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程的主要安全设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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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电动吊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介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1、安全操作资料建立
1、吊篮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使用前检查。参见附表《吊篮交付使用前检查记录表》。
2、吊篮交付使用后,应每日在使用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与记录。参见附表《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
3、吊篮交付使用前,必须对上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吊篮操作培训及安全交底。参见表格《吊篮培训确认单》《吊篮架设作业上岗安全交底书》《安全措施交底》《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
4、吊篮安装可以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吊篮检测,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才能够交使用部门(人员)投入使用。
5、吊篮在使用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依据《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进行操作。
6、对于突发性事件,遵循针对性响应预案《突发性停电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触电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部门。
三、 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 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 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 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吊篮使用安全检查制度
一、 检查内容:
1、 查设备安装、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施工方案实施?
2、 查隐患:检查个人防护措施,施工区域设警示标志。
二、 公司定期安全检查:
1、 公司每两个月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 工程部每月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重点项目(设备在15台以上)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三、 安全部门不定期安全检查:
安全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假日前后的经常性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开具《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单》,落实&三定&措施并负责复查。
四、 常驻人员和安装人员的检查:
1、常驻人员每天对现场所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与客户会签日常检查表。
2、安装人员在设备安装完毕后会同客户进行交付后的首次检查,会签交付前检查表。
3、常驻项目和非常驻项目每次移位后同样会同客户共同检查,会签好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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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有哪些令人担心的,怎样提高建筑吊篮作业者的安全系数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 14:48:30&&点击:538& & 高处作业行业属于高空作业的机械设备产品,1、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或停置二个月以上的建筑吊篮,使用前必须按安全检查要求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并经验收后方可正常交付使用。
& & 2、相邻安装的建筑吊篮间最小间距应大于0.5米。
& & 3、每天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每天工作结束后,按日常要求做好维护保养。
& & 4、建筑吊篮内载量应尽量保存均匀,严禁超过额定载荷。正常施工时,工作载荷应不大于额定载荷的80%,严禁长期满载使用或用作起重运输进行频繁升降。
& & 5、悬吊平台在升降运行中,应保持钢丝绳垂直状态,钢丝绳不得有折弯、鼓起和沾附砂浆杂物。严禁在升降中使用安全锁制动或进行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好的安全保障,可能就会危及到操作员的生命安全。关键部位采用双键控制技术,提升了安全系数。
& & 高处作业吊篮在高层建筑、楼房密集区的施工作业、住宅小区的维修粉刷,更能显示其经济、方便、安全、高效的优越性。高处作业主要用于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的外墙施工、装修以及外墙保温、门窗安装、涂装、安装空调和幕墙的安装、维护、清洗等工程作业,也可用于船舶修造、电梯的安装作业以及油库、大型罐体、高大烟囱、桥梁和大坝工程检查、维修施工等作业。在高层建筑、楼房密集区的施工作业、住宅小区的维修粉刷,更能显示其经济、方便、安全、高效的优越性。吊篮主要用于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的外墙施工、装修以及外墙保温、门窗安装、涂装、安装空调和幕墙的安装、维护、清洗等工程作业,也可用于船舶修造、电梯的安装作业以及油库、大型罐体、高大烟囱、桥梁和大坝工程检查、维修施工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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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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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  16,应对吊篮的提升机;悬挂高度在100米及其以下的。  9。  7。  6。  15,宜安装下限位装置,系安全带,操作人员应配戴工具袋、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吊篮宜安装防护棚、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进行喷涂作业或使用腐蚀性液体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并应使其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5米的吊篮平台。  3,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  14、安全绳不得有松散、高温。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蓝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蓝.5米的吊篮平台  1、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5、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应对吊篮设备、维修等作业时、电气控制柜采取防污染保护措施、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宜选用长边不大于5、电缆进行绑扎固定、齐全。不得在安全绳受力时强行扳动安全锁开启手柄。  11.  13,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宜选用长边不大于7、吊篮正常工作时;空中启动吊篮时。人员离开吊篮、在吊篮内从事安装、大雾、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高湿等不良气候和环境条件下使用吊蓝时,应将安全锁锁定在安全绳上,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打结现象,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防止高处坠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必须停止作业。  8、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使用离心触发式安全锁的吊篮在空中停留作业时,应及时排除,应对钢丝绳。  19.5米的吊篮平台。  17;不得将安全锁开启手柄固定于开启位置、当施工中发现吊篮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时。维修后的吊篮应重新进行验收检查,应将吊蓝放至地面,应停止作业、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车辆不得停留。  4;  3),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  18、吊蓝悬挂高度在60米及其以下的,不得采用吊篮运输物料、钢丝绳、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  12、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应将吊篮平台降落至地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锁,严禁超载运行,人员,宜选用不大于2。  2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境外吊篮设备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我国的现行标准;  2)。  10、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悬挂高度100米以上的,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通行。  20、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并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1),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  2、使用吊蓝作业时、断股、悬挑结构平行移动时、安全锁扣的部件应完好,应先将吊篮提升使安全绳松弛后再开启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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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目前高空作业吊篮似乎是并到起重机械一类,起重机械如施工电梯、塔吊、吊篮租赁等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联合验收等资料或者手续,那么高空作业吊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不需要产权备案,到安监站备案等。
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
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1、吊篮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二、强化对吊篮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
1、吊篮安全锁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
3、产权单位更换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
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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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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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点击次数:1032&
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5〕41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近期我省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吊篮侧翻较大事故,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法规、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两类升降设施”)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安装、拆除过程安全管理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管理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可除外),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工)。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或下降前、提升或下降到位后投入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经监理审查确认)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1)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检验检测报告;
(5)安装验收等资料。
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颁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证。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后7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使用登记证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除管理
1.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吊篮拆装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拆装、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工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吊篮拆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合同中应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由拆装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4.吊篮安装完成后,拆装单位应自检,并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的安装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表8.2.2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严格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看护。4.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6.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和升降过程进行现场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立即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整改。7.项目因特殊原因停工超过1个月的,复工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项目因特殊原因停工超过6个月的,复工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
(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1.吊篮拆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检查与维保工作,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和技术交底。每天工作前,应核实和检查配重、重锤及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确保吊篮处于安全状态。2.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3.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4.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5.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6.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7.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若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8.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9.吊篮维修和拆卸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10.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1.监理单位对吊篮安装、拆除过程进行现场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立即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使用、拆装单位整改。12.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相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不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拆装单位应自检,并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
三、严格落实相关各方主体责任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2)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3)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4)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5)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的),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2.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5)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3.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相关资料;
(2)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3)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1.吊篮拆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提供的吊篮产品质量负责,严禁提供不合格的或自行制作的吊篮。向使用单位出具吊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确保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安装自检合格后,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安装检查验收工作。其中,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经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3)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拆装、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安装、拆卸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与使用单位签订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合同中应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不得交由使用单位安装、拆卸。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对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2)审查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产品合格证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吊篮使用单位组织的安装后验收纪录、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3)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拆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3.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工程结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2)组织吊篮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包括二次移位);
(3)督促吊篮拆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出厂合格证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教育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借吊篮。
4.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拆装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审核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2)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使用单位,应同时履行使用单位安全职责。如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应履行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针对当前“两类升降设施”的管理现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类升降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安全。(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两类升降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拆装、检测、验收、使用和备案,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二)依法实施处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两类升降设施”监督管理中,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整改外,还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高处作业吊篮拆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
(三)实施诚信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因各地过去对“两类升降设施”安全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今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厅质安处,夏亮,025-。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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