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外乎情的蚕豆开花下一句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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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乎人情 一场特殊的审判
发布日期: 0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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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淮南男子小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由于其身患癌症,此案曾一度中止审理。在获知小吴的病情有所好转但仍不适合到合肥受审后,昨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小吴家进行,为此案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审判。
  淮南男子小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由于其身患癌症,此案曾一度中止审理。在获知小吴的病情有所好转但仍不适合到合肥受审后,昨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小吴家进行,为此案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审判。
  小吴家住淮南大通区九龙岗镇曹店村。昨日的庭审现场非常简陋,原本准备在院子里开庭,看到小吴只能躺在床上,法官决定在卧室开庭,让小吴躺着受审。法官、书记员、法警、检察官、律师等就绪后,随着审判长敲下法槌,这场特殊的卧室庭审正式开始。小吴躺在床上,认真地听着公诉人的指控。法庭举证、辩论、最后陈述,一个个庭审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
  公诉人说:&今天在这个特别法庭,看到被告人躺在床上虚弱的身体,我还是心怀感伤和同情的。虽然法律条文本身是冰冷和无情的,但司法的本质是追求自由和保护人权的,所以希望被告人在这个特别法庭里,在接受法律威严审判的同时,亦能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毕竟这里既是你的家,又是你接受审判的地方,希望你能够真心认罪,在这里既好好疗养身体,又好好反省内心,重新走向新生。&
  法庭调查结束后,三名法官在隔壁房间进行了合议,随后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在十余平方的房间里,除了被告人小吴,其余的人全部起立,聆听宣判结果,小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合肥中院刑一庭庭长胡权明告诉记者,对小吴的判决充分考虑到了他认罪、身体情况等因素。将根据他的身体状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据了解,小吴曾有个幸福的家庭,虽然小学没有毕业,但他却很聪明,竟然摸索出枪支制造方法。2008年底开始,他制成火药枪卖给多人,对方均犯下案子。2009年3月,小吴被合肥市公安机关抓获。在看守所期间,他突发疾病,经确认为肺癌,医院曾连下三次病危通知书。
责任编辑:小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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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外乎人情体现的是法治与人治的矛盾
日14:01  
有一个案例,说的是:有一位女出租车司机因急性肠炎,被迫违章停车上厕所“救急”,被交警处以重罚。大多数人对女司机深表同情,认为警察对她进行罚款是错误的,有人认为执法者不能死搬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对于此特殊情况讲点人情,而免予处罚!有的人甚至于上升到警察服务意识的高度,认为把老百姓当成了“坏人”。
本人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警察处罚女司机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那些主张处罚错误的人认为如果让这个女司机继续开车,可能由于注意力失散,造成车祸,这样损失不是更大吗?如果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我忽然累了想睡了,车子停一下肯定是可以了:我把小流氓打死也没事了,因为是为民除害,显然这样的推理不能成立。
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从单一的人的角度,或者说我是那执法者,在确定情况后,也会放行车辆。但在法律上,我们是应该考虑提出建议,修改这不科学的法呢?还是抨击那执法者?
法律总是滞后的!
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本人认为法律在某些地方还是应有人情味,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
法律还是离人情远点!
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法治还是人治其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
再谈这个案子,关键在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给了执法者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交警而言,心中是要充满人情的,不能认为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不能认为自己仅仅是法律售货机,是人,就要有人的灵性。所以,交警要做的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追求个案的公正。当然如果法律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罚这些钱,毫无回旋余地,即使不近人情,交警也只能这么做。因为规避法律在此时可能是正义的,但不受法律的限制,却会带来更大更多的恶。在中国,法治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没有善法,虽然很多法律规定得莫名其妙。最大的问题在于法治的观念,在于法的权威,在于公民的普遍法律意识。我们要树立的观念应该是,法不是不近人情的,恰恰是最大的人情,执法者的铁面无私下应该是包容着人情的。
我也是很支持法治的,法律注重的是程序,是条条框框的条文。所以,法律与人情似乎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互不相容。一旦,法律参入了人情的成分,法治就会受到破坏,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就会穷起不止。所以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的尺度办事。不可有任何的人情可言。
虽然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人情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而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 更多精彩请点击Q吧:“声色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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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onkey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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