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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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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原省教委印发的《山西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晋教普[2000]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类&&&&型文件修&&&&改山西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对&&&&象普通高中通知时间日
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教基[2008]42号
各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通高中学校具体实施。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常规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此次颁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对本市和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普通高中每班学生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内。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转学、借读、复学均占班容量数量。
第八条 各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教育局。各市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注册数据盘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学生学籍是各市、各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不予留级。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执行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应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不得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第二十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第三十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册(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转(休、复、退、借)学情况(附件3、4、5、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7)、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结业证书存根(附件9)、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0)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 1、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
2、山西省普通高中高一新生花名册.
3、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5、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6、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7、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8、山西省普通高中毕业生花名册.
9、山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
10、山西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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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考网 - 山西少儿升学】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本页位置:&&&&&&正文
山西中小学学籍管理将省级统筹
省教育厅已制订相关细则并开始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这一细则的亮点在于将我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或缓解中小学入学择校及诸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当前,这一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广大读者对此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与本报新闻部取得联系:0;也可发送 邮 件 至 sjdsbxwb@,我们会将您的高见及时反馈。
亮点一: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
这一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各中小学校应当采集、汇总、校验、审核、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审核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亮点二: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各小学、初中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亮点三: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按辍学处理
小学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相关规定被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按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亮点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监护人流入地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的,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学籍。
亮点五:小学班容量45人、初中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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