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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含义及两者之间的区别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王斌 日期: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含义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两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知道,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以便双方更好地解决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提前终结,是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见,两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不同的。
  二、两者终结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或约定任务的完成。二是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如: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如: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两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不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即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复杂,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类别。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无需通知随时解除两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无需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三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两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同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日开始计算,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如: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2002]44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办法》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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