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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与舒畅、魏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296号。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彬。委托代理人:杨诗炳。被告:舒畅。被告:魏红。被告:舒波。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诉被告舒畅、魏红、舒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景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畅、魏红、舒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圆物业诉称:日,武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武汉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选聘原告为对武汉碧桂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物业进行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维护和管理服务,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等内容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南号《武汉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被告同意建设单位的选聘,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武汉碧桂园河畔花林三街9号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房屋建筑面积240.22平方米,每月1.8元/㎡;花园面积268.48平方米,每月0.5元/㎡的标准,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违约金。日,被告正式登记入住,之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2012年4月起,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却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交纳自2012年4月起至今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长期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还对整个小区的物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武汉碧桂园小区物业的正常运行,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特向法院起诉,诉请如下: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4732.64元;二、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5924.85元(从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之日起,以逾期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武汉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编号:南)。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房屋建筑面积240.22平方米,每月1.8元/㎡;花园面积268.48平方米,每月0.5元/㎡的标准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事实。协议同时约定了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支付违约金;三、《武汉碧桂园物业及资料移交书》、业主入住登记表,该组证据证明被告舒畅、魏红、舒波系武汉碧桂园河畔花林三街9号物业的业主,其已于日正式入住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商品房;四、武汉碧桂园收费标准、武汉房屋土地测丈表、武汉碧桂园河畔花林面积表(实测)、欠费明细表,证明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物价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为566.64元,自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共计欠交物业服务费14732.64元,违约金15924.85元。五、物业服务费催交函、邮件寄送单、邮件寄送查询单,证明原告于日向被告催收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被告舒畅、魏红、舒波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舒畅、魏红、舒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碧桂圆物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武汉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武汉碧桂园河畔花林三街9号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房屋建筑面积240.22平方米,每月1.8元/㎡;花园面积268.48平方米,每月0.5元/㎡的标准,每月5日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违约金。日,被告正式登记入住,之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2012年4月起,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至2014年5月止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4732.64元。此款原告经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5月止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14732.64元及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不按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日3‰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畅、魏红、舒波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支付2012年4月起至2014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14732.64元及违约金(以所欠物业管理费作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舒畅、魏红、舒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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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沈阳三隆碧桂园这哪有电信网吧?_百度知道
沈阳三隆碧桂园这哪有电信网吧?
三龙碧桂园是住宅小区就是在沈阳恒力 卖日立挖掘机的对面283路工交 206路工交都有!请问这附近哪有电信线路的网吧?在此谢过大家了
提问者采纳
当然有了。小看开发区了呀
提问者评价
在什么位置啊?告诉我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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