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重修的课程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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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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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09 天津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联系电话:022-- 传真: 电邮:.cn天津财经大学学籍管理
天津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8月制定,2013年7月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财经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天津财经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请假,由所在院(系)审批后报校学籍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结束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时间到校注册,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天为规定注册日。学生注册时须持学校规定的证件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和请假时间,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对正在休学、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应凭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交款凭证或相应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注册学期的教育教学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为主要依据,按照《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办法》进行考核。德育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卡片。本学年内未能获得该学分的,应在以后的学年内补足。学生毕业时德育学分应修满4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身有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但需要以保健课或任意选修课学分补足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重修。经重修且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根据学生本人情况,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或后续学期待修。
(二)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课程手续。
(三)学生重修课程如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学生可以选择后续学期修读,也可以经教务处批准选择兼修。兼修期间应以修读主修课程为主,同时应主动与重修课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四)学生重修课程如与主修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有冲突,学生本人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先参加主修课程考试。教务处汇总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统一安排其他时间进行重修课程考试。
(五)除毕业学期没有开设的课程外,重修不单独组织教学、命题及考试,有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在校生的统一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仅限一次,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可以再次重修,可在毕业前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回校复考。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后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如不及格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按最高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拓宽知识面,培养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竞赛活动,学校实行奖励学分制度。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具体内容详见教务处、学工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校际协议,对公派出国交流学习或在国内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相关院(系)审核确认,教务处审批,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提前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选修课程与本学期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冲突时,允许选择课程自修取得学分。学生自修必须按时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参加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和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相关要求详见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十八条 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标准为60分。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的比重计算。平时成绩可由平时作业、测验、出勤、学习态度等内容构成,其构成比重、评分标准由负责讲授该课程的教研室与任课教师共同确定,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不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记为&通过&,不合格记为&未通过&。
第十九条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是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50)]/10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为0,学分绩点为0。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成绩等级与学分绩点的对照标准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未获得的学分数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一)逐学期累计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六分之一的,给予学习预警;
(二)逐学期累计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五分之一的,给予学习警告;
(三)逐学期累计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四分之一的,给予退学预警;
(四)逐学年累计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三分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
(一)学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公共外语课的学习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二)英语为我校第一外语语种,除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外,其他专业学生必须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考试计分办法,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标准可免修公共英语课,外语类学生不能免修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课。免修的英语课程分数记为&免修&。
(四)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考试计分办法,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毕业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学位学分。外语类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的考试计分办法,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及六级考试合格标准取得英语课程的毕业和学位学分。日语专业学生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N3级标准取得日语课程的毕业学分,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N2级标准取得日语课程的学位学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关于天津财经大学艺术学院本科生英语毕业学分和学位学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因病请假须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参与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为&缓考&,不参与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所在院(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评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开除学籍以下级别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未达到退学累计学时,但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任何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考试、缓考、重修、自修等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的工作程序,详见《天津财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和《天津财经大学学习成绩管理规定》有关内容。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发现旷课现象,任课教师应及时向院(系)及学工部反馈,并由学生工作专职教师进行登录统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根据《天津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学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达90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由学生工作专职书记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由学生工作专职书记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学生工作专职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应报校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章 辅修、双学士学位、主辅修专业互换
第三十条 主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习。辅修课程考核合格,成绩记入辅修成绩卡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证书不证明学历,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了另一个专业的辅修教学计划。
第三十二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以辅修与主修专业属同一学科的不同专业或不同学科的专业;若获取双学士学位,则必须辅修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的辅修专业证书,且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符合上述申请攻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达到修读条件的学期末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同时教务处把拟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辅修课程均达到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达到规定标准,则可申请主修和辅修专业互换。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不能进行互换。如互换后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相应标准,学校按原辅修专业填写颁发毕业及学位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可授予双学位。具体内容见《天津财经大学辅修、双学位、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主修专业的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学习须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四年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进行毕业审查时已具备取得第一学位条件及辅修专业证书,但尚不具备申请双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在两年内完成相关学位课程。
第三十八条 不论何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均须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于第八学期末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按应届学生作毕结业结论,下一学年度不予注册,不能继续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提前毕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申请提前毕业,须在修完入学后前三个学期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条件下,于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提前毕业申请书。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取得提前毕业资格。未达到申请提前毕业条件,或虽达到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均不能获得提前毕业资格,学校不再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二)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在第三学年结束时按本规定第十一章的相应条款进行毕业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如本人预计在三年内无法按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恢复在校学习年限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恢复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按应届结业生离校,下一学年度不予注册,不能继续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四)申请提前毕业且达到毕业及授予学位标准的,不得申请恢复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本人志愿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校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转专业,由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校学籍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市内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报天津市教委审批。跨省转学,须两校及两校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者,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只限一次,有关手续须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对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可计入全校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的;
(三)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凡是专业中含有外语类和非外语类方向的,学生在第三学期末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经测试可申请由非外语类方向转入外语类方向学习;凡选择在四年基本学习年限毕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第八学期初审查时,外语类方向学生未达到毕业及学位标准的必须按非外语类方向毕结业离校,否则须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继续执行上述政策。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无论何种原因暂时中断学业的,必须经校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六周;
(三)应征参军;
(四)自费留学;
(五)休学创业;
(六)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校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应在校学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无正当理由,取消其休学资格,缺课达到退学标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休学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三日内,必须离校;
(三)学生休学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不变更休学学生的户口;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自行回校和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六)学生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如确有特殊原因,参照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款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三日内持有关证明及个人申请,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手续应在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复学,一般不再随原班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五)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自行进班听课。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逐学年累计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三分之一;
(二)除应征入伍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六年的学习年限;
(三)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复学、续休手续,无正当事由且超过两周,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第五十条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学工部、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材料并初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在听取学生本人包括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写出结论报告,并报校学籍主管部门,经校长会议讨论同意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公示栏公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天,即视为送交。学生退学情况由校学籍主管部门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天津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本人持已签署学校意见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决定书,到校学籍主管部门开具退学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二)相关部门经办人在退学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退学学生将退学通知单交还校学籍主管部门,校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开具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放肄业证书;
(三)学生所在院(系)到教务处复制三份成绩单,一份交学籍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四)退学学生应从接到学校已批复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决定书即日起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离校手续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六)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不得再参加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三条 取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天津财经大学学籍的学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对其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将毕业材料上报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12学分以下的学生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自结业之日起可在两年内回校复考。复考次数不限,但不单独命题,必须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在校生正常考试。修业时间与复考年限的总和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复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时限内未到教务处办理复考手续或复考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肄业,发放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考、延长学习年限、换发毕业证书等权利。
第五十八条 申请不结业或不肄业的学生,则须延长学习年限修读未获学分。因未获外语学位课程学分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上述延长期限最长为两年。未取得外语课程学分的学生可以继续修读该学分,也可以修读替代课程。详见《天津财经大学关于英语六级学分替代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延长两年学习年限后,所修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标准的颁发毕业证书;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10学分以下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少修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若因未取得外语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复考,取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获得肄业证书和因其他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总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将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委及国家教育部注册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给其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成绩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授予学位总学分,经分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受处分学生是否授予学位,由分学科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决定。
第六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复考合格后取得毕业证书,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毕业时未获学位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二年内达到要求者可申请补发学位。修业时间与复考年限的总和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专科(高职)及其他类型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教学环节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有关纪律处分由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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