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合能生效吗

长城动漫: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称“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三)承诺净利润各标的公司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情况如下:单位:万元标的公司
2018 年度灵境科技
5,468.75迷你世界
2,873.00合计
8,341.75(四)补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长城动漫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205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与同期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单独披露(以下简称“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以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2、各方确认,本协议中的专项审核净利润是指经长城动漫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各方确认,在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新设或收购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应纳入承诺期的净利润范围。4、为本协议第四条的目的,专项审核的中介机构费用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城动漫向目标公司派遣相关人员发生的人员费用如实际由目标公司承担,则业绩承诺期间在计算目标公司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指标时,前述相关费用应予以扣除。5、为避免争议,各方理解并确认,上述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额与目标公司正常的年度审计报告所审计确认的净利润数额可能存在差异,但本协议项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额作为确定现有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利润补偿责任的依据。(五)实际实现净利润不及承诺净利润的相关补偿计算1、如在承诺期间,目标公司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则利润补偿义务人在当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如有)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长城动漫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当年应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总交易价格×(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之和―累计已补偿金额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2062、如利润补偿义务人当年需向长城动漫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利润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利润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1)利润补偿义务人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2)长城动漫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3)长城动漫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做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止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4)以上所补偿的股份数由长城动漫以总价 1 元人民币回购并注销。3、承诺期内利润补偿义务人向长城动漫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包括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总交易价格。(六)商誉减值测试及补偿在承诺期届满后,长城动漫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出具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如目标公司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对长城动漫另行补偿。补偿时,2018 年期末减值额先以利润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利润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2019年、2020 年期末减值额以利润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解锁的股份为上限进行补偿。因目标公司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各期末累计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累计已支付的减值补偿。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扣除承诺期内长城动漫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减资、赠予以及目标公司对长城动漫的利润分配等。(七)有关利润补偿的其他事项1、各方同意,利润补偿义务人因执行本协议业绩承诺补偿约定和减值补偿207约定而应向长城动漫支付的合计补偿款,不应高于本次交易目标公司总交易价格(含股份、现金)。2、适用本条在计算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净利润时,应扣除长城动漫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等对目标公司业绩的贡献。(八)超额业绩奖励在各年经营业绩均达到承诺利润且满足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前提下,如果目标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其利润承诺的总和,则以超过部分的 40%和本次交易对价的 20%中的较低者为准,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向目标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团队支付。获得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和具体分配方法由利润补偿义务人共同提出,报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但相关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且目标公司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奖励应于目标公司 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完成后 2 个月内(且不晚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7 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九)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所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十)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三、《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28 日,长城动漫与长城集团和新长城基金两名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长城动漫为甲方,长城集团和新长城基金为乙方。(二)股份认购2081、双方同意,由乙方按以下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的部分股份:(1)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2)认购方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3)认购价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价格即甲方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2.69 元/股。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进行相应调整。(4)认购数量:本次拟向长城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4,999,994.24 元,以 12.69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甲方本次向乙方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7,730,496 股;拟向新长城基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99,999,996.29 元,以 12.69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甲方本次向乙方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5,760,441 股。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5)股份锁定安排:乙方承诺,按本合同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6)支付方式: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209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上市地点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甲方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甲方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三)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2)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在本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合同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四)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在任何方面均不会违反在本合同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甲方作为缔约一方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件。3、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合同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4、甲方保证,甲方于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之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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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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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呢?其实,我们之所以想要确定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显失公平,也不过是想知道该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罢了。那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综上,是关于“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的有关显失公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差异,导致了它们在市场上地位的高低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很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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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在经济往来中,合同条款千差万别,但总结起来最为基本的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1、双方的姓名、名称及住所。如果是法人则需要填写其营业执照上的正式名称;2、标的。要填写通常或有正式标准的名称,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合同中加以......
案情介绍:承租人迟迟不支付租金日,原告李九相与被告瑞金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自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南路的临街商铺五间出租给被告经营超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自日起至20......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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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解除合同和撒销合同的区别,下面的分析对吗?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会使合同发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从发生原因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消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第二,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销。
第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消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促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诺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与撤回也不同的。所谓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实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为。它与解除的区别主要是:撤回仅适用于意思表示,不适用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目的在于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撤回主要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对于合同解除则规定了一定的原因。
以上分析正确。其中“撤回仅适用于意思表示,不适用于合同”改为“撤回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的意思表示,不适用于已成立的合同”就更准确了,因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只适用解除,不适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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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必须在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变更权,逾期该权利消灭。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主张租赁合同显失公平,应提供证据证明。(要览、房屋租赁、以显失公平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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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兰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案(显失公平)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4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7676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方梅,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征,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兰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春风、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后更名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世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颖;代理审判员:宋建萍、刘海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日。  二审审结时间: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我公司成为位于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北京万泰北海大厦(下称万泰大厦)除第5、6、11、15自然层及801、916~919号单元外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清理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原产权人北京万泰北海大厦有限公司(下称万泰公司)与北京兰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达公司)就万泰大厦203—204单元签订的租赁合约(下称《合约一》)约定租金仅为USD2.8(折合人民币23.14元)/月/建筑平方米;该租金标准远低于周边地区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甚至低于物业管理费(USD4.50/月/平方米),属于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多次与兰达公司及房屋使用人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下称俏江南餐饮公司)协商合理提高租金,均被拒绝;故请求法院将《合约一》的租金变更为人民币124元/月/建筑平方米。  被告兰达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未实际履行《合约一》;房屋使用人俏江南餐饮公司与万泰公司另行订立了租赁合约(下称《合约二》),并交纳租金;我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了经营资格,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东环公司的起诉。  被告俏江南餐饮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万泰公司签订的《合约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多年;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环公司)购买万泰大厦房产,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其无权随意变更合同,不同意东环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日,北京新中港大厦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万泰公司)签署《合约一》,将其所有的万泰大厦203、204号铺位(建筑面积1503.08平方米)出租给兰达公司经营餐饮(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第一年至第五年的租金为USD2.8/月/建筑平方米)。后万泰公司(甲方)与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北海万泰大厦分店(下称俏江南万泰分店,乙方)就同一标的又签订《合约二》,约定:承租人为俏江南餐饮公司;租赁期限10年,自日起至日止;前五年(日至日)租金为USD2.8/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为US$4208.62,第六年至第八年租金上下不超过前五年保底租金的15%,第九年至第十年的租金上下不超过第六年至第八年保底租金的15%;租金以美元计算,如乙方支付人民币,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对美元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计算;铺位用途为餐饮及相关行业;管理费每月US$6763.86元。俏江南餐饮公司使用203、204号铺位经营俏江南万泰分店。在履约中,其与万泰公司并无纠纷。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依据(2003)高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及(2003)高执字第187号裁定书,委托中鸿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万泰大厦(除自然层第5、6、11、15屋及801、916~919号单元外)。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买受了上述房地产。日,北京高院通知首创公司“自日起,(买受)房地产的营业收入归你公司所有,有关费用的支付亦由你公司承担”。自此,东环公司接手管理首创公司购买的万泰大厦物业,并向俏江南餐饮公司收取租金。后东环公司代首创公司付清竞拍价款。日,北京高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出协助办理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给东环公司的通知书。2005年2月,东环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东环公司认为其与俏江南餐饮公司的租赁关系形成于2004年10月,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过低,属显失公平,遂数次要求提租,均遭俏江南餐饮公司拒绝。双方由此形成诉争。  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同时兼任俏江南餐饮公司及俏江南万泰分店(成立日期为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各方均认可由俏江南餐饮公司对《合约二》承担责任。日,兰达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办理注销登记。东环公司提供租赁合同若干、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关于万泰大厦地上部分房地产价格的说明》等,以证明《合约一》及《合约二》约定的租金低于周边地区同等物业的租金及本公司的经营成本。兰达公司表示正是俏江南餐饮公司的进驻提升了万泰大厦的出租价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两份《租赁合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及(2003)高执字第1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企业信息查询记录。  (5)租金发票。  (6)付款凭证。  (7)房屋所有权证。  (8)营业执照。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合约二》对东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东环公司称合同显失公平.但没有证据证明俏江南餐饮公司在与万泰公司订立合同时利用了己方的优势或者万泰公司没有出租房屋的经验,亦没有证据证明万泰公司曾对此提出异议;东环公司关于自己与俏江南餐饮公司的租赁合同订立于2004年10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故对东环公司要求变更、提高租金标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持一审意见和请求提出上诉,并称:一方当事人缔约时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只是显失公平的形式之一;而本案中《合约二》的租金标准过低亦属于显失公平,原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相同。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一、二审事实和证据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受损害方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变更权,逾期该权利消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万泰公司与兰达公司、俏江南万泰分店先后就同一标的签订了租赁期限完全相同的《合约一》与《合约二》。而俏江南餐饮公司实际使用租赁物经营餐饮,并于2000年7月注册成立俏江南万泰分店,故可以认定《合约二》是确定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万泰公司与俏江南餐饮公司)权利义务的依据。截至2003年12月万泰大厦被依法拍卖时,万泰公司与俏江南餐饮公司均信守了合同,没有产生任何纠纷。万泰公司也从未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由此能够认定万泰公司对《合约二》约定的租金是接受和认同的,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显失公平。《合约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东环公司成为203、204号铺位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合约二》约定的出租人义务,使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其没有权利对《合约二》的效力提出异议。现东环公司主张变更合同,缺乏依据。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074元,均由东环公司负担。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意味着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其主体资格经注销登记而消灭,即在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法人仍具有主体资格。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存续,依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2000]23号、法经[2000]24号复函,明确指出: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追加全体股东为被告,亦应准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本案中,东环公司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兰达公司,具有法律依据。兰达公司主张驳回对其的起诉,不能支持。  2.合同的撤销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1](注释[1]: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3版,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它是法律赋予病态契约的救济方式。所谓病态契约,是相对健康的契约而言的。健康的契约即是古典契约理论家所提倡的契约模式,也就是完全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理论框架下的契约模式。[1](注释[1]:参见李永军:《合同法》,2版,3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在理论上,有学者将病因归纳为错误、胁迫、欺诈、显失公平、不当影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违反法律规定七类。[2](注释[2]:详见李永军:《合同法》,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原因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五种。撤销权人有权选择变更或撤销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东环公司主张变更《合约二》租金标准的理由是显失公平。显示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是受害人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注释[3]: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3版,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以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精神(如果一方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其结果为显失公平的),应当理解为显失公平的适例。  万泰公司与俏江南餐饮公司履行《合约二》近四年,并无纠纷。由此可以认定万泰公司接受和认同租金标准,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显失公平。东环公司买受万泰公司的房产,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应当继续履行《合约二》约定的出租人义务。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万泰公司概括转移给了东环公司。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随之移转于承受人。但万泰公司未享有撤销权(也可以理解为撤销权消灭),故东环公司所主张的撤销权实为无本之源。其称与俏江南餐饮公司属新建租赁关系,缺乏依据,不足采信。且对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优先于总则适用。我国合同法没有赋予新产权人对承受的租赁合同之效力提出质疑的权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宋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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