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站安全距离灶与压力表的垂直安全距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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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灶具标准GB
发布时间:日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 代替 GB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发布&2008年5月1日 实施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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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5.2.1,5.2.2 a、c,5.2.5 c,5.2.6b,5.2.7.1b,5.2.7.3,5.2.10.2,5.3.1.4,5.3.1.5,5.3.1.10d、f,5.3.1.12,5.3.1.14,5.3.2.6,5.3.6,5.3.7.5a,5.4.2.2,5.4.2.3,5.4.10.1,5.4.16.1,8.1.1 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8.1.2a,8.2.1,8.2.4c、d、h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 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
&&& 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
&&&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和JIS S 《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 S 《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 S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JIS S 《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 本标准与GB 《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
&&&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加了16条;
&&& &&标准状态的温度由1996年版的0℃调整为15℃;
&&&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91kW,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 &&取消了有风状态的要求;
&&&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 &&增加了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 &&对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对材料的性能要求;
&&& &&增加了包装材料及包装废弃物条文;
&&& &&增加了实测热负荷计算公式;
&&& &&修订了实测折算热负荷计算公式;
&&& &&修订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
&&& &&增加了跌落和堆码要求及试验方法。
&&&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其过渡期为9个月。
&&&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德意橱具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 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位明、仇明贵、周士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CJ 4-1983;
&&& &&GB 。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的燃气灶;
&&& b)额定热负荷&5.82 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 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 L、额定热负荷&4.19 kW的燃气饭锅;
&&& 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的气电两用灶具。
&&& 使用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 GB/T &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 GB/T 年确认)&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 GB/T 年确认)&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 GB/T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 GB/T 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GB/T &铜-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 GB/T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 GB/T &铂铑10-铂热电偶丝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B 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 GB 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 GB/T 2&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 GB 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 GB 5023.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 GB/T &密封管螺纹&第1部分:圆柱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 GB/T &密封管螺纹&第2部分:圆锥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 GB 13028&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
&&& 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
&&& GB/T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 QB/T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NS)
&&& QB/T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 CJ/T &城镇燃气术语
术语和定义
&&& GB 8、GB 2和CJ/T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 注: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的术语与GB 8所确立的器具术语相对应,如灶具对应器具,I类灶具对应I类器具,Ⅱ类灶具对应Ⅱ类器具,Ⅲ类灶具对应Ⅲ类器具,电热灶具对应电热器具,电动灶具对应电动器具,联合型灶具对应联合型器具。
&&& 燃气灶具&gas cooking appliances
&&&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的总称,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气电两用灶具,以下简称灶具。
&&& 燃气灶&gas stove
&&& 用本身带的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灶。
&&& 嵌入式燃气灶&built-in gas stove
&&& 镶嵌在烹调台面使用的燃气灶,以下简称嵌入式灶。
&&& 气电两用灶具&gas-electric combined stove
&&& 将燃气灶具和电灶(包括电磁灶)组合在一起,能单独或同时使用燃气和电能加热的两用灶具。
&&& 燃气烤箱&gas oven
&&& 食品放在固定容积的箱内(加热室),以对流热和辐射热对食品进行半直接或间接加热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烤箱。
&&& 燃气烘烤器&gas barbecue
&&& 用火直接烘烤食品的敞开式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烘烤器。
&&& 燃气烤箱灶&freestanding gas cooker
&&& 将烤箱与灶组合在一起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烤箱灶。
&&& 燃气烘烤灶&independent hotplate and grill
&&& 将烘烤器和灶组合在一起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烘烤灶。
&&&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s
&&& 规定温度为15 ℃,绝对压力为101.3 kPa条件下的干燥燃气状态。
&&& 低热值华白数&net Wobbe number
&&& 燃气的低热值与其相对密度平方根之比。
&&& 额定热负荷(额定热流量)&nominal heat input
&&& 制造厂家标识的在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下,使用标准状态下基准气时灶具的热负荷的设计值。
&&& 实测热负荷(实测热流量)&actual heat input
&&& 试验状态下,试验用气的低热值与实测燃气流量的乘积。
&&& 实测折算热负荷(实测折算热流量) converted actual heat input
&&& 设计燃气低热值与实测燃气流量折算到标准状态的计算值的乘积。
&&& 燃气供气压力&gas supply pressure
&&& 在灶具燃气入口连接处,灶具运行时测得的相对静压力。
&&&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normal gas pressure
&&& 制造厂家根据燃气类别、实际管网压力和标准要求规定的燃气供气压力的设计值。
&&& 界限气&limit gas
&&& 根据燃气允许的波动范围配制的标准气体。
&&& 燃烧器&burner
&&& 使燃气实现稳定燃烧的装置。
&&& 主燃烧器&main burner
&&& 灶具运行时,用于烹饪或制备热水的燃烧器。
&&& 点火燃烧器&permanent pilot ignitor
&&& 用火焰点燃小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小燃烧器。
&&& 小火燃烧器&permanent ignition burner
&&& 用火焰点燃主燃烧器,灶具工作期间及待机状态不熄灭的小燃烧器(长明火)。
&&& 烤箱温度控制器&oven temperature controller
&&& 保证烤箱内设定温度恒定的自动控制装置。
灶具的类型
4.1.1&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
4.1.2&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4.1.3&按功能可分为:灶、烤箱灶、烘烤灶、烤箱、烘烤器、饭锅、气电两用灶具。
4.1.4&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落地式、组合式、其他形式。
4.1.5&按加热方式可分为:直接式、半直接式、间接式。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4.2.1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JZ表示燃气灶;
&&JKZ表示烤箱灶;
&&JHZ表示烘烤灶;
&&JH表示烘烤器;
&&JK表示烤箱;
&&JF表示饭锅。
4.2.2&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的灶具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
4.2.3&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
6&试验方法(上)
&&试验方法(下)
7&检验规则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基本设计参数
5.1.1&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
&&&&&&&&&&&&&&&&&&& 表1&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单位为帕
代&&&&& 号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5R、6R、7R
10T、12T、13T
液化石油气
19Y、20Y、22Y
注: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应使用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5.1.2&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源条件为:单相额定电压&250V。
5.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灶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5.2.1&气密性
&&& 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
&&& a)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07 L/h;
&&& b)自动控制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55 L/h;
&&& c)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 试验方法见6.6。
5.2.2&热负荷
&&& 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
&&& a)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
&&& b)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 c)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 试验方法见6.7。
5.2.3 燃烧工况
&&&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要求,试验方法见6.8。
表2&燃烧工况要求
4s着火,无爆燃
火焰均匀性
&65 dB(A)
&85 dB(A)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理论空气系数&=1,体积百分数)
&0.05(0-2气)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烤箱门开闭时:
&&& &&主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无熄火、无回火
烤箱控温器工作时:
&&& &&燃烧稳定性
&&& &&火焰传递
无熄火、无回火
易于点燃,无爆燃
注:灶具燃烧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含量分级及试验方法参见附录A。
5.2.4 温升
&&& 温升不应超过表3所示的值,试验方法见6.9。
表3 最大正常温升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 &&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的金属材料
&&& &&非金属材料
干电池外壳
点火器外壳
燃气调压器外壳
灶具侧面、后面的木壁、灶具下面的木台表面:
&&& &&使用下限锅时
&&& &&使用超大型锅时
开关、控温器及限温器的环境空间或包围物:
&&& &&带T-标志
&&& &&不带T-标志
内部布线和外部布线,包括电源软线的橡胶或聚氯乙烯绝缘表面:
&&& &&带T-标志
&&& &&不带T-标志
用作附加绝缘的软线护套表面
电容器外表面
&&& &&A级绝缘
&&& &&E级绝缘
&&& &&B级绝缘
&&& &&F级绝缘
&&& &&H级绝缘
5.2.5 耐热冲击
&&& a) 门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 b) 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 c)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
&&& 试验方法见6.10。
5.2.6 耐重力冲击
&&& a)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应无破裂;
&&& b)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
&&& 试验方法见6.11。
5.2.7 安全装置
5.2.7.1&& 熄火保护装置
&&&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 a)开阀时间&15 s;
&&& b)闭阀时间&60 s。
&&& 试验方法见6.12。
5.2.7.2&饭锅温控装置
&&& 饭锅温控装置的闭阀温度应为试验处水沸点的+0.5 ℃~+4.5 ℃以内。
&&& 试验方法见6.12。
5.2.7.3&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 油的最高温度&300 ℃。
&&& 试验方法见6.12。
5.2.8 电点火装置
&&& 点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 试验方法见6.13。
5.2.9&使用性能
&&& 灶具使用性能应满足表4要求,试验方法见6.14。
表4&使用性能要求
使 用 性 能
燃气灶及组合灶具的燃气灶眼的热效率:
&&& &&台式灶
&&& &&嵌入式灶
烘烤器及组合灶具中的烘烤器单元的烘烤性能
食品表面无大面积焦痕,内部无夹生
烤箱及组合灶具中的烤箱单元:
&&& &&烘烤性能
&&& &&烤箱内各点与烤箱几何中心点的温差
&&& &&烤箱几何中心点的温度达到200 ℃的时间
&&& &&烤箱内的最高温度
&&& &&控温器的精度
&&& &&温度指示器精度
食品表面无大面积焦痕
&25 ℃以内
&25 ℃以内
饭锅及组合灶具中的饭锅单元:
&&& &&焖饭性能
&&& &&具有保温燃烧器的饭锅的保温性能
&&& &&电子保温饭锅的保温性能
&&& &&热效率
不夹生、不烧焦
米饭中心温度不低于80℃,无明显焦疤
米饭中心温度在(71&6)℃以内,无明显异味和褐色
5.2.10 电气性能
5.2.10.1&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满足表5要求,试验方法见6.15.1。
表5&电气性能要求
性 能 要 求
防触电保护
防触电保护性能应满足:
&&& &&试验指应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
&&& &&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部件、Ⅱ类结构的部件,试验销应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 &&对正常使用中可能用叉子或类似尖锐物品能偶然触及的,长试验销应不能触及带电部件。
室温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灶具的泄漏电流应符合:
&&& &&Ⅰ类电动灶具不应超过3.5 mA;
&&& &&Ⅰ类电热灶具不应超过1 mA或1 mA/kW,两者中取较大值,但最大&10 mA;
&&& &&Ⅱ类灶具不应超过0.25 mA;
&&& &&Ⅲ类灶具不应超过0.5 mA;
&&& &&电磁灶头不应超过0.7 mA(峰值)乘以以kHz为单位的工作频率或70 mA(峰值),两者中选较小值。
&&& 灶具绝缘承受1 min频率为50 Hz或60 Hz基本为正弦波的试验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闪络和击穿。
&&& 试验电压值和施加部位见表23。
在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在工作温度下,灶具的泄漏电流应符合:
&&& &&Ⅰ类电动灶具不应超过3.5 mA;
&&& &&Ⅰ类电热灶具不应超过1 mA或1 mA/kW,两者中取较大值,但最大&10 mA;
&&& &&Ⅱ类灶具不应超过0.25 mA;
&&& &&Ⅲ类灶具不应超过0.5 mA;
&&& &&电磁灶头不应超过0.7 mA(峰值)乘以kHz为单位的工作频率或70 mA(峰值),两者中选较小值。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 灶具绝缘承受1 min频率为50 Hz或60 Hz基本为正弦波的试验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闪络和击穿。
&&& 试验电压值如下:
&&&&& &&对在正常使用中承受安全特低电压的基本绝缘为:500 V;
&&&&& &&对其他基本绝缘为:1000 V;
&&&&& &&对附加绝缘为:2750 V;
&&&&& &&对加强绝缘为:3750 V。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1 &O。
灶具的耐潮湿性能应满足:
&&& a)灶具在经过溢水试验后,立即经受电气强度试验,应不击穿;
&&& b)灶具经过潮湿处理后,立即经受电气强度试验,应不击穿。
额定输入功率偏差
灶具的额定输入功率偏差应满足:
&&& a)所有灶具,输入功率&25W时,偏差<+20%。
&&& b)电热灶具和联合型灶具:
&&&&& &&输入功率>25 W~200 W时,偏差在&10%以内;
&&&&& &&输入功率>200 W时,-10%<偏差<+5%或20 W(选较大的值)。
&&& C)电动灶具:
&&&&& &&输入功率>25 W~300 W时,偏差<+20%;
&&&&& &&输入功率>300 W时,偏差<+15%或60 W(选较大的值)。
5.2.10.2&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当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应满足: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 试验方法见6.15.2。
5.2.11&耐用性能
&&& 灶具的耐用性能应满足表6要求,试验方法见6.16。
表&6 耐用性能要求
装 置 名 称
耐 用 性 能 要 求
燃气旋塞阀
动作15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熄火保护装置
动作6000 次后,气密性及开、闭阀时间合格,不妨碍使用。
动作30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烤箱控温器
烤箱控温器的耐用性能应满足:
&&& a)电磁阀方式动作30000 次后,箱内温度合格,不妨碍使用。
&&& b)直接动作阀方式:
&&& &&带旁通的动作1000 次后,气密性及箱内温度合格,不妨碍使用;
&&& &&不带旁通的动作6000 次后,气密性及箱内温度合格,不妨碍使用。
饭锅控温器
动作1000次后,气密性合格,焖饭性能不变。
机械定时器
动作2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定时范围的变化在&10%以内。
电点火装置
动作15000 次后,点火性能合格,不妨碍使用。
动作500次后,不妨碍使用。
5.2.12&耐振动性能
&&& 灶具包装件经10 Hz频率、5 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 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电气性能应符合5.2.10.1的规定,不妨碍使用。
&&& 试验方法见6.17。
5.2.13&耐跌落性能
&&& 灶具包装件按GB/T 中附录A给出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其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应满足表5要求。
&&& 试验方法见6.18。
5.2.14&包装承压性能
&&& 灶具包装件按GB/T 中的附录A给出的方法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 cm/m。
&&& 试验方法按GB/T 2的规定。
5.3.1&一般结构
5.3.1.1&灶具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5.3.1.2&灶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5.3.1.3&灶具整体结构向任何方向倾斜15&时不翻倒,零部件不脱落。试验方法见6.19.2。
5.3.1.4&灶具的燃烧器应设置不少于二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1。
5.3.1.5&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需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5.3.1.6&燃烧器的燃烧状态应便于观察。
5.3.1.7&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零部件端部应光滑。
5.3.1.8&灶具零部件的连接应使用标准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
5.3.1.9&零部件清扫、检修时,使用常用工具应能方便地拆装。
5.3.1.10&燃气导管应符合:
&&& a)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 b)点火燃烧器的燃气导管内径应不小于2 mm;
&&& c)燃气导管用焊接、法兰、螺纹等方式连接时,其结构应保证其密封性能;
&&& d)灶具的硬管连接接头应使用管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1、GB/T 7306.2、GB/T 7307的规定。灶具的软管连接接头应使用图2所示的两种结构(&9.5 mm或&13 mm);
&&& e)管道燃气宜使用硬管(或金属软管)连接。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时,燃气导管不得因装拆软管而松动和漏气。软管和软管接头应设在易于观察和检修的位置;
&&& f)软管和软管接头的连接应使用安全紧固措施。
5.3.1.11&灶具的结构及包装应能承受储存运输中的堆码、振动和跌落。
5.3.1.12&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3.1.13&旋钮的结构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的手不可能触及到那些温升过高的零件。
5.3.1.14&石棉不应用于灶具的结构之中。
5.3.2&灶结构
5.3.2.1&双眼灶和多眼灶灶眼中心距按锅形尺寸确定。
5.3.2.2&双眼灶和多眼灶应至少有一个灶眼及其支架适用于尖底锅,在正常操作中应坐锅平稳,不妨碍使用。
5.3.2.3 &锅支架应符合:
&&& a)使用不同类型的锅时,锅支架应稳固牢靠,其中应有一个灶眼能够适应直径100 mm的平底锅。当使用活动锅支架时,应方便调节和更换。使用本地区的尖底锅时,应不影响正常燃烧;
&&& b)锅支架应具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强度,锅支架上放置98.1 N(10 kgf)净荷载时不得产生变形或损坏。试验方法见6.19.3.1。
5.3.2.4&盛液盘应有适当的容积承接煮溢液。
5.3.2.5&灶面荷载试验时,灶面任何部位的挠度应&5 mm。试验方法见6.19.3.1。
5.3.2.6&使用非金属材料作面板,当面板破碎时应满足:
&&& a)碎片不得飞溅;
&&& b)烹调器皿不倾倒。
5.3.2.7&嵌入式灶还应满足:
&&& a)灶底板应使用易清洁的结构(使用常用工具);
&&& b)灶底板应使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
&&& c)灶嵌入部位与台面的结合处宜使用封闭式结构;
&&& d)火盖、盛液盘等部件宜使用防溢液结构,溢液不易流入底板;
&&& e)应有助燃用空气的供给口,空气供给口的设置及结构形式不得影响燃烧性能;
&&& f)灶面应使用耐高温和抗挠度材料,任何部位的热变形挠度应&5 mm。
5.3.3&烘烤器结构
5.3.3.1&烤盘和烤架进出方便,且不应自行滑落。
5.3.3.2&烘烤器排气口上放置容器时,不得影响烟气排出。当不能放置容器时,应在易见处用文字标明。
5.3.3.3&烘烤器的门开闭应灵活、可靠。
5.3.4 烤箱结构
5.3.4.1&烤箱门荷载试验时应稳定,不得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试验方法见6.19.3.2。
5.3.4.2&不带点火装置的烤箱,应为只有打开烤箱门才能露出火孔并点燃的结构。
5.3.4.3 &烤箱门开闭应灵活,并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3.4.4&烤箱内壁,在通常使用时不应产生影响机能的翘曲。
5.3.4.5&烤箱用烤盘、烤架等进出应方便,且不应自行滑落。
5.3.4.6&烤箱用烤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应被烤物压弯或漏下烤物。
5.3.4.7&烤箱用烤盘的容积应能充分盛溢液。
5.3.4.8&烤箱内燃烧器火孔应便于清扫,且不易为溢液所灭火。
5.3.4.9&烤箱温度指示器应能显示出烤箱内的实际温度,且动作灵敏、可靠。
5.3.4.10&烤箱控温器应灵敏、可靠,并应标示出相当于150 ℃、200 ℃ 及250 ℃ 以上的温度值或温度代码。
5.3.4.11&烤箱应选用对食品不产生污染的保温材料。烤箱的保温材料应均匀一致,不得产生游离及脱落现象。
5.3.4.12&烤箱的烤盘拉出三分之二时,不应产生滑脱现象,具有锁定装置的应在锁定位置上。
5.3.4.13&烤箱的排气口不应设在箱体的背面。
5.3.4.14&烤箱内装有热风循环风机的,当打开箱门时,风机应停止运转;并应保证在放入和取出烤物时不会产生危险;风机应装有保护框和保护网。
5.3.4.15&烤箱内的照明设施应装有保护罩。
5.3.5&饭锅结构
5.3.5.1&煮沸的水等不能浇到饭锅的自动熄火装置上。自动熄火装置不应产生过热现象。
5.3.5.2&在内锅壁上应有加水水位刻度。
5.3.6&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5.3.6.1&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应为Ⅰ类灶具、Ⅱ类灶具或Ⅲ类灶具。
5.3.6.2&Ⅰ类灶具应有安全接地措施,接地电阻应符合表5的规定。
5.3.6.3&灶具内部的电热元件应可靠支撑,即使电热元件断裂,电热导线也不应与金属部件接触。
5.3.6.4&电热元件不应设计成可见灼热元件。
5.3.6.5&灶具的外壳应设计成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结构,并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5.3.6.6&灶具的运动部件,应兼顾灶具的使用和工作来放置或封盖,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分的防护。
5.3.6.7&防护性外壳、防护罩和类似部件,应是不可拆卸部件,并且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3.6.8&在正常使用时,灶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或可能渗漏的液体的影响。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并按GB 中13.2.3的规定试验。
5.3.6.9&灶具使用的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3028的规定。
5.3.6.10&灶具的结构应使得诸如绝缘、内部布线、绕组、整流子和滑环之类的部件不暴露于油、油脂或类似的物质。
&&& 但是如果其结构决定绝缘要暴露在诸如油或油脂之类的物质中,则这些物质应具有足够的绝缘性能,以不损害对本标准而言的合格程度。
5.3.6.11&自复位热断路器和过流保护装置的意外再次自动接通,不应引起危险。
5.3.6.12&非自复位控制器的复位钮,如果其意外复位能引起危险,则应使其不可能发生意外复位或加以保护。
5.3.6.13&对电击水或接触运动部件提供必要防护等级的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5.3.6.14&用来指示开关或类似元件档位的手柄、旋钮和类似件,如果其位置的错误可能引起危险的话,则应不可能将其固定在错误位置上。
5.3.6.15&有效地防止带电部件与热绝缘的直接接触,除非这种材料是不腐蚀、不吸潮并且不燃烧的。
5.3.6.16&木材、棉花、丝、普通纸以及类似的纤维或吸湿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使用。
5.3.6.17&灶具的结构应使下垂的电热导线不能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接触。
5.3.6.18&用保护阻抗连接的部件之间,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开。
5.3.6.19&在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由于磨损而减小到低于表7的规定值。如果任何的电线、螺钉、螺母、垫圈、弹簧或类似零件变松或从原位置上脱落,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至表7规定值的50%。
&&&&&&& &&&&表 7&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单位为毫米
>130V~250V
&250V~480V
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之间a
&&&如果是防污物沉积的b
&&&如果不是防污物沉积的
&&&如果是漆包线绕组
&&&如果有防污物或潮湿沉积保
正温度系数(PTC)电阻(包括其连接线)b
带电部件和越过基本绝缘的其他金属部件之间:
&&&如果是防污物沉积的b
&&& ●用陶瓷、纯云母和类似材料制
&&&&& 造的
&&& ●如果用其他材料制造
&&&如果不是防污物沉积的
&&&如果带电部件为漆包线绕组
&&&在管状铠装电热元件的端部
&, FONT&黑体 color=#000000&
&, STRONG&
1.0e&/, FONT&
带电部件和越过加强绝缘的其他金属部件之间:
&&&如果带电部件为漆包线绕组
&&&对其他带电部件
用附加绝缘隔开的金属部件之间
在灶具安装面的凹槽内的带电部件与固定安装支承表面之间
a 这里规定的电气间隙,不适用于自动控制器、微隙结构的开关以及类似装置的触点间的气隙,也不适用于那些电气间隙随
&触点的运动而变化的装置中,其载流部件之间的气隙。
b 通常,只要灶具内部自身不产生尘埃,一个具有合理的防尘外壳的灶具,其内部被认为是防污物沉积的;不要求其完全密
c 如果部件是刚性的,而且用模制作定位,或如果其结构使得没有因该部件的变形或移动而使距离减小的可能性,则此值可
&以减小到2.6 mm。
d 如果有防污物沉积保护的。
e 如果越过有防污物沉积保护的陶瓷,纯云母和类似材料。
5.3.6.20&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的设计或保护,应使灶具内部部件磨损而产生的尘埃或脏物的沉积,不会使其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减小到低于表7的规定值。
5.3.6.21&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
&&& 对Ⅱ类结构,这类液体不应与基本绝缘或加强绝缘直接接触。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5.3.6.22&操作旋钮、手柄、操纵杆和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除非当其上的零件被取下后,轴是不易触及的。
5.3.6.23&对正常使用中握持或操纵的手柄、操纵杆和旋钮即使绝缘失效,也不应带电。如果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是金属制成的,并且他们的轴或固定装置在绝缘失效的情况下可能带电,则他们应该用绝缘材料充分地覆盖,或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部分与他们的轴杆或固定装置隔开。
5.3.6.24&电容器不应连接在一个热断路器的对应的两触头之间。
5.3.6.25&保护阻抗应至少由二个单独的元件构成,这些元件的阻抗在灶具的寿命期间内不可能有明显的改变。
5.3.6.26&内部布线
&&& a)布线槽应光滑,而且无锐利棱边。布线的保护应使他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冷却用翅片或类似的棱缘接触。其内通过绝缘线的金属软管,应有平整、圆滑的表面或带有衬套。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
&&& b)带电金属线上的绝缘串珠和类似的陶瓷绝缘应被固定或支撑,以使他们不能改变位置;他们不应安放在锐利的边缘或锐利的角棱上。如果绝缘串珠是在柔性的金属导管内,除非该导管在正常使用时不能移动,否则他们就应被装在一个绝缘套内。
&&& c)裸露的内部布线应是刚性的而且应被固定,以使得在正常使用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能减小到低于表7的规定值。
&&& d)内部布线的绝缘应能经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其绝缘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5023.3或GB 5013.4所规定的要求。
&&& e)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他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置上。
&&& f)对内部布线施加2 N的力拉扯时,不能接触温度高于100 ℃的部位(内部耐高温线除外)及运动部件。
&&& g)内部布线贯穿金属孔时,金属表面应光滑或配有套管。
&&& h)用接插件连接内部布线时,在连接处施5 N力不应脱落。
&&& i)黄/绿组合双色的导线,应只用于接地导线,他连接在灶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
&&& j)多股绞线在其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使用铅-锡焊将其焊在一起,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能使得此处不会出现由于焊剂的冷流变而产生不良接触的危险。
&&& k)铝线不应用作内部布线使用。
5.3.6.27&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5.3.6.27.1&灶具应采用带插头的电源软线连接电源。
5.3.6.27.2&电源软线应通过Y形连接到灶具上。
5.3.6.27.3&灶具的电源线应采用由制造厂、他的维修部或类似的具有资格的人员来更换的连接方式,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有相关警告语。用户不应自行进行更换电源线的维护工作。
5.3.6.27.4&插头不应装有多于一根的柔性软线。普通硬橡胶护套的电源软线不应轻于GB 7中表4给出的YZ、YZW型(IEC 245的53号线)。
5.3.6.27.5&电源软线的导线,应具有不小于表8中所示的标称横截面积。
表 8 导线的最小横截面积
灶具的额定电流/A
标称横截面积/mm2
5.3.6.27.6&在将软线模制到外壳的局部时,该电源软线的绝缘不应损坏。
5.3.6.27.7&软线固定装置的放置应使他们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触及到,或者其结构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把软线装配上。
5.3.6.27.8&电源软线的绝缘导线应使用基本绝缘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再次隔开,该绝缘可以用电源软线的护套或其他方法来提供。
5.3.6.27.9&电源软线应使用符合GB 5023.3或GB 5013.4规定的软线。
5.3.6.27.10 Ⅰ类灶具使用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地线。
5.3.6.27.11&电源软线的导线在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通过&铅锡&焊将其合股加固,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使其不因焊剂的冷流变而存在不良接触的危险。
5.3.6.27.12&电源软线不应与灶具的尖端或锐边接触。软线入口应带有衬套,或其结构应使电源软线护套能在没有损坏危险的情况下穿入。
&&& 软线入口衬套应:
&& &&&具有的形状能防止电源软线损坏;
&&& &&是不可拆卸部件。
&&& 在软线入口处,电源软线的导线与灶具外壳之间的绝缘应由导线的绝缘层和另加至少有二层单独的绝缘构成。
&&& 如果软线入口处的外壳是绝缘材料的,则只要求一层单独的绝缘。
5.3.6.27.13&带有电源软线的灶具,应有软线固定装置,以使导线在灶具内的连接处免除张力和扭矩,并保护导线的绝缘防止磨损。
&&& 应不能将软线推入灶具,达到能使软线或灶具内部部件损坏的程度。
&&& 通过目测、手动试验并通过下述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 当软线经受100 N的拉力和0.35Nm的扭矩时,在距软线固定装置约为20 mm处,或其他适合点做一标记。然后,以同样的力拉软线25次,拉力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不得使猛力,每次持续1 s。在此试验期间,软
线不应损坏。
&&& 试验后软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 mm,并且导线在接线端子内的位移不应超过1 mm。在连接处不应存在明显的张力,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到低于表7的规定值。
5.3.6.28&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5.3.6.28.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值。
5.3.6.28.2&接线端子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要在将螺钉和螺母尽可能拧松的情况下进行测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7所示值的50%。
5.3.6.28.3&穿通绝缘材料外部零件上的狭孔或开口的距离,要测量到与易触及表面接触, 的金属箔上。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将金属箔推入棱内和类似的位置,但不要压进开口内。
&&& a)如果必要的话,在测量时,对电热元件以外的裸露导线上的任意点、对温控器或类似装置的无绝缘的金属毛细管上的任意点和金属壳的外表面要施加一个力,以力图减少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b)此力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施加,其值如下:
&&& &&对裸露导线、温控器的无绝缘毛细管、导电性软管、在灶具内部的金属箔以及类似部件为2N;
&&& &&对外壳为30N。
5.3.6.28.4&对工作电压小于或等于250V的情况,金属部件间穿通绝缘的距离,如果是用附加绝缘隔开的,不应小于1.0mm;如果是用加强绝缘隔开的,不应少于2.0mm。
5.3.6.29&耐热:其恶化可导致灶具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那些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用来支撑带电部件(包括连接)的绝缘材料零件以及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材料零件,应充分耐热。
5.3.6.30&耐漏电起痕:跨越其上可能出现漏电起痕路径的绝缘材料应对耐漏电起痕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此时要考虑工作条件的严酷性。
5.3.6.31&元件
&&& 在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各类电器零部件、电子元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5.3.6.31.1&接线端子
&&& 灶具的电源线连接端子,可以使用钎焊、熔焊、压接和类似的连接方法来进行外部导线的连接。
&&& a)电源软线的接线端子应适合于他们的使用目的。用螺钉夹紧的接线端子和无螺钉接线端子,不应用于扁平双芯箔线的连接,除非这种箔线的端头装有一个适合与螺钉接线端子一起使用的装置;
&&& b)不借助于工具帮助应触及不到接线端子,尽管其上的带电部件是触及不到的;
&&& c)接地端子:
&&& &&Ⅰ类灶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灶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
&&& &&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
&&& &&电源线的接线端子或软线固定装置与接线端子之间导线的长度的设置,应使得如果软线从软线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在接地导线之前先绷紧。
5.3.6.31.2&螺钉
&&& a)紧固装置和电气连接失效可能损害对本标准的合格程度的,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 b)电气连接的结构,应使接触压力不通过那些易于收缩或变形的绝缘材料来传递,除非金属零件有足够的回弹力能补偿绝缘材料任何可能的收缩或变形;
&&& c)宽螺距(金属板)螺钉不应用于载流零件的连接,除非他们以彼此直接接触的方式压紧那些零件;
&&& d)自攻螺钉不能用做载流零件的电气连接,除非他们能形成一种完全标准形状的机械螺钉螺纹。这种螺钉如果可能由用户或安装者操作,则除非其螺纹是挤压成形的,否则不应使用;
&&& e)只要在正常使用中他一定不妨碍连接,并且在每个连接处至少使用二个螺钉,则自攻螺钉和宽螺距螺钉可以用来提供接地的连续性;
&&& f)灶具的不同部件之间进行机械连接的螺钉和螺母,如果他们也进行电气连接,或提供接地连续性,则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
5.3.7&零部件结构
5.3.7.1&阀门应符合:
&&& a)灶具的阀门及旋钮在室温或最高温度下开、关时,应灵活自如;
&&& b)旋钮开、关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方向,并应有限位和自锁装置(开关主体外露者可不加自锁装置);
&&& c)经耐热性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并不妨碍使用。试验方法见6.20.1。
5.3.7.2&喷嘴应符合:
&&& a)使用一般工具能方便地拆卸、安装;
&&& b)设在不易被外界尘土异物堵塞的位置,或使用不易被堵塞、易清扫的喷嘴。
5.3.7.3&燃烧器应符合:
&&& a)铆焊接部位及其他连接部位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
&&& b)火孔加工精确,不应出现影响燃烧的缺陷或变形;
&&& c)铸造件应无影响外观和使用的缺陷;
&&& d)由两个以上头部组成的燃烧器,相互间位置要准确;
&&& e)与喷嘴、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其他有关部件的相互位置要准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移动或脱落;
&&& f)火焰不应使无关部分过热或损坏;
&&& g)燃烧器应易于清扫和装拆。
5.3.7.4&调风装置应符合:
&&& a)空气量应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得自行滑动; &/, FONT&
&&& b)设有调节旋钮或手柄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7.5&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
&&& a)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 b)火焰检测器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持不变。 &
5.3.7.6&电点火装置应符合:
&&& a)电极与点火火孔之间的位置及电极的间隙必须适当,并加以固定;
&&& b)高压配线的带电部分应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 c)对于其他手可触及的高压配线,应进行有效的绝缘;
&&& d)使用干电池作为电源时,干电池应易于更换;
&&& e)经耐热性能试验后,点火性能应符合5.2.8规定。试验方法见6.20.2。
5.4.1 材料的一般要求
5.4.1.1&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下的温度。
5.4.1.2&金属部件(耐腐蚀的材料除外)应电镀、喷漆、搪瓷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4.1.3&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
5.4.1.4&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经材料试验后应符合:
&&& a)耐热冲击:应符合5.2.5的规定要求;
&&& b)耐腐蚀性能:表面应无腐蚀,镀层和漆膜应无气泡、脱落和生锈现象;
&&& c)耐燃气性能:应符合5.4.2的规定;
&&& d)搪瓷耐钢球冲击性能:搪瓷无脱落现象;
&&& e)保温和隔热材料阻燃性能:应不燃或在1 min内自然熄灭;
&&& f)耐重力冲击:应符合5.2.6的规定要求;
&&& g)耐油性能:不变形、不影响使用。
5.4.2 密封材料
5.4.2.1&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用润滑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
5.4.2.2&作密封填料用的垫圈、垫片等,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而且不应有影响使用的软化及脆化现象。对橡胶制品,正戌烷试验后其渗漏量应小于0.005 g/h。试验方法见6.21.4.1和6.21.4.2。
5.4.2.3&旋塞用润滑脂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在20 ℃时应小于10﹪,在4 ℃时应小于25﹪。试验后的密封性能合格。试验方法见6.21.4.3。
5.4.3 保温材料
&&& 对接触面无腐蚀,在使用中不产生臭味。
5.4.4&导电材料
&&& 导电材料应使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须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
5.4.5 燃气导管及点火燃烧器导管
&&& 燃气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350 ℃的材料,点火燃烧器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500 ℃的材料。
5.4.6&旋塞阀
&&& 应使用耐温大于350 ℃的材料。
5.4.7&喷嘴
&&& 应使用耐温大于500 ℃的材料。
5.4.8 喷嘴座
&&& 应使用耐温大于350 ℃的材料。
5.4.9&空气调节器(风门)
&&& 应使用耐温大于500 ℃的材料。
5.4.10 燃烧器
5.4.10.1&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700 ℃的材料。试验方法及判定原则见6.20.4。
5.4.10.2&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试验方法进行回火试验15min,燃烧器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试验方法见6.20.3。
5.4.10.3&厚度及表面处理应符合:
&&& a)铸造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3 mm,不得有明显的铸造气孔等缺陷;
&&& b)压铸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1.5 mm,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
&&& c)不锈钢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0.3 mm;
&&& d)热浸镀铝钢材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0.3 mm;
&&& e)普通钢材制品,其钢材的壁厚不得小于0.5 mm,并对表面作防腐蚀处理。用搪瓷进行表面处理时,应做钢球冲击试验,搪瓷不得有脱落;
&&& f)铜及铜合金材料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1 mm。
5.4.11&锅支架
&&& 使用耐温大于700 ℃的材料。
5.4.12&盛液盘
&&& 使用耐温大于500 ℃的材料。
5.4.13&烤箱内壁、烤盘、烤架及烘烤器辐射板
&&& 使用耐温大于500 ℃的材料。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因热分解而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
5.4.14&烤箱门玻璃
&&& 经耐热冲击试验后不得出现破裂。
5.4.15&钢化玻璃面板
5.4.15.1&耐热冲击后,面板应无破裂。
5.4.15.2&耐重力冲击后,面板应无破裂。
5.4.16&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
5.4.16.1&使用中发生破碎时不能飞溅。
5.4.16.2&其他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5.4.17 灶脚
5.4.17.1&与台面接触部位,宜使用橡胶等不易滑动的材料。
5.4.17.2&与台面接触的橡胶制品或其他非金属制品,经耐油试验后不应影响使用。
5.4.17.3&与台面接触的橡胶制品,其硬度HS(邵尔A)应达到50~90。
5.4.18 饭锅内锅
&&& 使用耐温大于500 ℃的材料。
5.4.19 包装材料与包装废弃物
&&& 包装材料和包装废弃物应符合:
&&& a)包装材料中应限制有毒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特别应注意这些材料被焚烧时是否产生辐射和有害成分,或当这些材料被填埋后是否会产生有害的渗出物;
&&& b)所用的材料要获得较高水平的循环再生利用;
&&& c)尽可能降低不可降解材料在整个包装材料中所占的比例;
&&& d)所用的材料要易于回收和处理。
5.4.20 熄火保护装置火焰检测器
&&& 使用耐温大于700 ℃的材料,并且在高温环境下不应产生氧化层。
5.5.1&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
5.5.2&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mm以下。
试验室条件
6.1.1&室温为20 ℃&5 ℃,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5 ℃。
&&& 室温确定方法: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 m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上端大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6.1.2&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试验灶具周围1m处空气流动速度&0.3m/s。
6.1.3&电源条件: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
试验用燃气
6.2.1&试验气代号按GB/T 13611的规定,见表9,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2%以内。灶具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应小于或等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
表9&试验用燃气
黄焰界限气
回火界限气
离焰界限气
6.2.2&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0。
&&&&&&&&&&&&&& 表10&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 单位为帕
试验用燃气压力
液化石油气
1(最高试验压力)
2(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3(最低试验压力)
6.2.3&使用GB/T 13611规定以外的燃气,灶具试验用燃气按产品设计时所依据的燃气,波动范围参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6.2.4&试验用燃气条件代号表示为:试验气代号-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代号。
&&& 示例:
&&& 0-2 表示基准气-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见表11。
表11&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试验项目)
仪器仪表名称
精度或最小刻度
室温及燃气温度测定
0 ℃~50 ℃
燃气温度0.5 ℃;室温1 ℃
10%RH~98%RH
大气压力测定
81 kPa~107 kPa
燃气压力测定
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
0 Pa~5000 Pa
燃气流量测定
气体流量计
燃气相对密度测定
燃气相对密度仪
气密性测定
气体检漏仪
40 dB~120 dB
燃气成份测定
色谱仪或吸收式气体分析仪
燃气热值测定
一氧化碳含量测定
一氧化碳测试仪
二氧化碳含量测定
二氧化碳测试仪
氧气含量测定
氧气测试仪
0 ℃~100 ℃
表面温度测定
热电温度计、热电偶
0 ℃~300 ℃
交流电压表
精度1.0 级
接地电阻测定
接地电阻测试仪
泄漏电流测定
电流计、电压计
泄漏电流测试仪
功率消耗测定
线圈温升测定
直流低电阻测试仪
0 kg~15 kg
&&& 试验设备见表12
表12&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名称
种类及规格
试验气配制
热负荷测定
燃气耗量测定装置
燃气调压器,流量计、湿度计、温度计、压力计、测定压力用的三通
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装置
气体检漏仪
试验火的燃烧器
耐久性试验
燃气阀门的耐久性试验装置
点火、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耐久性试验装置
电磁阀耐久性试验装置
结构部件耐热试验
室温~750 ℃
振动试验装置
振动试验台
振动频率10 Hz,全振幅5 mm&上下,左右
电气强度试验
电气强度试验仪
带电部件结构试验
试验指、试验销
电源异常试验
停电试验装置
0.05 s~180 s
电压下降试验装置
灶具试验状态
&&& 灶具应按规定的安装和使用状态试验,除各个单项性能试验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a)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0-2气调节到燃烧火焰最佳状态,然后将风门固定,各项性能试验时不得再调风门;
&&& b)灶应按表17选定的铝锅(下限锅)和加热水量,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
&&& c)活动锅支架在试验中应调整到对试验最不利的状态;
&&& d)对具有盛液盘的烘烤器,盛液盘中应加水,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
&&& e)烤箱试验中,在烤箱中部应放一个烤盘;
&&& f)饭锅试验中,水位应按最大饭量注入,试验中水位低于二分之一水量时,应及时补水。
气密性试验
&&& 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见表13。
表 13&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
使被测燃气阀门为关闭状态,其余阀门打开,逐道检测(并联的阀门作为同一道阀门检测),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入4.2kPa空气,检查其泄漏量。
自动控制阀门
关闭自动控制阀门,其余阀门打开,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通入4.2 kPa空气,检查其泄漏量。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
试验条件:使用0-1气。
试验状态:点燃全部燃烧器。
试验方法:用皂液、检漏液或试验火的燃烧器检查燃气入口至燃烧器火孔前各部位是否有漏气现象。
热负荷试验
&&& 热负荷试验见表14
表 14&& 热负荷试验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使用0-2气。
试验状态:按图4所示连接压力计、流量计和灶具,在点燃灶具前应使灶具前面的燃气通路
处于最大通气状态。
试验方法:
&&&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将电源电压设定在额定电压。
&&& &&试验单个燃烧器热负荷时,只点燃单个燃烧器进行逐个检测,试验灶具总热负荷时,所有燃烧器应同时点燃检测。
&&& &&在单个燃烧器或全部燃烧器点燃后15min~20 min时段内用气体流量计测定燃气流量,气体流量计指针走一周以上的整圈数,且测定时间应不少于1min,重复测定二次以上,读数误差小于2%,取两次流量的平均值。
&&& 用式(1)计算实测热负荷。
&&&&&&&&&&&&&&&&&&
&&& 式中:
&&& &实 &&实测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 Q l &&&0 ℃、101.3kPa状态下试验燃气的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
&&& & &&实测燃气流量,单位为立方每小时(m3/h);
&&& tg &&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 Pamb&&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Pm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S&&&温度为tg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S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
&&& 用式(2)计算实测折算热负荷。
&&& 式中:
&&& & &&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 Ql &&0℃,101.3kPa状态下设计气的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
&&& v&&&实测燃气流量,单位为立方每小时(m3/h);
&&& da &&标准状态下干试验气的相对密度;
&&& dmg &&标准状态下干设计气的相对密度;
&&& Pamb&&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Ps &&设计时使用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Pm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Pg &&实测灶具前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tg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 S&&&温度为tg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S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
&&& 0.622&&水蒸气理想气体的相对密度。
&&& 用式(3)计算额定热负荷精度。
&&& 额定热负荷精度=&&100% &&&&&&(3)
&&& 用式(4)计算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
&& b=&100 &&&&&&&&&&&&&&(4)
&&& 式中:
&&& b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
&&& &1&&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6.8&燃烧工况试验
6.8.1&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燃气调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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