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承包实施移民专项的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项目吗?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都府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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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都府发[号)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都江堰市移民办
文  号:都府发[号
签发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于8月21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市区内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做好征地补助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及《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含水库区和施工区)涉及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含水库区和施工区)建设损失的实物量按照地方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规划设计部门共同调查的指标进行补偿。凡在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发布停建布告后,抢建的设施和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第四条 水库区以上和施工区占地外的剩余附着物,待国家制定相应政策后再作处理,移民不得将其林果木砍伐。&&&&第五条 移民安置应坚持“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其它安置为辅,开发性安置移民”的方针。本着对国家、对移民、对工程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安置好移民。&&&&移民安置应与都江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置条件和安置容量上坚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与合理确定安置人数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方式上坚持“大分散、小集中、插花安置”的原则;工矿企业的迁建坚持“改制和技术改造、寻求新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根据库区剩余资源状况、生态保护的要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决定麻溪乡、紫坪铺镇、龙池镇所有移民全部外迁到都江堰市内有安置条件、有安置容量的乡(镇)安置。凡市政府确定的具备安置条件具有安置容量的乡(镇)、村、组都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安置移民。电力、农业、林业、国土、建委、公安、民政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补助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调整、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一)集体财产(包括公共财物、公共积累和实物补偿费)的处理,按照规划属于解体的村、组的财产,偿还集体债务后(&包括各项贷款、借款),余下的进行合理分配;&按照规划只有部分农户需要搬迁的,将应分配给移民的部分分配给移民个人,其余归原集体所有,用于恢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二)房屋、零星树木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属移民个人所有。第九条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安置的移民,要与迁出乡(镇)政府签订《紫坪铺水库移民财产补偿、补助协议书》,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因房屋需要迁建及耕地等生产资料减少需要生产安置所涉及的人口属于移民人口。移民人口中,房屋在水库区和施工区内而无户籍、无生产资料的搬迁户,只给予个人财产补偿,不作生产安置。户籍关系在水库区、施工区内而无承包田地和个人财产的空挂户,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应按市政府和工程规划设计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报国家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采取适度集中、分户安插、自谋职业和外迁投亲靠友四种方式。适度集中安置,指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林地进行相对集中安置。分户安插,指有组织地将移民以户或联户为单位分散到安置区各村、组进行安置。自谋职业,指移民从事除大农业安置以外的二、三产业,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必须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外迁投亲靠友,指移民户凭自己的亲友关系自行联系的异地农业安置。&&&&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人均占有粮食不低于400公斤,&同时人均占有耕地不低于0.8亩,&另外还应比照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分配自留地。安置区应根据土地资源状况,按照“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进行土地调剂分配。调剂分配的土地,应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重新核发证书。&&&&&&第十四条 迁出乡(镇)和安置乡(镇)应签订《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市农村移民市内安置协议书》。被安置移民户应与安置村民小组签订《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市移民安置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安置地应于20天内划给移民户宅基地,移民户要按规定时间搬迁出库区或施工区域,并将原经营的土地等生产资料退还给原居住地村民小组。移民户必须在3&个月内建好新房。&&&&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在安置乡(镇)办理落户手续后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第十六条 施工区或库区农村移民家庭主要成员中,有1&人或者1人以上在施工区或库区以外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属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经本人要求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家庭成员在施工区或库区外城镇居住及生活的,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第十七条 凡自谋职业及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移民办审批。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者应先申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还应当同时提交迁入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移民,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后,市移民办将安置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市移民办将安置费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及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应当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签订合同并办理公正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施工区或库区。&&&&第二十条 农村移民居住点选址应与生产安置紧密结合,要求地质稳固、地形相对平缓,供水、供电、交通、学生入学、移民就医方便。移民建房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不拆老居民的房屋。移民建房可采取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等方式。&&&&农村移民安置建设控制指标为人均住宅用地30平方米,人均公共建筑、道路占地和绿化占地25平方米。供电设备、线路建设费用按户平用电负荷800-1000W控制,用户要求增加的部分由用户自理。&&&&第二十一条 集中居住点的道路、给排水、供电、广播电视等生活基础设施及学校、卫生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规划实施,所需资金不得发给移民户。分散居住和插花安置的农村移民、不随集镇搬迁而分散居住的移民、自谋职业及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基础设施费应发给移民户。&&&&第二十二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第二十三条 集镇居民随集镇迁移,不愿随迁的,可在政府确定的乡镇安置。&&&&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迁建。迁建应严格执行“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迁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成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把移民安置作为一级目标考核。&&&&第二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市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移民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乡(镇)政府全面负责,村、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批准的为安置移民新建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由有安置任务的村民小组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审批。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市移民办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 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审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新集镇建设、专项设施迁建占地和移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等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整减免。&&&&第三十条 移民新开发和创办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非农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移民享受免费办理建房手续优待,&购买当地居民闲置房自用,免征契税。&&&&第三十一条 移民建房按都江堰市农村农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移民办根据都江堰市外迁移民安置规划,协助迁出乡&(&镇)政府和安置地乡(镇)政府组织移民到安置村组,分配好宅基地。国土部门负责移民自建房宅基地的审批、监督使用,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移民自建房的打桩放线、建筑外观色彩的把关等。&&&&移民自建房的安全和质监工作,每户移民自建房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由安置区乡(镇)政府负责;每户在300m2以上的由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及专项设施迁建,由市移民办与承建单位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拆迁协议书》。&&&&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设施迁建,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负总责。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建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和分包。&&&&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由市移民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施工中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进行技术培训和对口支援。建立对口扶持责任制,及时组织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投入,推广行之有效的生产发展措施,确保移民通过生产发展达到预期的经济水平。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移民办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拆借、挤占、截留移民经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退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干部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经手、管理移民经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退赔,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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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施启动暨培训会议在毕节召开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省移民局&
  12月10日-11日,省移民局组织相关单位在毕节市召开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施启动暨培训会议,省水投公司、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毕节市人民政府及移民局、七星关区、纳雍县、赫章县人民政府及移民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省移民局巡视员陈万桥、毕节市政府李玉平副市长出席会议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上,省水投公司代表业主方介绍了工程审批情况及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情况;省水利勘测设计院代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讲解设计意图,介绍夹岩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查审批情况及规划成果、概算编制及投资构成;省移民局水利移民处吴贵胜处长、财务审计处蒋坤洋处长、项目稽查处黄贵萍处长分别就移民安置实施及项目管理、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移民稽查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此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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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三年实施水库移民扶持项目436个
【本站9月2日讯】日前,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俊海一行赴衢江区调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衢江区是水库移民大区,有各类水库移民3万多人。近年来该区移民办积极探索水库移民扶持方式新模式,由传统的输血型扶持向造血型扶持转变,近三年来共安排水库移民扶持项目436个,其中生产开发项目145个,投入移民扶持资金2529万元,占总移民资金的48%,涉及村级物业用房、现代农业设施、移民技能培训等移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廿里镇和美小区、通衢村、岭洋乡鱼山村,莲花镇莲花村、东湖畈村和现代农业园区,现场了解村级物业用房、产业扶持、现代农业设施等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该区移民后期扶持开发工作。
王俊海充分肯定了衢江区水库移民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衢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实现了水库移民长足发展,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工作中走出了一条具有衢江特色的路子。他希望衢江区在移民脱贫和避险解困工作方面要进一步探索新举措、新方法,围绕移民增收致富、切合移民村实际的生产性开发项目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规划等工作,提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在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库区起到示范作用。
&&&&来源:衢江区水利局&&&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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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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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16:44:01&&来源:本站&&点击量:4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函〔2014〕27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经审批(核准)的已建、在建和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开展“先移民后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移民后扶项目管理是指包括后期扶持项目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后扶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后扶项目的选择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广泛听取农村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的确定、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分级管理原则。项目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第二章& 移民后扶项目
第五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为移民群众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六条& 按照经费来源、投资规模和建设方式,后扶项目分为:一是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指标项目”;二是对省上切块下达到市(州)、扩权县(市、区)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一般项目”;三是对省上重点进行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建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重点项目”。四是按建设方式,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自建;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自建;称为“村民自建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以纳入后扶持范围: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项目(应急资金项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包括水库后靠移民避险解困项目等。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后扶项目应以后扶规划(后扶方案)为基础,与移民发展规划相衔接。项目实施地选择应坚持新老库区统筹,综合考虑移民受益面、紧迫性与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实行指标项目扶持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上年规划好次年项目,可以根据移民人口多少确定项目实施年份。后扶人口50人以上的,应当逐年实施;不足50人的,可以3至5年累计规划和实施。
第十条 以县、区为单位收集、筛选后扶项目,建立切块资金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安排切块资金项目时,应兼顾基础设施与产业扶持,鼓励各地以龙头企业引领、业主带动、专业合作社联动和补助到户等方式扶持移民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省市下达的应急资金,相关县(区)应以项目申报为基础,按损毁状况及时安排实施复建、修复或补助,按一般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下达本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县区扶贫移民局根据后扶规划(后扶方案)和基层申报情况,实地踏勘后会同财政部门拟订项目建设计划,县区扶贫移民局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项目论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一经审定,即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指标项目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项目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报市扶贫移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省级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县、区扶贫移民局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报市、省审批的项目,应在省市下达投资计划后2个月内完成县级确认程序。由市扶贫移民局审批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项目,应在省市下达投资计划后3个月内,由县、区扶贫移民局汇总项目清单,逐级报省扶贫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 以后扶项目资金为主,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的,按上述程序审批;以其他项目资金为主,整合后扶项目资金的,由县、区扶贫移民局报市扶贫移民局备案(附相关机构审批文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是否规划内项目,是否根据移民群众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技术方案是否可行;概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和造价;竣工后管理体制、经营和维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分析。
第十六条 凡经审批的项目不能随意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征得项目实施地认可,逐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按照“谁主体谁负责”的原则。省扶贫移民局审批的项目,其主体的确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指标项目和村民自建项目,项目村所在村委会是责任主体,项目理事会是实施主体(参照川办发〔2012〕30号);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管理负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责任;市、县、区扶贫移民局抽查、巡检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单项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招标;单项投资50万以上(含50万)不足200万元的应当比选(或招标);单项投资不足50万元的,可以实行村民自建,其中种养项目可以集中采购或直补到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招标、比选项目由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他项目由相关移民村理财小组、质量监督小组或廉勤委履行监理职能。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不调整招标(比选)价格和村民理事会与施工方议定的材料价格,不增加工程量。未经批准超标准、超概算项目的资金缺口由实施单位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民自建或后扶项目补助、群众投劳集资项目,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一事一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其项目理事会、理财小组、质量监督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应有适当数量移民参加),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县级扶贫移民局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好项目档案,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并将后期项目扶持计划和实施情况及时纳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 各县区后扶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9月10日,12月20日汇总上报市扶贫移民局,纳入绩效考核,并接受稽察评估。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提供后扶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根据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等。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后扶项目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资金预算,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本着“操作简便高效、工作程序规范、部门相互衔接”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依据相关规定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以良种、圈舍等项目补助到移民户的后扶产业发展资金,贫困户到户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00元/户,一般户不得高于3000元/户。
第二十九条 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完工后,凭结算审计报告、报帐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逐级审核审批后到县级财政局或县级扶贫移民局报帐。移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村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移民后扶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可列入下年度资金计划中使用,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应按程序重新报批使用。
第六章& 后扶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扶贫移民局和县、区扶贫移民局是项目验收责任人,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是参与人。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村民自建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应提供的资料: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以及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施工日志记录、筹劳筹资、管理财务和报帐资料。村委会在村民评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的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扶贫移民局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比选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如实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基础超深资料、施工原始记录、阶段性验收记录、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工程施工管理报告、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监理报告、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合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自验。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自验。
(二)上报验收申请。自验合格的,项目总投资50万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扶贫移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县区财政局备案;总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县、区扶贫移民局向市扶贫移民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下达验收通知。县、区扶贫移民局在接到申请两个月内进行验收,并提前向申请单位通知验收的具体时间;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移民局下达验收通知。
(四)组织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区扶贫移民局牵头,相关单位和有关乡镇技术部门参与组成验收小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县级扶贫移民局和有关单位,依据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表送市财政局备案;移民资金作为“拼盘”资金使用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移民主管部门参与。其中,重点项目经市扶贫移民局验收后报省扶贫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除重点项目外,按前述规定应由市扶贫移民局验收的,可以委托县、区扶贫移民局组织,市扶贫移民局派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项目质量差,达不到设计最低效益的,应依法责成责任单位(人)赔偿损失,进行补救。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由项目营运单位管理、维护。
第七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定额补助到移民户的项目,可不作项目专项审计;村民自建项目,凡较为复杂、隐敝工程量比重较大、容易出现争议的,应当审计;其它项目工程必须作专项审计,凭审计结算清单作为支款依据,支款数不得超过概算。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扶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后扶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在项目所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贪污、挤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招投标制度的,上一级部门有权否决。对泄露项目招投标底及有关秘密的,除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外,应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投标秘密,非法进行竞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尽职尽责,不得单方毁约,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对监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监理行为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不得再承担市内的移民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十二条& 因失职、渎职而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甚至不能通过验收,或不执行投资计划、严重浪费项目投资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但省市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扶贫移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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