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号开始查麻将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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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号新规定开始大查,所有麻将馆都将被查处(包括小区之内的)凡是60岁以下的一律逮捕拘留5天罚元,享受国家低保的,每年领粮补的农民,一经发现终身取消,国家公务员取消公务员资格!【图片】【图片】
给你顶500楼
让丫JC给你带走
叫你散布谣言
我是来看三楼的,发现二楼已经丢了
来喝凉水的管吗?
散布了好几年了,一会三月,一会五月,你这又来个六月
想玩儿麻酱还特么得过六十在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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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从4月15日开始严查麻将馆,是真的吗?
机关对各种赌博行为一直是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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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以核对下,复方海蛇胶囊,包装盒子上有查真假电话的话拨打下,不要在小店里买,在大药店买一般没假的
大家还关注听说5月1号起全国麻将馆全部查封,是真的吗?_百度知道
听说5月1号起全国麻将馆全部查封,是真的吗?
提问者采纳
这要真查封,专门来我们这里最有名气的麻将街打麻将的老头老太还不抓狂么?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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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7条回答
但最终逐步全国都形成一种强制性法律行为当然是真的,至于各地方肯定标准会不同,不得不接受,泛滥就会成灾,所以国家执法机构开始整治了很正常
不管你相不相信法律,它都存在着,而且早晚大家都得认同,毕竟胳膊拗不过大腿,何况黄赌毒害人不浅
老年人打清水麻将只消磨时间又不赌,查封于法无据
不造哎,没听说,不过那么多,怎么可能封呢,可信度不高
微信里面说的。
没有,我还在开麻将馆
微信里面说的
没有通知,也不见消息,估计造谣
那我不知道,听说要坐5天牢,还罚5000元款,有低保的全部取消
我哥在刑警队,他应该知道啊,他现在就在我旁边为什么他都不知道啊!
假的,我们四川那么多麻将馆
昨天,今天也没见查封啊!
微信里面说的
假的,如果这样重庆不得反了啊
没听说,去网上搜一下吧
我也是看微信,看到的
还是经新闻验证才可下定论
有可能国家法律,下次就是意外吧
微信里面说的
听说了好象是真的,左邻右舍都没敢打了呀。
假的,只是说说而已
假的吧,我们这里还不是照样打
完全不可能的
假的吧,即使是真的,能查得完吗。
怎么查不完。你看鸡院怎么样
麻将馆是不会查封的,因为这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娱乐活动。
这个在四川恐怕行不通的
微信里说的
是真的,但是他们能查的完吗
微信里面说的
麻将馆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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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打麻将的都注意了从4月15号新规定开始大查,所有麻将馆都将被查处(包括小区之内...
爱打麻将的都注意了从4月15号新规定开始大查,所有麻将馆都将被查处(包括小区之内的)凡是60岁以下的一律逮捕坐5天罚元,享受国家低保的,每年领粮补的农民,一经发现终身取消,国家公务员取消公务员资格,望大家互相转告!!!《新闻30分》刚刚报道!
真的假的?
恭喜你,距离500次不远了!~~
恭喜你,距离500次不远了!~~
真的假的?这是个好事!
凡是60岁以下的一律逮捕坐5天罚元,享受国家低保的,每年领粮补的农民,一经发现终身取消,国家公务员取消公务员资格,望大家互相转告!!!《新闻30分》刚刚报道!
真的假的?
好像4月15已经过了&&
好吧这才看到是14年&
现在不是才三月吗?&
事是有那个事,为什么还忍许一个社区开一家呢。
好事,消去燥音了。
本帖最后由 赤壁花卉种植户 于
21:39 编辑
&&黄赌毒 。。。。如果楼主说的是真的 就好&&不然& &恭喜你,距离500次不远了
说是说,做是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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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6号陈亦超,杜江春,聂磊军,李长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亦超,男,29岁。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聂磊军,男,24岁。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江春(曾用名杜红春),男,27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奋峰、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春,男,23岁。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邓毅,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春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日、7月22日分别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25日、7月25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20日、8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5日、8月25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拣开、代理检察员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及辩护人蔡奋峰、张思平、邓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1.日1时许,被告人聂磊军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36号一绝牛香店因琐事与龙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陈亦超、李某春和聂某(分案处理)、杜某鹏(另案处理)到场,共同砸坏该店内冰箱的玻璃和桌子等物品。2.日19时许,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与聂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路50号家家乐餐厅就餐期间,因被告人聂磊军不满餐厅服务,遂将餐具摔坏,将椅子扔向旁边餐桌,再由被告人杜江春持刀,聂某持木棍,与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李某春一起追打餐厅员工陈某光、徐某泉。期间,餐厅内其他顾客因恐惧未付款即离开餐厅。案发后,餐厅员工因害怕报复而辞职。二、敲诈勒索罪。1.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多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17号华丰西饼店,以饮用店内出售的牛奶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对被害人林某杏、陈某光、李某灿实施威胁,索要人民币3万元“赔偿费”,后因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而未得逞。2.日晚上,被告人陈亦超、杜江春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善待小食店吃饭,期间以食用店内出售的食物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向被害人彭某尚索取人民币2000元“医疗费”。3.日下午,被告人杜江春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27巷2号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店铺,以“借钱”为名向张某索要钱财未果,被告人杜江春遂纠集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与兰显强(已判决)到场帮忙。期间,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与兰显强对张某的工人吴某进行殴打并持刀追赶,及威胁张某限期答复。5月31日晚,被告人杜江春、陈亦超再次去到上述店铺,张某被迫交给对方人民币1000元。4.日21时许,被告人陈亦超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24巷1号积恒副食店,先找借口与被害人陈某辉发生口角,再纠集被告人杜江春到场帮忙,共同打砸店内物品及用刀威胁陈某荣,陈某辉被迫交给对方人民币800元。5.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亦超分别与被告人聂磊军、杜江春及兰显强合谋,采取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捣乱的方式,向介绍女子工作的人员索要“保护费”,后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和兰显强先后多次去到月桂路捣乱。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亦超、杜江春去到月桂路向被害人张某、张淑某、张立某索取“保护费”,三被害人被迫支付给对方共计人民币1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亦超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一起,他只是在旁边看,并没有动手;第二起,在家家乐餐厅,他没有拿木棍,只是砸过杯子。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中的第一起,他没有威胁过被害人,当时他们有叫过工商局的人过来,工商局的人过来后取样就走了,他们没有提出过要三万元;第二起,是被害人彭某尚自愿支付医疗费的,他们并没有向被害人要;第三起,他们没有向被害人张某提出要钱,是被害人张某说给1000元他们用的;第四起,他们没有向被害人陈某辉要800元,也没有砸烂被害人陈某辉的东西;第五起,他们根本没有说要收保护费,是张淑某叫别人请他们吃饭,然后把1500元给他们的;他承认有罪,不应该在公共场所闹事。被告人聂磊军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一起是他自己砸的,他叫人过去只是想叫来的那些人看看有没有人来;第二起是由于家家乐上菜太慢,他就把餐具砸烂,但他没有打人。敲诈勒索罪中的第一起,他们确实是牛奶中毒,当时他和同村的一个兄弟在华丰西饼店买的,是被害人提出去医院并在医院交付了医疗费,三万元赔偿费是被害人跟他们私了的时候提出的;第三起,他只是用手抓着吴某的头发,但没有拿刀追过吴某;第四起,他没有参与;第五起,他没有商量和参与过。被告人杜江春辩称,他有参与5月31日的寻衅滋事,但他没有持刀;敲诈勒索罪中的第一、二起虽然他有到过现场,但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没有问过被害人要钱,而且5月15、16日还没有来到三水,17日下午才来到三水。第三起,他没有拿刀及收被害人的钱,只是他个人与张某发生了口角;第四起,他没有拿刀,他只是拿充电器给陈亦超;第五起,他和陈亦超去了月桂路二次,他当时确实收了被害人1500元,但他没有威胁或殴打被害人。因此,他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他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百分之八十都不是事实,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辩护人蔡奋峰、张思平的辩护意见是:一、有关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杜江春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尊重杜江春的意见。二、有关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杜江春的五起敲诈勒索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关于敲诈勒索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江春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而且客观上也并未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具体分析如下:日下午被告人杜江春刚从珠海过来西南,当时他打电话给被告人陈亦超是想问他可否介绍几个工人给他带回珠海做工程(因为当时杜江春正在珠海一工地工作),但当杜江春打电话给陈亦超时,陈亦超告诉他在华丰西饼店喝了牛奶不舒服,正在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杜江春要找陈亦超就过来。因此,被告人杜江春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正在敲诈勒索西饼店,其当时只是去找陈亦超看看有没有工人介绍给他(因为本案由日就开始了,但杜江春17日下午才到西南),也就是说杜江春与其他两名被告人并没有敲诈勒索的犯意联络。另外,从客观上分析,被告人杜江春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因为杜江春到场后一直只是在现场观望,既没有采用言语或者行为上的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也没有和另外两名被告人一样以饮用店内出售牛奶身体不适,与西饼店的经理等人到医院检查威胁索要财物。综上可见,被告人杜江春在该起案件中既没有参与共谋,也未以自己的行动积极追求敲诈勒索结果的发生,并且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之所以涉案,只是由于杜江春曾在现场出现。因此,起诉书对其指控的第一起敲诈勒索并不成立。关于第二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江春的主观动机及客观行为同样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杜江春在善待小食店吃饭后身体感到不适,向小食店老板提出看病并由该老板送到三水区人民医院检查,期间被告人用其本人真实姓名登记,并且做了抽血化验、B超、照X光等各项检查,上述证据有三水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记录单予以证明,因此可以看出,假如杜江春当时的身体不适是假的,是以这个理由威胁小食店老板交付财物的话,他完全可以像另外两名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敲诈勒索西饼店时一样,在医院用假的姓名登记,在被害人为其支付医药费后再敲诈勒索一笔。但本案中,据另一被告人陈亦超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彭某尚的陈述均可以看出,当时被害人支付的2000元就是当晚急救、检查的医药费,并不存在杜江春事后还使用其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要求被害人支付额外的高额费用,而且实际上其二人用于看病也花费了1600元。综上,本案中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民事上的自我救济,是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商誉而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是双方民事纠纷的和解。并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没有用威胁、要挟、或恫吓的手段要求被害人和解或者支付医药费。因此,起诉书对其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并不成立。关于第五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江春只分得赃款1000元,恳请法院对其数额依法核实。综合上述五点辩护意见以及敲诈勒索罪的罪名特点,敲诈勒索罪是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要件,并且依据广东省两高《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粤高法发(2000)35号),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注意:2000年的标准已经在2500元),但被告人杜江春在该犯罪行为中所得的赃款仅为1000元,完全达不到上述标准,因此,恳请法庭注意。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下,对被告人从轻判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量刑。被告人李某春辩称,他没有参与打砸。辩护人邓毅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春到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李某春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三、被告人李某春犯罪行为涉及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无实施强制措施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较小。四、被告人李某春仅是参与其他被告人的活动,并非案件的发起者或主导者,作用仅为协助、辅助性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的范畴。五、被告人李某春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事实。1.日1时许,被告人聂磊军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36号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一绝牛香店因琐事与龙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陈亦超、李某春和聂某(分案处理)、杜某鹏(另案处理)到场,共同砸坏该店内冰箱的玻璃和桌子等物品。2.日下午,被告人杜江春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27巷2号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店铺,以借钱为名向张某索要钱财未果,遂纠集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与兰显强(已判决)到场帮忙。期间,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与兰显强对张某的工人吴某进行殴打并持刀追赶,及威胁张某限期答复。5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陈亦超、杜江春再次去到上述店铺,张某被迫交给对方现金人民币1000元。3.日19时许,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与聂某(分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路50号家家乐餐厅就餐期间,因被告人聂磊军不满餐厅服务,遂将餐具摔坏,将椅子扔向旁边餐桌,再由被告人杜江春持刀,聂某持木棍,与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李某春一起追打餐厅员工陈某光、徐某泉。期间,餐厅内其他顾客因恐惧未付款即离开餐厅。案发后,餐厅员工因害怕报复而辞职。4.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亦超分别与被告人聂磊军、杜江春及兰显强(已判决)商量,采取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捣乱的方式,向介绍女子工作的人员索要“保护费”。随后,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与兰显强先后多次去到月桂路捣乱。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亦超、杜江春去到月桂路向被害人张某、张淑某、张立某索要“保护费”,三被害人被迫支付给对方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元。二、敲诈勒索事实。1.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多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17号华丰西饼店,以饮用店内出售的牛奶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对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实施威胁,索要“赔偿费”人民币3万元,后因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而未得逞。2.日晚上,被告人陈亦超、杜江春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善待小食店吃饭,期间以食用店内出售的食物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向被害人彭某某索取“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3.日21时许,被告人陈亦超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24巷1号积恒副食店,先找借口与被害人陈某辉发生口角,再纠集被告人杜江春到场帮忙,共同打砸店内物品及用刀威胁陈某荣,陈某辉被迫交给对方现金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崔某某在月桂一路36号经营一绝牛杂店。他听内弟龙某某说日1时许,龙某某在店里看铺时,聂磊军及三、四名贵州男子在店里吃宵夜,期间因龙某某不小心将水溅到其中一名男子身上,对方就骂龙某某,并对龙某某实施追打,随后,对方几名贵州男子用木凳将店里冰箱的玻璃、桌子砸烂了。因怕贵州人再回来找麻烦,崔某某就约了聂磊军到南丰大道的百年湘情吃饭道歉,花了300多元,当时聂磊军还带了两名贵州人去吃饭。为了更换冰箱的玻璃,崔某某花了200多元。被害人崔某某辨认出聂磊军。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张某在月桂路二十七巷2号租住了一间出租屋,该出租屋有两层,首层摆放了两张麻将台,供老乡平常娱乐一下。日,杜江春就发信息给张某借300元钱,当时张某说在佛山,没时间。5月30日17时30分左右,杜江春就来到张某出租屋,要向张某借500元,张某称没有。杜江春就打电话叫了聂磊军、陈亦超、兰显强三人过去,在张某出租屋里大吵大闹。当时张某的工人吴某也在现场聊天,聂磊军就先上去打了吴某一个耳光,吴某跑开了,聂磊军和兰显强马上从身上拿出匕首追了上去,紧接着陈亦超和杜江春也各拿了一把匕首追了上去,没追多久他们就折回来找张某。杜江春拿着一把匕首威胁张某要在当晚9点钟之前给他一个答复,兰显强也威胁张某说如果以后还想在月桂路混,就放醒目一点,之后兰显强他们就走了。5月30日晚,杜江春等贵州人就到店铺内向张某要钱,但张某不敢回店铺,就没有给那些贵州人钱,那些贵州人就派人在店铺附近守着看张某是否回铺。5月31日14时许,张某从家中出来,看到杜江春带了七、八名男子找到张某,由于张某约了朋友谈生意,就对他们说没空,坐车走了。5月31日晚,杜江春、聂磊军、兰显强、陈亦超四人又去到张某的出租屋,那些贵州人就问张某想怎么处理,双方在谈的过程中,又过来了五六名贵州人,后来张某就亲手给了1000元杜江春。期间,聂磊军和兰显强先走了,给钱时只有杜江春和陈亦超在。在之前的一两年,杜江春、聂磊军、兰显强、陈亦超就经常到张某的店铺搞事,将在店里打麻将的客人赶跑,借机向张某勒索钱财。被害人张某对杜江春、聂磊军、陈亦超、兰显强分别进行了辨认。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18时30分许,何某某在餐厅里上班,有五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餐厅吃饭。18时50分左右,聂磊军突然站起来将台上的塑胶碗用力往地上摔,声音很大,之后还拿起坐的木凳往右前旁边其他客人的位置扔去,虽没扔到客人,但把餐厅里所有人都吓呆了。当时有两名餐厅的师傅徐某泉、陈某光从二楼走下来,其中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是杜江春)就拿着小刀追陈某光,陈某光就马上跑出餐厅,两名男子一直追着陈某光到商业城。另外还有三名男子拿起店铺内的塑料杯砸向徐某泉的头部,塑料杯砸中徐某泉的头部之后就碎了,但没有流血,随后,还走过去踢了徐某泉一脚。何某某上前阻拦,其中一名男子问那名师傅“你是警察吗”,何某某就马上道歉。之后,其中一名男子说要结账,何某某说只收18元算了(实际消费102元)。6月1日15时30分许,对方的陈亦超、杜江春再次到餐厅找到何某某说“我们兄弟昨天晚上很不爽,知道你们餐厅有很多分店的,你们今天晚上到皇庭夜总会开一间房请我的兄弟喝酒。”还说了很多恐吓之类的话,后来他们在餐厅吃完饭就结账走了。当时上述几名男子的行为导致其他客人没有结账就吓跑了,损失约400元人民币。同时他们还把餐厅的一些餐桌、凳子以及餐具损坏了,大约损失约400元人民币。同时餐厅里的两名厨师和一名服务员都被吓得不敢再在餐厅里上班了,目前餐厅里人手不足,合共损失价值约为800元人民币。被害人何某某辨认出陈亦超就是当天在餐厅内闹事的男子,聂磊军就是当天在餐厅内推砸餐厅物品并追打餐厅员工的男子,杜江春就是在餐厅内拿刀追打厨师的男子。4.被害人陈某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案发时,陈某光听到家家乐餐厅一楼大厅有摔碟子的声音,就走到一楼大厅看,有一名矮个子的贵州男子又在摔杯子,接着又举起凳子砸向旁边,其他贵州男子也有摔杯子和碗碟。陈某光和一个同事站在旁边,矮个子和另外三名贵州男子就追着陈某光来打,陈某光马上朝后门方向跑,在后门绕了一个圈后,对方没有追上,又回到前门时被矮个子发现,矮个子于是又从前门冲出来追陈某光,一直追到恒益酒店门前。隔了两三分钟,陈某光回到餐厅,对方已经离开了,餐厅一楼的客人已经全部被吓跑了,地面都是被摔烂的杯子和碗筷。打砸事件发生后,店里用餐的几十名顾客都吓怕了,全部都没有结账就走了,而且陈某光怕被报复,所以辞工不干了。被害人陈某光辨认出陈亦超、李某春、杜江春、聂磊军、聂某有份参与打砸事件,其中追打陈某光至恒益酒店的矮个子就是聂磊军,陈亦超、聂磊军就是最开始将陈某光追到后门的两名男子,杜江春、聂某就是有份参与砸杯子的男子。5.被害人徐某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案发时,徐某泉与陈某光在餐厅二楼。听到一楼摔杯子的声音,两人下楼,矮个子以为徐某泉两人是帮家家乐看场的,就过来问干什么,随后矮个子就冲过来想打徐某泉两人,陈某光马上往后门跑了出去。与矮个子同行一名身材高瘦的男子就拿起台面的一个杯子砸中徐某泉后脑,该男子还拿着一把匕首和其他三名一起吃饭的男子追了出去。徐某泉和老板娘何某某跟着往后门走了出去。追打陈某光的那帮男子中有一个身材较壮实较高的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从后门返回大厅,往前门方向跑出去,试图从前面拦截陈某光,后因未追到又回到后门。徐某泉和何某某不停地跟矮个子道歉,矮个子还将手中的纸巾扔到徐某泉身上,白色衣服男子用手推了一下徐某泉的肩膀,一个较高较胖的男子就用脚踹了徐某泉一脚。之后,何某某就跟他们一起回到餐厅,徐某泉一直在后门站了十几分钟才进店里。当时那帮搞事的人已经全部走了,店里的其他客人也被吓跑了,店里的情况一片狼藉。案发后,徐某泉因害怕报复,过了两三天就辞工了。被害人徐某泉辨认出陈亦超、李某春、杜江春、聂磊军、聂某就是有份参与打砸的男子,其中李某春就是穿白色衣服从前面拦截陈某光,并且推徐某泉肩膀的男子,杜江春就是持匕首追陈某光的男子,聂磊军就是举凳子砸向其他客人的穿黑衣的男子,聂某就是较高较胖在后门踹了徐某泉一脚的男子。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被害人张某是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从事介绍女孩子陪客人聊天的工作,平时有带着几个女孩子的。2013年4月底一天晚上,张某听月桂路其他几个同行说有三名贵州男子在找她们要钱,说每个月要给500元。同年5月31日3时许,张某在月桂路带几个女孩子时,有三名男子找张某收保护费,其中两人是陈亦超和杜江春。杜江春说每个月交1000元,半个月给一次,一次是500元,晚上12点过后再去收钱,张某没出声。当时看到有警察巡逻,几名男子就离开了。大约是同年5月20日至5月31日这段日子里,陈亦超和兰显强到过月桂路一次,无故追打女孩子,搞得那些女孩子看到他们后就四散逃跑,张某的生意做不成。有时只有兰显强一个人过去,大概有五六次,兰显强每次去也是先挑逗女孩子,那些女孩子知道他是存心搞事,所以看到兰显强就都跑开了。兰显强看到那些女孩子跑,就跟着追打她们。因为对方的这种行径,搞到张某很害怕,所以对方问要钱,就会很不情愿给对方钱。6月4日凌晨,陈亦超和杜江春再次去到月桂路38号找到张某问要钱,杜江春说整个月桂路就是他和陈亦超、聂磊军看场的,如果想在那里做生意的话,就都要每个月交1000元的保护费,张某就给了杜江春500元,之后他们就走了。6月4日凌晨,还有另外三个同行也各给了500元。被害人张某对陈亦超、杜江春、兰显强分别进行了辨认。7.被害人张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20时许,张淑某和其他同行在月桂路坐着时,杜江春就过来说大家出来混不容易,做张淑某这一行的每天给30元,一个月给1000元,他保证在月桂路能安全做生意,不受人骚扰。张淑某称现在没有那么钱,杜江春就说先给500元,到6月18日再给500元。张淑某就说收钱就不要在这里闹事,再把客人赶走了。杜江春就说愿意给的话,当晚就可以继续做生意,其他人不愿意给的,就把她赶走。如果还有谁来收钱,就是和杜江春过不去,就会把他们放倒。杜江春说12点过后就收钱。接着杜江春就走到月桂路附近叫了聂磊军过来,聂磊军则坐在附近的奶茶店里,杜江春继续向其他同行收钱,之后就离开了。6月4日0时许,杜江春、陈亦超就过去向大家收钱了,张淑某和另外两个同行各给了500元,共计1500元,其中张淑某给了陈亦超,另外两个是给了杜江春,对方收钱后就离开了。5月底时,兰显强和陈亦超曾经到月桂路一次,他们在档口追逐女孩子,张淑某和那些女孩子看到后就马上跑开,之后他们就离开了。张淑某估计他们是来搞事,想收保护费的。因为之前在月桂路附近的商铺说过最近有一帮贵州人经常借机生事,然后收保护费。另外,兰显强在案发前的十天内也多次独自一人到月桂路随意追逐女孩子,那些女孩子看到他后就四散逃跑,有些跑得慢的被他逮住,他就用手乱摸女孩子的身体,很多时候兰显强是拿着匕首出来追赶女孩子的,搞到张淑某无法做生意。被害人张淑某对陈亦超、杜江春、聂磊军、兰显强分别进行了辨认。8.被害人张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左右至5月底期间,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兰显强经常到月桂路将女孩子吓跑。6月3日20时许,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去到月桂路,当时张立某和张某、张淑某坐在一起闲聊,他们三人走过去,其中杜江春就说月桂路一带是他们管的,如果碰到坏人就打电话给他们,他们会搞定,但是多少要给一口饭吃。张立某听了就知道他们是收保护费的。陈亦超接着又说大家出来混都不容易,带女孩子的每个人一个月交1000元,他们可以保证在月桂路做生意没有人搞事。张淑某说当时没有那么钱,陈亦超说每人先交500元,6月18日再另给500元。张淑某说收了钱,又有其他人来收钱怎么办。陈亦超说给钱后,今晚就可以继续在那里做生意,不愿意给的话,他们就要将女孩子赶走。如果有其他人来收钱,他们就会搞定,并称当晚过了12点就过收钱。6月4日0时许,陈亦超和杜江春就过来收钱了,聂磊军就在附近的奶茶店坐着。张淑某因为四人经常搞事,影响生意,所以被迫就给了500元给陈亦超,张立某、张某就交了钱给杜江春,收钱后三人就离开了。日左右至5月底,兰显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经常到月桂路搞事。有时候是陈亦超和杜江春过去,有时候是单独一个人去(四人都试过单独一个去),有时候是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三人一起去,兰显强基本每个晚上都有过去,但是他很多时候过去都是带其他不认识的人过去的,有时候兰显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四个人一起过去,他们都是在月桂路一带走来走去的,有时候把张立某这些人以及女孩子赶走,甚至连客人都赶走,不让客人找女孩子。兰显强搞事的时候都拿着刀的。被害人张立某对陈亦超、杜江春、聂磊军、兰显强分别进行了辨认。9.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16时许,约有8个贵州男子到华丰西饼店,其中两人称喝了昨天在店里买的牛奶后,肚子不舒服,看怎么处理。有一名男子还拿着一支未开的牛奶。林某某看过之后,发现未过期,好像是变质的。林某某说如果牛奶没放冰箱是会变质的,对方称有放进冰箱,并一直问怎么处理,还叫老板出来谈。林某某说只能叫牛奶供应商来处理。如果是肚子不舒服,可以先带他们去医院检查治疗。于是林某某就带着两名肚子不舒服的男子去医院,期间牛奶供应商也过来了,后来跟对方男子一起的其他人也去到了医院。牛奶供应商陈先生就帮对方两名男子挂号找医生治疗,在医生给那两名男子看病时,对方同伙中一人就拿出一把弹簧刀,狠狠地对陈先生说如果不给处理好,就把他做了,后被同伙拉开了。最后,陈先生支付了几百元的医药费,并留在医院陪对方男子吊针。18时许,林某某就离开了医院。20时许,对方男子又到店里,说陈先生没诚意,一声不响就走了,问怎么解决。林某某就电话联系陈先生,陈先生说对方男子在医院说要其在三水花园酒店开个房间给他们唱歌喝酒,当时他不同意就离开了,并要林某某联系牛奶供应商李经理处理。林某某联系李经理后,称第二天12时到店里协商,林某某转达后,对方就离开了。5月16日12时许,那两名说肚子男子又去到店里,同伙也陆续去了二三人。李经理到店里后,对方就问怎么解决。李经理对他们说如果不舒服可以带他们去医院治疗。对方当中有人要求赔3万元,就把事情解决了,还说如果没有那么多钱,赔22000元也可以。李经理没跟他们谈价钱,只是说带去医院检查,随后李经理又带着那两名肚子痛的男子去了医院,其他同伙也跟着去了。期间,那些人的同伙中的两人又到店里,说让林某某出一些钱,快点把事情解决。林某某说要找牛奶供应商解决。17时许,那些人和李经理又一起回到店里。林某某看到他们双方在争吵,一直在谈赔偿的问题。林某某就报警了。当时老板的朋友也过来,那些人以为是老板,就骂老板的朋友,还用手指指到他的胸前,吐口水到他的脚边。到场的治安队员将对方那些人拉开,接着那些人又说晚上19时许再来,让老板在店里等,不然就带人去砸店,跟着那些人就离开了。19时许,对方约有七八名男子到了西饼店,他们说要找李经理,因李经理已经走了,对方就一直赖在店里不走,还不许客人进入店内买东西,妨碍西饼店做生意。后来警察来了,对方才离开。5月17日20时许,对方又到店里,妨碍生意,警察和工商人员到现场后,对方才离开。西饼店出售的牛奶品牌是维维大享的是没有问题的,一直都存放在冰箱内,如果客人购买不放进冰箱内,牛奶就会很容易变质。之前一直没有发生过有人喝了牛奶肚子不舒服的。陈先生是牛奶的代理供应商,李经理是牛奶珠海总经销业务经理。被害人林某某辨认出陈亦超和聂磊军就是喝了牛奶说肚子痛,要求赔偿的人,其中聂磊军有语言恐吓,杜江春就是搞事的其中一人。1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陈某某是三水光明牛奶和大亨牛奶的供应商。日,陈某某接到三水华丰女店长的电话说有两名男子喝牛奶不舒服,要陈某某去三水中医院处理一下。陈某某到中医院后,女店长与两名男子已经在了,但对方男子要求去人民医院治疗,陈某某又带对方男子去了人民医院,对方一名较矮的男子向医生提出要洗胃,但医生说不适合洗胃,他们就大声骂医生不给治疗。当时,对方还有四五名老乡到医院,其中一名男子还掏出一把未打开的弹簧刀,对陈某某说如果不处理好,就捅陈某某两刀,旁边的老乡就将那名男子拉开。看完医生后,陈某某交了900多元药费后,就陪对方到输液室吊针,两名不舒服的男子向陈某某提出要30000元人民币私了事情。陈某某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能帮忙看病。矮个子还要求陈某某带他们去花园酒店开房喝酒,陈某某拒绝了,看见对方提出这样的要求,怕吊完针不让自己离开,于是陈某某就悄悄离开了。陈某某称所售牛奶一向质量很好,没有其他客人反映有质量问题。15日傍晚时段,陈某某跟妹妹陈玉某说了华丰面包店的事情,陈玉某就说认识广海大道中“星期八旅店”的梁经理,他可能认识那些搞事的贵州人。陈玉某打电话给梁经理,通过梁经理找到一些闹事者的中间人,通过中间人调解此事。后来听说梁经理解决不了。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出陈亦超就是喝了牛奶说肚子痛,并要求赔偿的人;聂磊军就是称肚子痛,要求赔偿并提出去开房唱歌的人。1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李某某接到华丰西饼店林经理和牛奶经销商陈先生电话,说有人喝了牛奶不舒服。5月16日11时,李某某就从珠海赶到三水。当天13时许,涉事的男子先到了三人,后来陆续到了七八个人,主要跟李某某谈的是陈亦超、杜江春和聂磊军,其余的人也参与了,只不过是围在四周,偶尔插话起哄。李某某跟对方说公司只授权自己在2000元的范围内商谈。聂磊军就说当他是乞丐,陈亦超就说起码要赔3万元,谈了40分钟还没有谈成。在谈的过程中,聂磊军说自己是烂命一条,如果谈不成就打小强热线曝光,还装模作样拿出电话打114查询小强热线电话,还说维维牛奶是大品牌,怎么连3万元还拿不出。其他人就在周围起哄闹事,有些就站在店门口走来走去,客人都不敢进店买东西。期间,聂磊军和陈亦超装出拉肚子的样子要李某某陪着去医院,李某某没办法就带对方去了医院,当时他们看医生时用的是叶金和陈小军的名字,医生也没有给出什么结论,只是开了药和吊针。从医院回到华丰西饼店后,其中一名男了就揪住李某某的衣领说快点叫老总出来解决此事,被同行的人拉开。双方就继续谈赔偿的事,对方坚持要3万,一分不能减,还说如果不解决的话,晚上就别想走。李某某没办法,就说向公司申请赔偿15000元,但对方不愿意,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李某某借机走了。李某某说公司的牛奶绝对没有问题,没有接过类似的投诉。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出陈亦超、杜江春和聂磊军是参与闹事的其中三名男子。1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彭某某在月桂路经营善待小食店。日18时许,大约五名贵州男子到小食店内吃饭,买单时,其中有二名男子先离开,另外三名男子中有一名较胖男子就叫彭某某的母亲过去,彭某某见此情况,就知道出事了,对方可能要生是非。对方说店里的饭是否有问题,吃到他们肚子不舒服,其中一名较瘦的男子还装吐,装不舒服的样子。彭某某就跟对方解释,后因要送外卖就离开了。回到店内,彭某某仍见在那个较瘦的男子在装吐,影响店铺生意。彭某某说有问题就去医院,对方就同意了。彭某某叫车将三人送到人民医院,并帮较胖的男子和较瘦的男子挂号。后细想了一下,知道对方是搞事想勒索的,怕对方对化验单动手脚,化验他们有中毒,于是就直接摊开说能不能拿点钱给他们抽烟喝酒。当时较瘦的男子还装不同意,一定要化验检查。过了一会,较胖男子又对彭某某说给他们2000元,他们自己去化验体检。当时彭某某就给较胖男子2000元,然后就离开了,之后他们也没有到店内闹事了。彭某某说店内的饭菜是没问题的,那帮贵州人一直就在月桂路附近活动的,最近听说那帮人经常在月桂路附近搞事,彭某某怕对方天天到小食店内搞事,让生意做不成,迫于无奈就给了钱。被害人彭某某辨认出陈亦超、杜江春就是到店内吃饭,说肚子不舒服的男子。13.被害人陈某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陈某辉在月桂路经营积恒副食店。日21时许,有一名叫小陈(经辨认为陈亦超)的男子到积恒副食店内,称要写单(即要买六合彩特码),陈某辉说没有写单的,对方就称是看不起他,问是不是不想做生意了。陈某辉和身边的人说了一句潮汕话,对方就一脚踢在电脑上,紧跟着陈亦超就打电话叫来了一名贵州仔小江(经辨认为杜江春),对方说陈某辉夫妻不能出去,不能打电话。陈某辉就出去打电话叫他的哥哥过来。接着对方就在店内踢电脑、用玻璃瓶砸冰箱,杜江春还拿出弹簧刀(双刃弹簧刀,银色)出来晃来晃去。陈某辉的哥哥过来后,杜江春还拿着弹簧刀在哥哥面前晃,还说捅死他都可以。22时许,对方还在店里闹事,并威胁陈某辉。为了减少麻烦,于是陈某辉打算给对方一些钱,叫对方不要在店里闹事,杜江春就同意了,但开价要1500元。由于没有那么多钱,经过商量后,陈某辉最终给了杜江春800元人民币,对方收钱后就离开了。店内的电脑和冰箱无大碍。案发时,店铺外面还有很多人在场,陈某辉不认识这些人,最主要是陈亦超、杜江春在闹事。陈某辉因为害怕他们继续闹事,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被迫给钱给对方。14.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凌晨,龙某某在牛杂店看店时,有五六名贵州仔在店里吃宵夜。他们买单准备离开时,因为龙某某不小心将油水溅到聂磊军的裤子,没有道歉,聂磊军觉得不给面子给他,就站起来跟龙某某争吵,而且还想动手打人。此时,对方的老乡拉住聂磊军,龙某某就跑了出去。大约30分钟后,龙某某回到店里,见到店里的冰箱玻璃被砸烂,店里的人走光了,后来听路人说是想打人的聂磊军砸的店。后来表哥崔某某从长沙回来,得知此事后,请聂磊军吃了饭,道了歉。证人龙某某辨认出聂磊军。1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罗某某与张某是老乡及朋友关系。日17时30分,罗某某在张某的住处打麻将,杜江春也在张某的住处,杜江春向张某借钱,张某说没有钱。于是杜江春就打电话叫了人到现场,过了一会儿有七八名男子到现场,包括聂磊军和兰显强。罗某某看到这些人都不是很友善,就没有继续打牌了,就跟吴某聊天。后来聂磊军就走过来问吴某说什么,罗某某和吴某就说没有说他们。当时聂磊军就用力打了吴某左边的脸,而且还拿了一把刀出来。吴某看到有刀就马上跑,接着那些贵州男子就去追吴某,其中有杜江春、聂磊军、兰显强。过了几分钟,那些追吴某的男子又回到张某的住处,但没看到吴某回到现场。那些贵州男子又与张某说话,罗某某没留意具体内容,后来那些贵州男子就走了。罗某某有时候去张某住处打麻将,也见到过那些贵州男子,那些贵州男子很猖狂,其中杜江春、聂磊军、兰显强经常到张某的住处问张某要钱。证人罗某某辨认出案发当天是杜江春向张某要钱,聂磊军就是拿刀出来的人,兰显强就是有份追吴某的男子。16.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日17时许,有一名叫“小江”的男子到出租屋,向张某借500元,张某没有给,“小江”就打电话叫来了三名男子,在出租屋大吵大闹,将打麻将的老乡赶走。当时吴某也在屋里,看到这个情况,怕惹到那些人,就从屋内走到屋外,在屋门口对面坐着与老乡聊天。此时,“小江”他们四人看到吴某,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对吴某拳打脚踢。吴某被他们打了几下头部和身体,就看到他们各自拿出弹簧刀,吴某十分害怕,连忙往外面逃跑,对方就在后面追,追了约几百米,对方没有再追了,之后吴某就报了案。吴某听张某说过,“小江”那些人经常都是以“借钱”的名义勒索张某的钱的,附近的商铺也被他们勒索过。17.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黄某某均为家家乐餐厅的工作人员,二证人所陈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何某某陈述的基本一致。证人赵某某辨认出陈亦超、李某春、杜江春、聂磊军,聂某就是参与家家乐闹事的贵州籍男子,其中杜江春就是拿刀追打厨师的高个子,聂磊军就是首先摔杯子的矮个子;证人黄某某辨认出聂磊军就是催菜的男子,陈亦超、李某春、杜江春就是与催菜男子同一张桌子吃饭的人。18.证人梁某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陈某光的妹妹陈玉某电话联系梁某全,称有几个贵州人在面包店闹事,问梁某全是否认识,梁某全就想起之前在店里住宿过的贵州人杜明煌。梁某全电话联系杜明煌问杜明煌是否知道面包店的事,是否认识那帮人,杜明煌称要看看才知道。第二天,梁某全电话联系杜明煌问事情的结果,杜明煌称知道是哪些人做的,并称对方问能赔多少钱。梁某全觉得事情比较严重,而且不关自己的事,就没有给答复,梁某全电话联系陈玉某转达了杜明煌的话。证人梁某全辨认出杜明煌。19.证人杜明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西南街道江湾酒店的老板“权哥”电话联系杜明煌称教育路华丰面包店有几个贵州男子在闹事,称自己是面包店老板的朋友,问杜明煌认不认识这些人,并称其中有一个叫小军,一个叫“小弟”,杜明煌称认识。于是“权哥”就叫杜明煌去华丰面包店看一下。杜明煌去到后,看到陈小军、杜江春、“小弟”等十多人在场,杜江春在店内走来走去,有时候也走到门口外面拿手机拍照,“小弟”拿着一个瓶子在凳子上坐着。杜明煌上前问发生什么事,陈小军就说喝了面包店的牛奶后肚子痛。杜明煌对小军说有什么条件跟他讲,然后由杜明煌去跟对方沟通。“小弟”就说,谁说都不行,除非有汉奸搞。杜明煌听到后,就知道“小弟”暗示自己是汉奸,于是就离开现场。当晚,“权哥”电话联系杜明煌称小军去医院看过医生,打了吊针没事了,面包店方出了2000元的医疗费。第二天中午,“权哥”又打电话给杜明煌说小军又去医院了。证人杜明煌辨认出陈小军就是陈亦超,杜江春就是“小江”,聂磊军就是“小弟”。20.证人陈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22时许,陈某荣接到弟弟陈某辉电话称有人在其经营的“积恒副食店”搞事,叫陈某荣过去看看。陈某荣去到后,见到有两名男子在店铺,店内的电脑显示器被推倒在桌面上,很明显被捣乱过的痕迹。陈某辉就说那帮人要勒索他,陈某荣就用家乡话说去报警,陈某辉称报警作用不大。此时其中一名男子就手持一把匕首对着陈某荣,并在陈某荣面前晃来晃去,还威胁称“你相不相信我一刀捅死你”,另外一名男子就站在店铺门口,没说什么。陈某荣又对陈某辉说要去报警,陈某辉称怕被对方报复,说自己会私下跟那帮人谈好的。听到这话,陈某荣就离开了。陈某荣没有看到陈某辉给钱给对方男子,因为自己听到不想报警后就很生气先走了,但事后听陈某辉称那帮人勒索1500元,后来经过讨价还价,还是给了对方800元。案发时,还有几个人在店铺外边站着,估计是同伙,借着人多施压。证人陈某荣辨认出陈亦超和杜江春就是参与敲诈勒索的男子,其中杜江春就是持匕首威胁的男子。21.同案人兰显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兰显强认识陈亦超、杜江春、聂磊军,均是贵州沿河县的老乡,认识一年多了,但很少与他们来往。(1)2013年5月底某一天下午,兰显强去月桂路张某的出租屋对面玩,看到张某和杜江春在吵架。后来兰显强问杜江春才知道是杜江春当时在张某的麻将馆内赌博,用自己的火机当二百元的赌注下注,张某就因为这个事情和杜江春吵了起来,后来杜江春还追打张某的一个老乡。兰显强就过去叫杜江春不要在那里闹事,后来张某还对兰显强说张某平时对杜江春也不错,张某的生活也不太好,杜江春还要这样搞。兰显强跟张某聊了几句就走了。兰显强称看到聂磊军、陈亦超两人也到了现场,但只看到杜江春追打张某的老乡。案发当天,张某称这段时间赚不到钱,如果赚到钱的话就会知道怎么做的,会请大家去喝酒的。兰显强平时一个月就会去张某的麻将店坐一次,每次坐几分钟,主要是和张某聊聊天。张某还叫兰显强不要去麻将店里,兰显强一过去的话,麻将店里的人就怕了,客人都不敢过去了。(2)2013年4月初,兰显强因没有地方住,就在陈亦超租住的华侨新村南出租屋住了几天。期间,陈亦超就和兰显强商量,到月桂路那边将那些带女孩子的人的客人赶走,然后向那些带女孩子的人收取保护费。兰显强当时就没有同意陈亦超的想法,后来陈亦超也没有说什么。后来,兰显强在月桂路那里喝酒,然后在小巷里看到有女孩子,借着酒意叫那个女孩子去玩,那个女孩子听到这样说,就吓得跑了。兰显强对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及涉案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22.同案人聂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18时许,聂某和聂磊军、杜江春、陈亦超、李某春、杜某鹏及女朋友侯某霞一起在月桂二路家家乐餐厅吃饭。期间,聂磊军因觉得服务员上菜太慢,就很大声问一个女服务员为什么点的菜没上,服务员没怎么理他。聂磊军于是就将自己面前的碗和杯子摔到地上,然后再将坐着的凳子举起并扔向旁边的桌子。很快就有两名厨师出来问搞什么事,并发生争吵。见到此情况后,李某春和聂某就开始往地上摔杯子,陈亦超、杜江春、李某春就追着两名厨师打,两名厨师见状就往后门跑去,陈亦超、杜江春、李某春、聂某也紧跟着追出去。聂某追到门口就没追了,后跟侯某霞一起走了。期间,餐厅的其他客人见在闹事就没有买单纷纷离开了。聂磊军后来有买七十多元的单。他们事前没有商量去家家乐搞事,因期间聂磊军发飙,聂某就乘势起哄闹事,帮聂磊军打气。聂某不清楚事后有无向餐厅提出过什么要求。5月底的一天22时许,聂某和李某春、陈亦超、杜某鹏在环城路7天连锁酒店内,期间聂某接到聂磊军电话,叫聂某去月桂路一绝牛香店,说有点急事。随后聂某、李某春、陈亦超、杜某鹏就去了。去到后,聂某看到聂磊军及两名不认识的老乡。聂磊军说牛杂店的服务员将水溅到其身上,连一声道歉都没有,心里很恼火,于是叫大家一起砸店。刚开始时,是聂磊军先举起凳子去砸店内的餐台,然后用凳子去砸店内的冰箱的玻璃。陈亦超、聂某、李某春、杜某鹏也跟着过去拿凳子砸冰箱,砸完店之后就离开了。聂某辨认出陈亦超就是小军,杜江春就是小江,聂磊军就是“小弟”,并辨认出李某春、侯某霞;还辨认出作案地点为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路50号家家乐餐厅、月桂一路36号一绝牛香店。23.证人杜某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0时35分,杜某鹏当时和陈亦超、聂某、李某春在环城路七天连锁酒店开房,当时李某春接到聂磊军电话,说在月桂路一绝牛杂店有点事,叫他马上过去。李某春就叫上大家一起去到那间牛杂店。去到时,看见聂磊军和一名男服务员在吵架,因为男服务员擦台面时不小心将水弄到聂磊军身上,没有道歉,就起了争执。后来聂磊军就用手去推对方,还拿起坐着的凳子砸向桌面,大家看到这样的情况,就一起拿凳子砸向店里的冰箱,将冰箱玻璃砸烂,男服务员就逃出了店外,砸完店后大家就离开了。杜某鹏对陈亦超、李某春、聂磊军、聂某分别进行了辨认。24.证人侯某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日18时30分左右,侯某霞与其男朋友聂某和杜洪三人一起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路家家乐餐厅吃饭,去到时发现贵州老乡“小弟”、谢军、小江、长春已经坐在餐厅内等上菜了。因为餐厅内一张桌子只可以坐四个人,侯某霞三人就在旁边的一张桌子坐下并点菜,坐了一会,不知道什么原因,侯某霞就听见“小弟”大声地骂一名女服务员,骂她上菜慢,服务不好,之后“小弟”用坐着的凳子打旁边的桌子,还将桌面上的杯子和碗筷摔在地上。之后有两名厨师从厨房出来,聂某就叫侯某霞去门口等。侯某霞去到餐厅正门口站着,看见小江、聂某当着两名厨师的面,拿起桌上的杯子扔到地上,并且还动手打了两名厨师,其中聂某用脚踢了其中一名厨师的腿部一下。之后小江和李某春就追着其中一名厨师来打,这名厨师马上往后门跑去,聂某也跟着追了出去,但聂某追到门口就没有追了。后来店内的老板娘出来跟“小弟”说话,叫“小弟”不要闹事,有话好好说。“小弟”说店里的服务态度不好之类的话,最后叫老板娘结账。老板娘说本来28元的,现在收18元就行了。侯某霞看见“小弟”给了18元给老板娘,大家就一起离开了。砸店时,店里坐着二三十个客人,砸完店后,全部顾客都被吓跑了,店里一片狼藉。在家家乐闹事的前几天某晚9时许,侯某霞电话联系聂某后去到月桂路家家乐后面,看到“小弟”、聂某与一名年约40岁的胖妇女和两名女子坐在花基处谈话。侯某霞去到后就坐在聂某身边玩手机,至于“小弟”与胖女人说什么没听清楚。谈了半小时后,大家就走了。侯某霞辨认出陈亦超就是叫谢军的男子,李某春就是长春,杜江春就是叫小江的男子,聂磊军就是叫“小弟”的男子,并对其男朋友聂某进行了辨认。25.被告人陈亦超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华丰面包店。日6时许,聂磊军在华丰面包店买了三瓶维维大亨牛奶及一些面包,陈亦超和聂磊军各喝了一瓶牛奶,并吃完了面包。中午时,陈亦超和聂磊军就觉得肚子痛。16时许,陈亦超、聂磊军及两名贵州男子就去了面包店理论。当时店里的女负责人和牛奶供应商将陈亦超和聂磊军送到人民医院看病,并支付了医药费。在吊针期间,聂磊军叫了其四五个朋友过去(均是贵州的,其中有一个叫“阿江”的,还带了女朋友),针没吊完,牛奶供应商就走了。吊完针后,陈亦超和聂磊军等人再次去到面包店找老板讨说法。那个女负责人说第二天找牛奶供应商来解决,陈亦超等人就离开了。陈亦超称当天在医院自己没有拿刀威胁供应商,不知道其他人有无拿刀恐吓。5月16日14时许,陈亦超、聂磊军又一起去到面包店,当时珠海的牛奶供应商过来了,陈亦超就说当时还肚子痛,要去医院看一下。对方就说给2000元看医生。聂磊军不同意,后珠海来的男子又同陈亦超、聂磊军去医院看病。18时许看完病,又回到面包店。当时杜江春打电话问陈亦超在哪里,陈亦超就告诉在华丰西饼店喝牛奶不舒服,杜江春就去西饼店了。杜江春也参与了与牛奶供应商协商赔偿的问题。陈亦超见到有两名女孩子在店内买东西,就上前搭讪,聂磊军就跟珠海男子协商,杜明煌和杜江春在门口聊天。后聂磊军对陈亦超说对方愿意赔偿15000元,陈亦超说要赔就赔30000元。当时,杜明煌就跟聂磊军、杜江春说这个事情有人找他,看能够赔20000元就算了。当时陈亦超同意,但聂磊军称不行,谁说都不行,除非有人搞。此时,陈亦超因有事走开了,后回到面包店时不见了杜明煌,只看到聂磊军和杜江春在面包店旁边的沙县小食店吃东西。估计杜明煌是面包店的人通过其他途径找人出面处理这件事情的。陈亦超称当天在面包店没有阻止其他客人进店买东西。陈亦超称没有收到面包店的钱,其实自己不确定是不是牛奶导致自己肚子痛。陈亦超就诊时使用的姓名是陈小军,聂磊军使用的是叶金的名字,他们使用假名字的目的就是因为本来就是带着敲诈的目的去的,所以不想让华丰和牛奶供应商知道真名,省得以后麻烦。(2)善待小食店。日18时许,陈亦超、李某春、杜江春到月桂路善待小食店吃饭,吃完后三人以小食店食物不干净引起肚子痛要去医院检查为由,向老板索要2000元,老板害怕就给了陈亦超2000元。去医院后,杜江春就有看病,陈亦超去到医院后肚子不痛了,就没有看。杜江春看病花了600元。(3)麻将馆。日下午,陈亦超和聂磊军、兰显强在后岗,当时杜江春给电话兰显强,说在月桂路张某的麻将店里有点事,叫大家过去一下,之后三人就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现场。去到后,杜江春就说他在张某的麻将店里想下注200元,由于没有带钱,张某就不让他赌,于是他就跟张某发生争吵。期间,张某的一个工仔跟聂磊军吵了起来,聂磊军就冲过去给那个工仔一个耳光,工仔被打后就马上逃跑了。聂磊军就拿出一把小刀追了上去,杜江春也手持一把小刀跟着聂磊军后面追上去,陈亦超叫不要追了。聂磊军和杜江春回到店内,杜江春拿着小刀威胁张某称当晚要给一个答复。陈亦超就对张某说出来混不容易,开着这个店子,赚到钱多少也要给兄弟一点花,张某没有表态,后来大家就离开了。第二天晚上,杜江春电话联系陈亦超一起去张某的麻将店,两人去到后,杜江春就问张某考虑得怎么样,并且跟张某吵了几句,至于吵什么没有注意听。陈亦超后来跟张某说可以叫人过来放数,但必须要给一点好处。张某还跟杜江春吵了几句,最后陈亦超看到张某拿出1000元交到杜江春手中,叫杜江春拿着那些钱去喝酒,收到钱后就离开了。之后,他们叫上聂磊军、兰显强等人一起喝酒将1000元挥霍掉了。(4)月桂路。大约2013年5月下旬的时候,陈亦超在华侨新村的出租屋里和兰显强商量要去月桂路将介绍女孩子陪人的人所带的那些女孩子和来找女孩子的客人赶走,不让她们做生意,直至她们给钱,当时兰显强同意了。陈亦超也和杜江春、聂磊军商量过要去月桂路找那些带女孩子的人闹事,借机勒索钱财。接下来的几天,兰显强就一个人去了月桂路几次将那些女孩子赶跑,正因为兰显强这样做,搞到那些带女孩子的人都很害怕,陈亦超和杜江春才能收到那些人的钱。5月31日凌晨,杜江春电话联系陈亦超,问在哪里,称其在月桂路找那些带女孩子的人要钱。陈亦超接完电话后就去到月桂路找到杜江春,两人一起在月桂路找到了一个带女孩子的人。当时杜江春就对那个人说“你从今天开始每个月要交钱给我,一个月1000元,半个月给一次,一次500元。”那个人同意了,当时有警察巡逻经过,陈亦超等人看到后就马上离开了,这次没收到钱。6月3日晚上,杜江春再次电话联系陈亦超去月桂路找那些带女孩子的人要钱。陈亦超去到后,就找到三个坐在一家店铺门前闲聊的带女孩子的人。杜江春说“月桂路一带是我们的,你们要是碰到坏人就打电话给我们,我们会帮你搞定,但多少也要给一顿饭吃”。陈亦超也接着说“大家出来混不容易,你们带女孩子的每个月给我们1000元,我保证你们在这里做生意没有人搞事。”其中一个带女孩子的人就说“我现在身上没有那么多钱”,陈亦超就说“那你们现在每人先给500元,余下的500元就在这个月的18日再给”,并说“我们等会过了12点就过来收钱,你们准备好。”说完两人就离开了。6月4日0时许,陈亦超和杜江春回到月桂路找到那三个带女孩子的人共收了1500元。(5)一绝牛香店。2013年5月底的某晚凌晨,陈亦超、李某春、杜某鹏、聂某在七天酒店。期间,李某春说聂磊军叫大家去月桂路吃宵夜。走到半路时,聂磊军电话联系说在牛杂店发生了点事。陈亦超等人去到后,店里已经没有其他客人了,也没有看见聂磊军在场,只看见现场很乱,店内的冰箱玻璃裂了。陈亦超估计是聂磊军已经砸过一次店了。两三分钟后,聂磊军不知道从哪里回到牛杂店,并对大家说店里的服务员把一些水溅到他的身上。陈亦超、聂磊军、李某春、聂某和杜某鹏就开始砸店,将冰箱的玻璃门砸烂,然后就离开了。(6)积恒副食店。日21时许,陈亦超去到月桂路“积恒副食店”内买六合彩特码,但店老板不让买,陈亦超很生气,就跟老板吵架,用手将店里的电脑显示器拍翻了,还警告老板小心点。陈亦超打电话叫来了杜江春帮忙。杜江春过来后,老板的一名朋友也过来了,老板的朋友用家乡话跟店老板说了几句,杜江春看到了,就拿出匕首在老板的朋友面前晃来晃去,威胁不要乱说话。后来店老板见陈亦超是存心闹事,于是就提出给一些钱,叫陈亦超以后不要再闹事了,杜江春同意。后来陈亦超看到老板给了800元,两人收了钱就去了39号公馆喝酒了。(7)家家乐餐厅。2013年5月底的一天18时许,陈亦超和聂磊军到月桂路家家乐餐厅吃饭,后聂磊军打电话叫来了杜江春、李某春、杜某鹏、聂某及他的女朋友。当时聂磊军点的菜上得慢,聂磊军就很大声地问女服务员,但无人理睬,他就很生气,拿起放在桌上装有汤的碗砸在地上,还用坐的凳子举起并扔向旁边的桌子。此时,有两名厨师走出来说话。厨师出来后,李某春和聂某就开始扔杯子,后李某春和杜某鹏追打两名厨师,并从后门追了出去,陈亦超和聂磊军、杜江春就缠着家家乐老板娘理论。在此期间,在家家乐吃饭的顾客都跑了。第二天,陈亦超叫杜江春一起再去家家乐餐厅吃饭,吃饭时老板娘过来,杜江春叫老板娘到皇庭夜总会开个房间请喝酒,老板娘说有几个老板,要商量一下才能答复。被告人陈亦超对相关被害人、证人、同案人及作案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26.被告人聂磊军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华丰面包店。日7时许,聂磊军和熊启爱在教育路华丰面包店买了面包和两瓶甜牛奶、一瓶纯净水,后来聂磊军和陈亦超各喝了一瓶牛奶,并吃了面包。聂磊军喝牛奶时就发现有一点酸味,意识可能牛奶有问题,陈亦超也喝了,熊启爱就喝了纯净水,吃了面包。半小时后,聂磊军和陈亦超就出现肚子不舒服,有拉肚子现象。11时许,聂磊军和陈亦超就拿着喝剩的半瓶牛奶去面包店讨说法,见到店里的女经理后,女经理联系了牛奶供应商一起陪聂磊军、陈亦超去人民医院看医生。后女经理有事先走了,男供应商付钱(好像是700多元)帮忙看医生,吊针期间,男供应商就走了。聂磊军和陈亦超吊完针后又回到面包店。陈亦超还打电话叫来了几个贵州老乡,熊启爱也去到现场。聂磊军找到女经理称自己喝牛奶中毒了,面包店一句好话都没有。女经理说已经打电话叫珠海的牛奶供应商负责人第二天下午2点钟过来谈,聂磊军、陈亦超就离开了。5月16日14时许,陈亦超和聂磊军又去面包店讨说法,几个老乡也跟着去了。当时珠海方的负责人陪着聂磊军和陈亦超去人民医院看病,并支付了医疗费。打完吊针后,聂磊军、陈亦超和负责人又回到面包店,当时杜江春在面包店门口(陈亦超叫的),熊启爱也跟着过去了。期间,珠海供应商向他们提出赔偿二三千元,聂磊军三人觉得价钱太低就不同意,于是杜江春就提出要索赔2万元,陈亦超不同意,要求3万元,后来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将价钱谈到15000元,就在珠海供应商去取钱时,警察就到了,后供应商也没有回来过,手机也关机,他们没有收到赔偿款。警察到现场处理时,要求聂磊军和陈亦超写自己的名字,当时聂磊军就发火了,因为自己喝了牛奶不舒服,警察还要求写名字,就和警察吵了几句。陈亦超写了自己的名字,聂磊军写了聂高强的名字(因为自己名声不好,所以不敢报真名)。警察叫双方好好谈,谈不好第二天再谈,但不要闹事。接着,聂磊军等人就离开了。之后也没去过面包店。聂磊军声称他在这期间没有扰乱面包店的经营。在医院看病时用的是叶金这个名字;他当时带很多人去的原因是为了给老板施加点压力,让老板快点将事情解决好。(2)一绝牛杂店。2013年5月底某天凌晨1时许,聂磊军和许锋等人以及许锋的工仔四五个人在月桂路一绝牛杂店吃夜宵。期间,该店服务员不小心将水扫到聂磊军的裤子上,没有道歉,聂磊军就很生气,打电话把陈亦超叫过去。随后,陈亦超、杜某鹏、聂某以及李某春一起去到现场。聂磊军先是拿店内的一张铁凳子砸在桌子上,陈亦超和杜某鹏、聂某以及李某春也一起拿起凳子将店里的冰箱玻璃门打烂。许锋怕事情闹大了,就拉住聂磊军等人,叫服务员走开,后服务员逃出店里。砸完后,聂磊军等人就离开店了。第二天晚上,许锋叫聂磊军到南丰大道的百年湘情吃饭,当时牛杂店的老板和他的表弟一起去了。期间,许锋称牛杂店的事情算了,服务员是朋友的表弟,不要在那里搞事。聂磊军就没去找那间牛杂店老板了。(3)家家乐餐厅。2013年5月底一天18时许,聂磊军、聂某及其女朋友侯某霞、陈亦超、杜江春、李某春等人在月桂二路的家家乐餐厅吃饭。期间,聂磊军叫服务员打饭,但无人理睬,聂磊军很生气,就拿起放在桌上装有汤的大碗砸在地上,不知道谁将吃饭坐的桌掀翻了。后来店里出来两名厨师,李某春和聂某就将杯子和凳子砸向两名厨师,聂磊军也砸了凳子。之后杜江春还拿匕首和聂某一起去追打其中一名厨师,一直追出店门口去。聂磊军也跟着追了出去,但没有追上。聂磊军折回来跟老板娘理论,老板娘道了歉并说不用买单了,但聂磊军还是买了70多元单,之后就离开了。侯某霞没有参与打砸行为。(4)麻将馆。2013年5月底的一天17时许,聂磊军、兰显强、陈亦超在西南后岗一个老乡家里,期间,杜江春先电话联系聂磊军,但聂磊军没有听到,后来兰显强接了一个电话,兰显强就对聂磊军和陈亦超说张某的麻将店里有点事,聂磊军说那就去看看吧,于是就和兰显强、陈亦超就一起去到张某经营的麻将馆。聂磊军看到杜江春在和张某吵架,主要内容是杜江春说张某不让杜江春在店里下注赌钱,因为当时杜江春身上没有钱,但又想下注,所以就想先欠着,但张某知道杜江春是存心来搞事的,所以不让杜江春下注。聂磊军知道杜江春其实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向张某捣乱,趁机向张某勒索钱财。后来张某有一个老乡在旁边说话,杜江春就用手抓住张某老乡的头发打了几下,之后又拿出一把匕首想砍张某的老乡。张某的老乡见状就连忙往外逃跑,杜江春就拿着匕首去追,聂磊军和兰显强、陈亦超也拿出一把匕首,跟在杜江春的后面帮忙去追,后来没有追上,他们又回到张某的店里。第二天晚上,杜江春告诉聂磊军,杜江春向张某要了1000元。聂磊军还说他身上的伤痕是在被抓前在南海区大沥镇开摩托车撞伤的,当时叫了警察过来,之后与对方私了,他没有到医院检查验伤的。被告人聂磊军对相关同案人、证人及涉案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27.被告人杜江春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华丰面包店。2013年5月中旬一天17时许,杜江春听陈亦超说在教育路一间面包店喝牛奶中毒了,就立即赶过去。去到后听陈亦超和聂磊军两人说喝了店内的牛奶肚子痛,要求面包店的老板处理。在双方争吵时,警察到场了,老板也把牛奶的经销商找来。陈亦超和聂磊军两人就和经销商争吵,经销商说要找工商局来检查牛奶,陈亦超和小弟就说要去医院检查,当时杜江春一直在现场看着。后来陈亦超和聂磊军去了医院检查,杜江春才离开的。当时在场的还有杜明煌和三名不知名的贵州毕节人。那次华丰面包店赔了多少给陈亦超,杜江春不清楚,他没有分到钱。杜江春称案发时,自己只是在现场,没有去医院。(2)善待小食店。日18时许,杜江春、陈亦超、李某春及“小孩”一起在月桂路善待小食店吃东西,后来杜江春以吃了不干净的东西肚子不舒服为由,要求小食店的老板处理。老板因害怕杜江春这边人多,就带了杜江春去医院,花了差不多1000元,由老板付款。陈亦超也以这件事为借口向老板索要了1000元,但没有分给其他人。(3)麻将馆。日17时许,杜江春去到张某的麻将馆赌钱,期间向张某借钱,张某就向杜江春发火,杜江春很生气,就打电话给聂磊军叫聂磊军过去帮忙出气。聂磊军与陈亦超、兰显强去到麻将馆,当时张某的一名工仔在那里发火,杜江春很生气,聂磊军还过去责问张某的工仔,杜江春就用左手抓住工仔的头发,聂磊军也拿出一把匕首刺向张某的工仔,该工仔往外跑,聂磊军追出去,但没有追到,之后大家就离开了。次日18时许,张某打电话联系杜江春、陈亦超到张某的出租屋,问杜江春哪里不舒服,杜江春没说什么,后来张某就塞了1000元给杜江春,杜江春把1000元还给了张某,并与陈亦超离开。(4)月桂路。2013年5月份时,陈亦超就向杜江春提议去月桂路赶走那些做生意的“小姐”,借机向带女孩子的人要钱,杜江春表示反对。后因老板在珠海出车祸,等着用钱,5月31日晚,陈亦超电话联系杜江春到月桂路将找“小姐”的嫖客赶走,杜江春就去了。后两人在附近的街上将来找小姐的嫖客都赶走了。第二天中午,有一个女子电话联系陈亦超,那个女子叫陈亦超不要去闹事,说那些带女孩子的人如果赚到钱的话会分一点给陈亦超等人的。当晚,陈亦超和杜江春又去到月桂路,期间一个带女孩子的人走过去对陈亦超说混口饭吃不容易,要陈亦超不要去搞事。陈亦超说怎么也得给点烟钱,一个晚上给30元,一个月就是1000元,半个月给一次,一次就是500元,并说好晚上12点再过去收钱,后因杜江春家里有事就没有去成。6月3日凌晨,杜江春和陈亦超再次去到月桂路,当时看到另外两个带女孩子的人,陈亦超就对她们说要给点烟钱,保证她们以后做生意没人搞。其中一个人就问怎么给法,杜江春称一个月1000元,先给半个月,就是500元。约好当晚12点再过去收。6月4日凌晨,因陈亦超电话打不通,杜江春就一个人去了月桂收钱,收了1000元,杜江春将其中300元给了陈亦超,后来700元请陈亦超喝酒了。(5)家家乐餐厅。日18时许,杜江春、陈亦超、聂磊军以及两名不知名的老乡、一个不知名的女子,共五男一女在月桂二马路家家乐餐厅吃饭。期间因为聂磊军叫的饭很久没上,聂磊军就发火将一个小碟子摔在地上,然后把凳子猛力推到收钱柜台那边,大声喊到底是什么意思。此时有两名男子从后面厨房出来,跟聂磊军理论。聂磊军上前打两名男子,杜江春也扔了一个胶杯子出去,并上前帮忙。两名男子就从后门跑出去,聂磊军、杜江春就跟着追出去。随后,家家乐餐厅的老板娘叫杜江春等人回来,回来后发现其他客人都跑了,之后大家结账离开。第二天13时许,陈亦超与杜江春一起又去了家家乐餐厅,杜江春对老板娘说找个喝酒的地方请喝酒就没事了。老板娘没说什么。(6)积恒副食店。日晚,陈亦超电话联系杜江春说在月桂路一间烟酒店买六合彩,但店老板不让买,陈亦超很生气,叫杜江春过来帮忙。杜江春去到后,店里面的冰箱被砸坏了,接着“贵阳”、“小江”和兰勇也过来了。他们进去跟那个老板说话,具体说什么没有注意,杜江春只是站在门口助阵,后来大家就离开了。后来店老板将800元交到贵阳手里,贵阳当场就给了杜江春。杜江春称他们一般是用无中生有制造事端,通过闹事的方式“出口气”,让对方无法正常做生意而获得钱财。聂磊军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一发生纠纷就拿出来恐吓对方。被告人杜江春对相关被害人、同案人、证人及涉案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28.被告人李某春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一绝牛杂店。日的凌晨,陈亦超等人在七天连锁酒店开了一间房,当时李某春也在。期间,李某春接到聂磊军的电话,告诉李某春在月桂路有事,还问房间里有谁,叫大家一起过去。李某春、陈亦超、聂某以及一个不知名的老乡就一起去了月桂路的一间牛杂店对面站着,后来看到聂磊军、陈亦超、聂某及不知名的老乡一起走到牛杂店里砸东西,他们砸完东西,出来就和李某春一起离开了。(2)家家乐餐厅。日18时至19时,李某春和聂磊军、陈亦超、聂某、杜江春及聂某的女朋友共六人,在月桂路家家乐餐厅吃饭。期间大家都吃得差不多了,可能是聂磊军的菜还没上,聂磊军的就大声地喊店内的服务员,接着就看到聂磊军拿起凳子,砸到旁边的桌子上。店内出来两名厨师,就骂李某春等人在那里搞事。当时李某春这边就有人扔杯子,但具体是谁没看清。此时,店老板娘也出来,聂磊军、陈亦超、杜江春就对老板娘说话,说什么没听清。后来李某春看见自己这边的人有人追厨师,自己也跟着追。当追到家家乐门口对面马路的位置,看见那个厨师跑远了,就没有再追过去。李某春回到家家乐门口,看见聂磊军、陈亦超、杜江春都走了,自己也跟着离开了。被告人李某春对同案人、证人及涉案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29.家家乐餐厅的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当天,家家乐餐厅被人闹事的情况。30.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四被告人与同案人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31.医院急诊记录单、费用清单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证实:(1)日杜江春以食用善待小食店的食物后不舒服为由就诊的情况;(2)日,陈亦超、聂磊军以食用华丰面包店出售的牛奶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前往医院就诊,花费医药费的情况。32.说明材料。证实侦查人员对涉案问题予以说明的情况。33.看守所在押人员病历及健康检查表。主要内容:上述材料对四被告人进入看守所羁押时的身体健康情况予以了记载。34.前科材料。证实四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35.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到案的情况。36.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被告人杜江春在法庭上所提他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意见,经审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杜江春所制作的讯问笔录形式合法,被告人杜江春在笔录上亦予以签名确认,而且现有证据亦未能证实被告人杜江春所提的上述意见,因此,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在法庭上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参与相关犯罪行为所提的异议及辩护人蔡奋峰、张思平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四被告人或分或合地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事实,有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而且各被告人对相关行为也已供述在案,足以认定。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持械随意追逐、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还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元,情节严重;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陈亦超、杜江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聂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对上述三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于日向被害人张某(男)索财的行为和2013年5月至6月期间在月桂路向被害人张某(女)、张淑某、张立某索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经审查,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虽然在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所实施的索取财物手段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宜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罪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蔡奋峰、张思平所提被告人杜江春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上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李某春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亦超、聂磊军、杜江春在实施第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亦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聂磊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杜江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韬审 判 员  吕云人民陪审员  黄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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