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业主方原因,监理要求出个监理费补充协议议,业主那边不肯,监理就不出支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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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范本-0070601.doc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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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范本-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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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修改稿  编制修改:北京公司冀豫东
(城市名称)万科(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作为
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协议内容与《
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不符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招标书、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附加条款;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日开始实施,至
年6月30日完成。
本合同保修期一年,至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签章) 监理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委托人与承包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及协议;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
国家现行的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国家和××市有关的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相应的规定;
为本工程制定的质量控制要点、质量控制标准、保证措施及其他技术文件和规定。
招投标文件。
项目概况及监理工作范围
项目概况:
本项目施工时由监理人负责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的监控,包括:
土方及临时工程:包括土方及现场临时道路、临时围墙(板)、临时水电、临时大门等临时工程等;
建筑工程:包括地质勘查、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示范区(含售楼处、样板间)的室内精装修工程、会所室内精装修工程、配套用房(居委会、物业办公室、老年活动室等)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公共部分(大堂、电梯前室、走道等)精装修工程、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可售公建的室内精装修工程等,包括总承包和委托人分包工程,包括室外的机械车位或架空停车位(机械停车或架空停车面积不计入监理费用结算面积,此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综合单价中);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采暖、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包括总承包和委托人分包工程;
园区市政、园林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小区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包括组团围墙)工程等。
委托人为销售需要所安排的售楼处、样板间精装修施工及其临时工程。
红线外在代征道路上的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的引入。
项目用地范围内委托人委托投资建设的所有其它配套工程。
时间安排:
监理前期配合开始时间:
工程时间安排:
监理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至保修期满为止。本合同保修期一年,从交付入住之日起至入住后一年满为监理保修期。
监理工作内容见附件4:《监理工作内容》。
外部条件包括
监理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所需一切手续,由于政府的政策要求,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时,由监理人负责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委托人依法给予支持。
监理人负责协助委托人协调与该工程有关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在监理进场7天内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资料一套(复印件)、设计图纸文件二套、施工承包合同及协议附件一份(复印件)。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人的常驻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及生活用房:
通信设备:
办公桌椅(数量随入场人员调整)
水、电、电话、网络费由监理人自理
责任期内失职赔偿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0%(扣除税金,最高不超监理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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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甲方是()
【合同范本】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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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XX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署了关于
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乙方承担 的监理任务。为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监理项目 工程名称:
监理服务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第二条 监理任务 1、 监理服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含详勘、打桩、桩基检测等阶段),施工阶段,房屋交付准备阶段,保修阶段。2、 监理服务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按监理规范发出整改通知、 现场施工资源控制(包括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信息资料管理、技术服务(包括图纸审核、施工方案审核、质量问题整改方案、参与公司技术创新活动、参与制定公司质量标准等)、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及协助甲方进行投资控制(包括工程量实施确认,预结算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等)、合同管理,工程资料记录、收集、管理和其移交甲方等。 3、 监理范围(详细监理范围见附图): a) 土方及临时工程:包括土方及现场临时道路、临时围墙(板)、临时水电、临时大门等 临时工程; b) 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 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等,包括所有总承包和甲方分包工 程; c)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采暖、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 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包括所有总承包 和甲方分包工程; d) 园区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中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小区热力工程、小 区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安防系统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 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包括组团围墙)工程等; e) 项目用地范围内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 f) 以上各项工程中由专业局另外指定或甲方另外委托其他监理的除外。 第三条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期限:自
至保修期满(暂定为月),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以上监理范围,监理公司人员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均以甲方正式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 监理费用计算 1、 按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监理费用总价为元 (¥ 元)。监理费用的价格组成详见补充合同附件2《监理费用清单》 2、 该总价已充分考虑监理服务内容、监理工作要求及监理人员投入,除非因住宅建筑单体数 量增减导致监理面积发生变化,否则本监理费用总价不予调整。 3、 因住宅建筑单体数量增减导致监理面积发生变化,则监理费用总价按以下公式调整: 调整后监理费用总价=(现监理费用总价/现监理面积 )*调整后监理面积 同时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人数均须按比例增加。 4、 因乙方工作状况和质量不满足甲方要求或甲方缩短施工期导致甲方要求增加监理人员,乙 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实施,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第五条 监理费用支付 1、 甲乙双方约定按月支付监理费用: a. 监理期(不含保修期)内每月支付监理费 G?P?T)?80% Ii=1j?1其中:M为监理人工费基价,N为当月监理人数,F为管理费基价,G为保修服务费,P为月监理费?(??M4i?Ni????F??j5 利润,T为税金,I为施工期总月数(按进场至竣工计算) b. 支付监理费占监理合同总价比例不得超过现场实际已完工工程部分所占工程总量的比例; c. 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80%时暂停支付; d.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满3个月后,双方办理监理费用结算;结算手续完成后付至合同价 的98%; e. 合同价的2%作为保修阶段的监理费用,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2、 本项目支付的监理费用需优先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人工费;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现场监理 人员人工费,甲方有权从下次支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现场监理人员。 3、 在所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20日内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移交甲方。移交后, 甲方在最近一次集中付款日支付当期应付的监理费用。 4、 在所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在20日内将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甲方。移交后,甲方在最 近一次集中付款日支付当期应付的监理费用。 第六条 甲方工作 1、 甲方提供资料包括交验高程控制点和定位控制点、地质勘探报告、全套施工图、总包及甲方 分包合同等 2、 甲方项目负责人: ,全权代表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权利 及义务。 3、 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可通过抽查等方式验证。 4、 乙方对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甲方总代表可根据实际节约造价等 情况申请给予乙方适当比例的奖励;甲方总代表另可根据乙方现场监理人员的表现,对乙方表现较好的监理人员酌情给予合同金额之外的奖励。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甲方制定,见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甲方不承诺一定给予合同金额之外的奖励至其总金额上限。 5、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 理。 6、 对乙方提交的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复审及确认。 7、 对乙方与施工承包人、供货承包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和裁定。 8、 向乙方提供不少于人均五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供乙方使用。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水电,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9、 所有市内电话安装费、话费、交通费、工作午餐费、误餐费、加班费、夜班费、采暖及冷气 设备购置费、办公家具设备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 监理人员 1、 乙方须根据本监理服务合同附件3《项目监理人员名单》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并提供相应资 质证明经甲方审核确认,服从甲方提出的人员变更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必须长驻项目。所有监理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更换。乙方如需变更人员安排,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经其同意后方可执行; 2、 按照合同附件4《各阶段监理人员配备表》的约定保证各阶段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房屋交 付后3个月至房屋交付后2年保修期内乙方可不在现场配备长驻监理人员,但须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到场履行保修阶段监理义务。监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时(特指监理的楼栋数增加或减少),甲方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调整监理人员数量; 3、 乙方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甲方其他监理项目部及其他 公司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 4、 乙方项目部人员变动,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经理部申报,待甲方批准 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5、 若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 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6、 乙方项目部在未得到甲方项目经理部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离甲方项目现场。 7、 对于乙方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八条 监理仪器设备 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5《监理设备仪器清单》在现场备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及办公用品; 2、 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甲方将自行购买并配 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设备的成本)+购买成本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中扣除。 第九条 乙方工作 乙方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战略监理管理手册》。 第十条 奖惩办法 1、 奖励约定:甲方在合同金额以外提供不高于本监理合同总费用15%的金额作为奖金,对质量、 进度、安全文明、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个人、监理部进行奖励。 ? 及时提出重大设计错漏,避免甲方重大损失的,每次给予相关监理人员每人500-1000元奖励; ? 投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采用,给予相关监理人员总额不超过降低成本额20%的奖励(每 次每人最少不低于100元,最多不超过3000元); ? 质量控制中表现突出的监理人员,在月度例会上受到甲方通报表扬的,每次每人给予 500元奖励; ? 参与甲方新技术、新部品研究及质量问题攻关,提出有效成果,每次给予相关监理人 员元奖励; ? ? 以上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本监理合同总价的10%; 项目施工阶段各里程碑节点(参见本补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项,包括基础完工、 主体完工、竣工备案、销售开盘、商品房交付五种节点))全部按计划时间实现,给予本监理合同总价5%的奖励; 2、 违约金扣款约定:由于乙方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 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监理违约金,扣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费用的15%,并且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 ? 保修期投诉率超过1.2条/户时,扣总监理费的2%-5%; 工程实体不能一次通过质量验收,扣监理费1000元; 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拖延,月施工进度未能完成月计划的70%,监理公司未能提前预警并 制定相应工期保证的调整措施,扣总监当月500元; ? 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每发现一次, 扣监理费500元; ? 监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调离监理部或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务,每发现一人次,扣监 理费500元; ? 监理工程师不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人次,扣监理费100元;关键工序、特殊工序、 及甲方要求旁站监理的工序,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旁站,扣监理费500元;不论任何时间,如果施工进行中,监理部必须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监理费1000元; ? 对监理人员考核中,每发现一人次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实测记录没有达到《工序控 制一览表》中的要求,扣监理费500元;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国家规定的任何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则每次扣监理费2%;若出现国家规定的任何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则每次扣监理费3%; ? 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在下次检查中重篇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项: (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即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等文件。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监理人就本项目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 (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 四、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 五、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整)。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以本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施工结算价(经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号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并最终结算价。 七、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如因其他原因,监理期延长,在工程延期两个月内业主不予补偿延期费用,超过两个月按以下方式补偿监理服务费: (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 上式服务期均按月计算,缺陷责任期不计算在内。监理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
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直接由人民法院仲裁。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工程监理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七份,乙方五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持续时间增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天”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篇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a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方: 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
日签订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
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本补充协议条款,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1 监理内容:乙方承担
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从项目开 工到竣工验收项目交付期间本项目建筑主体及售楼中心的所有土建、安装、装饰、总平景观、道路等施工内容以及管网、电力通讯通道、路灯照明、景观、绿化等 及其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 2 2.1 监理期限: 监理期限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 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 2.2 监理包干费用的计算期限(即现场监理期):各部分监理起 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 4 4.1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3。 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 容、标准及时限详见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4.2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附件3所列的监理人员名单组建本项目监理班子。各专业监 理工程师必须是具有签字权力、经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人员,监理员及其它 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其列,必须单独配Z。人员配Z同时应满足各阶段各专业监理 工作需要,满足现场工程进度需要。乙方监理人员进场时须向甲方代表提交以下 在本工程项目任职的监理人员的证明文件(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等 A4幅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如下: 4.2.1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监理工程师、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4.2.1.1 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重要验收、重要监理例会及甲方通知的重要会议时必须到 场参与。 4.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4.2.3 监理员(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证书,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4.2.4 乙方须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及经历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乙方须承担由此引 起的全部责任。 4.3 4.4 4.5 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 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更换的监理人员须经甲方认可。 乙方须按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的时限及时回 复、确认相关文件(含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明、请款报告等),承担由于检 查、批准不及时而造成工期进度的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须回复的有关内容,及向甲方通告有关工程进度、质量的信息。 4.6 如每周工程进度计划的关键工序及形象进度延误可能会导致影响总控计划执行 时,乙方须将检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7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 方,并进行现场取证。 4.8 乙方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细则)必须报甲方确认批准。乙方监理人员须按甲方确 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按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严格进行本工程 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标准及时限详见附件1《
建设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的工作时限要求。 4.9 本补充协议第4.8条的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依据。 监理费用: 本工程监理包干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包干总价包括但 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现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户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费用。 5.2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具体施工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及对应的监 理费用、付款方式、监理期限等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为准,如协 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本项目监理单位,且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5.3 若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月内未开工,则监理工程的监理费总价失 效,监理费用甲方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监理单位,且 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5.4 超过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现场监理期限的监理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超期一月 5 5.1以内(含一个月)的,免收超期期间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减期一月以内(含一 个月)的,不扣减期间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超期/减期一月以上的,甲、乙双 方另行协商相应增加/扣减的监理服务费。 6 6.1 6.2 合同价款支付: 付款方式: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 的其他服务业专用发票。 6.3 付款比例: 6.3.1 每部分的监理人员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监理费总价 的
%作为预付款; 6.3.2 每部分施工至±0.00,且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 分监理费总价的%,此时该部分的预付款转为该部分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6.3.3 每部分施工至主体封顶,经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主体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6.3.4 每部分设备安装、总平工程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 费总价的%; 6.3.5 每部分工程竣工并经政府部门综合验收通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备案,双方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 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85%同时扣除《财务决算书》中乙方应缴纳(含甲 方代扣部分)的款项; 6.3.6 每部分内部验收一次合格(移交客户部分合格率为90%)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 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该部分结算总价的95%; 6.3.7 每部分工程交房后6个月内,监理范围内无质量投诉,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该部分余款。 6.4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或办理结算过程或结算办理完毕中,根据审计初审结 果或甲方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乙方同意在甲 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款项,乙方逾期退还的,应向甲方 支付该笔款项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7 7.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及管理。 7.2 7.3 7.4 甲方应及时确认乙方报送的方案及文件。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关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配合。 甲方有权享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检验评定标准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理。 8 8.1 8.2 8.3 乙方须全程参与配合验收(含分户验收)相关事宜。 严格按《监理规划》和甲方批准的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对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作。 8.4 8.5 8.6 对本工程项目按甲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监理。 按“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监理宗旨对项目进行监理。 及时对承包商提交的相关资料(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明等)进行确认。具体 的确认时限详见相关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8.7 监理工程师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甲方发现其监理不具备协议约定的资质将视 为违约。 8.8 项目常驻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周(总监理工程师在 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周),且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驻地监理工程师如因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应提前告知甲方代表,并由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适当的临时调配,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8.9 8.10 组织召开现场例会,编写和发布例会纪要。 按协议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开展 工作,并接受甲方每月一次的考核。 8.11 乙方应在施工单位请款报告上签字确认,确认时限详见附件1《 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8.12 乙方在本工程的保修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会同甲方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及其他遗留问 题。 8.13 8.14 8.15 乙方保证每月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乙方监理部所有人员与甲方一起统一签字上班。 乙方有权享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协议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9 9.1本次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9.2 乙方未全部完成附件1规定的监理工作,应减收相关部分的监理费。造成损失或 工程延期的,还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3 乙方工作人员与承包方、分包方、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串通,恶意损害甲方 利益的,按实际损失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3的监理人员名单组建本项目监理班子,并对监理人员的资质 及经历的真实性负责;如名单中的监理人员未到岗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名单中的监理人员或名单中监理人员的资质、经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 乙方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无故旷工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9.6 9.7 乙方未执行每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乙方对施工单位放纵,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未跟上工程进度而冒险施工,乙方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元/次;由此引发上级主管部门或媒体通报,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次。 9.8 乙方未在附件1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理工作,每发现一次按下列方式处Z: 9.8.1 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8.2 造成经济损失但未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 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8.3 造成经济损失并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 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9 甲方组织内部验收时发现的渗漏(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防水渗漏),每出现 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有旁站要求的重要关键部位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未进行旁站监理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 9.10 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中户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5%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5000元整。 9.11 乙方未按附件1规定实施监理工作,未发现或及时发现工程中的安全、质量隐患 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按下列方式进行处Z:篇四: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 工程监理 合同文件 甲方:
乙方: 订立时间: 年
日 订立地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
万平米,其中二期面积约为
万平米,本合同签订面积为
工程面积( 以上面积按报建面积为准)。 监理范围: 1& ,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所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万O(最终面积以甲方报建审批面积为准); 2&、 装修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水电工程、房建工程、综合管线、弱电工程等 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作。 3&、按照过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 施工准备阶段 b) 施工阶段 c) 工程竣工后的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4&、按照工程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 土方及边坡(基坑)支护工程 b) 基础工程 c) 建筑(结构)工程 d) 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强、弱电)、煤气、消防、设备安装、室外道路、电梯安装工程、配电房安装工程、甲方分包工程、小区配套工程 e) 室外工程: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其他附件等资料 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若乙方与甲方合作愉快,则在后期工程合作单位的选择上优先考虑乙方。 六、监理期限: 1、年月日止,以上监理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的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2、 如果在以上的监理期限内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免费提供3个月的监理服务,超出3个月则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时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单位义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组成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内,监理方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业务。 业主义务 第九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以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单位员工的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篇五: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装、装修装饰、设备、智能化、园林绿化、附属工程等。总建筑面积共计
m2。 4、工程暂定造价:。
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
日,交工验收与保修责任期阶段监理
个月)。本合同计划自
日开始实施(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监理服务费用 1、本协议按下述方式计价: 按固定单价
元/ m2进行结算,支付监理费时,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上述价格为包干价,应包含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技术服务、保险、利润、税费、管理等费用,并包含本征询合作及备案所需全部费用),固定单价或费率将不会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动等)变动而调整。协议价款暂定为
元)。 第四条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组成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所有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上述文件或书函之间有含糊或矛盾的地方时,一切解释以日期较后的文件为准;日期相同的,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
乙方向甲方: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资质及能力履行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国家、行业相关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以使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实现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按合同约定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 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停工、复工审批单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均需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乙方对其工作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因项目而产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负责。
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计划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方另行签订补充。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地 址:
地 址: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或其合法继承或其合法受让人。 3、“监理人”是指受委托提供监理服务、承担监理责任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并代表乙方履行(本文来自: 池 锝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甲方是())本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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