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执业助理医师证,如果进执业医师初级职称称需要考什么试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查询编号:
来信的详细情况(编号:6-546073)
受理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时间:
来信主题:
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是否直接可以认定为医师初级职称?
来信内容:
我于2012年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请问有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否直接可以直接认定为医师初级职称?职改部门还要颁发医师初级职称的证书吗?若要聘任为医师初级职称,还需要考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吗?
来信已转受理单位,正在处理中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贵网友你好,医师资格证书就是初级职称证书,取得之后,即可聘任为初级职称岗位,聘任只审核职称证书的真伪,不需要考计算机和英语,感谢你对人社部门工作的关注!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襄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Copyright (C) 2012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执业医师是什么职称-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 信息中心 >
执业医师是什么职称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3:17:31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执业医师是什么职称”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执业医师是什么职称”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执业医师是什么职称,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主治医执业医师只是个资格。毕业实习一年后才能报考。还要考英语和计算机、副主任。道路挺漫长的、主任才是职称。住院医。希望能给你参考
相关文章:
最新添加资讯
24小时热门资讯
Copyright ©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学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请问考上助理医师还需要考“医师”职称么? - 职称与晋级考试版 - 爱爱医医学论坛
查看: 2213|回复: 6
请问考上助理医师还需要考“医师”职称么?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 && &&&我已经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执照了!是不是还要考“医师(初2)”的职称呢?
阅读权限130
Originally posted by 刀下留情 at
& && &&&我已经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执照了!是不是还要考“医师(初2)”的职称呢?
&初2&!!!你还真会形容.
考了助理后,根据学历相应年限报考执业医师.
取得执业医师才有处方权!
考了助理,就相当拥有医士职称,考过执业医师就同时具有医师职称了。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职称考试(士及师)与执业医师考试(包括助理)合并为一。不需,也不再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考试。护士则相反,得参加职称考试,而取消了执业考试。
那医士职称该由那个部门发放?
阅读权限150
Originally posted by qinhao911 at
那医士职称该由那个部门发放?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就相当于取得医士职称。
只要去卫生局注册。
既然考了助理,就相当拥有医士职称,考过执业医师就同时具有医师职称了。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职称考试(士及师)与执业医师考试(包括助理)合并为一.为什么我报名是卫生局还要医师职称证只好弄个假的才报上名.我弄不明白既然考过执业医师就同时具有医师职称,那么医师职称证由谁发呢?卫生局?人事局?单位?
阅读权限130
理解错误。通过了执考只能说明符合聘任为相应职称的条件,并不说考过了执业医师就是医师职称。拿医师为例,通过执考取得医师资格必须单位聘任你为医师职务才有医师职称。在以前聘任了相应职称后人事局会下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证,这就是职称本本了,可现在已经很多地方都取消了。
Powered by取得执业 医师 证后,是否考初级(师)、 医师 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证后,是否考初级(师)、医师职称?医院要考怎么办!可以考中级吗?时间几年?很多人都不清楚!】
licong2574:
拿到执业医师证后如果你要你们本地区或者省里的中级就要先到人事局报考初级职称。如果你报考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中级职称的话就不需要考初级。只要你学历和工龄以及执业医师证符合规定就不用考初级职称。这个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都有介绍的。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文字、视频等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大家学习与交流。相关内容如涉嫌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请向本站发送有效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反馈邮箱&&&&。
学生服务号
在线咨询,奖学金返现,名师点评,等你来互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临床助理执业医师考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