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政府,政府开设在就业技术培训中心在那

常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召开三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
  近日,根据常熟市规委会的部署安排,常熟市召开了三次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会议对《辛庄镇“三优三保”专项规划》方案、《常熟南门坛上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调整)》方案、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部院区规划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审议,常熟市副市长、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孙健,常熟市规划局局长、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蒋向阳,相关行政技术委员、部门、板块以及部分专家公众委员参会并进行了讨论。  常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是常熟市对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2015年5月,常熟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城市规划委员会筹备会议,通过了《常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并于2015年7月初召开了市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常熟市规划委员会的正式运行。根据《常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市规委会下设机构,一般审议不需正式组织专家论证的规划研究、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大市政道路景观工程方案等,同时也是作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常熟市适时采用这项议事制度对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快推进建设精致城市,构筑常熟“五位一体、综合发展”新优势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了藕渠片区、龙腾片区绿化慢行系统方案、《辛庄镇“三优三保”专项规划》方案以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部院区规划方案,并根据各部门意见提出了完善方案。同时,也对《常熟南门坛上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调整)》方案以及客运北站新增客运专用通道等方案提出了保留意见。尤其是在《常熟南门坛上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调整)》方案讨论会上,邵文虎和周照东两位专家公众委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引起了激烈讨论,也引发了参会人员对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深层次的思考。  常熟市副市长、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孙健表示规划委员会制度试行下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发挥好这项制度的优势,尤其是在提高公众参与度上,要通过倾听不同层面的声音,把规划管理工作做得更科学、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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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日起施行。江苏常熟市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
&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园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土地这个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被大面积征用,被征地的农民逐渐向非农方向转变。如何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已成为常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常熟市妇联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中心,急党政所急,想妇女群众所需,尽妇联所能,面向广大失地妇女,在调查失地妇女就业现状、加大培训、进行就业推荐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帮助和引导广大失地妇女提高整体素质,提高劳动技能,帮助和引导农村妇女实现劳动力转移,服务于农村,服务于经济建设。
  一、常熟市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主要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常熟市有农村妇女劳动力24.68万,已转移20.34万,占82.4%。从我们的调查数据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常熟市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的行业分布以第二产业为主。目前,常熟市已转移的农村妇女劳动力中,有63.7%转移至第二产业,其中从事工业的占57.2%;转移至第三产业的仅占11.2%。转移的农村妇女劳动力,多数是从事轻工业和加工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为主,如纺织和服装加工企业等。
  2、常熟市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在常熟市已转移的农村妇女劳动力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妇女劳动力所占比重达80%。各年龄组的构成为:25岁以下的占15%,25?35岁的占30%,35?45岁的占35%,45岁以上的仅占20%。
  3、常熟市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的流向以就地为主。妇女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比较少,绝大多数在本镇或邻近乡镇工作,属于典型的“离土不离乡,务工不进城”。全市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至本镇的占77.4%;转移至本市外乡镇的占18%。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人数占全市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95%以上,而转移至本市以外的农村妇女劳动力比例不足5%。
  二、常熟市促进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做法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常熟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通过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失地妇女劳动力的转移。一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劳动力的安置达成协议。有些地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明确规定在建企业要优先安置本地劳动力,以利于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的转移。二是对农村劳动力实行养老补助和社会保障。如新港镇对16?35周岁的失地妇女发放每人每月110元、期间2年的待业金,对36?50周岁的失地妇女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费,对50周岁以上的失地妇女每人每月发放141元的养老金。三是由政府出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免费就业指导培训、免费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咨询及中介服务。四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被征地劳动力。用人单位招用年满40周岁的农村被征地妇女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五是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劳动力,创业经营一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且对社会有一定贡献的,由所在镇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六是设立“就业岗位贡献奖”。凡当年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达到200人或城乡劳动力达到15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本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达60%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就业岗位贡献奖”。
  在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中,常熟市各级妇联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各级妇联重视对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市妇联利用市家政服务中心、市巾帼就业培训基地,为失地妇女提供培训、发证、推荐就业一条龙服务。各镇场妇联以镇妇女干部学校和村妇女之家为阵地,以“十万农家女,十项新技术”为重点,通过开展绿色证书培训、“五学”活动、科技结对等活动,引导农村妇女增强致富本领。另外,新港、练塘等镇利用妇女学校、成人教育中心校成立了农村妇女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失地妇女劳动力开展“定向”和“订单”式技能培训。二是拓展就业服务渠道。我们以“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为载体,以“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巾帼就业培训基地”为抓手,广泛协调,逐步形成了“城乡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就业”的格局,帮助失地妇女开辟多门类就业渠道。家政服务中心开设了钟点工、职业介绍、房屋中介等系列项目,推出了家政服务卡,招募了小美容、小书屋、小花店等多家“八小”服务业加盟店,带动失地妇女就业。中心还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网,在网上为失地妇女寻求就业信息。每年我们通过举办女性劳动力招聘专场,为失地妇女劳动力寻求工作岗位。三是鼓励自主创业致富。通过举办女性创业知识培训班、农村妇女创业致富现场会、巾帼创新业演讲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村失地妇女增强创业本领。鉴于家庭工业在转移农村妇女劳动力方面的独特作用,组织农村妇女参观家庭工业现场,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创办家庭工业。充分发挥女企业家的辐射作用,在帮助她们成就事业的同时,引导她们带动失地姐妹共同创业,为失地姐妹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培育女能手、女状元、优秀创业群体,评比创业标兵,宣传创业典型,使农村失地妇女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四是深化“双带双扶”工程。通过实施“双带”工作,建立妇女干部联系制度,带动农村妇女致富。近年来,共涌现出“双带”妇联干部104名,带动吸纳近万名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召开了“双扶”工作现场会,将对贫困妇女的扶贫由原来的单纯扶贫扩展到扶贫、发展、创收为一体的开发式扶贫。给予“三八”科技示范基地资金、项目上的扶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带动一方妇女致富。
  三、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常熟市失地妇女在转移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就业层次低、就业稳定性差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失地妇女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转移的需要。农村失地妇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市场意识,难以向新兴产业转移,在与城市劳动力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特别是许多大龄失地妇女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文化偏低,竞争意识弱,不善于利用信息,而且“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虽然就业愿望强烈,但成功可能较小。就业观念方面,多数失地妇女就业观念上缺乏自主创业精神,认为妇女只能在家做家务;就业方式上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等待政府安排岗位;就业心理上准备不足,对脏、累等工作不能承受,缺乏按照劳动力市场需要进行自我重塑的主动意识。
  2、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一是农村妇女进城的“门槛”依然很高。农村劳动力在各类企业中历来是以“临时工”的身份出现的,还没有达到较为固定的就业。另外,农村劳动力也没有被纳入城市就业培训范围,缺乏分享现代化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机会,无法融入先进生产力系统中。依附在户籍上的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社会福利等制度的配套还未相应到位,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二是随着企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城镇下岗人员增多,势必增加农村失地妇女在本市城市就业的难度。三是随着村级经济的减弱,结构调整难度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能力下降,就业矛盾随之变得突出。加上开发区载体建设征用土地后,原有的村级企业被拆迁,村级企业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不少农村妇女面临失地又失厂的境遇。
  3、用工单位的外地化制约着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由于外地劳动力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参保意识不强,法制意识相对较差,出于节约生产成本的考虑,常熟市许多外资企业和个私企业都热衷于使用外地劳动力,不愿为本地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有资料显示,目前常熟市外来劳动力相当于本地转移数量的一半以上,而且这种趋势正在进一步扩大。
  4、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机制不健全,处于自发状态。长期以来,“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严重束缚了农村妇女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转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育,农村劳动力开始在城乡之间形成规模流动转移。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市场调节与适度计划调节结合不够,劳动力供求市场信息还不完全。从近几年常熟市农村女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现状来看,无论是流入城市打工,流向私营企业,还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农村女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流动基本上都是依托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网络为主,受市场经济因素趋动的较多,缺乏有组织、有规模、有计划的有序转移,属于农村女性劳动力自发的转移,带有较强的盲目性。
  四、加快实现农村失地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建议
  1、加强教育,引导失地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要引导失地妇女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既要看到困难,又要抓住机遇,正确认识自己,在参与发展中不断提高自己,发展自己。要引导失地妇女抛弃“统包统配”等旧的观念,树立新的择业观,增强新形势下的危机感。尤其是中年妇女要正视现实,认清自我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择业观更要趋于现实,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实现就业。要引导妇女明确“四自”精神内涵,塑造独立人格 ,以新的姿态、新的作为争当生活和事业的强者,树立新时期妇女的崭新形象。
  2、搞好培训,帮助失地妇女提高劳动技能。要依托市巾帼就业培训基地、家政服务中心、妇女学校、妇女之家等阵地,通过乡镇建立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村妇女特点,多渠道、多形式、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如家政、电脑、缝纫、餐饮服务及一些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失地妇女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实现转移提供保证。
  3、鼓励创业,为失地妇女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妇女创业是实现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有效形式。妇联组织要积极鼓励和发动农村妇女创业。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举办报告会、座谈会、推介会等,激发农村失地妇女创业的热情和信心;要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妇女创业的素质和技能;要加强服务,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信息,为她们办理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提供便利;要扶持好已创办的企业,做大做强妇字号服务品牌,吸纳更多的失地妇女劳动力就业。
  4、加快发展,为失地妇女拓展就业空间。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妇女劳动力快速简便的转移,而且以工补农,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妇女生活水平。我们认为,实现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可做到“三个一批”。一是通过发展企业吸纳一批。企业是实现女性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主要阵地。因此要做大做强企业规模,着力培育区域特色经济,增强企业特别是女性创办的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发展各类加工业。调查表明,家庭工业有着劳动时间灵活、生产成本低,能够提高单个劳动力使用率等优点。因此要充分认识家庭工业在现阶段对吸纳女性劳动力的作用,政府要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家庭工业的发展。二是加快小城镇建设转移一批。小城镇是农村经济文化活动中心,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桥梁,是工业化的基地,小商品的集散地。它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城乡经济结构,有利于加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并降低转移的成本和风险。小城镇的建设直接带动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了农村妇女的就业空间,给她们提供了众多适宜的就业岗位,如餐饮娱乐业、旅游服务业等,实现了农村妇女劳动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三是实施“双带双扶”工程帮扶一批。要继续发挥女企业家、妇女干部的带动作用,在项目、资金、技术、信息和就业岗位等各个方面积极开展“手拉手、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苏州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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