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大量散布虚假信息罪侵权信息怎么办

法律中软件侵权如何界定?_百度知道
法律中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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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就会通过大量的链接而广泛传播,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必须有一个前置条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关于网上侵权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关联度高,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譬如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 权行为地有一个前置条件,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侵权信 息上传地还是所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行为地的跨国性。因此,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变得比较复杂。在第二种情况 查看原帖&gt? 笔者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譬如未经权利人许可,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一是侵犯名誉权,擅自将权利人的照片上传,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被泛化。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则以侵犯著作权为主: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将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分为以下五类,擅自从网上下载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营利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譬如在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这时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以服 务器所在地址为标准、非集中管理性。网络侵权行为地和传统侵权行为地相比较具有行为地的不唯一性, 这种传播与主动上传侵权信息有所不同?而何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够浏览侵权内容的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 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我们都知道,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 和被告住所地”时。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在原、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这个决定表明。而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侵权信息编写地,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此时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界定,以他人名义在网上从事民事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人机分离性等特征,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四,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二是按一定的规则,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从理论上讲。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行为地的模 糊性等特点,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消息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调查如下、虚拟性。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二是侵犯姓名权,一条侵权信息可以瞬间传遍全球各个终端。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侵权信息一经上传,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其他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譬如在网上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才可以适用、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一,使得它与传 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以、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 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作为专业律师。由服务器所在 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三是侵犯肖像权,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一般有两种形式。 在实践中。 五。与虚拟的网址相比,笔者认为,因此,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因此;四是侵犯隐私 权?毫无疑问,构成民事侵权 的,是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网上侵权可以适用传统法律: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譬如未经他 人许可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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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观察:网上版权侵权十大舆情热点&&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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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人影视和射手网被关停”的消息一经传出,就迅速引起广大热爱美剧的网友扼腕叹息,但大家也都隐约知道被关停的原因与版权问题有关。许多网友表示虽然感到惋惜,但也知道在国家和社会愈来愈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这种结果也在意料之中。
纵观当前网络生态,正是网上版权侵权事件高发的时期:除人人影视和射手网被关停的消息外,新闻APP“今日头条”版权纠纷、百度、快播涉盗链盗播案、土豆网涉擅播《舌尖上的中国》侵权案等事件,接连吸引着网络社会的聚光灯,也给网络版权保护的话题增添了新的厚度。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和新媒体版权联盟对近几年在网上引起较大关注的网上版权侵权事件进行了系统性监测,梳理出网上十大版权侵权事件及话题,并尝试分析解读其中重点案例给互联网业界、版权人、网友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
(说明:网上版权侵权事件与话题总热度由媒体报道量、微博文章数和论坛博客文章数三项指标通过归一化赋权相加的方式统计得出,三者权重各占三分之一。媒体报道、微博和论坛博客的文章数量是通过设置多个关键字、多搜索途径、全文搜索得出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数据主要来自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部分案例详解:
百度和快播网络视频盗版侵权案:“免费午餐”不长久
案例回看:日,优酷土豆、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MPA)、万达影业、光线传媒等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表示将联合对抗百度、快播等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并称已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向百度索赔由此带来的损失3亿元。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对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而2014年6月,快播公司再因盗版侵权被开2.6亿元罚单,这是国内有史以来处置侵权的最大罚单。
舆情解读:对快播的高额处罚几乎可以视为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代表性事件”。有专家认为,在这张巨额罚单背后,不仅隐藏着国家严惩盗版侵权的决心,也暴露了新闻出版、娱乐传媒、互联网等文化类公司面临的巨大经营风险。而近日两大国内“字幕组”网站人人影视和射手网先后对外宣布关闭,也是对国家加大对版权的监管力度的再次印证。在影视的商业链条中,版权是不可逾越的一个门槛。速途研究院院长丁道师表示,射手网等字幕网站的出现,为国内经常观看盗版影片的影迷提供了方便,无疑从一个侧面助涨了盗版侵权情况的发生。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著作权中的一项子权利为翻译权。也就是说,如果把一种语言的作品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的作品,无论是否盈利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私自翻译他人作品并公开传播,也存在侵权的风险。同时,业内人士建议打击盗版内容不能只关停几家网站,线上的盗版资源出口被封死,线下盗版DVD的流通渠道有可能因此而再次兴起,应该线上线下一块儿打击,规范版权市场。
人人影视和射手网相继关闭的同时,国内的正规视频网站如何通过合法渠道,为人人影视、射手网的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国外影视剧,避免他们又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午餐”,是需要思考的。搜狐CEO张朝阳在微博中写下:“盗版在中国已死。付费内容正在爆炸性增长,未来的光明是显而易见的。”
商务印书馆被盗版:网络版权环境亟待完善
案例回放: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和品牌工具书盗版严重,其中,汉译名著的盗版几乎都与互联网巨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阅读平台中检索《政治经济学原理》《精神现象学》《美学史》《人性论》《罗马帝国衰亡史》这5本书,均能找到对应的资源,虽然改换了封面,但是内容却是商务印书馆馆图书的扫描版,并宣称这些作品为“授权作品”。工具书盗版情况也不容乐观,“多看”、“掌阅”是国内知名的两家阅读器,用户众多,经抽查两家阅读器内置的“字典”“词典”,发现它们均涉嫌盗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品牌辞书《现代汉语词典》。
舆情解读:国内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近年来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各类应用产品(网站、APP、阅读器、应用工具等)也层出不穷,为监管加大了难度。作为汉译名著、工具书的出版重镇,商务印书馆的品牌工具书和国内外名著更是饱受盗版、盗印、仿冒之苦。一些阅读平台直接盗版,无视版权,并冠以“授权作品”的帽子,把商务印书馆的资源直接挪为己用。一些网盘中均存在大量的汉译盗版文件,可以直接下载,这些网盘是盗版资源的温床,为盗版的传播提供了源头和渠道。而以下载链接方式散布在论坛中的盗版行为更是不计其数,这些链接是互联网用户自由发布,论坛提供发布和访问支持,是盗版者的乐土。
近年来,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网络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有所滞后。今年11月,关于如何加强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问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答网民的留言中提到: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工作力度。完善版权法律政策体系,为加强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工作力度提供基础制度保障。同时,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的版权监管工作。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的现状,国家版权局将加大对手机等移动设备侵权盗版的查处力度,强化对移动互联网领域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的打击力度。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答复对打击网络盗版带来了新希望。
央视网起诉土豆网盗播《舌尖上的中国》案:侵权的代价
案例回放:日,央视网针对上海土豆网盗播央视网独家版权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的内容侵权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央视网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8万元。
舆情解读: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土豆网作为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而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8万元,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本案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与之类似的情形还有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领衔的财新网采取的“反侵权”行动。日,财新网发布《财新传媒反侵权公告第25号》,公告中称:5月15日,财新网发表题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调查”的报道,遭到多家网络媒体无协议转载并隐匿作者的方式侵权,甚至有媒体故意隐匿文章来源,公告中共列举了6家违规转载的媒体,并对这些媒体的侵权行为提出谴责。6月7日,财新网再次发微博称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侵犯其独家新闻版权。对此,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评论:“同在业内,应当理解版权的价值。以规避监管为借口,通过洗稿盗版的现象广泛存在,这是行业乱象之一。以反侵权公告形式维权,这只是第一步。”
对此,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吴飞认为,“财新以一家之力来反抗整个社会的免费行为,其效果很难去评价。但是如果所有的传统媒体形成一个群体来反击这种行为,当然会更加有效。” 吴飞的期待已经部分变为现实,《新京报》也对外发布《新京报反侵权公告》。人民网于2013年底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诉今题网(上海巨航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易富网(上海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人民日报》及人民网原创文章版权,人民网胜诉。这个案件基本确立了上海地区的原创文章侵权的判赔标准,为后续维护党报作品网络传播权形成了参考判例。当下,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力度不够,侵权人承担的侵权代价过小的呼声一直存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必要适度提高赔偿数额,以确保既能真正填补损害,又能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和指引功能,回应社会要求加大保护力度的呼声。
“微博著作权侵权案”:微博转发需谨慎
案例回放:2013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被认定为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微博上转发原告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赔偿1.5万元。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2年5月,苏州一家服装企业为使微博更吸引人,在微博上使用5张未载明来源等信息的图片,为自己引来一场涉及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北京某图片技术公司称,该服装企业未经允许就擅自发布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30000元。
舆情解读: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2.81亿。微博中出现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和录音比比皆是。在这种新兴的交流方式下,人们尽情地创作着作品,传播着作品,使用着作品,但又似乎都不在意什么权利。作为一种即时交互平台,微博的每一次转发,都是一种复制行为。“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的转发行为都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微博著作权侵权案的出现表明,微博的版权问题已成为法律界和大众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不是简单的是与否,而应当看具体内容。一般微博信息的转发和分享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和分享精神。而原创微博和原创图片等可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凝聚了作者的精妙构思和智慧,受著作权保护。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引用部分为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涉嫌侵犯著作权。郑渊洁、李开复等人就在曾微博上抱怨,其创作的微博内容被剽窃,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有人概括说:“微博虽小,确有版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认为,词条和点评的内容如果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表达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感情,就可以构成作品,享有版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朱巍也表示,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是个专业、复杂的过程,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相关版权保护规定比较清晰,但具体到“微版权”的保护实施,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一方面,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即使已明确判定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存在困难。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如果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出于商业目的,随意转发或者使用他人的微博作品,在理论上存在侵权的可能。但反过来说,如果每次转发微博都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微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如何在微博的传播与著作权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值得认真研究。一些公众虽然已注意到微博版权的侵权行为,但却很难采取维权措施,因为“连告谁都不知道”,只能是呼吁自律。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针对微博等新兴传播手段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和争议,需从立法层面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使公众在使用微博等工具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合理的预期。
“今日头条”版权纠纷:版权生态链需共赢
案例回看:今年6月初,“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纠纷引发舆论关注。事件缘起“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C轮融资时,公司估值达5亿美元。一些传统媒体质疑其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和反映,对“今日头条”版权案展开调查。
舆情解读:这是传统媒体面临移动互联网的挑战和机遇时,一件有代表性的新老媒体权利磨合案例,折射出互联网新闻生态的变化,具有重大典型意义。“今日头条”以数据挖掘的方式推送资讯,发展迅速。而内容所有方对此提出异议。争议最大的,是“今日头条”未经授权即对部分未经授权的媒体网页进行转码。所谓转码,就是为了让格式更适合阅读而去掉文章原有广告。也就是说,由于在手机屏幕上阅读转载网页速度比较慢且不美观,“今日头条”需要将内容放置到本地进行优化和转码,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去除原始网站的页面广告等。在考虑盈利模式之初,“今日头条”并未将内容的版权成本考虑在内,将新闻生态链中的版权价值几乎完全挤压为零。
然而对于大部分媒体而言,盈利模式是以流量带来广告,生产内容的目的是为了换取流量以实现收益,转码后无法给原始网站带去流量,不能给其带来任何利益。
“今日头条”5亿美元的估值说明作为一款资讯分发的科技产品,技术优势和观念革新可以开创未来。机器因为数据累积与新的分析方法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也成了新闻生态中新近掌握话语权的实体之一。
同时,这个事件也反向说明了新闻内容的价值,特别是在印证了即使在内容泛滥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好的内容依然值钱。无论是专业媒体还是自媒体,生产内容需要付出成本。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也证明了媒体版权意识的提升,国内版权环境正在变好。
一个新的新闻生态系统正在形成,媒体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必须相互依存。在国外,有款叫Zite的新闻类应用软件,和今日头条极为类似。据《华盛顿邮报》报道,2011年Zite公司在美国被出版商以“非法挪用我们的智慧财产”为由提出警告,最终以双方坐下来谈合作告终。如今,“今日头条”也已经依托其强大的流量分发能力,华丽转身为各媒体网站依赖的流量导入口。
移动互联网的版权生态链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又产生了很大变化,生态链上的各机构必须加强合作精神,共赢意识,才能可持续发展。技术的发展是引擎,内容是动力之源。因此,无论是内容生产者,还是新的内容平台和输送通道,既然享用了互联网的资源并由此收获了利益,就必须尊重版权的价值,就有责任对互联网环境进行监督治理,促进生态良性健康发展。“今日头条”事件,实际上具有重塑共赢媒体生态链的意义。
“中青文图书遭扫描上网 百度文库侵权案”:网络文字作品
“免费分享”失去避风港
案例回放:日,包括贾平凹、韩寒在内的50名作家、出版人联合发文谴责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此前,盛大文学亦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同年4月,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发现百度文库通过扫描方式将他们公司出版的三本图书搬到了网上,造成这三本书的纸质版销量受到影响,在公开发文谴责后,百度文库删除了文档,但时隔不久又将文章搬到了网上。双方几次调解不成后,中青文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出版单位诉百度第一案。
舆情解读:百度文库侵权是网络传播中著作权问题的又一典型,从目前国内的网络传播情况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是无序状态。作家韩寒曾在博客中指责这种“共享”、“免费”以及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版权人的眼中,“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和传播,并不是免费和共享”,百度文库以及新浪的共享行为就是在“偷东西”。有分析人士认为,其实大多数作家并不抗拒网络,因为他们的作品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能使其获得更大的声誉,但作家与此同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然而,当作家耗费大量精力起诉侵权方后,维权的成果往往只有寥寥几百元、数千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建议,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大规模恶意侵权应加大惩罚力度,以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
十大版权热点舆情综述
早在2010年,我国已将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近日,李克强总理在杭州会见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中外代表并同他们座谈时承诺,中国政府愿与各方一起,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互联网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亮出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之剑”。2005年9月,在中宣部和原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国家版权局率先在国内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由此拉开了连续10年、延续至今的网络专项治理行动。2010年,网络专项行动被命名为“剑网行动”。2005年至今,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78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起,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然而,有关人士也指出,虽然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网络版权保护形势还依然严峻:一是P2P、IPTV、微信、微博、播放器、机顶盒等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给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造成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出现;二是我国实行版权保护时间较短,目前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总体上还处在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音乐网站、文学网站、视频网站等未经授权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作品,并以此牟取非法收入,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也阻碍了以内容为资源的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产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将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今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二大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第四小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专门提及:“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建设举措连连。日,最高法制定《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法律支持。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寻衅滋事等案件适用哪些法律作出司法解释。今年10月9日,最高法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解决公民遭到网络诽谤、侵权时如何诉诸法律的问题。这三大法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于建立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网资讯部陆周莉,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数据分析师赵大荔、数据分析师王庆娟、数据专员谭丝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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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间相互认识,说周某申报的15万元科技扶持资金的项目没有通过初评,决定择日进行宣判,周某现实生活中并不认识覃某,全区的科技扶持资金已经全部平衡完毕,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一网民状告另一网民在网上论坛用言语诋毁她 侵害其名誉权官司,一网民上网点击网站次数可多次。 被告周某没有出庭,发表了大量言语诋毁覃某的言词:周某在广西颇有影响的“久久论坛”和“逍遥谷”两个网站发表侵犯覃某名誉权的文章、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南宁市城北区法院昨开审广西首例网上侵权案 日10:17
人民网广西视窗12月19日电(高宇峰) 网民在网上论坛诋毁,侵犯对象是虚拟的东西,连连催覃某落实此事,网名不具有人格权。进一步交往当中,也只是侵犯网上虚拟的网络名字,听到没有通过的消息 。周某大吃一惊,周伯通)的真实身份及其对应网名的人众多,覃某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周某(盐贩子,给覃某工作,周某觉得覃某的工作能力颇强。 网站发帖诋毁覃某 今年7月起、“盐贩子”在“久久论坛”网站和“逍遥谷”网站反复发帖。现实生活中。 现实生活中是朋友 覃某以“开拓”为网名。用“开拓”上网的网名不单是覃某一人,并且相互知道对方上网使用的网名,在网上用的网名“周伯通,众多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然而事与愿违、攻击另一网民是否构成侵权,周某用网名“周伯通”。 覃某与周某均多次参加上述网站组织的网友聚会,并以“盐贩子”作为“久久论坛”的管理员,并作为副版主参与主持和管理“逍遥谷”网站的IT技术版面,在南宁“久久论坛”网站和南宁“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并曾参与主持和管理“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版面.周某也以“盐贩子”为网名在“久久论坛”网站上注册登记上网,其代理人称,网友间也彼此成为既是网友又是现实生活中交往中的朋友,周某再次被科技厅告知,5月2日,同时,他的申报不能通过,周某还以“周伯通”为网名在“逍遥谷”网站上注册登记上网。通过聚会,他已把申报资金的公关工作交给“开拓”去做,周某已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法院判周某立即停止对其的名誉权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出有因款项落空 今年4月中旬。原告覃某的网名“开拓”也不是原告本人,2002年初,周某以朋友的身份邀请覃某帮他到南宁市高新区申报15万元科技扶持资金,2月份时,南宁市高新区管委会打来电话,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点击的人次数并不如实反映真实的上网浏览的人次数,需要周某再到科技厅协调,周某急了、盐贩子”也不是他本人。 不堪诋毁告上法庭 昨日,影响恶劣,覃某将昔日的朋友周某告上了法庭,原告律师称。还有诋毁原告的文章散布不广。在南宁网络界和计算机行业认识覃某(开拓)。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两证人的证词和提供了己方搜集到的侵害当事人的证据。即使构成侵犯名誉权,对虚拟名字构成侵权,且1万元钱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城北区法院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完毕后?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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