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那个基地或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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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号)精神和关于报送2014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陕西会计学会作为“省级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工作需要,拟于近期举办2014年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班 ,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拟申报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
二、 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培训内容: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培训时间: -21日
培训地点: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251号)
培训收费标准:120元/人(含培训、考试费)
具体课程安排如下:
8:00-12:00/13:30-17:30
《专业技术人员沟通与协调能力的提升》
8:00-12:00
《专业技术人员沟通与协调能力的提升》
13:30-17:30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料填报辅导及结业考试
三、有关事项
(一)培训结束后,我们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的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进行登记,其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二)培训人员报到时请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报名表》(请详实填写),名额有限,报满为止。
四、报名缴费地址
陕西会计学会 五星街56号508室
电话:029-
联系人: 何卫华 潘艳玲
陕西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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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doc》来源于陕西会计学会,最近更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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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文分享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人社职发【2010】36号
各区、县,四区一港两基地,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 &&&&& && (试& 行)
&&&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安、和谐西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是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建立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修课教育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公修课内容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科目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的发展现状,研究解决科研、生产、管理任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要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八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依靠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第九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各区县、行业、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先进表彰等活动;负责西安市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确定公需教育科目的设置,负责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第十条& 各区县、各开发区(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等,对本区县、开发区(基地)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指导;负责本区县、开发区(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的建立、申报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制订公修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本区县、开发区(基地)内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基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市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下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审定编写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等。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继续教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非公经济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档案管理的人才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西安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继续教育协会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专业学会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横向联合;收集继续教育信息,研究继续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方向;接受政府委托,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咨询。第十五条& 市级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学术组织、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有下列权利:(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经批准的外,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五)出国进修;(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自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地进行。单位制定自学计划和实施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安排进行自学,经考核后按继续教育的内容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其中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三、个人自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四、参加学术会议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 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3、参加市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一)国家级课题(项目)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二)省级课题(项目)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三)市级课题(项目)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一)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12学时。(二)发表论文(译文):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8学时。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3、在市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七、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算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八、按学分计算的单位,每学分折合2学时。九、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十、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和支医、支农、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可以不要求继续教育考核。
第四章&& 培训机构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公布。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要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场地及教学设备,继续教育基地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认定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不改变其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也可面向社会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审批、公布的继续教育内容和范围开展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教学分点,纳入本基地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建立师资库,形成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要开展对培训者的培训,并逐步形成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要积极发展电化教学,运用视听设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为继续教育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注重发展远程教育,以扩大继续教育受益面。
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应以个人出资为主;(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用于继续教育;(五)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六章&&& 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的发放,登记、使用按照《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要通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资格评审和考试前应向评审或报名机构提交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市人社局复验后方可参加评审或考试。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各系统、各行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两年对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计划制定、制度建设、经费落实、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对评估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做整改的部门或单位,不得申报职务任职资格晋升评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培训效果、经费落实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改正,确不能发挥基地作用的由审批部门取消基地资格。第二十七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含临时增加的培训班),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未经资格认定的培训单位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须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第二十八条&& 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统计内容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形式、经费投入、基地建设、师资等基本情况。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逐级上报。第二十九条&& 实行奖惩制度。(一)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不服从单位学习安排、未履行义务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二)区、县、开发区(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三)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由单位上级部门、行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调解或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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