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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为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现象严重。同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使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新的问题。[1]
为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强化政策引导,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素质。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六、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应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禁止向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摊派。要运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  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近期,要集中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清理,并针对克扣和拖欠工资等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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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就研究制定《》(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纲要》制定工作方案,正式启动《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工作,要求广纳群言、广集众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努力制定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规划纲要》。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意见,《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前一阶段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近日起向社会各界开展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现就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通知如下: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一、高度重视,把做好《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总结了3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明确指出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前进方向,对于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日前,温家宝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已公开发表。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站在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的战略高度,突出强调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制定《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讲话高瞻远瞩,语重心长,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制定《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明确了方向。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要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师生员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把广大干部、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
《规划纲要》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是指导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高度重视《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采取开放的、民主的方式,充分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是制定一个高质量《规划纲要》的必由之路,是达成共识、提高认同的必要方式,也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不断开拓创新的重要手段。要将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与《规划纲要》征求意见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发布的36个重大问题,把征求意见、研究解决问题作为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建言献策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发动,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师生员工为《规划纲要》的制定建言献策,努力使《规划纲要》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要动员干部、师生员工通过座谈、书信、电话、网络特别是电子邮件和来函等方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要组织干部、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教育报联合主办的“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为纲要献计献策”主题征文活动。要发挥本地本校专家学者优势,采取举办专家座谈会、组织专家在媒体发表引导性文章等多种形式,动员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要围绕《规划纲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挖掘本地本校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的有力措施和积累的有益经验,为《规划纲要》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加强沟通,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上级宣传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制定《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宣传报道方案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要主动与地方宣传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通气和会商机制,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联系,强调《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广泛性、建设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周密组织,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有效有序
制定《规划纲要》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社会关注度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充实力量,落实责任,确保《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有效有序。要引导干部、师生员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通过正常渠道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对师生开展国情、教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契机,作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正面引导和释疑解惑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校园网关于《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的引导工作。
各地各高校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新闻办公室。联系人:赵建武;联系电话:略;传真:略.
二OO九年一月七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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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将按照有利于农民种植油菜籽能够获得基本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目前国内油菜籽大量上市在即,为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综合考虑去年以来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化及今年油菜籽种植成本等情况,按照保证农民基本收益和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85元。  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托市收购期限为日~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日~12月底。  二、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主体和操作方式。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直属企业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具体委托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商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后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购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今后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国粮调[2009]50号),抓住今年油菜籽丰收的有利时机,指定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托市收购价格,保护农民利益。  三、引导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油菜籽。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国家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有一定资质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如果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2.00元以上,停止补贴。受国家委托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原则上每省3-5家,具体名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于6月1日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地其他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满足农民交售油菜籽需要,保护农民利益。  四、加强对油菜籽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其收购的油菜籽及加工后的菜籽油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落实地方储备、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执行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地方储备企业、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油菜籽收购的质价政策,并对国家委托的地方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数量和收购、加工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督导,并组织巡查。所有接受委托、享受中央财政费用补贴的油脂加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市场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菜籽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中储粮系统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菜籽收购进度的统计,及时汇总报送收购进展情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对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宣传,明确市场预期,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指导农民合理安排油菜籽出售,保护农民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油菜籽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中央安排的油罐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企业)配套资金要早落实,项目建设要早启动,早投入使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油菜籽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油菜籽收购工作顺利进行。[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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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我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号)精神,结合2009年筹资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凡居住在万源市境内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失 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家长可自愿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缴纳参合资金;原户籍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根据自愿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一)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会议精神,自2010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10元,农民个人缴纳20元。各乡镇按每人20元标准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金。  (二)市财政、市民政部门将涉及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群的参合金,分别按市民政局核定人数,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中,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统筹拨付到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汇总后的2010年度新农合参合人数,按省定标准,将本级配套资金在2010年1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作安排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安排,从11月上旬起到市农合中心领取参合农民缴费收据,迅速组织筹资工作,务必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合率达到95%以上的筹资任务(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筹资任务,将影响中央、省、达州市对我市基金的匹配),并将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金划拨到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将花名册电子表册与市农合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并按要求建档保存。  (二)各乡镇要在12月20日前,将参合农户信息录入新农合系统,并在市新农合中心核实参合农户和参合人数后,为新增参合农户补制新农合就诊IC卡,于2010年2月底前分发到参合农户,由农户签收。  (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在12月20日前,将代缴参合金划拨到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筹资工作的重要性。新农合农民筹资是事关农民医疗保障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领导、措施、保障四到位,营造安定和谐的筹资氛围。市政府将继续对新农合筹资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二)准确录入参合信息。参合农户的信息准确性至关重要,而且工作量大,时间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运作,做好对参合农户和参合人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管理、核对工作,及时将参合农户信息录入新农合系统,为新增参合农户制发就诊IC卡,做到人、钱、户、册、卡相一致,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严明基金收缴程序和纪律。各乡镇和各村一律以收据结算,做到“票款同步”,并及时在各村张榜公示,接受农民监督。所有新农合参合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入新农合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侵占农民参合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的非农业人口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新农合将不予补偿。[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73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7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批准下放了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将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以及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上述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总局不再受理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承接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制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见附件),确保受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联系。
附件: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程序和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附件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区域性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区域性批发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意向合同、运输方式和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能够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相关材料。
二、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供应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与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并注明供药责任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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