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械斗的战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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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安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北安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郑莉 来源:
更新时间:
中共北安市委办公室文件
北办文[2011]9号
中共北安市委办公室& 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安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
《北安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党(工)委(总支),市直各有关单位:&
&&&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安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北安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中共北安市委办公室
&&&&&&&&&&&&&&&&&&&&&&&&&&&&&&&&&&&&&&&& 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北安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提高处置效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消除和降低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预案。
&&& 1.2 编制依据
&&&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黑龙江省信访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黑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1.3 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 (1)聚众冲击和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
&&& (2)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重要交通枢纽
&&&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
&&& (6)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非法宗教活动;
&&&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 (8)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煽动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 (9)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群体性事件。
&&& 1.4工作原则
&&& (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机构及其权限。
&&& (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按照《中共北安市委办公室、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切实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演变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 (3)快速反应,相互配合。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 (4)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别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保证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积极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2.1 北安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2.1.1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 总指挥:市委书记、市长
&&& 副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2)确定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 (3)研究、制定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 (4)研究、制定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接受中外记者采访等重要事项;
&&& (5)研究解决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2.1.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 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 (2)市外侨办参与处置涉及外国在北安人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境外媒体记者的管理工作。
&&& (3)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它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 (5)市民宗局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宗教届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琉导、劝解工作。
&&& (6)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铁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7)市监察局组织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 (8)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 (9)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 (10)市财政局负责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1)市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2)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市综合执法局参与处置因城市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5)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陆运交通、出租车经营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
&&& (16)市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7)市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草场等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8)市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9)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0)市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 (21)市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处置因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3)市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5)市商务粮食局参与处置商业活动中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6)市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7)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28)市法制办负责审核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支持。
&&& (29)市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30)市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有关通讯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 (31)市人民银行北安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32)武警教导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33)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3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 2.1.4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 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公安局共同组成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接访劝导组、情报信息组、医疗救助组、舆论引导组和综合协调组等6个工作组。
&&& 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为牵头人,武警教导队、市信访局、市直其他涉事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及其周边秩序的维护和重点目标的安保工作,依法处置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接访劝导组:由市信访局牵头,市信访局主要负责人为牵头人,市直其他涉事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市直相关涉事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到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接待上访,做好与上访群众代表的对话和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 情报信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分管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及时搜集、研判、报告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各类预警性、行动性、内幕性情报信息。
&&& 医疗救助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为牵头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市直其他涉事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有危急情况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 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市外侨办、市委外宣办、市通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指导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宣传工作,协调管理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事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掌握舆论主导权,正确引导舆论。
&&&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维稳办牵头,市委维稳办主要负责人为牵头人,市信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武警教导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事宜;收集汇总各工作组工作动态,掌握、报告、通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组牵头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 2.2 市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机构
&&& 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 (2)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宜;
&&&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 (8)完成其他重大事项。
&&& 3& 重大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生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 级)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00 人以上,影响重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 (2)冲击、围攻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参与人数在1000 人以上的事件;
&&& (3)聚众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达8 小时以上的事件;
&&& (4)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24 小时以上的事件;
&&& (5)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资源权属纷争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发,参与人数在1000 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械斗、冲突事件;
&&& (6)出现跨省(市、县)或跨行业互动性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7)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 (2)围堵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事件;
&&& (3)聚众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不超过8 小时的事件;
&&& (4)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24 小时以下的事件;
&&& (5)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资源权属纷争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发,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参与人数不足500人,但已造成人员伤亡的械斗、冲突事件;
&&& (6)出现跨省(市、县)或跨行业互动性连锁反应,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7)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 人以下,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 (2)围堵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参与人数在2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的事件;
&&& (3)已出现聚众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情况的事件;
&&& (4)已出现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情况的事件;
&&& (5)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资源权属纷争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发,参与人数在200 人以上、500人以下,已造成人员受伤的械斗、冲突事件;
&&&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3.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 (1)参与人数在200 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 (2)围堵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事件;
&&& (3)已出现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未造成停工情况的事件;
&&& (4)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资源权属纷争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引发,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事件;
&&&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4& 预防预警
&&&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 4.1.1各党(工)委(总支),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聚集事件;
&&&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 4.1.2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 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市各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委维稳办、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2 小时。
&&& 4.2预警行动
&&& 各党(工)委(总支),市直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 4.2.1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形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 4.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
&&& 5& 应急响应
&&& 5.1 先期响应
&&& 由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
&&& 5.1.1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要迅速调派足够警力到现场,采取教育劝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调查取证、驱散带离、重点目标保卫等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 5.1.2市公安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当出现事态升级、蔓延及难以控制的局面时,应立即向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处置意见。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预案分工,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件处置。
&&& 5.1.3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先期处置转入现场处置。
&&& 5.2 现场处置
&&& 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市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资源。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的负责人要立即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责任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需要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 5.2.1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核查汇总事件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市委、市政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5.2.2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调整力量,确保迅速稳控局面。根据事发地区的地理环境、事件规模、严重程度,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没置警戒线或隔离板,有效防止事态被拍摄传播,并以广播等形式立即开展政治思想和法制宣传工作。同时,要派出足够警力对炸药库、危险剧毒化学品库、燃油库和加油站等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全天候武装守护,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制造事端。
&&& 5.2.3公安机关要对组织闹事、幕后策划以及现场挑头闹事者依法进行训诫,指出其活动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公安和安全机关要公秘结合,对组织闹事、幕后策划、挑头闹事者和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以及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掌握其违法犯罪证据,为适时打击处理做好准备。对打、砸、抢、烧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拘留。
&&& 5.2.4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涉事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诚恳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提出解决方案;无法当场明确表态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对因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说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改进;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不能因为个别或局部的问题而突破现行政策做出无原则让步,以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 5.2.5宣传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媒体现场采访,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媒体对事件进行歪曲炒作,造成不良国际影响。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介,利用宣传车和张贴通告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确保局势的全面稳定奠定基础。
&&& 5.2.6在控制事件局势后,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足够警力,通过武装巡逻和在交通要道设卡盘查等形式加大对社会面的控制力度,震慑犯罪,安定民心,维持社会面的治安秩序。
&&& 5.2.7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涉事部门、单位要派出专门工作力量,深入相关企业、社区、乡镇,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稳定人心,为有效平息事态、稳定局势、全面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 5.3 响应扩大
&&& 当发生跨省、市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上级维稳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处置,并按照上级维稳办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 5.4 响应结束
&&& 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事件危害和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 6& 信息管理
&&& 6.1 信息报告
&&& 6.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参与人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发展趋势分析,事件发生后己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6.1.2对较大群体性事件信息,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委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对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委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详细续报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 小时。
&&& 6.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委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
&&&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 6.2.1 严格按照省、黑河市及我市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执行,重大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 6.2.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
&&& 7& 后期处置
&&& 7.1 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要及时开展对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和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群众的帮扶等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 7.2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稳定因素,防止事件反复。
&&& 7.3 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委维稳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当日将工作情况报市委维稳办,市委维稳办在次日将整体工作情况报市委、市政府,3 天之内报上级维稳办。
&&& 7.4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 8 应急保障
&&& 8.1 信息保障
&&& 8.1.1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己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安全畅通。
&&& 8.1.2北安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部门的专业通信保障力量,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 8.2 物资保障
&&&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配齐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所需的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录音录像等设备、器材,确保满足处置工作需要。
&&& 8.3资金保障
&&& 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事发地政府根据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 8.4人员保障
&&& 各级党委、政府组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 8.5 培训保障
&&& 各级公安机关受同级党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市委维稳办负责定期组织专项和综合应急演练,乡镇、街道定期开展本地区的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增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水平,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工作机制。
&&& 8.6 法律保障
&&&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 9& 奖励与问责
&&& 9.1 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治维稳工作考评之中。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 9.2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维稳、应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工作不力的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黑河市委、市政府及北安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 (2)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读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 (3)未按规定及时预警或不及时上报预警情况,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4)在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 (5)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 10& 附则
&&& 10.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 本预案是北安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党(工)委(总支)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形成较为完善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将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 10.2 预案的解释部门
&&& 本预案由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 10.3预案实施时间
&&&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安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为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大规模暴力犯罪工作机制,确保发生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把危害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预案。
&&& 1.2 编制依据
&&&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及《黑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1.3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实施的报复社会的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突发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影响和威胁我市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主要包括:
&&& (1)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 (2)大规模冲击、袭击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大型企业、外贸机构等重要、敏感场所以及大规模袭击或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 (3)利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物质进行大规模犯罪的事件;
&&& (4)利用爆炸手段,攻击党政军首脑机关、传媒中心、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城市民生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 (5)利用爆炸、化学毒剂、劫持等手段,破坏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 (6)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害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事件;
&&& (7)故意掘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 (8)故意纵火、武装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 (9)其他在本市实施的大规模暴力犯罪活动。
&&& 1.4 工作原则
&&& (1)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好各项处置工作。
&&& (2)依法守规。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 (3)高效处置。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缉捕或歼灭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摧毁犯罪团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加强社会面控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制造骚乱的犯罪活动,及时消除民众恐慌心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避免引起社会动荡。
&&&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 2.1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
&&&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公安局、武警教导队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1)研究制定全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 (2)审定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工作预案;
&&& (3)负责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 (4)当发生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请求上级支援;
&&& (5)根据事态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建议;
&&& (6)分析总结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
&&&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 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 (1)市公安局:负责封锁现场,疏散群众,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人员实施现场谈判、武装突击;开展现场勘查、收集犯罪证据,查缉和追捕犯罪分子。
&&& (2)武警教导队:负责防暴突击任务,参与紧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外围堵控和搜捕犯罪分子。
&&& (3)市卫生局: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 (4)市交通运输局:为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参与处置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上的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 (5)市民政局:转移安置群众,安排受害群众基本生活。
&&&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有关部门排除建筑物坍塌等险情,做好抢修水、气泄漏等工作。
&&& (7)市供电局和市农电局:根据处置需要及时断开现场区域供电,为处置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 (8)市委宣传部:拟订对内、对外宣传口径,把握新闻舆论导向。
&&& (9)市财政局:为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和紧急救援提供经费保障。
&&&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体系。
&&& (11)市消防大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做好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现场的消防及救援工作。
&&& (1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 2.2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内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情报信息组、行动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工作协调组等6 个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负责人统筹负责日常工作。
&&& 情报信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分管情报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负责搜集相关情报信息,提出分析、预测和工作意见。
&&& 行动处置组: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教导队、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分管刑侦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负责研究制定现场紧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打击暴力犯罪活动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专家咨询组: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生物、化学、核辐射、计算机、爆炸、谈判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分管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负责对事件有关专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由市卫生局牵头,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和救治工作。
&&&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负责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工作协调组:由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负责人为牵头人,负责协调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相关工作。
&&& 各组牵头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 2.3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现场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 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比照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来设定工作架构,细化工作职责。
&&& 3& 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分级标准
&&& 依据事件的生成规模、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等,将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
&&& 3.1一级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I级)
&&& 是指突然发生,参与人数在5000 人以上,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 3.2二级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Ⅱ级)
&&& 是指突然发生,参与人数在1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己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 3.3三级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Ⅲ级)
&&& 是指突然发生,参与人数在2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己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 3.4 四级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Ⅳ级)
&&& 是指突然发生,参与人数在200的人以下,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只需要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案件。
&&&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4& 预测预警
&&& 4.1 报告预测
&&& 4.1.1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发生的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要立即上报市公安局。
&&& 4.1.2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相应的预测预警建议。
&&& 4.1.3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可能发生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工作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指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 4.2 预警行动
&&& 4.2.1 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
&&& 4.2.2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提出预防和采取措施的建议,做到及时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应急工作状态。
&&& 5& 力量组成
&&& 5.1 发生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时,市公安局要组织特警、刑事侦查、刑事技术、技侦、网安、法医检验鉴定、警犬侦查训练等部门组成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机动力量,配备必要的武器、专用车辆和勘查、通信、防护器材,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武警、交警、消防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各负其责,整体作战,共同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 (1)现场控制、交通管制和社会面控制力量。由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负责组织,必要时协调驻我市部队给予力量支持。
&&& (2)医疗救护力量。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
&&& (3)检测、检验、鉴定力量。由卫生、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
&&& (4)排险、抢险、救灾力量。主要由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卫生、水务、人防、环保、民政、军队、武警等部门负责组织。
&&& (5)侦查办案力量。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武警部队予以配合。
&&& (6)受难群众安置力量。主要由事发地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
&&& 5.2 驻我市部队、武警教导队应当积极参与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动用军队、武警部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 6& 应急响应
&&& 6.1 先期响应
&&& 公安机关负责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先期处置。
&&& 6.1.1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要迅速调派足够警力到现场,采取教育劝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侦查取证、驱散拘留、重点目标保卫等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处置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报告。
&&& 6.1.2 市公安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当出现事态升级、蔓延及难以控制的局面时,应立即向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处置意见。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启动,指挥员和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按市委、市政府指示迅即开展工作。事发地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开设,由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按照预案分工,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 6.1.3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先期处置转入现场处置。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对事件现场实施监控,严密注意事态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侦查调查、情报分析、检验鉴定,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应对意见。
&&& 6.2 现场处置
&&&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资源,迅速投入处置工作。主要措施包括:
&&& 6.2.1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核查汇总事件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6.2.2 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投入重点警力,以优势力量迅速稳控局面。根据事发地区的地理环境、事件规模、严重程度,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线或隔离板,有效控制事态被拍摄传播。必要时,经批准依法实施区域戒严,由当地公安、武警部队具体实施,并以广播等形式,立即开展政治思想和法制宣传工作。
&&& 6.2.3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形成现场堵控包围圈,在一定区域内封锁交通要道,查缉过往可疑车辆和人员,以防止犯罪分子逃离现场。迅速启动市、乡际和城市治安卡口,迅速关闭&外门&,堵住犯罪分子逃跑路线。
&&& 6.2.4 公安机关派出足够警力对炸药库、危险剧毒化学品库、燃油库和加油站等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全天候武装守护,防止极少数人趁火打劫。
&&& 6.2.5如现场有起火、漏电、漏水、漏气、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应紧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排爆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防止造成新的危害。
&&& 6.2.6及时疏散、抢救群众,并注意做好引导工作,防止发生踩踏致死致伤等灾害。组织车辆运送伤员,安排医院紧急救治。
&&& 6.3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 6.3.1公安机关要对组织闹事、幕后策划以及现场挑头闹事者依法进行训诫,指出其活动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要公秘结合,对组织闹事、幕后策划、挑头闹事者和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以及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掌握其违法犯罪证据,为适时打击处理做好准备。对打、砸、抢、烧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拘留。
&&& 6.3.2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开展案件、事件侦查、调查,迅速启动市、乡际和城市治安卡口,抓捕或歼灭刑事犯罪分子。根据需要,利用各种媒体,适当公布案情,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恐怖犯罪活动。情报信息部门要及时搜集有关情报信息,为抓捕刑事犯罪分子,获取证据,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情报支援。
&&& 6.4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组织现场处置和救援的同时,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力量采取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袭击。主要措施包括:
&&& 6.4.1关闭、封锁水库、车站等地,必要时切断水电气热等系统。
&&& 6.4.2 对党政军首脑机关、重点要害部位、主要物资仓库要落实防范力量。
&&& 6.4.3 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
&&& 6.4.4 加大社会治安巡逻控制力度,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制造骚乱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 6.5 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 宣传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媒体现场采访,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媒体对事件进行歪曲炒作,造成不良国际影响。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介,利用宣传车和张贴通告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消除群众恐慌心理,为确保局势的全面稳定奠定基础。
&&& 6.6 响应扩大
&&& 当发生跨市的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时,由市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报请市委、政府同意后将情况上报上级维稳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地市处置,并按照上级维稳办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 6.7 响应结束
&&& 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处置完毕,事件危害和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 7& 信息管理
&&& 7.1 信息报告
&&& 7.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参与人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发展趋势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7.1.2 对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信息,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委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详细续报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 小时。
&&& 7.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 7.2.1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及黑河市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执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 7.2.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
&&& 8& 后期处置
&&& 8.1 市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要及时开展对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和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群众的帮扶等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 8.2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稳定因素,防止事件反复。
&&& 8.3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委维稳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当日将工作情况报市委维稳办,市委维稳办在次日将整体工作情况报市委、市政府,3 天之内报上级维稳办。
&&& 8.4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 9& 应急保障
&&& 9.1 防疫环保保障
&&& 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恢复工作。
&&& 9.2 物资装备保障
&&& 9.2.1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配齐公安机关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所需的车辆、武器警械、侦查技术、防暴及照明、灭火、录音录像等设备、器材,确保满足处置工作需要。要根据形势和实战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消洗、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配齐必要的勘查、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做好救治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的准备,做好后勤支援和保障工作。
&&& 9.2.2涉事地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给予援助的,由涉事地政府提出请求,按规定报批实施。确需请求黑河、省或国家援助的,由市政府上报黑河市政府。
&&& 9.2.3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9.3专业队伍保障
&&& 9.3.1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处置工作需求,建立专业应急反应力量,并切实搞好培训,确保一旦发生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能够迅速到位,参与处置和救援。
&&& 9.3.2市公安局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巡特警队伍建设,同时培养一批具有各方面专长的人才和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可靠力量保障和专业技术支持。
&&& 9.3.3市卫生、环保、质监、市政、武警等部门要加强防生化专业力量的建设和培训,确保一旦发生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病原体案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 9.3.4 市通信、市政、电力、水务、燃气、热力、建设、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抢险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 9.4 通信交通保障
&&& 9.4.1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指挥调度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联络畅通。
&&& 9.4.2市级公安、武警等部门要配备先进的车载指挥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启用。
&&& 9.4.3市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协调、指挥应急通信技术力量和人员,并联合其他部门的专业通信保障力量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 9.4.4市交通运输局要配备应急车辆,确保急救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送。
&&& 9.5 培训演练保障
&&& 市公安局受同级党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现场处置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专项和综合应急演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地区的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增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对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水平,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工作机制。
&&& 10& 奖励与问责
&&& 10.1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治维稳工作考评之中。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 10.2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维稳、应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工作不力的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黑河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
&&& ( 2)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读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发生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
&&& ( 3)未按规定及时预警、妥善处置,导致事件发生的;
&&& (4)在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 ( 5)对可能引发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的苗头性、预警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11& 附则
&&& 11.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 本预案是北安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形成较为完善的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市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由市委维稳办组织实施。本预案将根据形势的发生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 11.2预案的解释部门
&&& 本预案由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 11.3预案实施时间
&&&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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