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纪检委有个叫王建国的吗?年轻时在新疆兵团网的,请问有人知道吗?

内黄县委王建国书记批示后公安局纪检委关于蒋秀章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答复我不服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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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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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量刑】
【解释】本条是对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以上司法解释,
公安领导及办案人员没学过这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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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67172,
40.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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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民法院判处蒋秀章有期徒刑八年.
张春印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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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一)重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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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我家房2010年开始拆迁,因拆迁不合理,未征,我想问我家房能按2014年拆迁新政策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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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天悦龙庭小区门前乌鲁木齐市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高-052)天津路街道东方社区, 旁连盖四个治安执法岗亭, 其中有建在燃气管道上,三个治安临建房已经高价出租 这排临建房很影响市容 我们小区居民出行很不方便 而且是很形象的店外店 希望有关领导重视 这排临建房离博览中心很近 尽快搬离一个合适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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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沙湾县塔城地区沙湾县居民,我家在沙湾县世纪大道市中心房屋拆迁已6年了至今未改。难道一直不解决吗?望张书记给我们给个说法。赵书记耽误你的工作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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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您好,我是昌吉市拆迁户,政府拆迁不安法规,条例执行,有房少赔,无房多赔,无公示,人民强烈要求自冶区纪检委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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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959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边疆建设,投身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默默奉献40年。现已72岁高龄,至今未享受国家任何福利分房政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和在市委、市政府民生建设年积极推行中,将要被迫流离失所、流落街头,无处安身立命。这是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精神相抵触和违背的,也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也是与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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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党的书记,人民政府主席我是昌吉市解放路一名得有,脑梗,脑萎缩,心脏病,居民,今年政府拆迁,不按自治区拆迁条例赔偿,评估,赔多少均它们说了算,商品房每平方米6000多,拆我们房每平方米3000元领导们这合理吗?这如同抢劫,自治区主席颁布的条例有法律效力吗?地方政府为何要这样对百姓,求求领导在百忙中过问,给百姓活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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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昌吉市解放路居民,今年拆迁百姓房屋不按自治区拆迁条例赔偿,而且评估公司也是它们单方面找的,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6000多而绐赔偿3000多,这合理吗?
爱美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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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反应一下,石河子市136团小拐2005年的砖混结构一砖到顶的房子,(双坡型房顶高处4.6米,坡低3.2米)主房.62.7平米,附房27.9平米,围墙内院子面积64平米,目前计划拆迁,可是补偿合计32000元。拆迁办把砖混结构非要要是砖木结构,主房每平米按320元赔偿,附房按290元一平米,我看新疆最新的土地补偿办法是让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赔偿不能低于原有居住水平,为什么在石河子136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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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财产遭到非法的践踏,毁坏,我们的生命,健康受到无情的威胁。以下,是本次事件的经过:
一、房屋权属
我们是兵团第四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四建”)的职工,1986年七道湾乡七小队同意将他们的一块土地39970.00平方米转让给兵团四建,兵团四建付给七小队3.1万元,每平方米不到0.8元,兵团四建购置土地后,组织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四次,其中87年盖了六栋(我们属于这一批),每房集资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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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春贤书记:您好。
我们于与新疆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国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我们的房子是旧房改造属新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其中一项已经协定了每位搬迁者的住房面积。我的是86平米(根据旧房子的面积加补偿的面积为66平米,自己又6000/平米买了20平米),可当今年房子盖好后,在交钱时房产商说又增加了5.4平米,让我再交6000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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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书记:
我是乌拉泊村的村民,我对政府实行的水源地保护政策有疑问请您解答?
这次搬迁是因为保护水源地但是不征购耕地,继续耕种土地就不可避免要使用农药化肥就会对水源造成污染,这不是自欺欺人吗?还有给我们盖的安置房质量奇差且价格很贵,说是因为各种原因才涨的价,但07年因为修路搬迁了部分村民那时的房价才12万不到,不能只涨新房不涨我们的房价格吧?现在就是在给我们卖房呢!已经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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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农民工,经过多年打拼。在三厂附近217国道旁修建一汽车修理部,因政府用地通知拆迁。拆迁办以土地证是临时的为由拒不赔偿一分钱。难道我用打拼多年的钱修建的房子就一分不值吗,就这样20多万钱随着推土机的嗡嗡打了水漂,政府不赔偿一分钱,请问天下的父母官,民权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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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党政领导!我是齐满镇巴扎村的农民。我家1998年被村委会强迫拆掉了,而且砍掉了好多树林。村委会及镇政府年年哄骗了我们就这样过去了好几年,而事实情况编造红眼过去了。可是,至今没有给任何赔偿,反而,被辱骂了。望贵领导帮助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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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书记你好:
我叫王春来,现年77岁,是奎屯农七师一建老退休工人。本人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于1958年在河北老家参军,1964年转业到新疆支援边疆建设,1966年在奎屯市湖蓝布拉克21栋7号落户居住至今。当时60年代刚到新疆的夫妻二人觉得有单位能分到两间平房就很高兴了,随着儿女的增多房子根本住不下,后来自己自力更生在旁边又加盖了几间房子分给儿女住直至长大结婚生子都是在老房子生活至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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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自治区党委书记:我是新疆哈密市西郊农场的农民。我们家来这里快二十年了,一直种菜棚,收入不高但吃饭没有问题。可是自从我们家门前扩建新民六路后,这七年多时间我们就种不成菜了,因为没有水,他们把水渠挖断了,然后说地方要征收,字也签了,就是没有赔偿。我们一家人都到处打工,我爸去年出车祸骨折,现在什么也干不了,我妹妹从小就有病,一年四季吃药,还要一个人专门照顾她。我们现在不知道怎么过了。请问尊敬的党委
wangqianz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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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来自新疆奎屯的市民,我家奎屯三公里半的住房,在一夜之间被汽贸园的人给拆了,家中物品全部消失;报警后寻找汽贸园负责人,慌称不在,否认拆房子;去年我家老人一直在这房里居住,汽贸园的工人就在房后进行违规操作,在我家房顶以及高空作业,危险度极高,所以在冬天将老人接到市区居住,可就在一周前的一夜间非法进入我家房屋将其拆毁;我们要讨教个说法,可是报警后也未见到相应的处理,真心部想说他们是和
luzo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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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书记您好:
本人是伊宁市塔什库勒克乡塔什库勒克村一组村民,我的土地已被伊宁市政府卖给了开发商并且已经盖了商品房,因为补偿款太低,我没有同意,到现在我没拿到一分钱。由于伊宁市在2012年年初开发南片区征用我们的农用耕地,我们并不反对,市政府下达了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村里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剥夺了村民的人权,乡镇府没有提取村民的意见,征收了农民的土地,我的土地没有签任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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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雅玛里克山棚户区改造片区的住户,我们房子拆完后 合同也签了,
我属于沙依巴克区管辖范围个人感觉工程进度很慢,今年有盖好的楼 。应该轮不到我们(因为我们签合同比别人晚一些),
政府棚户区改造是好事但是大家等盖房子周期时间太长,
每人每月100元钱根本就不够租房,
希望市上和自治区有专人管理下 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质量(不知道工程质量如何), 希望我的建议对大家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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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自治区党委书记您好
我将张学林 是若羌县的老百姓,本人有一套位于在胜利路中国地税及对面的商业用房全面积700平方,其中包括一栋带有地下室的三层小楼房,楼房面积459平方。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需要拆除此房。本人响应政府号召第一位和政府签了拆迁合同,政府自愿赔偿住房164平方,门面房160平方门面位原址,签约时间为日至今已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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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记您好,我是一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于新疆兵团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巴楚客运站。我站在2012年9月份接到了政府的搬迁通知,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我站的上级部门,巴楚县住建局在2013年1月份又下达了搬迁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巴楚县相关部门以及开发商与我站上级部门协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成共识。随后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韩城给我站领导打电话催促我站搬迁,并叫嚣如不搬迁则让我站在巴楚县消失!!内黄县委王建国书记批示后公安局纪检委关于蒋秀章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答复我不服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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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量刑】
【解释】本条是对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以上司法解释,
公安领导及办案人员没学过这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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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印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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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一)重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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