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期商务备案人员名单名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当前位置: >
我国加入WTO的权利与义务简表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江西政府法制2002第3期 总第191期
&&&& 编者按: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中文参考译文已经翻译完成,并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上披露,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将于近期以公报形式正式对外公布。由于法律文件内容较多,专业性较强,为了便于领导同志简明扼要地了解我国加入WTO的权利与义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整理了有关表格。现予转载,供参考。
&&&& 中国加入WTO权利简表
&&&& 标题内容简述一、享受非歧视待遇加入WTO后,我国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现行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将取消或逐步取消,包括:
&&&& 1、美国通过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
&&&& 2、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我国维持的与WTO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中国加入WTO后5―6年内取消(见附表);
&&&& 3、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数量限制应在2005年取消。加入WTO后,我国将充分享受WTO框架下纺织品逐步自由化的成果;
&&&& 4、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我国维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我国加入后15年内取消。美、欧根据其国内立法现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为由,采取替代国的办法,更易于裁定倾销的存在。谈判中美、欧承诺将在我国加入后15年内取消这一作法。二、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加入前,我国作为观察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加入后则将充分享有正式的权利,包括:
&&&& 1、全国参与WTO所有正式、非正式的理事会、委员会会议,维护自身利益;
&&&& 2、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于包括美、欧、日、加等重要贸易伙伴在内的其他WTO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质询和监督,敦促其他成员履行多边义务;
&&&& 3、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4、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避免在与欧、美等发达成员的双边较量中陷入被动;
&&&& 5、参与制订多边贸易规则,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是我国加入WTO的目标。加入后,我国将能够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和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
&&&& 6、对于现在或将来与我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如俄罗斯、越南等,可通过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关系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包括促其取消对我实施的不符合WTO规则的贸易和投资限制措施,扩大我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三、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WTO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包括:
&&&& 1、在保障措施问题上,享受10年的保障措施使用期,在补贴问题上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即在该标准下其他成员不得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
&&&& 2、保留了对农业提供特定支持和非特定支持的权利,两项支持可各占农业生产总值的8.5%,而且基期采用相关年份,而不是用固定年份,使我国今后的农业国内支持有更多的增长空间。与此同时,还可以使用WTO《农业协定》所规定的“绿箱”国内支持,无补贴数量的限制;
&&&& 3、在争端解决中,可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
&&&& 4、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成员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但发展中国家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目前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国内标准的比例不足40%,但通过加入谈判保留了这一发展中国家权利,为我国今后根据自主计划采用国际标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四、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经过谈判,保留了对国内产业提供与WTO有关规则相符的补贴的权利,并在加入议定书附件5中列明,具体包括:
&&&& 1、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
&&&& 2、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 4、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 5、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 6、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 7、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
&&&& 8、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
&&&& 9、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
&&&& 10、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
&&&& 11、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 12、对特殊产业部门提供的低价投入物;
&&&& 13、对某些林业企业的补贴;
&&&& 14、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 15、对废物利用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16、贫困地区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 17、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 18、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 19、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等补贴项目。五、利用国营贸易实施进口调控国营贸易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管理手段,但需要进行谈判,在加入谈判中,我国保留了对粮食(小麦、大米、玉米),植物油(豆油、菜子油、棕榈油)、糖、棉花、化肥、原油、成品油、烟草等8大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并在加入议定书附件2A中列明。六、维持国家定价的权利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并在加入议定书附件4中列明,包括:
&&&& 1、对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等公用事业以及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等服务保留政府定价的权利;
&&&& 2、对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等产品和运输、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和租用、医疗服务等服务保留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 3、在向WTO秘书处作出通报后,可增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七、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了对鳗鱼苗、铅、锌、锡、锑、锰铁、铬铁、铜、镍、铝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并在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列明。八、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现行体制下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九、获得开放市场和法规修改的过渡在加入谈判中,我国争取到了实施承诺的过渡期,包括:
&&&& 1、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到2008年;
&&&& 2、对农产品和化肥的关税配额实施期分别到2004年和2006年;
&&&& 3、逐步取消400多项WTO成员已不再保留的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等),最迟可在2005年取消;
&&&& 4、服务贸易承诺在加入后1―6年内实施;
&&&& 5、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一些措施,将保留1年的过渡期,以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进口烟草实施单独许可证方面,将有2年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施国民待遇;
&&&& 6、在放开贸易权(外贸权)方面,享有3年的过渡期。十、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我国在谈判中保留了对服务贸易进行有条件、分步骤、自主开放的权利,特别是对核心服务贸易部门的控制权,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并根据WTO规则及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
&&&& 1、电信:只允许合资形式,外方不得控股;开放时间和地域上享有一定过渡期;所有国际长途业务必须通过中方电信主管机关控制的国际出入关口进行,以保持对信息流的管理和控制;
&&&& 2、银行:限制外资银行同城营业网点的数量,控制外资银行的业务量,避免出现在本币业务开放后存款大量向外资银行流失的风险。在5年的过渡期后才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本币业务,以便国有银行有时间作出必要调整;
&&&& 3、保险:只允许设立合资寿险公司,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申请设立营业机构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超过30年的历史经营经验、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等;
&&&& 4、证券(资本市场):不允许外资从事国内股票(A 股)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33%;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5、音像服务:不允许外资公司在中国生产任何音像制品,只允许成立中外合作企业销售我主管机关审查过的音像产品,以保证我国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权;
&&&& 6、分销服务:对一些敏感的重要产品保留了实施限制的权利。如烟草、盐不许外资经营;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和其他指定经营产品,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资控股;
&&&& 7、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只是一个允许的概念,我们保留了对外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
&&&& 附表:
&&&& WTO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
&&&& WTO规则不符措施取消时间表
&&&& 国家产 品 类 别措施取消时间阿根廷纺织品和服装、非体育专用鞋、玩具配额、从量税配额将于日前取消;超过35%从价税水平的从量税将于中国加入后5年内逐步取消欧盟鞋靴、瓷餐具和厨房器具、陶餐具或厨房器具配额日前取消,过渡期内承诺一定比例的增量匈牙利鞋靴、服装数量限制日前取消,过渡期内承诺一定比例的增量墨西哥自行车、鞋靴、纺织品、服装、玩具、五金制品、陶瓷餐具、有机化学品、电器设备等反倾销措施中国加入后6年内,现行反倾销措施不受《WTO协定》和议定书规定的约束;6年后,受《WTO协定》和议定书规定的约束波兰打火机、鞋靴、电熨斗反倾销税、保障措施2002年年底前使反倾销税条例《WTO协定》、2004年年底前逐步取消保障措施斯洛伐克鞋靴数量限制日前取消,过渡期内承诺一定比例的增量土耳其鞋靴、瓷餐具和厨房器具、陶餐具或厨房器具数量限制日前取消
&&&& 中国加入WTO义务简表
&&&& 工作组报告书和议定书中关于WTO规则的承诺
&&&& 标题承诺内容简述1.国民待遇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对目前仍在实施的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2.贸易制度统一实施承诺在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WTO成员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就贸易政策未统一实施的情况提请我国中央政府注意,有关情况将迅速反映给主管机关,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主管机关将依据我国法律可获得的补救对此迅速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3.透明度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加入WTO后设立“WTO咨询点”。在对外经贸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草案,并允许提出意见。咨询点对有关成员咨询的答复应该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也将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信息。4.司法审查承诺在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包括最初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上诉的选择权。5.外贸经营权(贸易权)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在登记后都有权经营除国营贸易产品外的所有产品。同时我国还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目前享有部分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注:贸易权仅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不同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取决于我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承诺)。6.国营贸易我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等8种产品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只限于有限数量的国营贸易公司专营(即由政府指定的公司专营)。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另外,植物油(豆油、菜子油和棕榈油)的国营贸易管理在日取消。承诺遵守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国营贸易公司按照商业考虑经营,并履行有关通知义务。7.非关税措施承诺按照WTO的规定,根据议定书附件所列时间表,将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在日之前全部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8.进出口许可程序承诺遵守并执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9.国家定价保留对目前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继续实行国家定价的权利,具体定价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在议定书附件当中。承诺除非特殊情况,不再增加国家定价产品和服务范围的特殊情况。10.出口补贴承诺遵守WTO《补贴协定》的规定,取消被协定禁止的出口补贴,并通知协定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11.海关估价承诺遵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不再以“最低限价”和“参考价”作为估价的手段。12.标准与技术法规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承诺在加入后18个月内,国内所有合格评定机构既可以对国产品又可以对进口产品提供合格评定的服务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承诺加入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作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的企业双方通过谈判议定。14.特殊保障条款WTO成员承诺在我国加入后12年内完全取消在我国出口对其造成市场扰乱时,只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单方面限制的歧视性做法。该条款规定,如我国出口产品激增对WTO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市场扰乱时,双方应磋商解决,如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中国的进口产品造成此种情况并有必要采取行动时,我国应自行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范围内,对中方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WTO成员在采取该条款时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和标准,并进行公告,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如采取临时性措施则不能超过200天。15.反倾销条款WTO成员承诺在我中国加入后15年内完全取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非市场经济”的做法。在此过渡期内,仍可以对我国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然而,只要中方企业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WTO成员也应按WTO反倾销协议行事,采用中国国内生产成本。该过渡性条款的模式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同时,在报告书中就引用该条款的标准、定义和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16.纺织品条款在2005年至2008年,如我国的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扰乱,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在日之前,WTO成员不能对我国纺织品同时使用特殊保障条款和纺织品条款。17.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国加入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我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中方有权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质询,要求削减。18.政府采购承诺在政府采购中遵循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在加入后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观察员,跟踪有关活动,一旦条件具备,尽快开始加入谈判。
&&&& 关于关税配额的说明
&&&& WTO《农业协定》规定,成员必须为农产品提供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即关税配额。这仅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进口义务,进口多少取决于进口国的实际需求。比如1995年泰国解释没有完成大葱配额量的理由是国内没有需求,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不仅没有进口,还出口了1万吨。WTO成员的关税配额完成率约为62%。
&&&& WTO《农业协定》还规定,关税配额量应不低于1986年―1988年(基期)的平均进口量,如这一进口量不足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则应达到3%,此外还要承诺一定的年增量。对新加入成员则要求以近三年为基期。
&&&& 谈判中,我们争取到以1995年―1997年作为基期计算关税配额量(1997年进口较少),打掉了美、欧等要求以进口高峰1994年―1996年为基期的要价。
&&&& 关税配额产品清单
&&&& 大类商品商品名称监管条件详细说明一、粮食小麦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90%2、关税配额2002年:846.8万吨 2003年:905.2万吨 2004年:963.6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1%至10%不等;
&&&& 配额外税率:71%降至65%玉米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68%减至60%2、关税配额2002年:585万吨
&&&& 2003年:652.5万吨
&&&& 2004年:720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1%至10%不等;
&&&& 配额外税率:71%降至65%大米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
&&&& ――中短粒大米:50%
&&&& ――长粒大米:50%2、关税配额――中短粒大米:
&&&& 2002年:199.5万吨
&&&& 2003年:232.75万吨
&&&& 2004年:266万吨
&&&& ――长粒大米:
&&&& 2002年:199.5万吨
&&&& 2003年:232.75万吨
&&&& 2004年:266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1%至9%不等;
&&&& 配额外税率:71%降至65%二、植物油豆油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34%减至10%,2006年取消国营贸易2、关税配额2002年:251.8万吨
&&&& 2003年:281.8万吨
&&&& 2004年:311.8万吨
&&&& 2005年:358.71万吨
&&&& 实施期:2005
&&&& 配额内税率:9%
&&&& 配额外税率:52.4%降至19.9%
&&&& 2006年9%单一关税棕榈油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34%减至10%,2006年取消国营贸易2、关税配额2002年:240万吨
&&&& 2003年:260万吨
&&&& 2004年:270万吨
&&&& 2005年:316.8万吨
&& &&实施期:2005
&&&& 配额内税率:9%;
&&&& 配额外税率:52.4%降至19.9%
&&&& 2006年9%单一关税菜子油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34%减至10%,2006年取消国营贸易2、关税配额2002年:87.89万吨
&&&& 2003年:101.86万吨
&&&& 2004年:112.66万吨
&&&& 2005年:124.3万吨
&&&& 实施期:2005
&&&& 配额内税率:9%;
&&&& 配额外税率:52.4%降至19.9%
&&&& 2006年9%单一关税三、食糖食糖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70%2、关税配额2002年:176.4万吨
&&&& 2003年:185.2万吨
&&&& 2004年:194.5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20%至15%;
&&&& 配额外税率:60.4%降至50%四、棉花棉花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33%2、关税配额2002年:81.85万吨
&&&& 2003年:85.625万吨
&&&& 2004年:89.4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1%;
&&&& 配额外税率:54.5%降至40%五、羊毛羊毛1、指定经营加入后3年内取消2、关税配额2002年:26.45万吨
&&&& 2003年:27.575万吨
&&&& 2004年:28.7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1%;
&&&& 配额外税率:38%毛条1、指定经营加入后3年内取消2、关税配额2002年:7.25万吨
&&&& 2003年:7.625万吨
&&&& 2004年:8万吨
&&&& 实施期:2004
&&&& 配额内税率:3%;
&&&& 配额外税率:38%六、化肥一磷酸氢
&& &&一尿素
&&&& 一氮磷钾
&&&& 三元复合
&&&& 肥(NPK)1、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比例:仅就所承诺的TRQ准入量而言
&&&& 一磷酸氢二铵:90%降至51%(9年内,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
&&&& 一尿素:90%
&&&& 一氮磷钾三元复合肥(NPK):90%降至51%(8年内,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关税配额一磷酸氢二铵();
&&&& 最初:540万吨;最终:690万吨;
&&&& 实施期:加入后6年
&&&& 配额内税率:4%,配额外税率:50%
&&&& 一尿素():
&&&& 最初:130万吨,最终:330万吨;
&&&& 实施期:加入后6年
&&&& 配额内税率:4%,配额外税率:50%
&&&& 一氮磷钾三元复合肥(NPK)():
&&&& 最初:270万吨;年增率:5%;
&&&& 实施期:加入后6年
&&&& 配额内税率:4%,配额外税率:50%
&&&& 一、关税总水平年份关税总水平工业品平均农产品平均.721...718..617..815..315..315..315..1二、小汽车降税情况年份基础
&&&& 税率年年年年
&&&& 7月1日3升以下70% 63.5% 51.9% 43.8% 38.2% 34.2% 30% 28% 25%& 3升以上80% 77.5% 61.7%50.7%43%37.6%30%28%25%注:3升以下和3升以上小汽车现行实施税率分别为70%和80%。
&&&& 主要产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 (本附表根据议定书附件3制作,有关承诺应以附件3的内容为准)
&&&& 配额类别单位最初配
&&&& 额量/额年增率取消时间(日历年1月1日)1成品油百万吨16.年2氰化纳百万吨0.年3化肥百万吨8.915%2002年(部分加入时)4天然橡胶百万吨0.年5汽车轮胎百万条0.年(部分加入时或2004年)6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28615%摩托车2004年,零部件2003年7汽车及关键件百万美元600015%小轿车2005年,其他车辆2004年,关键件加入时或2003年8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百万美元28615%加入时或2002年9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年10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百万美元3815%加入时或2002年11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百万美元年12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百万美元32515%加入时或2002年13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百万美元年14照相机百万美元年15手表百万美元年
&&&& 服务贸易承诺简况
&&&& 服务部门承诺情况电信增值电信和寻呼:加入后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基础电信: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其它业务6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所有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由中国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入口局进行。银行加入时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外汇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逐步在全国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本币服务。
&&&& 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保险加入时,允许设立外资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寿险公司;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非寿险公司;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4年内取消强制分保要求;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证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比例达到49%。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33%,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音像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以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和录像带的出租。允许每年以分帐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允许外商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分销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佣金代理及批发服务(盐及烟草除外)和零售服务(烟草除外)的地域、股权、数量限制,取消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的所有限制;加入后5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分销领域的所有限制。但销售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产品的连锁店,如其分店数量超过30家,且同时销售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则不允许外资控股。
&&&& 我国加入WTO涉及我国法律、法规修改
&&&& 和有关制度调整的具体承诺
&&&& 一、(第二部分:经济政策)
&&&& 1、(22段):加入时废止并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中有关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 2、(23段):废止对进口商品售后服务的强制许可规定,加入后1年内废止或者修改对进口药品、酒类和化工产品的特别规定,加入后2年内统一香烟销售有关许可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认证及其收费应当实行国民待遇。
&&&& 3、(35段):外汇平衡,不能将企业经常项目用汇限制在它的外汇收入金额范围内。
&&&& 4、(40段):不能用外汇收支平衡措施保护特定产业或者产品,只能用于控制进口总水平。
&&&& 5、(42段):修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使之符合WTO协议。
&&&& 6、(46段):政府不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如采购、销售。
&&&& 7、(47段):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
&&&& 8、(49段):只实施符合TRIPS、TRIMS的有关技术、生产工艺或者其他专有知识转让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外商投资时的前述技术转让条件由投资双方约定。
&&&& 9、(56段及61段):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限于附件4列出的产品和服务,清单要在“价格月报”上公布。
&&&& 10、(50段及52段):政府定价时,对进口产品实行国民待遇。
&&&& 11、(53段):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调整程度:①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所有企业均可参加,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进行评论和辩论;
&&&& ②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均可申请价格主管机关调整原来的价格;
&&&& ③考虑因素:供求情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和服务质量的影响。
&&&& 12、(62段):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
&&&& 13、(64段):价格控制要按照GATT第3条第9款考虑出口方的利益,并且,价格控制不应当导致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
&&&& 14、(65段):中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
&&&& 二、(第三部分:政府制定与实施的框架)
&&&& 15、(67段):中国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
&&&& 16、(68段):按照承诺时间及时制定实施WTO协议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措施。如这些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措施。未及时到位,有关政府机关仍应当信守WTO协议义务。
&&&& 17、(70段):及时撤销与WTO协议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措施。中央政府确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协议。
&&&& 18、(73段):WTO协议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包括特殊经济区。
&&&& 19、(75段):在加入时即设立有关机制并受理不统一实施的申诉。
&&&& 任何个人、企业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机关注意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及中国所作承诺的个案。有关个案应当移送负责机关,不统一实施的情况一经核实,有关机关应当利用法定救济程序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解决此案,并将作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救济措施书面通知申诉人。
&&&& 20、(78段):修改法律法规,使之符合WTO协议和议定书对行政行为司法审议的要求。负责审议的审议庭应当独立于原行政执法机关并对审议结果无实质性利害关系。
&&&& 21、(79段):司法审议事项如议定书2(D)(1)所述。
&&&& 司法审议的程序应当符合议定书2(D)(2)所述。
&&&& 三、(第四部分:货物贸易政策)
&&&& 22、(83段):加入后3年内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 &&(a)加入时,取消对所有企业取得外贸权时的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经营经验的要求。
&&&& (b)内资企业获得外贸权的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第1年5百万元人民币、第2年3百万、第3年1百万元,3年结束时全面取消外贸权审批制度。
&&&& (c)外资占少数股的外资企业加入1年后给予完全外贸权,外资占多数股的外资企业加入2年后给予完全外贸权。
&&&& (d)加入后3年内,给予在华所有企业完全外贸权。对外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要求设立成某种特定形式的企业或者单独的实体,也不要求申请新的包含从事分销的营业执照。
&&&& 23、(84段):(a)加入3年后取消外贸权审批制,允许所有在华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WTO成员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所有货物(附件2A中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产品除外),但贸易权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分销货物,分销按照服务贸易承诺办理。
&&&& (b)对外国企业、个人取得外贸权的要求,仅限于为了海关和税收目的的要求,不能构成贸易以壁垒。对其从事进出口可以有符合WTO协议的要求,如进口许可、技术和卫生标准等,但不能有最低资本金和进出口经营经验的要求。
&&&& 24、(86段):加入3年后取消对指定经营产品(附件2b所列)外贸权的限制。3年内,每年都逐步增加指定企业的数量,取消以进出口额作为获得指定经营产品外贸权的条件,降低取得外贸权的景低资本要求,并对在生产最终产品中使用指定经营产品和在中国分销这类产品的企业准予登记为指定经营的进出口企业。在过渡期内,上述取得指定经营权的条件均不能构成进出口数量限制。
&&&& 25、(91段):木材和纸张制品的关税税率包括适用于优惠安排、关税同盟或者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将适用于所有进口木材和纸张产品。
&&&& 26、(92段):自加入之日起参加信息技术协议,并按照减让表的要求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同时自加入之日起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进口税费。
&&&& 27、(93段):目前对全拆卸或者半拆卸的汽车配件没有专门税号,将来如设税号,其关税税率不得超过10%。
&&&& 28、(94段):中国确认,支持WT/GC/W/138Add.1中提出的关税削减建议,并将充分参与任何以此为基础的WTO成员可能接受并实施的关税削减建议。
&&&& 29、(96段):按照aATT第2条1(b)款规定,中国在减让表中将其他有关进口环节税费约束为零。
&& &&30、(100段:中国的原产地规则是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一旦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统一协议得以缔结,中国将充分采纳之。中国加入时要建立有关法律制度,符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h)、3(f)条及其附件Ⅱ第3(d)条的要求,即:应请求要提供进口或者出口原产地的评估,提供评估的条件也要符合规范。
&&&& 31、(101段):不把原产地规则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追求贸易目标,而将把原产地规则平等地用于所有目的。
&&&& 32、(102段):自加入时起,保证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以及其实施均须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33、(103段):保证海关规费符合GATT第8条的规定。
&&&& 34、(107段):确保有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与WTO协定一致,切实履行WTO协定下的义务。
&&&& 35、(111段):自加入时起,对进口产品关税的减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
&&&& 36、(115段);加入时将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棉花籽油实施的关税配额制度。此外,中国将以关税配额制度取代对糖、棉花和三种化肥(DAP、NPK和UREA)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 37、(116段):自加入时起,关税配额制度将透明、统一、公正、非歧视地实施,有明确的时限、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要求以提供有效进口机会,要反映消费者的偏好和最终用户的需求。不能妨碍用足每笔TRQ。
&&&& 38、(117段):对关税配额货物,按照承诺给予非国营贸易实体贸易权;对在逐步取消指定经营的过程中获得指定经营产品外贸权的企业,不能在分配关税配额时对其有所歧视。
&&&& 39、(119段):实行统一的关税配额分配政策,关税配额的分配和再分配决定由一个统一的中央机关作出。
&&&& 40、(120段):对任何已获得外贸权的企业,应当允许其以关税配额外的税率进口附件2A中受关税配额管辖的产品。
&&&& 41、(121段):中国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炸药、毒品、毒药、淫秽物品及违反中国有关技术法规的食品、药品和动植物。
&&&& 42、(123段):只有中央政府能颁布非关税措施的法规,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者经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机关实施,地方政府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
&&&& 43、(127段):加入后严格执行WTO协议,包括GATT第13条及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管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配额和许可证的分配应当按照简单、透明的程序进行,保证配额的充分利用。
&&&& 44、(128段):附件3所列产品是仅有的受配额限制的产品,并将按期废除配额限制。对其他产品实施非关税措施必须符合WTO协议。任何在本年度有贸易权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口配额和许可。
&&&& 45、(129段):配额分配和许可制度应当确保获得配额的实体同样能获得进口许可证,该制度应当符合WTO规则,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应当透明、及时并反映市场条件,减少贸易负担。申请配额仅向一个层级(中央或者地方)的一个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一般在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配额分配发放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应当对全部配额量发放,并在1年内有效。应请求,可以将许可证延期,最多延期3个月。
&&&& 关于发放配额和许可证的机关、配额量(包括其增长)、产品的8位关税税号、所有配额管理产品的说明、申请配额和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的起止日期以及其他有关程序和标准)要在申请期限开始的21天以前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申请期限为8月1日至31日,配额在申请期限结束后60天内要分配给申请人。
&&&& 46、(130段):配额分配的标准和程序要提前公布,并以符合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方式实施。
&&&& 47、(132段):负责进口授权和审批的机关的名单应当在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任何变化亦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 48、(136段):《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日颁布)规定的登记制,只为收集统计信息目的而设,保证在入世时使其符合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第2条关于自动许可制度的规定。
&&&& 49、(138段):对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发放中即应当给予必要的进口许可,而不能要求单独进行进口许可批准。
&&&& 50、(143段):自加入时起,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包括其中所列的海关估价方法;最晚不迟于加入后2年内,实施《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理的决议》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议》。
&&&& 51、(145段):遵守装船前检验协议,规范现有的商检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从事政府委托的或者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船前检验。
&&&& 52、(146段):加入时关于检验机构(包括私人机构)进行装船前检验的法律、法规要与WTO协议一致,尤其是装船前检验协议和海关估价协议。另外,按照GATT第8.1条,收费应当与所提供的装船前检验的服务相符。
&&&& 53、(148段及154段):加入前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制定《保障措施条例》,使之符合WTO协议。
&&&& 54、(152(b)段):对于反倾销措施中属于反倾销协议第9.3条(反倾销税金额的估算方法),9.5条(审查并确定那些调查期间未有出口的企业的单个倾销幅度),11.2条(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复审结果维持或者终止反倾销税)和11.3条(反倾销税终止期限的复审确定)的事项应当提供司法审议。
&&&& 55、(157段):负责出口授权、审批的机关的名单应当在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任何变化亦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公布。
&&&& 56、(160段):某些成员指出,按照GATT1994第11条,只能临时适用此类非自动出口限制措施以防止或者缓解严重的食品或者对出口国至关重要的产品的短缺。GATT第20条也允许采取此类措施,但只能在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者消费的前提下限制出口。外贸法规定的出口限制条件不符合GATT第11条和第20条规定的条件(指158段第(2)点)。
&&&& 57、(162段):非自动出口限制及许可措施在加入后将只在GATT条款允许的情况下适用。
&&&& 58、(165段):自加入时起,取消不符合WTO协议及议定书的非自动出口限制,保留的限制每年要通知WTO。
&&&& 59、(167+8段):加入时取消所有不符合SCM协议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 60、(174段):加入时取消在特殊经济区适用的不符合SCM协议的补贴。
&&&& 61、(177段):TBT协议第15.2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当通知TBT委员会现行的保证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和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中国承诺在加入时提交“实施第15.2条的说明”,并在加入时,公布已通过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及其任何新草案。中国已指定两个履行通知义务的咨询点并通知了TBT委员会。
&&&& 62、(178段):加入时要建立一个国内机制,与各政府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就GATT和TBT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通报和磋商。自加入时起,明确对拟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草案提供公开磋商和评论的机会,并按照TBT协议及TBT委员会的决定确定对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公开评论的最短时限。
&&&& 63、(180段):加入后4个月内接受“良好行为规范”(Code of Good Practice),并加快修改现行的自愿性质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以使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 64、(182段):修改现行措施,按照TBT协议中的含义来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这两个术语。
&&&& 65、(184段):加入后5年内,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从40%增加到50%。同时,为执行TBT协议第2.7条,公开采用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运用的程序。
&&&& 66、(185段):加入时将提供经授权可以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有关地方政府和授权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
&&&& 67、(187段):自加入时起,按照TBT协议第5.4条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新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保证对进口和国内产品适用同样的合格评定程序。
&&&& 68、(188段):一些成员提出,对进口和国内产品的合格评定不是统一由一个政府部门实施,易造成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待遇,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已决定将原有两机构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合格评定的所有政策和合格评定程序,其他政府部门也可制定有关的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授权。
&&&& 69、(189段―197段):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及其实施条例提出的问题:
&&&& ――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未提到如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避免对贸易的不必要限制等根本性义务(189段);
&&&& ――商检法第4、5、6条和实施条例第4、5、9条规定的法定检验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且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中国承诺在入世时使有关法律、法规与TBT协议一致(190段);
&&&& ――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的“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且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因为它要求频繁的现场检查。中国确认加入时适用这些产品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议(191段);
&&&& ――承诺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包括取消重复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只对进口产品提出的合格评定要求(192段);
&&&& ――关于合格评定程序中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充分遵守TBT协议第5.2.4条的要求(193段)。
&&&& ――关于是否接受外国合格评定结果的问题,TBT协议第6.1条有规定。中国确认,对中国认可的外国机构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不再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但要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中方检查结果与外国的合格评定结果不一致的,中国将按照国际指南或者建议作出结论,或者提供复审机会以解决分歧。中国还将提供并更新中方认可的外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名单(194段);
&&&& ――对外国和中外合资、合作合格评定机构,除服务贸易承诺表现规定的限制外,不能有额外限制,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资格要求是透明的;对外国合格评定机构实行国民待遇(195段);
&&&& ――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制度、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授予、汽车及零部件的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中国承诺了具体实施办法(196段):
&&&& 70、(199段):适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只限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要的限度,不将检疫措施用作贸易限制的手段,没有充分科学证据的检疫措施将不予保留。
&&&& 71、(200段):自加入时起,使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与SPS协议一致。
&&&& 72、(203段):自加入时起,全面遵守TRIMS协议,并取消一切与TRIMS协议不符的规定。
&&&& 73、(204段):修改“汽车产业政策”,使其与WTO规则一致。
&&&& 74、(205段):加入后2年内取消对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者型号的限制,但可继续区分货车、客车、轻型商务车和小轿车。
&&&& 75、(206段):加入1年后,汽车生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审批权从3000万美元升至6000万美元,2年后升至9000万美元,4年后升至1亿5千万美元。
&&&& 76、(207段):自加入时起,对汽车发动机的投资项目取消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0%的限制。
&&&& 77、(212段):分配给非国营贸易公司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当年没使用的,可延至下年使用,有关信息应当每季度公布。
&&&& 78、(217段):国营贸易企业对进口产品的加价不得超过关税减让表中允许的程度或者与WTO规则不符。
&&&& 79、(222段):从经济特区引进的进口产品进入其他地区时,应当享受适用于其他地区进口产品的税收、进口限制以及关税待遇。
&&&& 80、(223段):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应当与WTO规则一致。
&&&& 81、(225段):加强特殊经济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实施,其贸易统计应当定期通知WTO。
&&&& 82、(227段):关于特殊经济区的贸易、关税、国内税等法规及其执行应当通知WTO。
&&&& 83、(228段):对特殊经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给予。
&&&& 84、(231段):农产品进口政策只能基于商业考虑。
&&&& 85、(232段):自加入时起,中央和地方都不再保有调控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者待遇,或者构成进口替代做法以及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性计划或者行政指导意见。
&&&& 86、(234段):自加入时起,不再对农产品提供任何出口补贴。
&&&& 87、(235段):农业协定6.2款与6.4款合并计算综合支持量。允许不计的支持量为8.5%(对特定产品与非特定产品的可忽略不计支持量分别为当年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和当年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
&&&& 四、(第五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88、(252段):加入时完成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其有关实施细则(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法院适用和执行全国人大就知识产权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对此发布的行政法规。
&&&& 89、(256段):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按照TRIPS协议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外国人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 90、(259段):修改《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履行TPIPS协议下的义务。
&&&& 91、(263段):承诺修改商标法。
&&&& 92、(265段关于地理标识):遵守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识的规定。
&&&& 93、(267段):承诺修改专利法。
&&&& 94、(270段关于不授予专利的范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确保安全按照TRIPS协议第27.2条的规定来执行专利法第5条。
&&&& 95、(275段关于强制专利许可的范围与条件):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确保:(1)只有在拟使用者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为获得授权尽了努力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强制许可。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其他极端情势下,或者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一要求。(2)考虑到强制许可的经济价值,针对每一具体情况,应当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报酬。(3)任何这种使用的授权将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4)如果是半导体技术,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则只能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补救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确定的反竞争行为(TRIPS协议第31条)。
&&&& 96、(280段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承诺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97、(284段关于未披露信息):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或者法规,对为获得销售使用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或者农用化学产品的许可申请而按照要求向中国当局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按照TRIPS协议第39.3条提供的有效保护,除非披露这些数据是为保护公众所必需,或者已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用于不正当的商业利用。至少在自许可之日起6年内,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原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该数据去申请获得销售许可,除非其提出自己的数据。
&&&& 98、(286段关于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遵守TRIPS协议第40条有关控制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或者条件的规则。
&&&& 99、(291段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通知、当事人出庭以及证据规则等):TRIPS协议第42条和第43条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将得到有效的实施。
&&&& 100、(292段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修改有关实施细则,确保完全遵守TRIPS协议第45条和第46条,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即明知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对权利持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将足以补偿权利人因该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害。
&&&& 101、(296段关于临时措施):专利法第61条将按照与TRIPS协议第50.1―4条规定完全一致的方式执行。专利法第61条规定的“合理证据”将通过实施细则对其含义进行澄清,其含义是:“(司法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保证足够地确定申请人就是权利持有人、申请人的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这种侵权正在迫近,并(有权)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者相应的担保。”
&&&& 102、(299段关于行政执法):继续加大执法努力,包括实行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支持有关机关依法行使其权利以取得和保存侵权证据,如帐簿和文件。
&&&& 103、(302段关于边境措施):向知识产权人提供与TRIPS协议第51条至第60条有关规定一致的边境措施程序。
&&&& 104、(304段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国行政当局将建议司法机关适当调整、降低立案标准以解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难的问题。
&&&& 五、(第六部分:服务贸易政策)
&&&& 105、(307段):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者管理各个服务部门服务活动的机关的名单,包括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
&&&& 106、(308段):自加入时起,作出承诺的服务领域的许可程序和条件 不能构成对市场准入的壁垒和不必要的限制,有关程序和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所作承诺,并且:
&&&& A、许可程序与条件应当在实施前公布;
&&&& B、主管机关的审批时限应当明确;
&&&& C、申请人可主动提出许可申请;
&&&& D、收费(不包括拍卖与招投标)应当与处理申请的行政成本一致;
&&&& E、主管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依法是否完备,不完备的应当给予机会补充、更正;
&&&& F、对申请应当迅速作出决定;
&&&& G、驳回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有机关重新申请;
&&&& H、获得批准或者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向工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后即可开始营业,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两个月内登记完毕;
&&&& I、对专业人员获取执照需要进行的考试应当定期举行,并有合理时间间隔。
&&&& 107、(309段):除邮政(速递)和铁路外,管理其他各服务行业的管理机关与所管理的服务提供者实行政企分开。
&&&& 108、(310段):向WTO成员咨询,研究制定符合服务贸易承诺表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没有固定场所销售”的法规。
&&&& 109、(312段)关于保险业的承诺:统括保单的定义及适用;大型商业险的具体标准;法定保险的范围(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客车与其他商业运输工具的司机与经营人责任险)。
&&&& 110、(313段):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中国应当在此基础上,并依服务贸易承诺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批准设立分公司、支公司。
&&&& 111、(314段):在服务业,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合营企业可自行选择包括合营企业经营行业外的中国合作伙伴,只要该合作伙伴是在中国依法设立。
&&&& 112、(315段):合资、合作服务企业中外各方经批准可修改股权比例,但须与中国有关股权的承诺一致。只要与中国承诺表一致,审批机关就应当批准。
&&&& 113、(317段):除非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另有规定,取消对外国和合资、合作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要求。
&&&& 114、(318段):加入时,取消对市场调查(包括市场分析)行业的前置审批。有关调查计划与调查表只向省或者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关备案。
&&&& 六、(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 115、(331段):公布法规应当包括生效日期以及具体措施所影响的产品和服务。
&&&& 116、(334段):有关WTO法规均须在其实施前出台至少一种WTO语言译本,最迟不得晚于实施后90天。
&&&& 117、(336段):应当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咨询点提供有关法规与政策措施的信息,咨询点应当通知WTO。
&&&& 118、(339段):政府采购应当透明,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如采购向外国人开放,则应当给所有外国人平等参与机会。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公布的法规进行。
――江西政府法制2002第3期 总第191期
【相关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京ICP备0505517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最佳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备案黑名单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