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里的脱氢双乙酸钠钠超过国家标准的一倍是怎么罚款的

湖南:多品牌水磨年糕被指违规添加脱氢乙酸钠
14:47:13&&&&&&&&来源:消费日报网
& & 2、水磨年糕在《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归属于哪类及脱氢乙酸钠是否可添加的问题,请咨询卫生行政部门。&
& & 然记者仔细查看SB/T 《年糕》标准,水磨年糕的定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水磨工艺成粉,经蒸煮、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年糕,发现根本没有&熟制&这道工艺。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不符。
& & 4月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约见记者。该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邓副处长告诫记者,湖南是食品大省,对地方食品企业要扶持,尤其是水磨年糕的事要慎重,最好不要报道,以免引起湖南与浙江等省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误会。
& & 该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曹部长则称,水磨年糕依据《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发放糕点(蒸煮类糕点)生产许可证是可以的。至于水磨年糕在GB 2760中归属哪类及脱氢乙酸钠是否可添加的问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解释。不过,曹部长还是向记者说出了她的见解。她认为,水磨年糕在GB 2760食品分类中属于中式糕点(食品分类号:07.02.01)。
& &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一康姓部长(音)也坚称,水磨年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许可产品类别是糕点(蒸煮类糕点),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糕点类别没错。
& & 那么,水磨年糕在GB 2760中的食品分类是中式糕点(食品分类号:07.02.01)吗?记者查阅了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编著的&GB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用指南&和质检出版社、标准出版社出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解读》&:06.02.04米粉制品,是指米粉经加工制成的食品;而07.02.01中式糕点,则是指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通常以面粉为主要原料,以油、糖和(或)甜味剂、蛋、果仁等为辅料经烘烤、蒸制或油炸而制成。
& & 对比得知,米粉制品与中式糕点在所用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截然不同。而湖南多家企业生产的水磨年糕,均执行SB/T 标准,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水磨工艺成粉,经蒸煮、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年糕。显然不属于GB 2760食品分类中的07.02.01中式糕点。
& & ◎卫生部标准审评专家:水磨年糕属于米粉制品
& & 早在2012年,中国食品报记者曾就&年糕中能否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采访了专业从事食品防腐保鲜技术开发的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防腐-抗氧-保鲜剂专业委员会专家唐洪权。
& & 据唐洪权介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防腐剂,可用于多种食品中,但其使用范围和用量受到严格限制。按照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年糕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下的大米及其制品(食品分类号:06.02)。因此,在年糕防腐保鲜过程中,不可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 & 4月1日,记者就水磨年糕在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添加剂的使用等问题,通过邮件向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评审专家邹志飞请教。
& & 4月2日上午,邹志飞回电告诉记者,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用食品生产许可证(QS)上的许可产品类别来确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 & 据邹志飞介绍,生产许可(QS)分类与GB 2760的分类不同,两者没有任何关系。GB 的食品分类系统中食品分为16个大类,由卫生部门在制定GB 时制定;企业食品生产许可(QS)食品分类系统分为28大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两者用途也各不相同,GB 的食品分类系统是用于确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定位用,而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
& & 邹志飞认为,根据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执行标准、生产工艺,水磨年糕应归属于大米及其制品类别下的米粉制品(食品分类号:06.02.04),不属于07.02糕点。
& & 邹志飞指出,在卫生部制定的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16页上有标示:在允许添加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中,有06.02.04米粉制品(仅限水磨年糕)的表述。反过来推之,水磨年糕属于06.02.04米粉制品无疑。
& & ◎相关法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涉嫌违法
& & 那么,长沙雨花区红星绿食园食品厂、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绿健园食品厂、湘乡市湘食轩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其生产的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中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钠,是否违法?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 & 专家们告诉记者,米粉制品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否则,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者,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 & 接受采访记者时,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知名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消费者刘先生则指出,如果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水磨年糕中添加脱氢乙酸钠的行为合法,那原来被浙江等省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企业应该奔走相告,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他希望湖南有关食品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严肃查处这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 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是否超范围添加脱氢乙酸钠?湖南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此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夏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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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糕点中脱氢乙酸检测
我​国​《​G​B​ 70​-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黄​油​和​浓​缩​黄​油​、​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果​蔬​汁​(​浆​)​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g​/​k​g​;​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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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超生二胎罚款标准,上海超生二胎最新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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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超生二胎罚款标准需要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不同地区,罚款标准不一样。
超生罚款是以按社会抚养费标准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014浙江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超生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男女到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至二倍征收等。
上海超生二胎最新罚款标准:
根据《规定》所明确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不符合规定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特别指出,在《规定》中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应为单个的公民,而非家庭,即夫妻双方都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基准数三倍的费用,而夫妻相加则是六倍。
其他地区罚款情况: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抚养费在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度之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起源起源于法国国王法兰西一世说征收的&胡须税&,即只有留胡子的平民百姓就必须征收税收。今天看来,&胡须税&当然是很荒唐的,现在如果有&胡须税&,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然而,现在的&社会抚养费&与&胡须税&的荒唐程度,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计生委的说法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对于生活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该办法采用授权性立法的方式(即该办法&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不合法生育子女(含超生)作出规定,各地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各地对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不一,征收的数额月不一致。本文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对全国各地对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进行简析,供大家查阅。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超生)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2、 上海市
根据《规定》所明确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不符合规定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特别指出,在《规定》中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应为单个的公民,而非家庭,即夫妻双方都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基准数三倍的费用,而夫妻相加则是六倍。
3、 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
4、 重庆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5、 浙江省
超生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未婚男女到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至二倍征收等。
6、 广东省:
超生政策:广东省2002年制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即超生)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7、 福建省
超生政策: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8、 山东省
对不具有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五倍。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9、 江苏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即超生)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10、湖北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11、 辽宁省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即超生)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12、 山西省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超生)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
13、 &河北省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14、 内蒙古自治区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19条、20条、21条、23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节轻重来确定;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条例》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按照计征基数的1/4征收社会抚养费;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15、 吉林省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早育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的除外;
(四)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6、 黑龙江省
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17、 安徽省
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到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8、 江西省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19、 河南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0、 湖南省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上一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2、 海南省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五)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子女数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23、 四川省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24、 贵州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标准或者规定执行:
(一)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6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5、 云南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
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
26、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没有专门的规定)
27、 陕西省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8 、 甘肃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9、 青海省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二)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
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一)项或者(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一)项或者(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分别按前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还应当再征收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因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与大陆实行不同的法律,该3个地区的人民生育政策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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