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受赠得到的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出售后重新购买的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是否算共同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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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时间:&&|&&作者:田翠丽&&|&&浏览:589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有撤销权。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第十八条的自有撤销权。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日答记者问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有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 [山东-青岛]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2451积分 | 帮助881人 | 5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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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转载]受赠房屋婚后完成变更登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婚前受赠房屋,婚后完成变更登记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年11月份,赵女士与李先生结为夫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2008年11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赵女士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09年1月,经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赵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李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一辆共有的小车归李先生所有。之后双方都签收了调解书。
令李先生感到惊讶的是,2010年9月,赵女士再次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赵女士要求分割李先生的一套房产。赵女士认为该房产为李先生婚后向李先生姐姐李兰购买,该房产于2014年12月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属于婚姻存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认为,赵女士要求分割的这套房产与前妻赵女士没有一点关系。他说,这套房子系他和姐姐李兰于2003年9月共同出资购买。2004年4月份,姐姐计划出国移民,于是姐姐同意该房产归她所有,由他在资金充裕时偿还她合作经营款共计395000元。而在他和赵女士结婚是在2004年11月,时间均在他购买房产和获赠房产该房产之后,因此该房产属于他婚前财产。并且,赵女士在协议离婚一年后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且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应当依法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先生的姐姐李兰进行调查
。李兰称,他她曾与弟弟共同出资开公司、购买房屋,后因欲移民,于日将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赠与弟弟,并自愿退出公司,弟弟承诺在资金充裕时将退还公司出资款约40万元,但他后来分文未付。当时房屋产权转让事宜由弟弟负责,她与丈夫仅在签字时到房管部门予以配合,因丈夫长期出差,产权证才会拖延至2004年12月办出。
李先生在向法庭称,2004年4月份,姐姐李兰自愿将她所享有的产权赠与给他。并且李先生提供了一份李兰出具的《房屋弃权书》,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在XX的原本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同意该房屋产权全部归李先生所有,特此声明”。李先生称是因为时间拖延才导致产权证于2014年12月才办出,该房产为他婚前个人财产,赵女士无权要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李先生婚前与姐姐李兰共同出资购买,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原为两人共同共有。李先生与李兰的陈述与《房屋弃权书》,及李先生从未向李兰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可以印证李兰将房屋产权赠与李先生的事实。因此,该房屋为李先生婚前受赠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判决赵女士无权分割该房产。
赵女士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答疑:
一、本案争议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房产属于李先生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兰和李先生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在婚前已经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同时也属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当时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合同成立早于李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因此并不影响李兰将该房产赠与李先生的性质。2004年4月份,李兰准备移民,就明确将自己所属的一般房屋产权给李先生,李先生也欣然接受了。这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虽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结婚之后,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李先生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基于婚前李兰对李先生的赠与合同,而非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二人的原因受赠。因此,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争议房产应为李先生个人财产,赵女士无权分割。
另外,李先生与李兰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李先生承诺将在资金充裕时偿还李兰经营合作款395000元,及李先生在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的事实,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性质,从《房屋弃权书》的表述也可以看出二人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赵女士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不属于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此,赵女士可以对本案争议房屋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为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并不是指所有协议离婚之后发生的争议都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赵女士起诉要求分割的财产为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的财产,因此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由此可见,夫妻间离婚后如果仍存在的未分割财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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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过户时为方便过户写同意房产归一方所有还能算共同财产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3:12:02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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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还未过户的情况下,产权人是有权过户房产的。是已经离婚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前提写的非常不明确?如果已经离婚,拿着离婚证到婚姻登记中心出具未婚证明
解决方案2:
能详细的说下么?以便于给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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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受赠或者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日&&|&&作者:徐涛律师&&|&&关键词:共同财产&&|&&浏览:1384
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1998年10月付老为参加付先生和夏女士的婚礼而回国探亲。回国期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
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1998年10月付老为参加付先生和夏女士的婚礼而回国探亲。回国期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2000年付老因健康状况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赠送给付先生夫妇。当年付先生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目前,付先生和夏女士因面临而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分割?房产律师解答: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首先,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先生夫妇而不是付先生个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其次,付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夏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付先生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先生的个人财产。法律分析:对于一方婚前继承或受赠所得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均属于该方个人的。对于一方婚后受赠所得的房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察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继承还是。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1、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种情况下,一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房屋,则应考察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遗赠所得的房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提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58495积分 | 帮助25154人 | 55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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