德比:毕尔巴鄂竞技VS皇家社会
鲁尔德比:多特蒙德VS
南美德比(国家队):巴西VS阿根廷
:曼联VS曼城第三者责任保险_百度百科
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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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险种之一,是指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过错、疏忽等给第三方的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机动车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将投保此险作为机动车上牌年检的必要条件,并在车辆前档张贴保险标志,交通警察有权检查。另外保险企业商业性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自愿保险,可以给车主提供更大更全面的保障,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保障,受到广大车主的欢迎。
第三者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第三者责任险: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对待。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
第三者责任保险
,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偿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例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
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000+5000)×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000+5000)×30%=7200元
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 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 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 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处理
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一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②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核定载客数: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汽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汽车、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汽车与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汽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 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 3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
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问题
汽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要买吗?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里的一种,买不买,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而交强险是国家要求必须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当发生事故,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时,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挺身而出”,补齐剩余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你花几千元买了几百万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你即便是撞了豪车也不怕了。
两者的区别:工作人员推荐的资料显示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被分成了两种情况3个部分,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有责任的,有11万元死亡伤残补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以及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没有责任的,有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1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如果被撞的是机动车,没有人员伤亡,那么最多只能从保险中取出2000元用于修车,不足部分只能由肇事方承担。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没有对责任限额进行划分,只要损失不超过保险总限额,无论是修车还是救人都可以在最高限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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