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是什么选用搅拌机的重要依据据?

施工措施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工程签证?
施工措施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工程签证?
09-08-20 &
施工措施费是在施工中发生的直接费,但是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部分。工程签证:主要是原预算没有的部分或者原预算有的但是工程量不清楚,需要 现场确认的,需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有的是监理方)现场代表就该部分进行记录的文本,你是做预算的吗,你可以去广联达的网站上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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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泥土工
浏览数:295
工程签证要签三份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一般工程签证要签三份,甲乙各一份,决算附一份,理论依据在哪里?
地区:河北
等级:8 级
头衔:项目经理★
简单地说工程签证也属于合同的补充条款吧,合同是怎么定义的,是约束双方或者包括第三方的,必须是各方手持一份吧。工程签证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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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等级:7 级
头衔:项目经理
为了公平吧
地区:江苏
等级:10 级
头衔:副总★
工程签证的分数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由三份就可以了,监理也应该有一份
地区:湖北
等级:9 级
头衔:副总
签三份就是为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都承认签证单的事实作为结算依据,防止造假或者扩大工程量,起到了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三、对工程签证的合同约定
  目前,国家建设部、工商管理局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无签证之说。但在实际工程中这种形式运用的很多,现实中还停留在直接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居多,随着招标、投标的深入开展,签证价款已成为工程造价的动态可变的主要部分。所以这部分价款的控制意义深刻,曾所见两张签证单价款之和是原合同价款的60%多(其中一张占了合同价款的46%)。而通常对签证的约束比较宽松,往往成了扯皮的浆糊罐,因此对签证事项必须予以明确。工程签证是指按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对单张签证的权利限制,和对累计签证价款的总量控制,即总量达到一定的限额必须经合同平台确认方才有效。这些应该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对于签证,应在合法前提之下,强调约定;对于合法的合同,讲求诚信,约定如法。如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签证的内容可在专用条款第1条中明确工程签证等概念,并在第47条以后设置详尽的工程签证约定条款。
  四、工程签证行为一般处理的原则
  1、工程签证处理的原则。
  工程签证原则是指观察、分析、处理签证问题的准绳。原则来自于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观点,但这个观点必须符合“准绳”的标准要求。我们处理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往往会有多条原则,而不是一条原则。在处理同一问题中,原则与原则之间彼此都是有矛盾的,但它们不对抗。因此原则往往迭加使用,以排除法显露其效用。在处理解决问题结果的正确性与唯一性上得到了统一。
  工程签证处理的原则事先可以在合同中专项约定,可以以合同专项条款明确工程签证行为的具体要求。如果未能在合同中约定,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再予协商处理,一般以先原则(形成会商纪要达成一致),后具体(根据原则针对涉及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的形成过程,记载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榷处理),所见最多的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受托的第三方执业处理。因此事后处理工程签证问题更需要处理工程签证的一般原则。符合工程签证原则标准的原则将有许多,用得最多的有6条。
  2、最常用的工程签证处理原则。
  (1)满足,合法原则。签证有效的前提是合法,必须满足。签证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约束下的合同对签证事项的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时应符合惯例对签证的要求,如对签证的主体、签证的权限、效力、时效等的约定。其二,签证的主体及形式必须满足合同的约定,如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如有的合同约定签认的形式必须由代表签字并加盖某某印章方才有效等等)。
  (2)明确,责任原则。在签证的证据中必须全面反映事由、明确责任,这是签证事件的前提要素。根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签证的权利主张方在主张权利前对此必须十分清楚,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主张的问题。当然在具体处理签证事件时,一些特殊的事件也会有全责和非全责之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确定。
  (3) 准确,合理原则。签证的举证和签认,在合法、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力求准确能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证计量的准确性是维护双方权益界面合理的必要条件,只有签证的表述准确才能合理地调节双方的利益,也是因为准确合理的要求,也就有了对签证表述的要求原则及优先顺序。
  (4) 权利,举证原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事件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义务,举证者不是举过证就行了,举证应该能够充分地说明事件的事实,为说明事实能提供有效足够的证据。举证不足、举证无效的直接结果,就是权利不能被主张或不能完全被主张。
  (5) 证据,充分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会提供权利依据,但是证据是要充分的,平时经常看到的签证要求是有结论无证据(有论点,无论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充分到能唯一地确定事实,在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关联性方面存在缺陷,或其证明的效力缺乏合法效力都是有违充分性原则的。
   (6)缺陷,就低原则。当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充分的权利依据,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事实的存在但存在着某种缺陷。对于这类签证按就低原则比照处理,以不利于举证方的结果确认。
   工程签证的处理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 没有签证单的签收凭证。某高层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大楼一角为弧型剪力墙的情况,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施工方便,经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签认制作了特制的弧型模板。施工至二层时,甲方提出了变更,在弧形剪力墙处自下而上均增开了窗户,乙方就原甲方在已确认的施工措施基础上重新确认其措施,并要求对定制的模板承担相应的报损责任。对该事件甲方至竣工也未作签认,乙方坚持其主张的权利,但提供不出任何依据,并说甲方连签收单都没有给过,哪来依据。造价咨询企业在甲方提供的送审资料中发现了那张未经甲方签认的凭单,甲乙方也都知道这张单子,但都没有任何反应。为解决问题审核方明确:如果甲方签收了未签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则视作对事件的认可;甲方虽未签收,但将其装订在送审资料中,一并提交给了审核单位,是否可以确认确实已经收到?甲乙方均表示无疑义。于是事件认可,甲方承担责任,价款按合同约定计量确定。
   ② 各种行为的作用是不同的,责任原则是要明确的。在上述同一个工程中,甲乙双方就外墙面砖施工中采取星点凿毛并同时使用界面剂作了技术核定,将价款一并作了签认,手续齐全。但是乙方为什么同时使用两种措施保证面砖与砼墙面之间的粘结质量,虽然甲方有签认,可用的是技术核定单,这表明对技术措施的认可。对于属于中间措施,不形成最终实物工程量的技术措施,乙方如提供再多的措施所需耗费,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乙方承担的。按责任原则,此属于乙方的责任。作为甲方只要求乙方保证工程的质量,措施的支付责任是乙方自身的事,象上述只能证明乙方没有把握做好,故采取了双重措施。并且既提供不出设计施工图的相应要求,也提供不出,按当时的施工措施需要星点凿毛和界面剂同时使用的施工工艺,故从造价的角度只能认定一项措施,乙方放弃了原来的权利主张。
  如果工程签证行为规范了,在上述技术核定单签认后,将其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明确其中的价款责任事宜就比较规范,对双方的价款责任也就明确了。
   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结果趋于唯一。在上述工程中,乙方因二次搭设临时设施事,一再向甲方催付相关的费用,可又讲不清道理,拿不出足够的证据,甲方一直未予签认(这里本身有个时效问题,暂且不论)。甲方认为施工过程中任何施工条件均未改变,乙方无理由索要临时设施场内转移二次搭设费用。后经分析,发现,在±0.00以下施工浇筑基础时,曾发生多次中断,多次处理了施工砼的界面,孰知周围拆迁剩下的危棚简屋的居民曾集体有过过激行为,他们所居恰好在原搭临时设施的墙外,啤酒瓶、石块等常常随抛在屋顶、墙上、窗上,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休息,故而二次搬迁。这就引伸出两个问题:其一,甲方是否知晓居民会闹事,在提供给乙方场地资料时,有无明确告知乙方。其二,施工场地等条件是否仅限在基地院内,仅限于有形的条件。对于其一,甲方明确,知晓情况,但在施工方进场前没有明确告知乙方。对其二,经我方分析后,双方认为施工场地等条件以是否构成对正常施工的影响为度,并不限于有形的条件。于是问题也就解决了。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乙方举证不足影响了先期的解决,甲方也是很讲道理的。
  工程签证的正确处理,应当在民事法律的平台上,依据合同约定及惯例来判断、协调、处理,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签证处理的原则,为合法合理处理签证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观点,但这个观点必须符合“准绳”的标准要求,我们处理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往往会有多条原则,而不是一条原则。在处理同一问题中,原则与原则之间彼此都是有矛盾的,但它们不对抗。因此原则往往迭加使用,以处理路径和手段,将有助于圆满解决权利双方的分歧,在合法前提下提供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
  五、工程签证的实例分析
  1、A工程B区工程签证单编号047(图1-1)和057(图1-2)
  (1)根据该工程合同及实际情况,编号047和057二张工程签证单(关联签单),按理是不应该签认的,因为其送签不规范。对工程合同不明确的人工、材料计价依据应当随附人工或材料价格的送审清单资料,说明事由情况;等工的人工要有相应的举证资料;对未及时核价未见催告,有违一个有经验的合格承包商应当提前报送材料计划的责任原则。正确地签注应以提出合理要求并随附相关有效的举证资料。
  (2)在无合同约定依据情况下,应当以工程签证的惯例要求予以约束,以原施工组织计划与调整的施工计划为参照提出送审确认延误事件情况。
  (3)责任原因不明确,表述不清。047号工程签证单称“材料报审延误造成损失”,若报延误属承包方责任,若审核延误为发包人责任。承包人一般应在项目施工开始前报送材料采购计划及材料使用节点的时间计划。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在施工需要前若干时间按规送审,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审。
  (4)举证资料不足,何时报的审,何时当审毕,影响时间60天,人员50人,人工单价60元等都没有提供证据或依据资料。
  (5)综合上述,按工程签证处理的合法原则、责任原则、举证原则,这两张工程签证单将被否认,不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费用。
工程签证单
                                                 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号:047
  内容:
  因安装材料报审延误造成损失费用根据6月22日签证计算如下:
  60天×50人×60元/天 =180000元。
  建设单位:
  情况属实,请投资监理核定。
  “已签章” (签章)
  05年8月10日   监理单位:
  由业主确认。
  “已签章” (签章)
   05年8月 7 日   施工单位:
  “已签章” (签章)
  05年 7月28 日
工程签证单
                            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号:057
  内容:
  因报审的水电安装部分材料(PPR给水管、PVC排水管、电线等)价格迟迟未能核定下来;造成我方材料无法及时进场,由此造成安装人员的严重等工,等工时间60天,等工人员50人。
  审核意见:(空白)
  建设单位:
  情况属实。
  “已签章”(签章)
  05年6月28日   监理单位:
  由业主与施工队商量解决。
  “已签章”(签章)
  05 年6 月 25 日   施工单位:
  “已签章”(签章)
  05年 6月22日
  2、A工程B区工程签证单编号038(图2-1)和068(图2-2)
  (1)根据该工程实际发生的情况,编号038和068二张工程签证单,反映的内容是“甲供材料”未及时提供而造成承包方人工、周转材料和机械等损失费用的签证。经分析,该签证单所签注的责任不明确。第一,承包方在这二张相关联的工程签证单中表述的“停工、等工”等干扰事件是否都处于或部分处于施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第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方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预防扩大损失。承包方提供的举证资料中没有完整、真实地反映上述情况。
  (2)依据合法原则:在没有合同约定可以作为依据时,如果发包方的违约妨碍了承包方正常地履行合同,或因第三方责任(原因)影响到承包方正常履约时,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方有责任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为己任,并以不额外获利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方管理处置不当或恶意处理,需承担处理不当,故意扩大损失之责任。
  (3)依据明确责任原则:在签证的证据中必须全面反映所发生的事由,明确责任;这是签证事件的前提,根据谁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处理。首先要明确施工计划用料与实际供料量,现已签认为“情况属实”和“情况确实”,即本068号签证内容事实似已认可。但当问及 “情况属实”,释义为“有这事”,“情况确实”也只是有这事,啥事、缘由责任均未涉及。就责任原则而言比未签证还要带来更多的麻烦,因为它是不明确多义性的签认。其结果,按照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原则,使得举证方由承包人变成了发包人。
  (4)依据准确合理原则:假如受该干扰事件的影响在关键线路上,则该影响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可得到合理的补偿签认。人工损失应当按劳动力合理调整安排后确定。假如受该干扰事件的影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就不应提出工期补偿。
  (5)一般处理意见应由承包方以施工网络组织计划与调整的施工网络组织计划为依据提出送审资料。但该资料中承包方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撑,工程签证单中的结论证据不充分,有违证据充分性原则。
  (6)因不当签注,发包方要否定该签证的不合理性举证责任倒置,由承包方转为发包方。处理该工程签证的原则,实际是观察、分析、处理该签证问题的准绳,只要符合这样一个要求,就能将工程签证的原则,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地着落。038号工程签证内容中第1、2条“钢管脚手架”和“扣件”二项周转材料的延期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体系所明确的消耗量和相应的价格确定补偿,对所提按租赁补偿与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相抵触,且不符合工程签证确定事实的唯一性原则,即签工作量不签消耗量,签量不签价等的常规及优先顺序确定事实的要求;对第3、4条中“等工工资”和“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的补贴,按施工组织计划及实际发生取小者采纳,并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若举证不足就低处理的责任;第5条中“施工机械停置”费用在以上确定的基础上关联确定其消耗量,并按停置台班计取相应费用,而周转材料和水电费损失被否定。
地区:河北
等级:12 级
头衔:总经理★
所谓理论依据就是有关方面都有一份原件,出现争议时各拿原件核对,防止造假;三份是指甲方、乙方、监理方各留一份原件。
地区:四川
等级:9 级
头衔:副总
一般工程签证要签三份,甲乙各一份,决算附一份,理论依据在哪里?至于份数只要管理起来方便就行没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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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案情简介:
月桂公司与力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力帆公司承包月桂公司办公大楼,合同总价5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双方对涉及40万元的部分变更工程量有异议,月桂公司认为力帆公司没有工程签证单,且是隐蔽工程,故其不认可。力帆公司认为自己有施工日志,且有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及月桂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该些证据证明40万元工程量已实际发生,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合同总价500万元,双方无异议,关于40万元变更的工程量,力帆公司能够证明月桂公司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实际发生。可力帆公司提供的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应工程联系单已经证实该工程量实际发生,故判令月桂公司向力帆公司支付工程款54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力帆公司对变更部分的工程量,虽没有工程签证,但其提供了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应工程联系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难看出,工程签证并非确认工程量的唯一依据,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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