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颈捂口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能不能造成双手十指紫绀双足十趾紫绀

  日,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受害人是我女儿,24岁,大学毕业身高1.62米,2012年在家复习考公务员,因为繁重的学习,经常早起锻炼。罪犯李恒光,60岁,几十年腰痛,从2012年6月份开始预谋直到日作案。原因就是我与李恒光曾于1992年——2007年承包村里的土地种植苹果。罪犯李恒光多次偷我的苹果,后来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偷我垒成大堆的苹果,被我当场逮住。罪犯李恒光从此换恨在心,伺机报复。在日女儿被罪犯头向下投入100米的深井中【井的直径同女儿肩宽都是38公分】。  日5点50份女儿外出跑操一般到7点多点就回来,可是9月3日这天,女儿到8点还没回来。我们去昂家就赶紧寻找到上午9多。在后逯村8队玉米地发现有玉米连根锯掉的空地,面积是1.23*1.27米。地上有一顶迷彩帽和一个布条,我们就赶紧报案。下午4点多,市里刑警队几十个民警和两个警犬,几十个村民在河里、井里排查。经过一下午的寻找,当天夜里9点钟,公安局副局长赵宝军说:“井里、河里、地面上都已排查过,没有发现可疑迹象,那帽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到了9月4日下午4点多,我们家属在8队玉米地的井里【9月3日排查过】,并且打捞上来。同事在井里打捞出许多头发,交给了刑警人员。可是这些头发却没有在案件中记载,但是在案卷中现场却出现了23跟头发【均无毛囊】。9月3日为何那么长的头发没有发现,并且这23跟头发没有记录谁发现的和发现的时间,而且这23根头发是在尸体打捞上来后,在孟州市公安机关做的假报道中,9月3日夜里并没有下雨,而报道说9月3日夜里下雨。这现场是9月3日中午我们家人最先发现的【而报道说9月4日地主人发现的】。当时玉米都已经快熟了还浇什么地哩。并且公安局技术勘验人员李喜升说:"头发无毛囊不能检验DNA."从这里可以知道孟州公安机关为何要说下雨、地主人浇地,很明显就说这23根头发是经过水泡过的。明白人一看就知道这23根头发中存在的秘密,况且整个现场米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受害人的脚印,井沿上没有任何痕迹,这些证据均来自孟公行勘【号现场勘验记录】。整个现场什么都没有发现,可是受害人身上的33处伤,以及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不能不对现场造成什么迹象,况且是一个天天锻炼并且有1.62米高的女孩对付一个60岁腰疼几十年的人,作案现场中蕴含着作案行为的信息,并且受害人身上也蕴藏着作案行为的信息。通过上面看,这两者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请广大网民分析分析这是否是真现场。  孟州市公安局办案几十年积累了大量经验,可我们这处案件,女儿升上33处伤以及被勒颈、捂口鼻这些过程、这些法医尸体检验的证据却在审理案件中始终不审不问,只字未提,不把这些证据作为审理案件的工具,这个案件的事实能清楚吗?孟州市公安局为何要掩盖最烦李恒光的作案过程?为何不敢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通过这案到底还能牵出多少人作案,公安局是通过打击罪犯保护受害方权益呢?还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我们的人权在哪里?最后呼吁广大网民鼓起正义的风帆,净化公检法的一片天空,让正义战胜邪恶,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使我们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公平公正。求助广大网民、媒体记者助我们一臂之力,是我们这个案得到公平公正,由于篇幅有限我们这个案还有大量证据不能一一呈上,在今后的每日回复中将一一展现,我第二次上网,敬请广大网民媒体记者关注。  到现在我们这个案将近两年还没有任何结果。  举报人 尚发展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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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整天锻炼,身高1.62米,年轻力壮24岁对付一个60岁并且有几十年的腰疼。可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受害人的脚印。(证据日庭审时孟州公安局技术勘验人张道强李喜升当庭作证有录音)整个现场什么痕迹都没有?这个可能吗?请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回答?  
  证据二,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孟公(刑)勘【号现场东西向小土路由路口向东77.6米、路北1.36米处薛爱琴家玉米地内有一个10*7.5厘米、深31厘米的洞,由路口向东77.8米路南0.91米处崔同四家地内有一个8×10厘米、深28厘米的洞。两洞之间距离4.12米。这两个洞根本没有外力作用的痕迹,这个证据孟州公安技术勘验人员张道强在日庭上当庭作证这两个洞根本没有用过。但是罪犯李恒光在叙述作案时、把拴有铁丝的钢管(直径2.3厘米)插进洞内,用于绊倒受害人。这两个洞就没有用、为什么孟州公安局还要把罪犯叙述用于绊倒受害人作为事实?到底这是为什么?  -----------------------------  
  证据三孟州公安人员在审讯罪犯李恒光时总是问到关键时不在往下问,例如讯问笔录(第2次)时间日3时13分至日9时51分民警问罪犯你带去现场的手套是干啥用的?罪犯说“我去作案时,我身上带有手套。但是没有往我手上戴,我没来及戴。”问到这里就没在往下问,公安人员为何不往下问?没来及戴手套,那受害人在下井时,右手拽一只白色尼龙手套,右大臂下夹着另一只手套。这双手套又是谁的手套哪?罪犯在日庭上,当庭承认受害人手中手套罪犯就不知道,但是又强调这手套是自己的。这不是矛盾吗?为什么孟州公安人员不往下问?请广大网友分析分析给予解答。  -----------------------------  
  证据三孟州公安人员在审讯罪犯李恒光时总是问到关键时不在往下问,例如讯问笔录(第2次)时间日3时13分至日9时51分民警问罪犯你带去现场的手套是干啥用的?罪犯说“我去作案时,我身上带有手套。但是没有往我手上戴,我没来及戴。”问到这里就没在往下问,公安人员为何不往下问?没来及戴手套,那受害人在下井时,右手拽一只白色尼龙手套,右大臂下夹着另一只手套。这双手套又是谁的手套哪?罪犯在日庭上,当庭承认受害人手中手套罪犯就不知道,但是又强调这手套是自己的。这不是矛盾吗?为什么孟州公安人员不往下问?请广大网友分析分析给予解答。  -----------------------------  
  证据四根据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孟)公(刑)鉴(法医)字[号根据尸体征象及胃内容消化,排空情况,分析推断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约24小时,距最后一餐4小时。这与罪犯叙述作案时间日早上6:30分相差10小时以上。因为尸检时间是2012年.月4日下午17点05分至21时50分。这明显的时间差为何公安局不去侦查审讯。为何要按罪犯说的时间,而不按尸检确定的死亡时间。这是名符其实重口供,轻证据。严重违反刑事法请广大网友起来谴责孟州公安局。  
  证据五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孟)公(刑)鉴(法医)字【号受害人面部发紫、双眼结膜瘀血、双手十指紫绀、双十趾紫绀、肺脏表面散在点状出血、心脏底部散在点状出血。口鼻粘膜损伤上唇0.9×0.8厘米的挫伤下唇0.9×0.5厘米的挫伤。颈部左侧胸骨舌骨肌层下有两处0.5×0.7厘米、0.3×0.6厘米的出血区。鼻根部1.2×8厘米挫伤、鼻尖2.2×2厘米擦挫伤、鼻翼右侧1.7×1.1厘米这些勒颈捂口鼻扼颈造成现象根据纪宗宜姚澜两个教授编著《法医鉴定证据研究》上面受害人的现象已经造成昏迷状态、可是法医尸检却没有这个结论。并且这种情况检察院人员、法官始终没举证、质证。这些铁的证据为什么不作为证据?为何要以权代法?  .8  
  根据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孟)公(刑)鉴(法医)字【号解剖检验头部冠状切开头皮、见帽状揵腱膜下有11×13厘米出血区。这个伤孟州公安局在侦查审讯罪犯时不提不问,法医也没有说这个伤能造成什么结果?在一审二审时焦作检察院省检察院没有作为证据出示、质证。  
  证据七根据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孟)公(刑)鉴(法医)字【号四肢部:左上臂至肩部14×13厘米表皮挫伤、左手腕部4.1×1.3厘米点状挫伤、左肘关节上16×9厘米表皮擦伤、左肘关节下13×7厘米表皮擦伤、左手小指7×2表皮挫伤、左手环指2×1.5表皮挫伤、左手中指2.5×1.5厘米表皮挫伤左膝上2.5×2皮下出血、左下肢外踝1.0×0.6厘米表皮挫伤、右肩至肘部29×9厘米表皮挫伤、右肘背侧上5.0×2.5厘米表皮挫伤、右前臂外侧5×1.7表皮挫伤、右腕处5×4.5表皮挫伤、右手背部7.5×5厘米点片状表皮挫伤、右手环指0.3×0.6表皮挫伤、右膝上缘4.0×2.5厘米表皮挫伤、右下肢外踝0.6×0.7厘米表皮挫伤。背臀部:左肩胛骨下缘14×9表皮挫伤、左季肋区12×8厘米表皮挫伤、右腋中线平骨盆上缘水平15×10厘米表皮挫伤。这些伤公安人员在整个案件中不但不侦查不审问、而且在一审时、焦作检察院并没有出示质证。这些伤与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受害人脚印没有血迹、井台上及井沿上没有任何痕迹根本不符合。请广大网友积极发表评论。  
  受害人颈部左侧肌层有0.5×0.7厘米、0.3×0.6厘米的出血区这是扼颈造成的、但扼痕不明现根据纪宗宜姚澜编著的《法医鉴定证据研究》如戴手套或衬垫柔软织物或经水泡后扼痕不明现。受害人正是经过水浸泡过、可是在日庭上法医张威妄下结论说颈部没有痕迹是作用力不大来作假证。  
  受害人脸上胳膊上均未检出玉米叶划伤的痕迹、头发上也未有玉米顶上花的东西。这说明受害人没有到过此地。  
  罪犯李恒光的口供:日5时许李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管、钢丝绳、布条、手套等作案工具藏匿在后录村北玉米地、因当天受害人未晨练李未能得逞。9月3日5时许李又携带上述工具到村北玉米地守侯、当受害人经过时、李用钢丝绳将受害人绊倒、并将其挟持到玉米地、受害人在反抗过程中将李的口罩拽掉、认出李、李随将受害人挟持到玉米地东北角一机井处、将受害人强行投入井中、后逃离现场。这就是罪犯叙述的作案过程、一个24岁1.61米高整天锻炼的人、一个60岁几十年的腰痛。面对死亡无动于衷、这符合逻辑吗?而受害人身上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这与罪犯叙述的作案过程根本不符。这公安检察院法院你们有专业知识、难道看不出来吗?为何要装聋卖傻?故意保护杀人犯、制造假现场。并且在日庭上、罪犯李说“公安人员教我咋说我咋说”这就是孟州公安人员办案方法、。为何要教罪犯叙述作案过程?  
  孟州公安人员闫龙说“人都死了、身上的伤不需要审”花国平说“身上的伤是法医的事、有什么找检察院法院”这就是两个办案民警的态度、拿着老百姓血汗钱、打这法律的愰子、干着肮脏勾当。  
  证据罪犯李恒光在作案时、使用三双鞋其中一双鞋放在现场西南方100多米8队玉米地里、另外两双已被烧掉。李恒光在供述说“凡烧的东西、认为上面留有东西、这说明三双同时参与作案。  
  证据孟州原公安局长闫光华为了私利、把公安局认定的假现场弄成真现场、让央视十二套《天网》栏目《走进青纱帐的女孩》进行虚假报道。1、受害人是我们家人在9月4日下午4点多捞出来、而报道说是公安人员捞出来。2、现场是我在9月3日中午发现的、而报道上说9月4日地主人去浇地时发现。3、受害人双手没有被捆、而报道说双手被捆。4、9月3日没有下雨、而报道说9月3日下雨。5、我们两家从来没有炒过家、而报道闫龙说“因谁偷谁苹果在村里炒过家来污辱我们家人、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证据罪犯的老婆崔双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说“日早上李恒光来到我的床前、我正在睡觉还没有起床、我见李恒光穿的兰色长裤腿膝盖下面是湿的、我问他:“你的裤咋湿的?李恒光说“进冬瓜地趟一圈”。崔双想他可能是去偷人家冬瓜啦、但没有见手里拿冬瓜。这些口供公安人员为何不问?你还没起床、躺在床上咋能看到膝盖下面是湿的?李恒光上面穿什么衣服?这符合逻辑吗?公安人员为何不往下问?崔双编个谎言李恒光也是偷东西呢。  
  证据罪犯李恒光的崔双供述:在日就发现李卖了一套迷彩服、并且李恒光嘱咐崔双不要对外人说。9月3日作案后李对崔双说:不管谁来家问迷彩服事、你就说咱家没有迷彩服。崔双在叙述李作案后故意避开迷彩服。  
  日二审庭上:孟州公安技术勘验人员张道强李喜升作证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脚印、井沿上没有任何痕迹、两个洞没有外力作用的痕迹。这与受害人身上33处伤、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根本不符。可孟州公安竟敢把假现场作为真现场、河南检察院关艳霞不但不把受害人身上伤作为证据在庭上出示质证、还让维持原判。并且明明尸检报告中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约24小时、距最后一餐4小时、检察院为何不质证。这不是明明犯法吗?法律为何对她们没有用处?  
  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约24小时,孟州公安人员为何不根据报告上的时间(这个时间推到日22时)去罪犯家进行侦查?却故意避开真现场,我们多次向局长赵宝军反映说罪犯家有苹果窖屋内还有地洞,可办案人员连去看都没去看,孟州公安失职渎职草菅人命,执法犯法真是可恨之极,这受害人如果是是你们的女儿你们还会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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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约24小时,孟州公安人员为何不根据报告上的时间(这个时间推到日22时)去罪犯家进行侦查?却故意避开真现场,我们多次向局长赵宝军反映说罪犯家有苹果窖屋内还有地洞,可办案人员连去看都没去看,孟州公安失职渎职草菅人命,执法犯法真是可恨之极,这受害人如果是是你们的女儿你们还会这样吗?  
  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约24小时,孟州公安人员为何不根据报告上的时间(这个时间推到日22时)去罪犯家进行侦查?却故意避开真现场,我们多次向局长赵宝军反映说罪犯家有苹果窖屋内还有地洞,可办案人员连去看都没去看,孟州公安失职渎职草菅人命,执法犯法真是可恨之极,这受害人如果是是你们的女儿你们还会这样吗?  
  孟州公安保护杀人犯制造假现场
  一个杀人大案现场只有一顶迷彩帽,一个白布条,其他什么痕迹都没有,而受害人身上又有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这个现场就是假现场,可孟州公安却把这个作为真现场。  
  一个杀人大案现场只有一顶迷彩帽,一个白布条,其他什么痕迹都没有,而受害人身上又有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这个现场就是假现场,可孟州公安却把这个作为真现场。  
  一个杀人大案现场只有一顶迷彩帽,一个白布条,其他什么痕迹都没有,而受害人身上又有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这个现场就是假现场,可孟州公安却把这个作为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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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正义感的网友跟我一起往上顶,铲除政法系统的腐败,撑起一片正义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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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公安故意遗漏杀人犯,把罪犯制造的反侦查现场作为真现场,不把受害人身上的伤作为证据,而是把罪犯假口供作为证据,贪赃枉法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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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司法鉴定范围《法医病理鉴定》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二是判断致死方式三是推断死亡时间四是认定致伤死物体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法医尸检的意义在于为侦查人员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可孟州公安不但不侦查反而连审问都没有。  
  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司法鉴定范围《法医病理鉴定》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二是判断致死方式三是推断死亡时间四是认定致伤死物体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法医尸检的意义在于为侦查人员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可孟州公安不但不侦查反而连审问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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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司法鉴定范围《法医病理鉴定》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二是判断致死方式三是推断死亡时间四是认定致伤死物体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法医尸检的意义在于为侦查人员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可孟州公安不但不侦查反而连审问都没有。  
  根据犯罪案件的物质交换原理,任何作案行为的实施,必然引起外界客观物质发生变化,从而形成这样或那样的,或多或少的印迹,它们反映着作案行为与该事件之间的特定的、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些蕴含有作案信息的痕迹,就是侦查人员“有迹可寻”的根据。根据这些理论在日庭审时孟州公安技术勘验人员张道强李喜升当庭作证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受害人的脚印,井台上及井沿没有任何痕迹,罪犯用于绊倒受害人挖的两个洞也没有外力作用的痕迹。再一个受害人身上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这与现场根本不符,此现场就是罪犯制造的假现场。而孟州公安为什么要把这个假现场作为真现场,其目的就是保护遗漏罪犯,来满足他们私欲的欲望。  
  根据犯罪案件的物质交换原理,任何作案行为的实施,必然引起外界客观物质发生变化,从而形成这样或那样的,或多或少的印迹,它们反映着作案行为与该事件之间的特定的、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些蕴含有作案信息的痕迹,就是侦查人员“有迹可寻”的根据。根据这些理论在日庭审时孟州公安技术勘验人员张道强李喜升当庭作证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受害人的脚印,井台上及井沿没有任何痕迹,罪犯用于绊倒受害人挖的两个洞也没有外力作用的痕迹。再一个受害人身上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这与现场根本不符,此现场就是罪犯制造的假现场。而孟州公安为什么要把这个假现场作为真现场,其目的就是保护遗漏罪犯,来满足他们私欲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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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同任何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犯罪也具有客观规律性,其发展变化也遵循内在规律性。而反侦查行为的出现,破坏了犯罪应性为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出现了许多反常现象,应当发生却没有发生,不应当发生却发生了。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身上,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根据上述理论作案现场应该有乱七八糟的现象,可根据孟州公安技术勘验人员张道强李喜生当庭作证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受害人的脚印。这就说明这个现场是个伪造现场。可孟州公安,检察院你们的公正之心哪里去了?真是权力失控,祸害百姓。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同任何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犯罪也具有客观规律性,其发展变化也遵循内在规律性。而反侦查行为的出现,破坏了犯罪应性为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出现了许多反常现象,应当发生却没有发生,不应当发生却发生了。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身上,三十三处伤,有被勒颈捂口鼻控制双手等过程,根据上述理论作案现场应该有乱七八糟的现象,可根据孟州公安技术勘验人员张道强李喜生当庭作证整个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没有拖拉的痕迹,没有血迹没有受害人的脚印。这就说明这个现场是个伪造现场。可孟州公安,检察院你们的公正之心哪里去了?真是权力失控,祸害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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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审庭上罪犯当庭承认:罪犯所叙述的作案过程是公安局叫我咋说我咋说。这真是天大的笑话一个凶杀案公安竟敢教罪犯叙述作案过程这公安真是胆大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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