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学金多少学业奖学金少找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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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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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14〕42 号文件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z2013{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z2013{21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表现良好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分别下达、分别评定,不得互相挪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职能
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中心)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5-9 人组成。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除须符合本细则第
四条规定外,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学习刻苦认真,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异;
3.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 申请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期内。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与程序
(一) 评定标准
1.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获得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
2. 硕博连读预备生、硕博连读生正式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后,三年均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
3. 同一专业内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
4、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到该专业的学生
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
(二) 评定基本程序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 月发布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并下达各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2. 学院(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名单;
3. 各学院(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与程序
(一) 评定标准
1.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2. 因考核未通过的硕博连读预备生,从预备阶段退回到原硕士专业,其第三年学业奖学金为硕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 评定基本程序
1. 新学年开学一周以内,各学院(中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新学年开学后第三周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
3. 学院(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4. 各学院(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设置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
生两个类别:
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
年10000 元。
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额度(元/年)
比例(第一年)
比例(第二/三年)
学硕以及法硕(非法学)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南财经大学2014 级及以后研究生,2014 级以前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沿用2012 年公布的《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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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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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国家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学院自筹资金、相关科研项目经费和社会定向捐赠等经费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奖学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全日制脱产就读且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硕士单独考 试、强军计划、国防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项目招收的研究生。
第四条 自2014年9 月1日起,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标准如下:&
标准(单位:元)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学校划拨一定资金给各学院用于设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覆盖面和评定发放办法,并向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报备。
第六条 2013级及以前入学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全额补贴培养费。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请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公机构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所)成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 7 人,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所)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研究生教务干事任秘书,根据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年考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年考核程序:
1.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将上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资格名单下达各学院(中心、所);
2.各学院(中心、所)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考核情况,更新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3.各学院(中心、所)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将获奖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获奖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
4.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中心、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审定的获奖名单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办学创收渠道为本学院研究生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纳入学校学业奖学金体系。其资助的研究生对象、人数和额度由学院确定并通过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从其主持的相关研究项目经费中在符合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学业奖学金,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费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向社会各界积极筹集对学业奖学金的捐助。 社会捐助的学业奖学金纳入学校学业奖学金账户。捐助方可指定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范围和额度并可依一定程序给予冠名,经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业奖学金,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有权追回奖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追究的;
(2)在学术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被认定应取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并经批准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若累计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可在下一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南发字〔2013〕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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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按博士奖学金和硕士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研究生综合测评
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G)包括基本素质(G1)和学习、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G2)两部分。
第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
1.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3.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
4.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5.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科技竞赛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公式:G1=G1&&60%+G1&P&40%,其中,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100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1&;辅导员根据该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评分,满分100分,其评分结果为G1&P。
第七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1.基本素质测评五个组成部分中有三个及以上不合格者;
2.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4.无特殊原因而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5.在学生公寓各项检查评比中综合成绩不合格者;
6.参加学术讲座和科技活动次数未达到培养单位规定者;
7.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8.在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
第八条&学习与科研实践能力测评
学习与科研实践能力测评含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和科研实践成果测评两部分。其计算公式:G2= G2&&Q1%+G2&P&Q2%+ G2&P&&Q3%,其中,Q1、Q2、Q3分别为G2&、G2&P、G2&P&所占权重,其值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不同学科情况自行确定,。
1.课程学习成绩(G2&)
G2&为研究生第一学年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
式中 Xi&&参加测评的每门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形式);
Yi &&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n&&参加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公式中的测评课程为第一学年内选修的课程;重修课程等成绩不计入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G2&按学年计算,以其实际数计入总分。如有测评范围内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则视为该生学习与科研能力不及格。
2.科研成果测评(G2&P)
科研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测评学年内通过自身努力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和参与课题等科学研究。科研成果应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科研成果测评采用加分办法,分项累加实际得分(G2&P),具体加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3.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测评(G2&P&)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三次评审时进行实践环节测评,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审为一等奖学金其实践环节必须为优秀,不合格者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在科研成果测评和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去全部加分,并不得参评奖学金。
第十条&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研究生综合测评的最终得分(G)由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得分加权得出,计算公式为:G=G1&20%+G2&80%。根据G值高低、获奖比例确定相应等级奖学金。
基本素质测评(G1)作为先进个人评选和奖学金评审的基础依据,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和奖学金评选;学习与科研实践能力测评(G2)作为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不同类型研究生在不同学年,其G2计分方式及权重可根据学科情况由培养单位自行制订。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奖励等级、比例、标准及条件
1.奖励等级、比例及标准:
第一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50%、30%,奖励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3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7000元。
第二学年,只设三等奖,获奖比例可达100%,奖励标准为:
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为13000元、7000元。
第三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20%、50%,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
2.评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基本素质测评在合格及以上;
(5)学位英语通过;
(6)第一学年奖学金参评者,须按要求完成本人学习计划内的课程且各门课程成绩均&60分,并按培养单位要求完成学年内培养环节各项任务;
第二学年奖学金参评者,须按培养单位要求完成学年内培养环节各项任务;
第三学年奖学金参评者,须按要求完成学校、培养单位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学位论文均符合申请博/硕士学位条件。其中,一等奖学金参评者,其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盲审&成绩必须满足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评条件,各培养单位将初选获奖名单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由江苏大学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出第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及等级。
第十二条&获得学业奖学金者,可同时按条件申请其他研究生国家及校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审。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2.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综合测评;
3.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个人申请;
4.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整理汇总本单位研究生评奖基础材料。成绩汇总单、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分别由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导师和辅导员核准,并签字、盖章。
5.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奖学金评审建议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6.学生工作处会同研究生院审核后,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7.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勿滥。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反映,培养单位在受理后及时做出处理。学生对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其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细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江大校〔号)相应规定适用于2012级和2013级研究生,并于2015年12月自动废止。当前位置:
> 详细内容
关于开展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kzxgz2011 时间:日 09:32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1号)的文件精神,现开展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
成立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分配奖学金指标,统筹协调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争议事项。主要由学院主要领导、各系主任、研究生工作行政管理人员以及1名研究生代表(当届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二、奖学金种类及指标说明
(一)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
(二)硕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生。
三、申请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三)强军计划、少骨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
(四)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且符合申请年限要求。
四、评审要求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上一学年度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一年;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5、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有课程不及格;
8、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9、未遵守相关协议违约者;
10、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行为。
(三)2014级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根据其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和思想道德情况、科研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免试研究生优先享受高等级奖学金,其余学生根据奖学金剩余指标及学生综合排名情况,确定奖学金等级。
(四)申请者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前(博士2014级)、2014年10月10日前(硕士2014级)将填写好的《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此表需正反打印,由导师签字后以班为单位交至南一楼310辅导员处,院系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研究生应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认真总结自评,详实填写。
(五)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的条件、资格、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档案及注册情况严格审查,评定结果在研究生中公示3天,听取意见。
(六)每位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必须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附件三),明确各自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各方签字后交各研究生院办公室盖章后,协议各方存档备案。
&&&&&&&&&&&&&&&&&&&&&&&&&&&&&&&&&&&&&&&&&&&&&&&&&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
&&&&&&&&&&&&&&&&&&&&&&&&&&&&&&&&&&&&&&&&&&&&&&&&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11年7月制定,2014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大陆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每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六条& 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指标分别核定。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一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培养单位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人数超过当年硕士新生人数30%的,按实际接收人数下达一等奖指标。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起评等级为二等,二等奖不占培养单位相应等级指标。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因“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
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科研积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科研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为依据。
第十八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项加权确定获奖等级,具体参见《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附件)。加权系数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各培养单位在制定评定细则时应予充分考虑并予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二十条& 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2)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校管理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管理办公室每年9月上旬向各培养单位下达下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以网络等形式公示5天。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于每年9月下旬报送校管理办公室,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完成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培养单位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经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学校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诉由校管理办公室代为受理,提交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答复。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由校管理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组成,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2014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研究生适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南大研字[2011]15号),该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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