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六化建建归那个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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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吨安装合同(六化建).11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6000 吨/年多晶硅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LSYXDJGAZ11001)二○一一年 一一年月 日1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br />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承 包 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下渡乡文碧村 签订时间:2011 年 月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达成本合同,双方 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1、 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 乐山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多晶硅 6000 吨/年项目标的二 (方案二) 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南岸工业集中区(下渡乡文碧村)3、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多晶硅 6000 吨/年项目⑴还原装置(1 套) 、⑵提纯装置、 ⑶分析检测大楼、⑷10KV 配电室(2 个) 、⑸主控楼、⑹地下管网;⑺外管(地 上) 、⑻SIHCL3 合成装置;⑼冷氢化装置(预留) ;⑽泡沫消防站外部管道及进成 品库、备件库等的消防管道;⑾LT-11 装置(1 套) ;⑿淋洗装置等的设备、工艺 管道、电气(含通讯) 、仪表的安装施工、调试、保修(探伤工作由承包人配合发 包人另行确定施工单位)等。 4、 5、 合同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设计图、国家有关安装技术规范及标准、企业标准 进行验收) ;6、 7、工程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零。 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 23 条等有关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2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8、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a) 本合同的协议书; b)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c)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d)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 图纸; f) 工程预(结)算书; g) 发包人签订的审计合同; h) 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i)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j) 保密协议。 9、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10、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 支付的款项。 12、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下渡乡文碧村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3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 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11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11 年 月 日4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5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 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6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程序 、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这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 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 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7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 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二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 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 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 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 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 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 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 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处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9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到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 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 在内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 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了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的 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确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 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 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 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10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 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 负责; 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 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11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 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 9.1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 ⑷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⑸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 费加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 条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⑺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12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⑻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 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⑼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 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 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编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 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 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 程师在接到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1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 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13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期。 12、暂停施工 、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意见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 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 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 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3、 、 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⑶工程师未 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⑹不可抗力; ⑺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 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查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 的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宜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 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 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 担。15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 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 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 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 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以进 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延期。 19、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 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16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 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9.5 双方责任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 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 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安 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 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设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17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 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有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 费用。 22、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六、合同价 合同价 款及支付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 书内容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 约定。18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 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⑴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 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⑵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 同价款调整方法。 ⑶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二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 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在于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 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 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19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 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 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 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 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 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 工程款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 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 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 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供应20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包括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 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 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 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 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 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到一览表指定地点; ⑸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⑹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 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21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 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 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 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 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 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22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 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 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 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 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 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 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 理由不确认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 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定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 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与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 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 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24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 工程保管及一切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 本通用条款 32. 1 款至 32. 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 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 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 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 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 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5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 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⑵质量保修期; ⑶质量保修责任; ⑷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⑵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 进行;26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⑶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⑷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 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⑵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 标准; ⑶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 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 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 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7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 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 序与⑶、⑷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 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 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 十一、其它28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38、分包工程 、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 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 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 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 39.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力所能及的情况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 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 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 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9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⑶承包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 责任。 40、保险 、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 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 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 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其他 义务。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0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 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 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 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 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 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时,承包人应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1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 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根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 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产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 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约已完工程价款。已 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 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同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条款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2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46.合同副本,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可对本 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条件予以补 充、修正和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的协议书; 2.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预(结)算书; 7.发包人签订的审计合同; 8.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9.补充协议书。 10、保密协议。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 。 适用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厂矿标准除外)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及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四套(不含竣工图二套) 。34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按监理合同执行。 5、2 发包人派驻场地工程师 姓名: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工作: ⑴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开工报告批准前。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至施工现 场发包人指定地点,其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报告批准前,达到三通一平。 ⑷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二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报告批准前。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满足施工测量定位要求。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图纸发与施工单位后 15 日内。 ⑻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⑼施工安全保卫工作要求:设备材料等物资移交给承包人前由发包人负责,移交 给承包人后,共同完成好施工现场设备及材料等的安全保障工作。 ⑽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确定。 7、承包人工作 、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35;职务: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⑴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号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计划及完 成量报表以及其他报表。 ⑵施工安全保卫工作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设备等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同 时得到发包人的协助,共同完成好现场设备等其他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发 包人生产和办公区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运出厂大门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资,均 应到发包人处办理出厂手续。 ⑶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必须遵守本 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发包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⑷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⑸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保护要求及 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交工前清洁现场,承担因 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⑺承包人进厂后服从发包人的各项管理。 ⑻承包人不计取发包人造成的窝工费用。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 10 天内提供。 8.2 工程师确认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3 天内。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36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⑴重大设计变更影响进度; ⑵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影响施工; ⑶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半成品不及时,影响正常施工; ⑷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 8 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⑸不可抗 力影响施工; ⑹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设计变更、工程款延误、设备材料延缓进厂等) ; ⑺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议定的其他工期延误。 当上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时, 承包人必须在 72 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 人提请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审查后适当延长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的部位:由承包人与现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研究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抄报各有关部门。 11、工程试车 单机试车及系统调试费用承包人按合同及全国统一安装定额四川省估价表 (SGD5-2000)及中标费率计取。无负载联动试车、负载试车、联动试车及生产 准备试车由发包单位承担(含试车用油、水、电、气等介质费用) ,承包人负责试 车保驾。 五、安全施工 1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定进行安全施工,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发生 的一切安全文明施工事故负全部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与调整37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工料单价法确定。 13.2.本合同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及四川省建设 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费率计算为基准,工程承包范围内管道、设备、仪表 安装取费费率折算为定额人工费的 105%;工程承包范围内电气(含通讯)安装取 费费率折算为定额人工费的 60%(该折算费率包括其他直接费、价差调整、施工 预算图包干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赶工补偿费、定额管理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费率) ,工程量按实结算。人工费 调差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11)19 号》文“关于成都 市等 10 个市、州二 000 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执行 89.6%(因本文件中没有 乐山市和眉山市的相应规定,所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取就近两地宜宾和泸州的 平均值) ;调整人工费不作为取费基础。 1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等; (2)经业主批准的工程量的追加。 (3)关于大型机具设备 50T(不含 50T)以上吊车的使用,由承包人报方案由监 理、业主批准后由发包人组织使用。 1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5、工程量确认 1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中间计量报告的时间及份数:为每月 25 日 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一式陆份。 15.2 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和时间:25 日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月报报 表,监理单位签收后,在 3 天内进行审核→公司现场工程师(公司各专业负责人) 签收后,2 天内进行审核→公司计划部 2 天内进行审阅→造价咨询单位在 5 天内38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1 天内进行审核确认。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每月 25 日向监理单位提交月度工程计量结算报告报一式六份 (并附工 程计量计算式) ,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后 12 小时内抄送造价咨询单位,并在 3 日内 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计划部。造价咨询单位在监理单位初审后 5 日内提出复审意 见报公司财务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造价咨询单位复审的基础上 2 日内完成终 审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次月 15 日前按实际进度的 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 95%;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一年质保期满后如 无质量问题将剩余 5%质保金一次结清(发包人在支付每笔款之前,承包人应向发 。 包人提供相应正式有效的建安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及设备的划分:主材及设备由发包人提供,辅材由承包人提供。主材、设 备及辅材的划分按合国统一安装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规定执行。承包 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时,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 17. 17.1 发包人供应 ⑴ A、 B、 C、 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 到货地点:到货地点为承包人施工现场; 供应数量、时间及地点:按承包人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统计上报发包人材料 计划表中的数量及到场时间供应。 D、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按发包人采购价格计取。17.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9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八、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关于对 6000 吨/年多晶硅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审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竣工验收: 20.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2 套竣工图。其他要求 按相关要求执行。 20.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 20、竣工结算: 20、竣工结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 个月内提交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结算报告书; 监理公司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书后 12 小时内报送公司计 划部,由公司计划部审阅后报送造成价咨询单位。 承包人收到造价咨询单位初审 差异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同造成价咨询单位在 15 天内完成确认工作。建设单位代 表在承包人确认的基础上 10 天内完成终审确认。 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单位现场代 表和承包人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共同确认后 10 天内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21、违约:发生违约事件时双方协商解决。 21、违约: 21.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按国家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21.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A、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B、 本合同用条款第 15. 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 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40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法规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C、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由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整改,以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未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进度计划,发包人不支付当月 工程进度款。 E、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同意不能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F、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 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2、不可 力 2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部门发布的不可抗力的自 然灾害等信息为准。 23、保险 23、保险: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工作人员的保险。 24、合同份数: 24、合同份数: 24.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 24.2 本合同副本肆份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贰份。41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部分 1、工程安装:不付预付款。附加条款2、施工前承包人认真审图,图纸会审交底后,由于承包方审图不仔细造成的工程 返工不计取费用,工期不顺延。 3、吊车使用:发包人在公司施工场地范围内零星使用承包人吊车可不计费用(如 使用单次超过 1.5 小时,按发包人与专业吊车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执行) 。 4、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的指挥,严格按业主要求的现场管理流程开展工作。 5、整个工程建设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可适当延长工期。 6、安全保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真正做到文明施工“每日工尽场地清” ; 7、成品保护和原材料保管,现场安装的设备、仪表、电气和业主交给承包人的材 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保管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损坏和遗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由引而造成工期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8、临建设施由业主指定位置,承包人按业主要求规范自费自建; 9、承包人按业主指定位置和要求规范建立“硬化、围护、遮阳(雨)蓬”的预制 场地(按每一个施工队建) ; 10、承包人项目部必须建立正式库房,设置专人规范管理(上架、分区、分类、 挂牌等) ,并与业主建立制度性对帐流程; 11、承包人无条件服从业方工程量的再分配(业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 12、50T(含)以上吊车由业主负责组织, 承包人负责制定并向监理、业主送报 方案批准后实施; 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纪)罚款以现金方式缴付; 14、零星签证:小工――70 元/人?天、大工――100 元/人?天;42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5、要求承包人建立起质量、安全的每道工序确认流程,加强主动配合性和提前 计划性,提前编制好材料清单;要求变更分区域进行管理,控制材料浪费; 16、外管碰口以谁后施工谁碰口、装置配管至界区外 1M 为原则; 17、发包人设备材料包装品的回收:发包人设备材料标明有押金或需要退回供货 商的包装物,承包人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退还,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不退 还或损坏,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其费用。 18、发包人供材料的退回:不便分零且超过承包人领用计划的那部分发包人所供 材料(如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 ,承包人必须及时退回发包人库房,并办理相关 手续。如不退还或损坏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其费用。 19、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第 23、第 26 条执行,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后的工程价 款作为结算依据。 20、定额套项如有争议,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四方协商确定。 21、承包人要做出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及大型、重要设备的吊装方案。重要工艺 管道的施工方案、空视图、管道单线图。施工方案签字、盖章后交一份给发包人。 另附光盘一张(同等内容) ,施工方案作为合同附件。 22、发包人不代扣代缴税金。 23、国家规定的技术监督局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实向技术监督部门支付。 24、承包人按约定的施工机械配备,如发生未按约定情况配备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违约处罚。 25、承包人按约定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人员配备,如发生未按约定情况配备承包 人无条件接受按违约处罚。 26、材料(设备)价格核定、工程中间计量、设计变更原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 漏项、工程索赔、合同外的现场零星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内容按43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关于对 6000 吨/年多晶硅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7、工程结算时,审增部分总额的 5%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减率在 5%以上时 由承包人承担 5%以上部分总额的 5%的审计费,并均由发包人代扣承包人的审计 费用。 28、清洗配合总费用 60 万元; 29、承包人免费提供 6 个月开车保驾; 30、附加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如有冲突的内容,以附加条款为准。44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保密协议发 包 人: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承 包 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承包人在发包人处承揽工程,并获得发包人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承 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及施工结束以后保守发包人商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 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履行工作或者主要是利用发包人的物 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有关的知 识产权均属于发包人享有。发包人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利用这些发明创 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承包人应当 依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 登记等,协助发包人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所完成的、与发包人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承包人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 申请。经发包人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承包人享有知识产权,发包 人不得在未经承包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 行向第三方转让。 承包人没有申明的, 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发包人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承包人 亦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承包人申明后,发包人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法院仲裁解决。 第三条、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发包人规定的任何成文不成文的保密规章、45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发包人的保密规章、 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承包人亦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措施,维护其于施工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 属于发包人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发包人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属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包人承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泄露、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 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发包人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发包人或者虽属于 他人但承包人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 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承包人施工结束之后仍对其在施工期间接触、知悉属于发包 人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发包人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施工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承包人施工任务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竣工验收之日 5 年内。 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的应得款项时,已考虑了承包人自竣工后需 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承包人承诺,在为发包人履行职责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包人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 承包人应当承 担发包人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 承包人追偿。上述应诉费用的侵权赔偿可以从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发包人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发包人明确 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发包人遭受第三方的侵权46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承包人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承包人承诺,其在合同履行期间,非经发包人事先同意,不得与发包人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承揽类 似业务。 第九条、承包人因工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发包人秘密信息的文 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 体,均归发包人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承包人自备的, 则视为承包人同意将这些载体物 的所有权转让给发包人。 第十条、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 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 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 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第十一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承包人如违反本协议任何一个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其应得 工程款总额 10%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发包人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 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47 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三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2011 年 月 日承包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2011 年 月 日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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