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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从立案到结案时间有规定吗?_百度知道
民事诉讼从立案到结案时间有规定吗?
我与单位有一民事诉讼.法院以于今年1月审理.可至今没有宣判.请问民事诉讼中从立案到结案时间有规定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准。
一审一般情况下是6个月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伸的,还可以再延伸6个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六个月,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再要延长的话,向上级法院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结案。再审的案件按照原来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的三个月结案。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就是只有一个法官独任审理)的一般是三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的是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附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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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制度
论民事诉讼立案制度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加强了诉权理论的研究,认识到立案与
诉权的关系问题,大家都试图寻求突破口,为诉权的彰显与立案制度之
间找到平衡点。本文的选题意义是因为:当下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
议事日程,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因受理环节涉及到诉权而倍受关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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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首”,而心怡立案登记制。笔者却认为,因为立案受理是当事人的诉
权能否得到救济的进口关,使它成了矛盾集中的焦点所在,处在风尖浪
头上,才引起众人的口诛笔伐,让人大举否定,究其实质,在立案受理
前种种“前因”早已构成了诉权必将受限的“前文”,才形成立案时诉权被克
减的“后话”。本文仅想从我国的起诉和受理的现状及相关现象入手,对
立案登记制和审查制进行类比,用作者现有的一点法理理论试析一下我
国立案审查权的特点及与诉权的思辨关系,从而对民诉法受理环节的修
订呈上一份拙见。
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首先概述诉权的基本理论及与立案制
度的关系,以及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案概况,介绍审查立案和登记立
案的形式,分析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其次从我国的司法现状与传统分
论民事诉讼立豢制度
析我国立案模式的成因,得出审查权异化成实质审查的原因:再次从分
析我国审查权的特性,以及审查权与诉权的共生共存之互助关系及目前
立案的现实谈当事人诉权克减的实际原因,推导出诉权被限非审查权一
要素之过;最后以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为出发点,谋求受理环节的改革
关键词:立案模式
者:谈海燕
指导教师:孙莉
论民事诉讼立案制度
CaseaboutCivil
Proceedings
011thetheories
present,withstrengtheningstudy
intheoreticalcircleand
realizedthe
litigio∞both
between casesandthe
rights,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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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求书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再审申请人):张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城。犯罪嫌疑人:钟某波,男,东莞市XX镇。犯罪嫌疑人:钟某光、田某、邝某儿、钟某强、叶某芬、韩某平均为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股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0)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提审,提审案号为(2011)东中法民提字67号,由于某某公司的原股东钟某光、田某、邝某儿、钟某强、叶某芬、韩某平6人与钟某波涉嫌虚假诉讼,现张伟雄请求贵院将上述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共同伪造了虚假证据,虚构了双方的借款事实,进行了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一)某某公司与钟某波虚假诉讼的基本情况:1、案件立案时间:日,案号:(2010)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566号。2、当事人情况:原告:钟某波,男,住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289号。被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和合田村。3、某某公司与钟某波陈述的案情经过及证据:钟某波陈述:日,某某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钟某波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利息为40万元,于2009年前归还本金及利息240万元。钟某波提供的证据为: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据一张。借款日期为:日。4、案件审理经过:钟某波于日起诉并立案,在同一天申请法院庭外和解,法院在当日依据某某公司和钟某波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二)此所谓借款事实与公司财务制度和借款的谨慎态度严重不符。钟某波主张借款事实成立的证据只有一张由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据,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况且此借据系电脑打印,上面的某某公司的公章亦模糊不清。同时,钟某波在出借200万巨款时,竟然无法提供银行的取款或转账记录,这与出借巨额款项时应小心谨慎的态度严重不符;某某公司也没有提供公司进账的财务记录。作为一公司,公司借款不可能没有财务记录。现某某公司称借了200万的巨款,却又无法提供借款的财务记录,明显与借款的事实相悖。(三)某某公司与钟某波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一天时间,且在与张伟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期间,虚假诉讼意图明显。据该案件的卷宗资料显示:钟某波于日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立案,某某公司当天就收到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同时,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庭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多万的巨额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居然只用了仅仅一天的时间,且双方都对借款事实、还款计划都一致确认。纠纷解决之顺利,不得不令人怀疑双方假借诉讼之名,实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强调的是,此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间,是在某某公司与张伟雄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期间(某某公司于日提起上诉)。而且,在某某公司与钟某波的案子调解完毕以后,某某公司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也于日准许某某公司撤回上诉。结合某某公司2009年提起上诉,2010&年4月20日与钟某波达成调解,日撤诉的一系列的行径,可以看出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意图。(四)钟某波庭上提交的证明与以前的证据互相矛盾。1、在法庭调查中,钟某波的代理人称某某公司已经没有经营场所、无人经营,联系不了某某公司。而在某某公司于日出具的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明》中,可以看出上面盖有某某公司的公章。在聚兴公司于日出具的致某某公司的证明中,亦可以看出某某公司有实际操纵者即韩某平等6人,不然,聚兴公司怎么会提供一份证明致某某公司呢?非常明显,某某公司与钟某波的代理人所陈述的完全矛盾,这就足够证明了他们所说的事实不足为信,是虚假的!而且,事实上,钟某光、田某、邝某儿、钟某强、叶某芬、韩某平6人是某某公司和聚兴公司的幕后操纵者,也是聚兴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钟某波的诉状上写的事实与某某公司《证明》上写的事实不相符。钟某波的诉状上写的是“日,被告(即某某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即钟某波)借款......”。按一般的理解,借款的时间是日。而日,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写的是&“2007年至2008年期间,我司分多次共计向钟某波先生借款......”。他们陈述的借款时间不一致。某某公司与聚兴公司出具的证明,本欲证明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恰恰相反,这两份证明不但证明不了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存在借款的事实,由于其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反而证明了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某某公司作为(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9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75号民事裁定书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支付执行款的法律责任。但某某公司原股东韩某平等6人为取回被冻结财产、防止其他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伪造债务,同钟某波合谋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某某公司和钟某波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某某公司及原股东韩某平等6人涉嫌妨害作证罪,钟某波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将钟某光、田某、邝某儿、钟某强、叶某芬、韩某平和钟某波涉嫌犯罪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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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yun 发表于
很多事情只是大家不愿意做而已,大家都不想把事情弄大,就这样解决
还有如果真有问题为什么不能投诉民警 ...
怎么看也轮不上不作为,最多算乱作为,不过以我看也算不上乱作为,毕竟你自己同意签字了,只是你事后反悔了而已,反悔了应该还是可以上法院解决的,和处理的交警也没啥关系,所以说你要告民警不作为根本没依据,说你几句也是为你好,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你不服可以去告,不过是告对方,而不是告处理你事情的民警,有明确目标才能达成你的目的,你说是吧~
阳光下啊 发表于
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就交警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只可向苏州支队申请复核。不可以行政诉讼的。
无伤大雅 发表于
怎么看也轮不上不作为,最多算乱作为,不过以我看也算不上乱作为,毕竟你自己同意签字了,只是你事后反悔 ...
不服依法两条路:一。向支队申请复核,二。起诉。不过有几个法官敢改交警认定?这个值得考虑。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温沪块客 发表于
那你为什么要签字呢
签字与否不影响提出异议。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认定有误可找救济途径。如事情很小,劳命伤财走司法救济是否值得?
谈古论今 发表于
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只可向苏州支队申请复核。不可以行政诉讼的。
谢谢指教,我只是按常理推测。一般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是两个救济途径!1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
阳光下啊 发表于
谢谢指教,我只是按常理推测。一般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是两个救济途径!1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2提起行政 ...
几年前事故认定书是可以走行政诉讼途径救济的,由新的交通法出台后这个司法救济途径就没了,导致社会上很多时候事故认定书有点象圣旨。儿子错了只能由老子去改。要么走遥遥无期的民事起诉途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交警队伍中邪恶之心者的违法违纪。
为什么公安发言人,没有回复,是回复不了,还是没有办法回复。哪怕回复让当事人去法院起诉也可以啊,装聋作哑有意思嘛。。。。。。。。。
楼主是简易处理程序,应该事故不会严重,很小事故,互相协商解决可节约各种资源。交警部门工作也繁重,吴江大事故都忙不过来。另外事故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对方转弯车在转弯前所处位置这个事实应该是关键,比如其完全在道路外的非机动道上,还是半个车在机动车道上半个在非机动车道,应该是考量的核心依据,还有转弯是否开启转向灯提醒等等。。。总之,一方面转弯要让直行,一方面后车尽到关注义务且保持安全车距,这是基本规则。
肤浅之言仅供参考。
行车记录仪太TM 重要了!!
相信交警不会乱来,何况乱定责任也没什么好处吧。楼主完全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去。
不管怎么样,机动车还是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吧!!!
你觉得交警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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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网络谣言请及时向区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6已经民事判决的案件还能刑事立案吗?_百度知道
已经民事判决的案件还能刑事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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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田野: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供参照的是公安部于2006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第12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13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具体问题可咨询手机:一八零零一一二一五零八QQ :八四七一三三二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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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找个专业点律师咨询这样会详细点
要看事件的本实况,见意去联系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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