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版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有什么重要意义,两个方面即可

中国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深圳电子网*电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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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日前分别致函中国国家版权局,称中国政府组织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艰巨而卓有成效”,并表示希望与国家版权局加强合作。   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月15日在此间公布上述信件时说,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也得到境外权利人组织的充分肯定。   2005年9月至12月,在国家版权局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关闭了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罚款总计78.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   在此期间,政府部门共收到1042条涉及文字、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各类作品被侵权盗版的投诉举报信息,立案查办172件,其中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等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   阎晓宏同时承认,“由于互联网传输迅速,信息海量,技术复杂,证据容易灭失,因此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有效的根治途径。”   他说,在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虽然查到一个名为Bookup的网站,但仍无法处理它设在境外的服务器。“因此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中国于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已经加入了其管理的6个国际条约中的两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阎晓宏透露,中国正在考虑加入其中另外两个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论证,以尽早提请立法机关批准。   阎晓宏说,仅一次专项行动是不能解决盗版侵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将致力于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长效机制。”   据悉,国务院2006年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在执法方面,国家版权局正在研究部署长期有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工作安排。在加强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网络侵权活动的同时,也将查处非营利目的的网络侵权。   “我们鼓励权利人组织的维权作用,以及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使用和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和联系,提高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水平和能力。”阎晓宏说。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必须常抓不懈,”阎晓宏说:“中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的环境,使社会公众能够在互联网的环境下非常便捷地学习、研究、娱乐。”
(编辑:b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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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向“拿来主义”说不
  《检察日报》日前刊发《》,以下为全文:
  财新这回是不想再忍了。“一直在说,不要再这么做了,可没人听。这么做也算是先礼后兵吧”。3月30下午3点,拎着两个装满厚厚证据材料的透明塑料袋,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走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年来,财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财新)旗下的杂志及网站发表的原创新闻报道屡屡被各网站非法转载,这天,财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岩是财新的代理人。
  28个反侵权公告,无人理睬
  日,财新法律部在财新网公告栏发布反侵权公告第22号:
  日、15日,本司编发“关于原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已被调查两年”的系列特稿后,立即遭到十数家媒体非法转载侵权,且绝大部分侵权媒体在侵权时篡改来源,以掩饰其侵犯本司知识产权的非法行径,情形十分恶劣。对于长期侵权屡诫不改置若罔闻者,本司拟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这份公告提到涉嫌侵权的媒体包括:网易新闻、郑州晚报、凤凰资讯、搜狐军事、新浪新闻等。
  在这份公告的上方,还刊登了这样一段话———“这个事情真心不知道该放在哪个专栏里,不过因为它确实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姑且放在有价值栏目里。它的意义在于,这是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维护自身权利的宣言,是传统媒体对网络媒体很有力量的一次反击。”
  财新创办五年以来,财新传媒产品的知识产权屡遭侵害。“涉事媒体在明知稿件为财新网原创的情况下,仍以使用其他非法转载该文的网媒的‘洗稿’方式刊发,侵犯了财新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财新总编辑胡舒立说。
  自2011年5月,财新传媒发起反侵权行动,通过在网上不定期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布侵权行为,对侵权媒体以谴责和警示,倡导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迄今已发布28份反侵权公告。以下是记者搜索到的部分反侵权公告———
  日,本司旗下产品《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11期发表了封面报道“怎样监管支付宝”。新浪网明知使用本司产品需经过商业合作协议,仍罔顾基本的职业伦理底线,未经授权转载本司产品,于本报道发表不久后即非法转载至他们的页面;
  日,本司发表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调查”报道,遭到多家网络媒体无协议转载并隐匿作者的方式侵权,甚至有媒体故意隐匿文章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家媒体:网易财经、凤凰财经综合、新浪、中华网……
  日,本司发表的“中兴高级副总裁吴海卷入联通腐败案遭追逃”报道遭到多家媒体侵权,中国网、中国青年网、手机搜狐网、和讯网涉嫌捏造稿源。
  在每一份公告的最后,财新都会对涉事媒体的侵权行为提出“强烈谴责”,但从第1份发到28份,侵权现象从未收手,甚至愈演愈烈。
  3月14日,胡舒立总编辑在其微博上回应了当天财新发布的第28号反侵权公告:“同在业内,应当理解版权的价值。以规避监管为借口,通过洗稿盗版的现象广泛存在,这是行业乱象之一。以反侵权公告形式维权,这只是第一步。”
  未经授权转载,4门户网站被诉
  今年3月初,财新将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相关报道的4家门户网站诉至法院。这4家网站分别是和讯、搜狐、新浪和凤凰网。3月30日,财新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凤凰网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财新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凤凰网在无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现此情况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转载使用作品的稿酬,而被告未予理睬。为保障自身之权利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各种途径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通过凤凰网、财新网、《新世纪》周刊公开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网站首页连续刊登三天,在《新世纪》周刊杂志刊登一期;赔偿其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作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520元、公证费2510元及律师费1万元。
  被告凤凰网辩称,首先,网络信息转载是行业通行的做法,被告被指侵权的报道多转自第三方合作网站,被告并不能判定文章的原始出处是财新网,无主观恶意;其次,涉事报道文章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一些政治、经济、时事要闻,原告作者在创作时也主要援引国家的一些法规政策,独创性内容较少,而著作权法对于此类时事性文章事实上是不作保护的。
  “被告所说的行业通行的现状,并不能替代现行的法律规定,而且,被告不能举证自己与第三方网站有合作关系;著作权法22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对他人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比如,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请注意,这一条款最后还有这样的表述,‘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财新代理律师张岩说,财新向法庭提交的一份重要证据就是,财新旗下的平面媒体和财新网在版权页或网页文章的最后都有这样的声明———“财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者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诉讼困境:举证损害艰难通过诉讼维权,这已经不是财新的第一次。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在财新旗下的《新世纪》周刊版权页已公开声明“本刊保留所有权,文字和图片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转载和使用”的情况下,福建中金在线未经授权转载了《新世纪》刊发的4篇报道。财新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金在线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承担侵权责任后,被告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护原判决:认定中金在线侵权成立,中金公司支付擅自转载使用的诉争稿件的稿酬1500元及公证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历时两年,要回1500元的稿费。“我国对著作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标准并不高,即使胜诉,文字作品的侵权案目前一般按稿费的标准赔偿,但稿费标准还是上个世纪制定的,很可能赔偿低得抵不上诉讼的成本。”上海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提出,目前的著作权产业商业模式是几百年时间建立的———内容创作者把内容通过发行渠道销售给公众,通过销售复制件收费。现行的著作权法重点打击未经内容创作者许可的复制,但互联网出现后,每个使用者都可以通过分享内容变成发行者,商业化发行者借助技术绕开授权环节,在和内容创作者的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升级,但法律却没同步发展,小的侵权者数量太多,法不责众;规模大的新兴发行者,其业务模式根据著作权法构成侵权有争议,维权也难。
  财新为何没有对每一起反侵权公告中涉嫌非法转载的媒体起诉呢?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副教授分析,“主要原因是举证难。网络转载如果不及时发现,过后很难分清谁是首发,很多情况下,要想证明自己是版权人并不容易。更重要的一点是,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损害发生,但举证损害更加艰难,判定一篇文章受到的损害多少,侵权人要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调取对方后台浏览量,还要结合其广告收益等因素。”
  “对原告方来说,收集到这些证据是不可能的。”张岩律师说,“财新起诉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要回多少钱,更主要的是表明一种态度,为著作权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
  “财新以一家之力来反抗整个社会的免费行为,其效果很难去评价。如果所有的传统媒体形成一个群体来反击这种行为,当然会更加有效。”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吴飞说。
  不是不让转载,是必须合法转载
  财新诉4家知名网站的官司在各类新媒体上也颇受关注。有一位记者在微博上@胡舒立,“那些网站的确涉嫌著作权问题,不过,转载都不让的话,还有什么影响力呢?”
  “不是不让转载,是必须合法转载。新闻报道的引用,新闻转发要有合作协议。维护这个行业发展,原则要维护。”胡舒立这样回复。
  那么,到底怎样才是合法转载呢?
  朱巍介绍,著作权法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合法转载作出明确规定:著作权法3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法转载也有进一步阐述: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转载,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一是权利人没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可以合理使用,但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即要标明出处和作者,并支付稿费;第二种情况,在得到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要怎么用,用成什么样,是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张岩说,“如果未经授权,即使标明出处支付报酬,也是侵权。”
  事实上,财新并不是拒绝一切转载。在财新网的公告内容中,记者看到,财新对媒体转载有详细规定,而且对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要求也各有不同:网络媒体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经授权转载财新文章时,应在文章标题下方注明作者名字及媒体来源,不得采用将来源注于文末;不得擅自修改标题(包括小标题)或断章取义;为报道消息而引用财新的内容时,须注明“据财新报道”……平面媒体转载须注明出处,有意刊登详细内容,可通过申请,获授权转载刊登。不得擅修改标题(包括小标题)或断章取义。获权转载的文章不得在网上进行二次转载,不得私自授权其他媒体转载。转载稿费依照国家标准或刊物标准。
  司法保护,应加大惩罚性
  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重点监管网站版权和打击网络非法转载新闻作品,是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展开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重点。据“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会通报,去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案件440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关闭网站750家。
  “我国目前在著作权领域的立法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屡禁不止,问题主要在司法领域。”朱巍认为,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在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不及所得收益,所以很多人不愿去维权,而侵权人之所以敢对法律置若罔闻,也是因为其违法成本低,即使被诉法庭,也赔不了多少钱。此外,举证损害,对原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过多地强调程序,可能会使程序性规则成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而忽视了实质正义。
  “著作权领域内能不能引入国外侵权赔偿的理念,加大惩罚性赔偿的确值得探究。我国现在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赔偿,而英美等国家采取的是结合侵权者的主观恶意和实际赔偿能力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如果一篇文章要罚几千美元,不守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少。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惩罚性的原则,著作权保护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共享、互联和创新是互联网时代的标志,创新是共享和互联的基础,没有了创新,再多的共享也没有任何价值。”朱巍说。
  3月30日下午6点,财新和凤凰网的代理律师走出法庭2个小时后,财新网首页刊登了最新的一期反侵权公告———凤凰网声明致歉,侵权财新案达成和解:“凤凰网与财新传媒共同确认,就此前的版权法律争端达成和解。财新传媒已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诉讼。”
  凤凰网在随后发表的声明中表示,凤凰网已经对涉案内容进行了下线处理和全面排查,同时与财新传媒方面积极进行沟通,商谈致歉及赔偿方案。凤凰网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遗憾,并向财新传媒致以诚挚的歉意。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均认同,原创内容是互联网媒体蓬勃发展的源动力,未来将共同致力于倡导互联网行业良序竞争,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财新诉搜狐网非法转载案正在开庭中,新浪网和和讯网也将在近日分别出庭应诉。(刘文晖)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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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实验群山东严打网络侵权盗版 08年八大典型案件公布 - 山东新闻 - 新闻中心 - 舜网
山东严打网络侵权盗版 08年八大典型案件公布
&&&&摘&&要: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切实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版权局、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决定,从8月至11月在全省部署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 舜网讯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切实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版权局、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决定,从8月至11月在全省部署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 首先是各级版权管理部门对其传播的内容是否取得授权进行主动检查,规范其网络使用作品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 其次严格规范版权授权、传播行为。推动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登记等著作权备案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著作权授权信息数据库,为执法人员甄别盗版提供准确信息。
&&& 同时,严厉打击非法传播影视、文学、新闻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查、监管,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特别是非法传播影视、文学、新闻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要加强案件移送工作,联合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
&&& 最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对检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企业进行法律教育。
&&& 2008年版权执法典型案件
& 26日,有关部门公布了2008年全省各级版权管理部门查处的部分典型版权案件:
&&& (一)威海爱昵奔的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7年9月,韩籍人金辰泰租下威海某商务酒店14楼作经营场所,购置服务器,未经许可建立网站。当年11月金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威海爱昵奔的网络有限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金某等人上传影视作品,以有偿点播服务的形式,吸收上千名注册会员,收取会员费。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金辰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 (二)董明艳、胡敦启贩卖盗版及淫秽光盘案。董明艳、胡敦启于2007年二三月起,在即墨市小商品城内贩卖盗版及淫秽光盘、录音带、图书牟利。2008年6月,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三)钟洁良、崔涛、洪良如贩卖盗版及淫秽光盘案。2008年3月钟洁良从广州购进大量盗版光盘、淫秽光盘,在青岛市一地下室存放并贩卖给崔涛等人。崔涛将从钟洁良处购得的500余盘盗版光盘及从别处购得的数百盘盗版光盘,在青岛市非法倒卖。2008年7月,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钟洁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崔、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四)“263影视地带网站”侵权案。“263影视地带网站”自2007年2月运营以来,采取从互联网上非法下载或盗取别人的链接等手段,擅自将包括被投诉作品在内的2000余部影视作品上传至该网站,并以杜撰的北京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名义与上百家网吧客户签订协议,从中收取服务费,非法所得24万元。
&&& (五)“听33音乐”侵权案。“听33音乐”是一家提供网上侵权音乐链接服务的网站 ,有两个域名。该网站系莱芜市辛庄镇人池振刚于2004年4月开办。该网站上的音乐节目大部分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当事人未与下载的相关网站达成有关使用协议,也未经著作人许可,非法收入3120元。莱芜市版权局依法对池振刚作出罚款6000元、关闭侵权网站的行政处罚。
&&& (六)“就爱上音乐网”网络侵权案。“就爱上音乐网”系蓬莱人战某于2006年5月份注册成立的个人网站,网站服务器放在一网络科技公司进行托管。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各类音乐作品复制在网站服务器上或链接其他网站,违法所得共4233元。烟台市版权局对侵权人战某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33元、没收侵权网站计算机设备3台套、关闭该网站的行政处罚。
&&& (七)金泉书店贩卖盗版图书案。淄川区图书批发点是金泉书店的仓库,同时出售图书,其中有部分图书是由一游商提供的盗版图书,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盗版图书55包,2300余册,淄博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盗版图书、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八)易彩数据传奇一条龙网站经营仿盛大英雄热血传奇私服案。易彩数据传奇一条龙网站的负责人孙某,在淘宝网花50元买了100兆虚拟空间,于日开始经营仿盛大英雄热血传奇私服,经营地点在威海市建材宾馆304房间,其经营设备是两台台式计算机,威海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关闭该盗版私服网站、没收用于经营盗版私服的两台台式计算机的行政处罚。
作者:郭静&nbsp&nbsp 网络编辑:孙之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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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纬网
  人民网北京2月8日讯 记者黄维报道:2006年9月底至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这次打击网络专项行动的重点:一是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电影、软件、教科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二是打击非法从事私服、外挂,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故意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侵权盗版活动。目前专项行动已经基本结束。  他说,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截至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4亿人,网站数量达到84.3万个,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互联网作为信息社会的一种传播载体,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娱乐休闲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国界、存储量大和传播迅速等特点,互联网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科技、文化进步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并呈泛滥趋势。相当一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提供电影、音乐、软件、教科书等作品的非法传播的行为。  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成为阻碍网络和谐文化建设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无边界性,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在国际范围内产生非常恶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遏制网络侵权盗版已经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他说,专项行动分为两个阶段:9月至10月为宣传动员、收集线索阶段;11月至12月为治理阶段。  在宣传动员阶段,国家版权局邀请境内外各类著作权人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网站代表,专门召开了互联网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座谈会通报了专项行动的目标和重点,得到了境内外各类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中国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等权利人机构向国家版权局提供了170余起案件线索,为精确打击网上侵权盗版活动提供了初步证据,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围剿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强大声势。通过对投诉举报信息等案件线索的深入挖掘整理,确定了302件由国家版权局直接挂牌督办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市。  日国家版权局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召开了重点地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视讯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确定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地区为重点查处案件地区,将50个案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会议要求专项行动要抓大案,特别是刑事案件;对于主要用于盗版的服务器,要坚决予以没收;要加强与公安,电信部门的配合;要加强地区合作,作好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这次专项治理实现了“稳、准、狠”地打击侵权盗版分子的既定目标,成效非常显著。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案件436起,其中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361起,罚款&705100元,没收非法服务器71台和电脑8台,关闭非法网站205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6起。这次专项行动的特点,一是查办刑事案件有所突破。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6起案件中,已经有一件作出刑事判决;二是此次行动共没收非法服务器71台,不再采取封存方式,基本杜绝了服务器所有人日后私自拆封,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能。  总的看来,这次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传播作品的秩序,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有力地打击了网络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显示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虽然这次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还未根本好转,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还将花样翻新的不断出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斗争远未结束,网络领域的反盗版工作还任重道远。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是互联网管理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坚决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为构建和谐网络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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