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峰水泥厂重庆晋愉地产破产清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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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凯峰水泥厂欠钱不还打老人收藏
长顺凯峰水泥厂赵福林(赵八一)骗煤款不给还叫打手打去要钱的七十多岁老人,他是长顺县名人,是长顺工商联副主席,他用骗来的钱去买来光环带在头上。他的后台是谁?是谁在帮他撑腰?让他这样无法无天,无人能管,天理何在?被打的老人在现场,还有赵福林的手下,打人凶手带红帽子的和穿蓝衣服的,和骗人帮凶张文武。
你说的事情我也知道一些,但事情不是你说的那样。贵州麟瑞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长顺凯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债务关系。在11月5日下午, 4名坐着轮椅的老人和七八个其他的人,还有三部车堵在长顺县凯峰水泥厂大门口,称要还款。当时,凯峰水泥厂派出所工作人员,还有我们当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都到现场调解,并没有看到有人被打,楼主不要虚造事实呀。
我怀疑那些人根本不是派出所的,他们一没穿警服二没有证件,后来还听人说只要是赵福林的事这几个所谓的派出所的人都在而旦永远是这几个人,真是奇怪,这难道不值得深思?而且当时确实有人对老人动手了,我相信永远都是邪不压正,老天迟早会惩罚那些恶人的!恶有恶报!骗子终究会露出原形、的终有_一天会有这么一个清官出来主持会道,拍死这些害人的苍蝇!!!!
你帮他们说话,请问?你收了他们好多钱,要不要我们把录像越传上来给大家看看。
赵福林是大骗子谁都知道,你这么帮他,会遭报应的
这种人多了!有钱!但!是个土豪!
只是有一天陈杰的人被他们打了,被打得口鼻流血。
谁在胡说八道
这个杂种直接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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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国诉贵州长顺凯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许卫国,男。委托代理人袁才贵,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长顺凯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林,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卫国诉被告贵州长顺凯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峰水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通力公司”)向被告销售了价值744000元的电缆桥架设备,日,被告向眉山通力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日前支付10万元,同年5月30日前再支付余款64.40万元。事后,被告只付了9万元,余款一直未付。日,眉山通力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通知,但被告仍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54000元,同时判令被告按约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日后起到付清日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凯峰水泥公司向眉山通力公司购买了价值人民币74.40万元的电缆桥架设备,至今未付款。日,被告凯峰水泥公司向眉山通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当月29日前支付10万元、5月30日前付清余款,但最终只付了9万元,余款65.40万元一直未付。日,眉山通力公司在与原告许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后,将该65.4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许卫国,原告许卫国于同日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被告凯峰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X林寄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被告凯峰水泥公司自接到通知后的7日内履行付款义务。日,被告凯峰水泥公司收到通知,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引起诉争。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凯峰水泥公司购买设备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眉山通力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原告许卫国作为受让人成为了新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有给付的义务,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长顺凯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许卫国给付货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肆仟圆整(¥),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自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偿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被告贵州长顺凯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要求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间届满后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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