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奥特曼 早田进次郎有那几个人

广电总局回应给武媚娘“截胸”:爱护花朵,人人有责
虎嗅注:最近在广电总局的发布会上,“不知趣”的德国记者向官方提出了疑问:国产热剧《武媚娘传奇》何以被“截胸”?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表示,这是因为收到了观众投诉,认为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镜头”。同时提出:“广播电视节目要深入创新创优,必须遏制娱乐化问题。”原文来自网易娱乐,原题为《》,虎嗅进行了编辑。德国记者问,为什么《武媚娘》这部电视剧又被回炉重新剪辑了一遍?田进表示,中国电视剧的准入是分别由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这一做法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武媚娘传奇》去年12月21日在湖南卫视播出后,我们收到了不少观众投诉,反映电视剧存在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画面等一些不足的问题,广电总局依法具有监管责任,接到投诉后,就对剧本进行了检查,发现这一电视剧确实存在没有修改到
位的问题。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出了相应处罚,并依法责成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修改到位后再播出。他说,中国电视剧的准入分别由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和省一级的广电新闻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併发放许可,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武媚娘传奇》
修改播出后,我们也注意到了媒体,特别是网路的热议。修改播出后的电视剧实际上是得到了广大受众的认可,当然网路也有一些炒作。我们的文艺作品、电影电视
剧都要弘扬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念,传递真善美,传递正能量。我们提倡善意的健康的文艺评论。”田进也希望国内国外媒体多关注、多支持我国的影视剧发展。田进表示,广播电视节目要深入创新创优,必须遏制娱乐化问题。多创造有深度、有道德的优秀节目。其中,电视电视剧等影视作用要着力提升质量,多出精品。要着力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尤其是要加强选题策划、剧本创作和制作生产的引导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出更多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同时打造一批引领时代风气的出版物。网络文学和节目要正导向、讲格调、提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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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所谓的第三人效应吗!广电总局最擅长的莫过于鸡蛋里挑骨头,草木皆兵了吧!话说,总菊,人家唐朝都比我们开放,你好意思说你是现代人丫。我深刻的觉得,总菊是程朱理学的死忠粉“存天理,灭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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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背后隐含着一个逻辑,就是我们国家的出版事业必须就低不就高,一本书能不能出,并不取决于它将有众多的有艺术鉴赏力或者有专业知识的读者,这本书应该对他们有益;而是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着一些没有鉴赏力或没有专业知识的读者,这本书不能对他们有害。——王小波《摆脱童稚状态》
不媚俗,这叫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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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媚俗,这叫有态度!
总觉得广电总局活在一个我们都不知道在哪里的世界里,那里的人们只要看到一个沟就会被诱惑身不由己地走入歧途#审查这么细致分级制度为啥建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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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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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小时候都看过性感的女性或女性的裸体,给小孩看女性裸体并没有什么不健康。广电局减掉武媚娘的很大原因在于,广电局内部的女官员认为女性性感是不道德,本质上对美丽性感的女性有嫉妒敌意心理的女权主义思想。
亲,“女权主义”可不是你说的那个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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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女权主义”可不是你说的那个意思啊……
那小盆友都不用出家门了,都是不健康的画面,还立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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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了,又没有摸胸,色情的成分。难道儿童知道女人有胸有什么不对么?少儿看成年女人有胸,难道还会性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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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全是同样一个内容,这是手抖了么~
手抖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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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抖了,哈哈~
那么问题来了谁在摧残儿童方面最有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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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我却罕见地支持总局。这个态度转变,连我自己也大吃一惊。现在社会情色泛滥,舆论媚俗。有权有势者,财色兼收,超我服务本我(大头服务小头);无权无势者,意淫口惠,超我压抑本我(大头亏欠小头)。结果就是自我崩溃,人格分裂!当年酒驾何其猖獗,如今终于得以根治。说明只要政府下定决心,没有管理问题处理不了。这就是所谓制度的优势!所谓内容分级制度根本不是问题。扫黄、打黑、反腐败、倡传统,国家、民族才有希望。这不是唱高调,只是因为有了孩子才会更加忧虑。吃的已经不安全,如果看的也都不文明,试问一个家长如何放心?如果自己教导的做人道德,在社会上居然被别人嘲笑,试问一个家长如何自处?支持总局从我做起,杜绝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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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播出后的电视剧实际上是得到了广大受众的认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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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胸都去喜欢男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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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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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电影应该早点实行分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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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腚肿菊那些佬儿难道不是吃娘奶水长大的?用那有色龌龊的变态眼光去审视哺育亿万国民的伟大双乳,反而搞得天朝上下一片猥琐气氛,况且现今祖国花朵的智商岂得由他们这般侮辱,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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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有投诉的观众,那就是家长监护失职。你自己的孩子该看什么不该看什么,你自己管不住吗?难道以后所有的节目都要以未成年人为标准?那是不是以后有血腥镜头的动物世界也要剪掉,一到弱肉强食的镜头就变成蓝屏加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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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哪有那么多观众投诉这 投诉那的!广电还挺听话。如果投诉看看这个适不适合儿童观看?把电视剧分级
时段 频道等整明白,开拍前咋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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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准,也不会出台标准,说你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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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是要改变唐朝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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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胸真的是让人笑尿了.胸部大大是对花朵的教育,有胸部才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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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文章(8769)
本文还没有被收录到任何文集,赶紧来收录它田进:努力推动电视剧创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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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田进:努力推动电视剧创作再上新台阶
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文艺战线和文艺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作出的重要贡献。这也是对电视剧创作的极大激励和鼓舞。近年来,我国电视剧发展生机勃勃、硕果累累。2000年电视剧产量突破万集大关,此后稳步增长,近五年来,电视剧年产量基本保持在14000集到15000集之间,平均每天生产电视剧45集左右,涌现出了一大批人们耳熟能详的优秀作品。我国已成为第一大电视剧生产国、第一大电视剧播出国,国产电视剧成为人民群众日常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主餐”。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增强问题意识,实事求是地查找电视剧创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的文艺创作方面存在的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的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的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在电视剧领域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整体上看,电视剧都有一个提高质量的问题。再比如,创作态度方面,个别存在着不严肃、不端正的现象,刻意追求低俗化和过度娱乐化;创作思想方面,个别存在立场含糊、放大支流、不加分析地展示矛盾和过多表现生活消极面、价值导向出现偏差等问题;创作题材方面,部分存在题材重复撞车、一窝蜂的现象;创作表现方面,个别存在脱离历史真实、脱离生活真实、违背基本逻辑和常识的问题,热衷于夸张、离奇、恶搞、使用粗俗语言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实践中切实加以纠正。
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正确认识电视剧发展的形势,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找准问题和症结,明确工作着力点和努力方向,加快推动电视剧创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的更大的繁荣。为此,要切实做到以下四个“真正”:
第一,要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上。总书记的讲话明确强调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也是我国文艺事业向前发展的根本方向。总书记的讲话通篇贯穿了“文艺与人民”这根主线,字里行间映现的是人民情怀和群众观点。结合电视剧工作来体会总书记的讲话,我们深深感到,人民群众始终是电视剧繁荣发展的决定力量。一些电视剧之所以能久演不衰、百看不厌,成为脍炙人口的佳作精品,就在于其源于人民、表现人民、服务人民,很好地回答了文艺为什么人的问题,回答了文艺工作者“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当前尤其需要我们警惕的是,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电视剧创作不能迷失方向,不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发生偏差。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电视剧就没有了生命力。我们必须始终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鉴赏家和评判家,在人民的支持推动下、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不断实现电视剧的发展进步。
第二,要真正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总书记强调,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对此,我们认识上要到位,实践上更要到位。一方面,要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始终牢记,中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文艺的灵魂。电视剧创作就是要熔铸这一灵魂,丰富思想内涵。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作品,大力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要把爱国主义作为主旋律,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要传递真善美,用光明驱散黑暗,用美善战胜丑恶,让人们看到美好、看到希望、看到梦想就在前方。另一方面,坚决不能让电视剧创作片面追求文化GDP指数,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铜臭气。创作、制作、播出等各环节各单位,都要本着对社会、对观众、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不迎合低级趣味、不搞低俗庸俗媚俗,不唯市场、不唯收视率。从管理部门来说,要加强创作引导,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要把住准入关,不能让“文化三聚氰胺”“文化地沟油”“文化雾霾”这样的作品进入市场;要加强播出调控,真正实现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务社会价值。
第三,要真正把提高质量作为重中之重。艺术归根到底是以质取胜,而不是以量取胜。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当前,我国电视剧发展已经到了从数量规模增长为主向品质质量提高为主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强化精品意识,下大力气提升品质、多出精品,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加快推动由电视剧大国向强国的跨越。提升质量、打造精品绝非一朝一夕,在于久久为功。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电视剧工作者一是要深入生活。这是电视剧创作的必修课。正如总书记所说的,能不能搞出优秀作品,最根本的决定于是否能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电视剧创作工作者要摒弃闭门造车、无土栽培,真正从生活中挖掘素材、寻找灵感、汲取营养。二是要深入创新。但凡受群众欢迎的精品,一定是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能够使人眼前一亮、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跟风模仿、千篇一律绝非长久之计。电视剧创作要随着时代生活创新,以创作者的艺术个性进行创新,实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跟上时代新发展、满足人民新需求。当前,要大力推进中国梦主题创作。要通过优秀的原创作品,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富有创造性、感染力地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鼓舞全国各族人民朝气蓬勃迈向未来。三是要精益求精。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出了一些粗制滥造的作品,这反映了电视剧创作还一定程度存在浮躁问题。打造精品,就必须摒弃心浮气躁,摈弃赶进度、赶场子心态。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有付出才会有回报。只有潜心创作、精心磨砺,从一点一滴做起、从细节入手,以“十年磨一剑”的精神,才能打造出经得起观众和历史检验的精品。总局将继续从剧本这一源头抓起,完善引导扶持、调控激励机制,形成鼓励原创、奖励精品的鲜明政策导向。同时,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切实加强评论工作,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价和鉴赏电视剧,倡导说真话、讲道理,营造开展批评的良好氛围。
第四,要真正把德艺双馨作为终身追求。总书记指出,文艺工作者是灵魂的工程师,要求作家艺术家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要求文艺工作者自觉坚守艺术理想,不断提高学养、涵养、修养,努力以高尚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社会形象、文质兼美的优秀作品赢得人民喜爱和欢迎。总书记的话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电视剧工作者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身份、使命,立业先立德、为艺先为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把德艺双馨作为终身追求。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影视剧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被公安机关查处。尽管是个别人的行为,但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的却是行业形象和声誉,败坏的是社会风气,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这也反映出在思想文化多样多变的大环境下,有些人价值观混乱、道德滑坡、底线失守。对此,总局态度是明确的,就是绝不能让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丑闻劣迹者在广播影视中发声出镜,绝不容忍各种歪风邪气在业内盛行。电视剧领域的各个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自教自律作用,引导广大从业者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从业环境。
(作者田进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责编:陈苑、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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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进中与被上诉人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进中,男,66岁委托代理人:洪本群,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沛中,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浩,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进中与被上诉人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宝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红宝石公司于日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进中支付欠款1049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元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0)新法民商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田进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进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本群,被上诉人红宝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书浩、周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进中系红宝石公司业务销售员,红宝石公司每年对销售人员都制订有销售办法。1994年销售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为:“一、1994年元月至12月共完成销售任务72吨(原子灰18000桶),销售额1170000元。二、原子灰出厂价每桶65—67元,每吨1元。三、市场销售价执行每桶80—85元,每吨20000元一21250元。开发新市场、修理用户不能低于每桶75元,制造厂、改装厂等大用户价格另定。四、厂对销售人员实行全面包干的办法,以出厂价对准销售人员结算。销售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业务费、运输费等项开支全部含在销售差价中。五、销售人员的发货及货款回收办法:1、采用以上定点、定市场、由厂第一次发货铺底,第二次销售员带货收款,第三次发货按销售员第二次销售回来厂部交回的货款额发货的办法,以保证应收款额基数,控制外欠货款数额。2、此项手续的传递,由财务科按销售人员上交货款全额及时通知保管,经厂部批准后保管方可发货给销售员。六、全年销售任务分配:按不同情况及目前已控制、开发的市场情况分别制定,落实到人,具体分配的情况另定。七、奖罚办法:1、完成全年销售任务,通报表扬。2、超额完成1吨,奖励200元(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3、完不成任务1吨罚200元(按实际所欠比例计算)。4、具体结算办法:每季度通算,年度总算兑现。八、厂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及包装完整,按厂核定质量标准发货,如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问题,由厂负责运输费用及赔偿用户的损失,一般用户厂方不免费提供样品。九、用户提出质量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厂方反映、汇报,协助解决,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产品自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八条执行。十、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货、返销或因厂缺货不能及时发货,厂部根据情况酌情减少当月任务。十一、经销售员签字领出的产品,货款由业务员自己负责回收上交财务,如收不回货款或者收回后挪用货款的经查实后,本人负法律责任。十二、销售差价部分的税率由销售员个人承担。厂方只负责厂价的税率。十三、本厂及社会上其他人员如有销售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厂部研究同意可按本办法执行。十四、如出现意外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研究解决。十五、对于不同距离的销售区域(城市),出厂价作以下调整,按65元一67元分四个档次,分别计算。十六、1994年的销售工作由厂长、经营厂长、办公室主任共同负责完成,如完不成任务扣工资的10%&&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红宝石公司原名新野县红宝石原子灰厂,于日在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为红宝石公司。1999年元月18日,田进中和红宝石公司经过结算,双方订立了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欠款人田进忠自从在新野县红宝石原子灰厂(现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起至1999年元月18日,经核对累计欠款元,其中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经研究作挂帐处理37376.00元,净欠货款元,经本人同意并订出以下还款计划:1、至1999年年底以前还款34981.00元,2、至2000年年底以前还款34981.00元,3、至2001年年底以前还款34983.00元。在此期间如继续从事销售工作,按公司销售方案可保留铺底金(在总欠款中暂扣除),在保证期限内如数还清欠款可不计利息。如超期则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期如确实不能还清,由欠款人提出写出延期还款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欠款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到期不再从事销售工作,要还清全部欠款,包括铺底金。本协议一式两份,欠款人及公司各执一份,欠款人田进忠(签名)一九九九年元月十八日。”同日田进中给红宝石公司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元月结帐后欠原子灰款元,包括手续在内,由本人销售期间办理。协议签订后田进中一直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8月份,田进中调县棉织厂工作。&&&&另查明,红宝石公司与另一销售员张富安属同性质的纠纷,从2002年至2008年历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终审认定张富安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田进中销售红宝石公司产品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职务行为,但是从实质上看是个人行为,田进中以出厂价在红宝石公司提产品,在规定区域销售,销售价格自定,红宝石公司对田进中的销售不给任何经济支出,仅以出厂价收回货款,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予以调换或扣减货款。1999年元月18日,红宝石公司、田进中经过对帐,田进中向红宝石公司写了欠条,同时还写了还款协议,该行为是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确认,是有效民事行为。再者本案审理的并非基于代理的外部行为与第三人用货方发生争议,而是基于田进中与红宝石公司之间的销售工作方案,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货款不能收回时销售员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田进中称不是买卖关系、不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审理中田进中提出红宝石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田进中承认红宝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书浩及要帐人员葛朝中向其追要欠款的事实,故田进中辩称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亦不予采信。红宝石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协议上有约定。应按协议约定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进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红宝石公司货款1049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元月1日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田进中负担。田进中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红宝石公司主体不适格,该公司早在2004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双方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销售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3、证人证明的事实不清,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再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性质不同,无参考价值。二、原审程序不当,严重偏向被上诉人一方,让被上诉人超举证期限进行举证。红宝石公司答辩称:1、红宝石公司是合法的主体。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不影响对外行使民事权利。2、上诉人欠款事实清楚,上诉称是职务行为不能成立。其与公司结算后向公司出示有欠条和还款协议。3、原审庭审中上诉人承认2008年底或2008年初及后来红宝石公司人员找其要帐,因此并不超诉讼时效。4、原审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红宝石公司主体是否适格;2、田进中销售红宝石公司产品的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原审程序是否合法。二审庭审中田进中提交了原审法院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传票的信封一张,上面显示寄件人姓名和收件人姓名均为田进中,拟说明原审程序不当。红宝石公司认为这是法院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程序不当。本院认为,田进中已经依据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中传票上要求的时间按时到庭,并未产生误解,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田进中在红宝石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994年该公司的销售工作方案第十一条约定“经销售员签字领出的产品,货款由业务员自己负责回收上交财务,如收不回货款或收回后挪用货款的经查实后,本人负法律责任”。1999年元月18日,经结算,田进中给红宝石公司出具欠条及还款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红宝石公司现依据上述证据向田进中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红宝石公司虽在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未丧失,故对田进中上诉称红宝石公司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田进中在红宝石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表面上看是职务行为,但从红宝石公司的销售方案看,双方实际上系买卖合同关系,另经结算,田进中于1999年元月18日又给红宝石公司出具了欠条和还款协议,故田进中上诉称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首先,原审法院日调查曹一民和葛朝中的笔录中显示“我们几个人留守要帐……经常向他们(田进中等)要,每年每逢逢年过节或遇到了就向他们要……要的没有次数”“每年都向他(田进中)要,今年(2009年)年前又去向他要,他还在院子里洗鱼,当时他说过了年先给个4000元,可是过了年问他要,他又说没钱,让打官司”。其次,在原审法院日的质证笔录中,田进中认可“08或09年春节前,刘(书浩)和葛(沛中)是找过我一次,我说没钱,也磨不来钱,后来又在老虎庄口碰到刘(书浩),还是说没钱。”以上田进中认可的内容与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内容相互印证,证明了红宝石公司一直向田进中追要欠款的事实,故田进中上诉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清,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400元由上诉人田进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龚跃伟&&&&&&&&&&&&&&&&&&&&&&&&&&&&&&&&&&&&&&&&&&&&&&&&&&代理审判员&& 郭金雨&&&&&&&&&&&&&&&&&&&&&&&&&&&&&&&&&&&&&&&&&&&&&&&&&&代理审判员&& 孙&&娟&&&&&&&&&&&&&&&&&&&&&&&&&&&&&&&&&&&&&&&&&&&&&&&&&&&&&&&&&&&&&&&&&&&&&&&&&&&&&&&&&&&&&&&&&&&&&&&&&&&&&&&&&&&&&&&&&&&&&&&&&&&&&&&&&&&&&&&&&&&&&&&&&&&&&&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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