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困难补助申请书难

家庭困难救助申请书样本
家庭困难救助申请书样本
编辑:贵凤
  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面为大家分享家庭困难救助范文,仅供参考!
  家庭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一
  ***县***镇民政所:
  我叫***,现年27岁,家住*******。
  家现有五口人,父亲98年因患胃癌,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先后两次在九江171医院治疗,并做了两次手术。医疗费、复查费、化疗费、生活费等共花六万多。后因病情恶化,不幸过世。现有82岁的祖母,近来摔伤卧床不起。母亲腿脚不便,强劳动没法做,妻子又患心脏病曾在南昌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人民币6万余元。还有年幼的孩子要开销。家庭经济实在困难,更无偿还借款的能力。
  在百般无奈之下,我特向彭泽县定山镇民政所申请家庭困难救助,望贵单位伸出援助之手,拉我一把,我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感谢不尽!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家庭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本文由一起去编辑整理。
  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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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救助申请书样本相关推荐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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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
市民政局:
我叫凌宏远,是桂平市江口镇莲塘村莲塘屯92号村民,今年41岁,全家人口6人,其中:劳力2人,读书2人,年老有病失劳力2人,是一个人多地少,劳动力少的困难家庭。
我家的主要困难原因是:一是:人多耕地少。农民没有土地就难赖以生存,少有土地生活必然困难。这个一个千真万确的真理,我本人深有体会。去年我家承包上世纪八十年代分得的2亩责任田,人均耕地为0。33亩,众所周知,农业基础差、投入大、产出少、收效微。去年我水稻折款纯收入3600元,出售家禽家畜1200元,除此外,别无收入,年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生活甚是困难。
二是:供养任务重。我上要供养护理80高龄多病的双亲,父母双方早已疾病缠身,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要专人打理才能生活,为此我早已心力绞率,无法外出打工挣钱帮家用,下要供养呵护一双儿女读书成长,平均每个劳力供养两个无劳动者,担子重,压力大,脱贫难,家庭生活和重担几乎压弯了我的腰,不堪重负。
综上所述,我家是一个耕地少、劳力少,的困难家庭,在这困难的时刻,特向市民局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度难关,恳请贵局批准特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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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永顺县政府网 www. 发布日期: 【 字体:    】
    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
  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②根据《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要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③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不列入资助范围。
  2、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①在我州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
  ②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正式学籍;
  ③家庭经济困难;
  ④原则上在园就读年龄为3~6周岁,每名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入园补助金不超过3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可由其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①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幼儿;
  ②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
  ③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
  ④家庭遭受大病、大灾或重大变故的幼儿;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
  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⑦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
  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面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5%,各县市在分配指标时,应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2、资助标准
  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则上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标准为每生500元。
  三、资金来源
  1、我州2012年秋季起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政策,其资金来源由省、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30%。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按比例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及时下拔。
  2、按照省厅文件要求,各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园特殊困难幼儿减免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3、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有关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幼儿学籍异动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相应变更,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幼儿园可减少资助名额或取消其园享受资助资格
  五、工作程序
  1、指标分配。每期开学后,县资助管理机构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将资助名额分解并下达到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发布。
  2、政策宣传。各幼儿园在接到县资助管理部门资助名额分配有关文件后,应在一周内召开所有在园幼儿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有关资助政策及申请办法,并在本园内公示。
  3、家长申请。每学期在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由幼儿家长向就读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湘西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件。
  4、幼儿园审核。各幼儿园要根据幼儿家长申请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家长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要组织本园教师走访调查。在此基础上,由园领导、资助专干、班主任和家长代表组成评审小组,确定受助对象名单,名单须在本园公示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召开幼儿家长会向家长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以后,由幼儿园填写《湘西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受助幼儿明细表》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幼儿中途学籍异动,由学校按照程序在困难的幼儿中顶替,公示后上报名册。
  5、复核审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幼儿园上报的《湘西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受助幼儿明细表》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反馈至各幼儿园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各幼儿园上报情况填报《湘西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县市汇总表》,上报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州汇总报省,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资金发放。县城所在地幼儿园原则上统一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资金到位后由县资助中心组织为每位受助对象办理银行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打卡发放。县级以下的乡镇农村幼儿园由县资助中心组织现场发放,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打卡发放。幼儿家长或监护人需在《湘西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受助幼儿明细表》中签名,不得代签,不得将资助金以实物、保教费、伙食费或服务形式等抵扣。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 
  凡在我州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资助条件
  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⑴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⑵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⑶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⑷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⑸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⑺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
  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分学校确定,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提高比例。
  2、资助标准
  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分别占资助人数的10%、30%、60%。
  三、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3、坚持整体联动原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各普通高中学校配合。
  四、资金来源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州、县市共同分担。按照湘财教〔2010〕75号文件规定,州直学校中央财政承担60%,州本级承担40%;县市所属学校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8%,县市本级财政承担12%。
  五、操作程序
  1、指标分配。每年8月底,资助管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将资助名额和资金指标分解并下达至各普通高中。由学校向学生发布公告。
  2、学生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学校审核。普通高中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由学校分管领导、资助专干、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的名单和资助等级。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
  4、学校公示。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经学校校长公办会研究后,须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并上报同级资助管理机构。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
  5、复核审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收到学校上报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后,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上报情况填报《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市汇总表》,上报州资助中心。由州资助中心汇总全州情况报省,并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
  6、打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学校上报的学生受助名册和资金等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银行卡由学校负责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也可由同级资助部门统一办理。银行卡应及时发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样表见附件4)。各县市、学校在办理学生银行卡时,应与当地有关银行协商,银行免收办卡费。不能免除的,办理费由各校从本校&学费收入的3-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经费中列支。助学金分学期打卡发放,分别于每年11月30日、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三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附表3),于每年9月报送基金会(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区、市)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
  3.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县(区、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1、持有低保救助证的家庭的学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家庭的学生。
  3、父母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申报。
  2、汇总上报:各校填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单位申报表》上报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局核查:县教育局核查学校申报人数,依据各校实际寄宿生人数的40%左右下达资助指标到校,适当考虑照顾山区和边远地区学校。
  4、公示名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由学校张榜公示七天以上。
5、造册发放: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县教育局下拨的资助金在一周内造册发放到人,任何学校不得抵扣餐费或其他费用。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频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三、贷款额度及用途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四、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六、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七、还款规则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八、贷款政策示例
  假设张三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8年被西北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临潼区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14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宝将4500元划付西北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2009年张三再次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4000元,贷款年限13年。
  从2008年放款日至日,张三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日,张三要偿还日~12月20日之间的利息。日,除应还利息外,张三还应偿还当年贷款本金,第一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56元,第二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00元,合计应还本金为1056元。
  九、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
  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2011年起,同学们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网上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
  十、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流程
  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从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信息来源:永顺教育局资助中心】 【作者:】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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