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取证据,解决犯罪证据不足

如何找到这个人的犯罪证据?_百度知道
如何找到这个人的犯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这个”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从以下八种证据去查找: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即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同时,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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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说“请相关部门来查”那么我可以告诉你,影响很大,所以在审批程序上相当的严格以现在公安的技侦水平来说查到个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真不是说请就能请来的,不可能随便给你查的,因为这种侦查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除非他辱骂别人的行为后果严重,触犯了刑法,立案后才有可能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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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求验证:犯罪学证据:猫在主人死后不久就开始吃他们的尸体,导致取证困难 | 谣言粉碎机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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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在主人死后不久就开始吃他们的尸体,导致取证困难,而狗,则会等上一两天,到了实在饥饿难当的时候才会这样做。 还记得你的猫蹲在对面电视机上看你的眼神么?那是在观察你是不是停止了呼吸。——康妮·弗莱彻-----------------------发帖之前先浏览了月经贴内容,木有发现;然后百度了一下,发现基本都是这个文本,一样的出处;百度这个名字,说是“康妮·弗莱彻(Connie Fletcher),美国芝加哥洛约拉大学新闻学副教授,著有畅销书《蛛丝马迹》《警察都知道些什么》、《完美警察》和《非法入侵》等。”好像再也找不到别的了。请问这个说法靠谱吗?????好像很惊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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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生
我要靠了,看了三四遍你造吗!!!硬生生是看成了:《主人在猫死后不久就开始吃他们的尸体,导致取证困难》
的话:我要靠了,看了三四遍你造吗!!!硬生生是看成了:《主人在猫死后不久就开始吃他们的尸体,导致取证困难》看似很重口,但不是很正常嘛。
的话:《主人在猫死后不久就开始吃他们的尸体,导致取证困难》得是多崎岖的观念才能想到吃猫肉啊?好吧,或许在一部分地区吃猫肉是正常现象。。。
不知是不是真的,但康妮·弗莱彻确实说了这句话。I tell you - Dogs are more loyal than cats. Cats will wait only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nd they'll start chewing on you. Dogs will wait a day or two before they just can't take the starving anymore. So, keep that in mind when choosing a pet.
城市规划师,手工爱好者
的话:我要靠了,看了三四遍你造吗!!!硬生生是看成了:《主人在猫死后不久就开始吃他们的尸体,导致取证困难》矮油这台湾腔
简单搜了一下,此人同时认为抢劫、强奸受害者应誓死反抗。个人感觉不太靠谱。
我想重点是要 考究 猫吃不吃腐肉吧
的话:不知是不是真的,但康妮·弗莱彻确实说了这句话。I tell you - Dogs are more loyal than cats. Cats will wait only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nd they'll start chewing on you. Dogs will wait a day or two before they just can't take the starving anymore. So, keep that in mind when choosing a pet. 嗯。。至少证明了出处。下面不知道有没有能验证这个说法。。。如果说猫吃遗体听上去貌似还有可能,那没事就盯着主人看等着吃这个说法有点。。。夸张了吧。
食品安全学士,科普爱好者
的话:我想重点是要 考究 猫吃不吃腐肉吧刚死那是鲜肉,不算腐肉。
的话:刚死那是鲜肉,不算腐肉。什么叫 鲜肉
生物立刻死了 把它的肉拿来吃
这种才是鲜肉猫会立刻吃 死了的主人???腐肉 人一般死亡后24-48小时左右 尸体腐烂猫可以饿个2天以上吧 它想吃的时候 尸体已经腐烂了
食品安全学士,科普爱好者
的话:什么叫 鲜肉
生物立刻死了 把它的肉拿来吃
这种才是鲜肉猫会立刻吃 死了的主人???腐肉 人一般死亡后24-48小时左右 尸体腐烂猫可以饿个2天以上吧 它想吃的时候 尸体已经腐烂了顶楼的说法讲的就是“不久”就开始吃,虽然没有确定具体时间,但肯定不是24小时之后。超过1小时就不能算不久了吧?所以猫不吃腐肉不能作为反驳。
的话:顶楼的说法讲的就是“不久”就开始吃,虽然没有确定具体时间,但肯定不是24小时之后。超过1小时就不能算不久了吧?所以猫不吃腐肉不能作为反驳。晕 把 猫说成
小猫最少也能饿上个 2天
为什么要“不久”就开始吃
黑白纵横小组管理员
的话:晕 把 猫说成 秃鹰
小猫最少也能饿上个 2天 为什么要“不久”就开始吃因为它可能爱吃这一口,主人一死它就想吃。。。楼主想问的就是它到底吃不吃。。。看得我都饿了。。。
嘎嘣脆 鸡肉味
古生物学博士生,科学松鼠会成员
当有选择的时候,哺乳动物都不会去碰腐烂的东西。但是没有选择的时候呢……
在自家猫面前装死的N种后果当然,猫是不是看穿了是装死才不吃的,我也不知道。仅供娱乐~
我记得TBBT里提过这事儿
食品安全学士,科普爱好者
的话:晕 把 猫说成
小猫最少也能饿上个 2天
为什么要“不久”就开始吃不知道,可能实际根本不会吃。LZ问的就是猫到底会不会马上就吃死掉的主人。但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与“猫不会吃腐肉”无关,我只是指出这一点。
哦哦哦哦!人类终于开始认清喵星人的真面目了吗!
的话:晕 把 猫说成
小猫最少也能饿上个 2天
为什么要“不久”就开始吃猫为什么要忍耐饥饿,既然身边就有无反抗的新鲜肉?它们真的爱主人吗?
法学硕士生
的话:矮油这台湾腔 你造吗。。。有兽。。。为直在想。。。我会像间酱紫。。。一口台湾腔。。。
城市规划师,手工爱好者
的话: 你造吗。。。有兽。。。为直在想。。。我会像间酱紫。。。一口台湾腔。。。泥奏凯。。。伦家的西瓜喷屏幕上了!
猫科绝对吃腐。。。流浪的猫狗垃圾箱都翻。。。多臭。。不过吃惯熟食 有稳定食物来源
能轻松脱离房子出去活动 觅食的。。家猫一般不会去搞尸体。。现在的猫老鼠都不吃了。。。以猫的智商还是认得家庭成员的。。所以 这个现场得是一个连猫都无法逃脱的密室。。或者这只猫。。没有出房子活动的习惯。。。这可能是加菲猫。。。
的话:猫科绝对吃腐。。。流浪的猫狗垃圾箱都翻。。。多臭。。不过吃惯熟食 有稳定食物来源
能轻松脱离房子出去活动 觅食的。。家猫一般不会去搞尸体。。现在的猫老鼠都不吃了。。。以猫的智商还是认得家庭成员的。。所以 这个现场得是一个连猫都无法逃脱的密室。。或者这只猫。。没有出房子活动的习惯。。。这可能是加菲猫。。。加菲猫绝对不会吃腐食的,它会叫意大利面的外卖
我知道狗会。。台湾新闻报过很多次了~!猫倒是没见过新闻报。。。
我很佩服这个猫的胃口,要知道被分尸的丢失一半都还能找到很多证据的,吃货小组的猫么?
楼上各种关注点不同啊:1,有没有这个说法。感谢4楼
给出的考证,康小姐确实说过这句话;2,猫吃腐肉vs猫不吃腐肉。但是这个争论完全没用,康小姐的原话里没说这个主人腐还是不腐(貌似我的话反而变味了呢),也许康小姐说的“不久”还没有开始腐化呢?所以就算猫不吃腐肉也证明不了什么。3,导致取证困难与否,这个只有26楼关注点与众不同的
提到。4,我注意到,秋玉扇贴的康小姐的两句话里面没有提到“ 还记得你的猫蹲在对面电视机上看你的眼神么?那是在观察你是不是停止了呼吸”,不知道这是不是国内某些人加的私货呢?所以这又是一条暧昧的论点,“不久”、“困难”都是无法衡量的,甚至“导致”这个词也有问题,猫吃尸体是不是导致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假定它吃并且取证确实困难)?三个暧昧的词语,够六大门派的人来干架了。
的话:楼上各种关注点不同啊:1,有没有这个说法。感谢4楼
给出的考证,康小姐确实说过这句话;2,猫吃腐肉vs猫不吃腐肉。但是这个争论完全没用,康小姐的原话里没说这个主人腐还是不腐(貌似我的话反而变味了呢),也许康小姐说的“不久”还没有开始腐化呢?所以就算猫不吃腐肉也证明不了什么。3,导致取证困难与否,这个只有26楼关注点与众不同的
提到。4,我注意到,秋玉扇贴的康小姐的两句话里面没有提到“ 还记得你的猫蹲在对面电视机上看你的眼神么?那是在观察你是不是停止了呼吸”,不知道这是不是国内某些人加的私货呢?所以这又是一条暧昧的论点,“不久”、“困难”都是无法衡量的,甚至“导致”这个词也有问题,猫吃尸体是不是导致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假定它吃并且取证确实困难)?三个暧昧的词语,够六大门派的人来干架了。康小姐确实说过“猫蹲在电视机上”,我复制的时候没复制上。You know how a cat just stares at you, maybe at the top of the TV, from across the room? That's because they're watching to see if you're gonna stop breathing.”
的话:康小姐确实说过“猫蹲在电视机上”,我复制的时候没复制上。You know how a cat just stares at you, maybe at the top of the TV, from across the room? That's because they're watching to see if you're gonna stop breathing.”好,就当我第四条没说好了^_^ 不影响其他的
养过猫的人表示,那些小家伙们根本咬不动。。。
的话:楼上各种关注点不同啊:1,有没有这个说法。感谢4楼
给出的考证,康小姐确实说过这句话;2,猫吃腐肉vs猫不吃腐肉。但是这个争论完全没用,康小姐的原话里没说这个主人腐还是不腐(貌似我的话反而变味了呢),也许康小姐说的“不久”还没有开始腐化呢?所以就算猫不吃腐肉也证明不了什么。3,导致取证困难与否,这个只有26楼关注点与众不同的
提到。4,我注意到,秋玉扇贴的康小姐的两句话里面没有提到“ 还记得你的猫蹲在对面电视机上看你的眼神么?那是在观察你是不是停止了呼吸”,不知道这是不是国内某些人加的私货呢?所以这又是一条暧昧的论点,“不久”、“困难”都是无法衡量的,甚至“导致”这个词也有问题,猫吃尸体是不是导致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假定它吃并且取证确实困难)?三个暧昧的词语,够六大门派的人来干架了。是的。。我的关注点就在于“猫平时在你看电视时看你就是看你是否会停止呼吸(准备吃你)”这件事。。。。
的话:康小姐确实说过“猫蹲在电视机上”,我复制的时候没复制上。You know how a cat just stares at you, maybe at the top of the TV, from across the room? That's because they're watching to see if you're gonna stop breathing.”谢谢搬运~不知道这个事情是真的吗。。。这么问好像也挺傻的。。有谁能知道猫脑子里在想什么呢。。
养猫的人表示丫挺的挑食的很,可谓魚餒而肉敗,不食。 色惡不食,臭惡不食。失飪不食,不時不食。 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醬不食。如果我在家挂了,它更有可能直接嚎到楼下来砸门,砸不开打110,而不是吃它所讨厌的大块的连皮的生肉……
的话:谢谢搬运~不知道这个事情是真的吗。。。这么问好像也挺傻的。。有谁能知道猫脑子里在想什么呢。。这一句应该是作者为了烘托气氛写的,谁知道猫在想什么。
的话:这一句应该是作者为了烘托气氛写的,谁知道猫在想什么。是啊。。至少不经过足够的研究的话得不出这个结论。。
我想应该不会,我家以前的那只猫他吃过很多东西,小鸡,大鸡,鸽子,兔子,麻雀,蛇,蝉,蟋蟀,当然最多是老鼠,不吃鱼(它都是自己抓东西吃)。 可见它吃的东西很杂,死去的东西有时饿了会去吃,太腐烂的话不会吃,一般一天以内死的,如果饿了也会去吃的,当然更喜欢吃新鲜的。
但是有一点很关键,它好像从来不吃比它大的东西,我家以前有小猪被母猪压死了,我整个给他它就不吃,闻闻就走了,当时它饿了,因为刚朝我要吃的来着。但是我把小猪给它切开了后,它就很快的吃了很多。
一般我看到这种观点时,我都会说:“说这个话的人算个屌啊~~!!懂个屁啊!!”一点常识和逻辑都没有张口就来哗众取宠,我凭啥相信你,扯淡我也会。
的话:我知道狗会。。台湾新闻报过很多次了~!猫倒是没见过新闻报。。。狗会。。。。。这个。。。。真是令人心情复杂啊。。。
的话:我想应该不会,我家以前的那只猫他吃过很多东西,小鸡,大鸡,鸽子,兔子,麻雀,蛇,蝉,蟋蟀,当然最多是老鼠,不吃鱼(它都是自己抓东西吃)。 可见它吃的东西很杂,死去的东西有时饿了会去吃,太腐烂的话不会吃,一般一天以内死的,如果饿了也会去吃的,当然更喜欢吃新鲜的。 但是有一点很关键,它好像从来不吃比它大的东西,我家以前有小猪被母猪压死了,我整个给他它就不吃,闻闻就走了,当时它饿了,因为刚朝我要吃的来着。但是我把小猪给它切开了后,它就很快的吃了很多。各自都有各自的道理和论据。目前不会整个吃尸体的人还是多一些。这个我想得经过足够样本的研究可能能够得出一个较为信服的结论吧。而且我的关注点还是在于“猫在你看电视的时候看你是在看你是否停止呼吸(来决定是否要吃你)”这个事情。。。如果是的话,那和“死后饿的不行再吃”就是两回事了。。。。
的话:一般我看到这种观点时,我都会说:“说这个话的人算个屌啊~~!!懂个屁啊!!”一点常识和逻辑都没有张口就来哗众取宠,我凭啥相信你,扯淡我也会。我办公室电脑桌面用的就是你的头像。很喜欢菱纱
的话: 你造吗。。。有兽。。。为直在想。。。我会像间酱紫。。。一口台湾腔。。。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C)2015果壳网&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计算机类犯罪现场勘查中证据的固定与提取--《中国西部科技(学术)》2007年14期
计算机类犯罪现场勘查中证据的固定与提取
【摘要】:通常意义上讲,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地点或场所,是一种地域,也是一种空域,除有形现场外,还应涵盖相对无形的信息领域。对犯罪现场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或定位,对计算机类犯罪现场的相关物证的固定、提取成了现代侦查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18.4【正文快照】: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大量增加及勘查难度大的现实,使得侦查人员如何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固定证据成为了侦查实践部门与理论界都不得不认真思考,并着力予以解决的新的重大现实课题。计算机犯罪案件有两种类型,一是纯“信息系统领域”的计算机破坏犯罪活动;二是利用计算机作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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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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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证据获取能力 遏制职务犯罪翻供
&&&&转变侦查模式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刑诉法的需要。当前,转变侦查模式要着重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从偏重依赖口供向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从传统人力型办案向综合运用情报信息、科技手段突破案件转变;从偏重侦查部门封闭独立办案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外部协作和制约转变。转变侦查模式首先要做到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笔者认为,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办案重心前移,全面收集口供以外的各种有罪证据。初查是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对直接受理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的立案前的调查活动。为了有效应对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给案件突破可能带来的某些不利影响,必须树立侦查工作超前意识,把办案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做实做细初查工作,力求在初查阶段最大限度地依法收集、固定言词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为立案以后采用以证促供侦讯模式,快速突破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要坚持秘密初查为主;以证据说话,用证据定案;先找证据再找人,确保初查质量和效率。二是初查要谨慎,切实把握好接触初查对象的时机与条件。三是初查要重视网上查询,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通过网络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挥网上初查快速、规范、保密等优势,及时查询、收集、固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具有证明力的各种电子证据材料。&&&&&2.讲究审讯策略,获取有罪供述。由于刑诉法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特别是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前介入,使审讯中的不可控因素增多。要使审讯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加强侦查讯问谋略与技巧的研究,提高审讯的能力和水平,快速突破案件。&&&&&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要尽可能用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固定下来,尤其要注意固定犯罪情节方面的细节供述,及早防止翻供,切断其退路。讯问的间隔要紧密,要求侦查人员连续作战,以快制快,速战速决,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多问几次。一般来讲,第一次笔录不可能太细,只要取得其有罪供述就算是成功了。第二次笔录要注意循序渐进,由粗到细,逐步查清其主要或者重要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结果等等。第三次笔录进一步完善细化,查缺补漏,完全切断其翻供的退路。&&&&&3.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相关证据。针对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以及证据电子化等发展趋势,为了适应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要以科技强侦战略思想为指导,更新传统的侦查观念,从实战需要出发,充分运用“两化”建设(职务犯罪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新成果,增强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突破案件、追逃追赃等能力,提升侦查手段科技化水平,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方式转型升级。运用侦查现代化指挥、网上查询(网上侦查)、手机定位(电子监控)、车辆跟踪、搜查窥镜、电子取证、技术勘查、心理测试、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等新的科技含量高的侦查方法,提高发现犯罪、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追逃追赃的能力和效率,逐步摆脱过去因装备、技术落后而导致的过度依赖口供的低技术、低效率的传统侦查方式。&&&&&值得重视的是要强化电子取证意识,及时全面收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网络数码信息,充分利用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和银行等行业建立的共享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获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有价值的电子证据材料。&&&&&4.依法规范收集固定相关取证。刑诉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都加大了案件突破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很容易出现翻供。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也极易成为翻供的缘由。刑诉法将电子证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以及规定侦查讯问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可以有效揭露证实犯罪,有利于缓解以往在侦查取证方面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在办案实践中,可以充分利用证据种类增加等新规定给侦查办案带来的有利条件,较好地破解上述难题。例如,行受贿双方对于在汽车上交钱,如果均认可,就应当及时让他们指认现场和车辆,并拍照固定指认情景。这些证据,不仅可以证明犯罪事实,而且还可以切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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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二)
【英文标题】&
【作者】刘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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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搜查;扣押;计算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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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性保护”但是法庭认为无论是第四修正案,还是第一修正案都不禁止这类搜查。 
 作为对斯坦福日报案的回应,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PPA。根据参议院的报告,PPA“给予新闻媒体和其他并未涉嫌犯罪的人第四修正案目前并未提供的保护。”参见参议院报告NO. 96-874, at 4 (1980), reprinted in 1980 U.S.C.C.A.N.3950.该法的目的在于赋予新闻机构一些对抗执法人员的权力,以防止仅仅因为他们有一些犯罪的“起码证据”而被执法人员搜查。正如立法历史所表明的那样:“本法的目的是限制对那些从事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自己未涉嫌执法人员寻求的证据指向的犯罪行为的人所持有的证据资料的搜查。但是本法并不限制执法人员搜查和扣押那些涉嫌调查中的犯罪行为的人所持有的犯罪证据。” 
 2、隐私保护法的条款 
 在特定的例外条件下,PPA规定政府执法人员在“搜查和扣押”下列资料时为非法: 
 (a)这些资料是为“出于将这些资料向公众公开”而准备、制作、创作、写作的“工作成品”,42 U.S.C. 2000aa-7(b)(1) 
 (b)这些资料包括作者的“智力方面的印象、论断、或理论。”42 U.S.C. 2000aa-7(b)(3) 
 (c)拥有这些资料的目的是通过一个“合理的相信有着将之向公众散布的目的”的人以某种“公共交流”的形式将之向公众公开。42 U.S.C. 2000aa-7(b)(3),2000aa(a) 
 (a)这些资料是包含“信息”的文献性资料42 U.S.C. 2000aa-7(a)和 
 (b)这些资料是由某个“与将之向公众散布目的有着联系”的人拥有42 U.S.C. 2000aa-(b), 2000aa-7(a) 
 虽然PPA使用的语言较为模糊,本法还包含着一些例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搜查并不违反PPA的规定: 
 (1)搜查或扣押的唯一物质是违禁品、犯罪工具或犯罪结果42 U.S.C. 2000aa-7(a),(b) 
 (2)人理由相邻对该物质的立即扣押是防止死亡和严重的身体伤害所必要42 U.S.C. 2000aa(a)(2), 2000aa(b)(2) 
 (3)有合理根据相信拥有该物质者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与该物质有关的犯罪行为(这一例外本身又有数种例外情形)42 U.S.C. 2000aa (a)(1), 2000(b)(1) 
 (4)在搜查或扣押42 U.S.C. 2000aa-7(a)所指的文献性资料过程中,传票已经证明不够,或者有理由相信传票不能达到获得这些资料的结果,参见42 U.S.C. 2000aa(b)(3)-(4) 
 对PPA的违反并不导致证据禁止的结果,参见42 U.S.C. 2000aa-6(d),但是可以导致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参见42 U.S.C. 2000aa-6(a),(e); Davis v. Gracey案,该案驳回了针对市政府官员个人责任的PPA之诉,法庭认为PPA之诉必须针对的是“政府机关”(government entity),除非政府机关没有放弃主权豁免。如果政府官员或雇员违反了PPA,而且政府并未放弃其主权豁免,则因此可以免受相对人以PPA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参见Barnes v. State of Missouri案。政府官员或雇员个人可以其行为属其职责范围内、或其工作性质为由提出善意诚信之抗辩。 
 3、PPA在计算机搜查和扣押中的运用 
 PPA问题经常出现在计算机案件中有两个在1980年时国会不能预见的原因,第一,个人计算机在文件发布中的运用和万维网迅速扩大了“涉及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者”的范围。今天任何一个拥有个人计算机,进入因特网者都可以成为一个在其计算机上拥有受PPA保护的文献资料的发布者。 
 在计算机案件中经常出现PPA问题的第二个原因是PPA的法条并未明确排除附带扣押受PPA保护的文献资料的法律责任问题,当执法人员在搜查和扣押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与PPA保护的文献资料混在一起的违禁品、犯罪证据时通常就会发生对PPA保护文献的扣押问题。例如,对通过因特网发布儿童色情图片的非法交易调查发现,这些交易经常与其他受PPA保护的资料相配套(如成人色情草图),出于扣押违禁品的需要而扣押计算机通常就涉及了对受PPA保护文件的扣押,因为这些违禁品通常都是与那些受PPA保护的文件一起存储在计算机中。如果PPA法被解释为禁止这类附带扣押,那些这不只是阻却执法人员因收集犯罪证据的需要对那些无辜的发行者的搜查,而且也禁止了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的扣押,如果该计算机中包含有受PPA保护的文件资料的话。 
 PPA的立法历史和PPA法的条文表明国会在立法是意图将PPA只运用于当执法人员故意将与犯罪有关的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资料作为搜查目标的情形,如斯坦福日报案。例如,所谓的“嫌疑例外”当“有合理根据相信拥有这些资料的人已经或正在实施与这些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时即可豁免执法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搜查与扣押的法律责任。参见42U.S.C.2000aa (a)(1), 2000(b)(1)。这一规定表明国会认为当侦查人员将受PPA保护的文献资料作为证据调查的目标时,这些文献资料必须与犯罪行为有关。当因这些受PPA保护的文件与其他文件混在一起存储在计算机中,而成为执法人员的搜查和扣押目标间接地扣押时,PPA保护的文献资料就不必要与任何的犯罪有关。例如,受PPA保护的文献资料可以是一个恰好与儿童色情图片或诈骗犯罪计划纪录存放在同一个硬盘中的园艺通讯。 
 第六巡回法庭已经明确裁断认为对存储在犯罪嫌疑人计算机中,与犯罪证据混在一起的受PPA保护的文件的附带扣押并不引起PPA上的法律责任。参见Guest v. Leis案,该案涉及两个针对Ohio州Hamilton郡行政司法长官的诉讼,案件源于对两个用来作为涉嫌存储与淫秽、电话窃听、儿童色情、信用卡盗窃、软件盗版等犯罪有关的证据和违禁品BBS主机的扣押。第六巡回法庭指出:“当警察执行对计算机文件的搜查令时,通常很难或不可能(特别是在没有计算机所有者的合作时)在搜查的现场将犯罪证据资料与其他‘无辜’(innocent)的资料区别开来。”基于这些实际问题的考虑,法庭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的附带扣押并不承担PPA上的法律责任。如果对PPA作这样的解释将会“在很多情形下都会阻止警察扣押计算机中存储的犯罪证据。”法庭进而认为“当受PPA保护的法律与其他犯罪证据混在一起存储在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中时,我们在PPA中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形下扣押受PPA保护的文件资料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法庭还是警告说,虽然对受PPA保护的文献资料和工作成品的附带扣押不违反PPA,可是对这些受PPA保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搜查就有可能受到禁止。 
 第六巡回法庭在Guest案中的判决证实了“嫌疑例外”的立法意图,将PPA的保护范围限制于“新闻媒体和一些并未涉嫌犯罪的人”。参见Senate Report, No.96-874, reprinted in 1980 U.S.C.C.A.N.3950.至少还有一个法庭也曾经通过对“嫌疑例外”的表达进行更为广义的解释为“当发生对那些与犯罪证据相关材料混合在一起的受PPA保护的文件被无意中扣押时”形成了同样的判决。参见United States v. Hunter案,该案判决认为从被告法律办公室扣押的为由被告发行的法律周刊通讯准备的资料,与被告被指控参与其当事人的毒品犯罪有关,执法人员在搜查被告当事人的毒品犯罪证据过程中无意间扣押了这些为法律周刊通讯准备的资料即属“嫌疑例外”。另参见Carpa v. Smith案,法庭认为“PPA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第六巡回法庭对Guest案的判决并未解决当被扣押的计算机主并非犯罪嫌疑人的复杂问题。到目前为止,直接与该问题的处理相关的公开发行的判例只有一个,即Steve Jackson Games(SJG), Inc. v. Secret Service案 ,在该案中,地方法庭认为美国情报部(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应当为其在无意中扣押受PPA保护的文件资料承担责任。SJG, Inc主要是作为一个个人游戏的发行商,但是它也是一个通过13台计算机组成的网络为其消费者提供电子邮件、发布SJG产品信息、存储即将更新的出版物等服务的网络运营商。相信SJG的系统管理员在网络中存储有犯罪证据,美国情报部的官员在获得搜查令后除了扣押其他资料外,还扣押了与SJG网络联接在一起的13台计算机中的两台。美国情报部的官员直到后的次日才知道SJG的计算机中存储有发行资料。但是,美国情报部的官员直到一个月后才将该计算机返还SJG公司。当时美国情报部的官员就认为SJG自身也涉嫌他们调查中的犯罪。 
 审理SJG案的地方法庭支部书记人为美国情报部官员的行为违反了PPA,不幸的是,我们却很难厘清法庭做出该判决时理由的轮廓。例如,法庭没有清楚地解释美国情报部官员扣押的资料中哪些是受PPA保护的资料,相反,法庭只是罗列了美国情报部官员扣押的财产清单,然后就得出结论说一些受PPA保护的资料在搜查中被不当扣押。与此相类似,法庭表明对SJG的搜查和最初对其财产的扣押并未违反PPA,但是美国情报部的官员在知道SJG的发行者身份后继续扣押SJG的财产的行为,及无视SJG提出的返还财产的请求,则是真正的对PPA的违反根源所在。法庭还认为如果“美国情报部的官员在对被扣押的所有资料制作副本之后尽可能快地将被扣押的计算机硬件返还SJG,可能做出的判决就会不同。“但是法庭也未能回答是否这样做会在事实上形成不同的判决。 
 对非犯罪嫌疑人计算机上的受PPA保护的文件资料的附带扣押在法律上仍然是个不确定的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部份地是因为PPA问题未被经常地诉诸于法律,或者说很少人对PPA问题提起诉讼导致了对这个问题在法学研究中的被忽视。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执法人员经常可以通过使用传票或ECPA规定的程序要求非犯罪嫌疑人提供执法人员需要的信息,来避免扣押存储在非犯罪嫌疑人计算机上的受PPA保护的文件资料。直到目前都还没有哪个法庭在审判实践中援引过Steve Jackson Games案的判决。参见State v. One (1) Pioneer CD-ROM Changer, 891 P. 2d 600, 607 (Okla. App. 1995)该案对Steve Jackson Games案判决之仅仅因为该计算机设备“也包含有或者被用于发送‘文献资料’”,就导致对计算机设备的扣押违反PPA的前提提出了质疑。而且即使法庭最后拒绝将PPA限于执法人员故意扣押作为犯罪的“起码证据”的第一修正案下的文件资料,法庭也可以认为其他PPA例外,如“犯罪结果或违禁品”例外等也应当如Guest案法庭对“嫌疑例外”一样作广义解释。 
 还有许多的联邦法庭以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分析的方式驳回了原告根据PPA提出的民事诉讼。参见Davis v. Gracey案,法庭以对不适当提起的针对政府雇员个人责任的PPA案件缺乏管辖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Berglund v. City of Maplewood案,法庭认为警察扣押被告随身听的行为符合PPA之“犯罪嫌疑”和“破坏证据”之例外,因为该随身听内的磁带也许就包含有被告从事不法行为的证据资料;Depugh v. Sutton案,法庭驳回了原告提出的针对执法人员对与儿童色情图片有关的资料的扣押的实质上属于PPA意义上质疑,因为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拥有这些资料的人犯罪有与这些图片相关的罪行;Powell v. Tordoff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PPA意义上的权利主张,因为原告对根据第四修正案进行的搜查和扣押没有提出质疑的资格;Lamber v. Polk County案,法庭在警察扣押了原告的随身听后驳回了原告提出的PPA意义上的主张,因为执法人员不能合理地相信该随身听的所有权人会有将磁带中的内容向公众散布的目的。 
 有理由相信计算机搜查会涉及PPA问题的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应当与其所在地区的CCIPS办公室取得联系,以获取更多的指导。 
 (三)电讯隐私法案(ECPA)下的民事责任 
 如果搜查会导致对属于无辜的第三方的网络帐户的附带扣押,执法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第三方帐户的完整性,以避免潜在的ECPA责任。 
 如果执法人员对因特网服务供应商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因特网服务器中存储的客户和用户帐户资料,这些客户和用户就会提起认为搜查行为违反了ECPA的民事诉讼。ECPA是用来规范执法人员进入(读取)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保存的电子信息内容的行为,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此外,ECPA还对违反禁止未经授权进入电子通讯或以电子存储形式进行的有线通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1条,详见第三章对“电子存储”定义的讨论。 
 根据有效的搜查令进行的搜查可能违反ECPA的担心源于Steve Jackson Games, Inc v. Secret Service案。在该案中,地方法庭认为根据ECPA,美国情报部门在根据有效的搜查令对计算机进行扣押、审查,(在有些案件中)删除存储在该计算机中的电子信息之后应当对之承担责任。法庭的立场似乎源于认为ECPA要求搜查令必须遵循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d)和2703条规定的各种通知要求的错误信念。事实上,ECPA规定得相当清楚,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d)和2703条规定的各种通知要求只有在执法人员没有获得搜查令时才适用。请比较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b)(1)(A)和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b)(1)(B)。其实,ECPA法条文本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涉及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搜查令授权进行的搜查和扣押的民事责任问题。ECPA明确授权政府执法人员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签发的搜查令进入(读取)存储在电子存储设备中的信息,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a)(b)(c)(1)(A);Davis v. Gracey案。而且2701之刑事禁止并不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授权进入的情形。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1(c)(3)。 而且,基于搜查令、法庭命令、或成文法授权的客观合理的“善意诚信”都不是对违反ECPA的全面辩护。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7(e);Gracey案中,控方提出“善意诚信”的抗辩理由,认为根据有效的搜查令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信息的附带扣押是客观合理的。 
 以ECPA法条的语言来阐明Steve Jackson Games案的结果的最好方式是,当执法人员需要执行对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或其他开展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的第三方进行搜查时保持高度的警慎。在大多数案件中,调查人员都会试图避免对因特网服务供应商计算机的整体搜查和扣押。如果调查人员除了执行整体搜查之外别无选择,如拥有该网络体系的公司涉嫌犯罪行为,搜查人员就必须保持特别的小心。例如,如果执法人员有理由相信他们可以扣押无辜者的客户帐户,但是没有理由相信他们所寻找的证据正存储在该帐户中时,执法人员应当在搜查令申请的附誓证言中告知治安法官,他们不会搜查这些帐户,并且会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2703条规定的隐私规定,采取措施确保该帐户信息的保密性。确保在缺乏特定的可以让人相信犯罪证据也许被存储在无辜者帐户的证据时,Steve Jackson Game案所表现出来的担心会得到人们的重视和令人满意的解决。我们可以比较一下Steve Jackson Game案与Gracey案法庭在判决理由中的不同观点,在Steve Jackson Game案中,法官认为当执法人员在阅读了并未涉案的客户私人信息后,故意或无意中删除或毁坏了一些信息时,执法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而在Gracey案中,法庭认为“原告没有指控说执法人员试图进入或读取被扣押的电子邮件的内容,而且执法人员也放弃了任何从这种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的扣押并不产生ECPA上的法律责任。 
 如果执法人员相信黑客或系统管理员将犯罪证据隐藏在某个无辜的客户或用户的帐户中时,执法人员的行为就应仔细。例如,执法人员应当在附誓证言中告知治安法官他们需要搜查该帐户,或在可能的情形下力图获得该客户或用户的同意搜查。在这种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与CCIPS办公室或其所在区指定的CTC进行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帮助。 
 (四)网络搜查中多个搜查令需要的考虑 
 执法人员应当获取多个搜查令,如果他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搜查中将要在多个位置检索存储的数据。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规定,治安法官可以“签发在其司法管辖区内财产搜查”之搜查令,或“如果在申请搜查令时该财产还在其管辖区内,但是当搜查令执行时,该财产也许已经转移在该司法管辖区之外时,可以签发在其司法管辖区之外的财产搜查令。”联邦最高法院曾经认为该第41条所指的财产包括诸如计算机数据之类的无形财产。参见United States v. New York Tel. Co.案。虽然法庭没有处理这一问题,但是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法条证言与联邦最高法院对财产的解释一起就限制了对计算机数据的搜查只能限于签发搜查令的治安法官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 
 对计算机数据搜查的司法管辖区域的限制给执法人员千万了很多的难题,因为存储在网络计算机中的数据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例如,根据纽约南区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对曼哈顿的一个办公室进行搜查的执法人员,可以坐在计算机终端前读取存储于远在新泽西州、加利福尼亚州,甚至国外的计算机上的信息。搜查令中所指定的文件可以位于这个地球上的任何位置,或者可以将该文件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存储在不同的地区或国家。甚至更糟的是,执法人员在搜查时可能还不知道他们要扣押的数据是存储在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还是区外。有时,执法人员可以在搜查之前了解到要扣押的数据的存储位置,但是在其他时候,他们只有到搜查完成之后才知道该数据的所在。 
 当执法人员在搜查之前就能够了解到搜查令中所指定的一些或所有数据存储于与执法人员将搜查的场所之外的不同的位置时,最好的搜查行动该案取决于该数据存储位置的距离远近。如果该数据是存储于美国境内,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两个以上的地点,执法人员应当为数据存储的每台计算机所在位置获取搜查令,以确保严格遵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款之规定。例如,如果该数据存储于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执法人员可以从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获取两个单独的搜查令,执法人员还应当在每个搜查令申请的附誓证言中详细说明该数据的所在位置和拟采取的搜查方式。 
 如果执法人员在搜查之前就已经了解到一些或所有数据都存储在美国之外,问题就应得更为复杂。美国也许要与搜查可能涉及的国家之间进行从非正式到正式的协商,以获取数据所在国家的协助。而且,一些国家也许会拒绝美国执法人员进入位于该国内的计算机系统。虽然该搜查对根据有效的搜查令在美国境内执行搜查的美国执法人员来看,这些搜查行动似乎都是发生在美国境内而已,但是其他国家也许在看这个问题上立场则完全不同。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可以就其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与国际事务办公室进行联系,他们的电话是:(202)514-0000。 
 如果执法人员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他们在某司法管辖区内搜查的数据其实是位于该司法管辖区之外,所扣押的证据是来自于遥远的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时,通常并不会导致对该搜查行动所获得证据的禁止。其理由有二,第一,法庭可以认为,在某司法管辖区内对该区内的计算机进行搜查的执法人员,无意中引起无形的信息被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内的计算机发送到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计算机系统中的行为符合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的规定。参见United States v. Ramirez,(法庭采纳了对TitleⅢ有关属地管辖规定的许可性解释),另参见 United States v. Denman案, United States v. Rodriguez案。第二,即使法庭认为该搜查违反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的规定,也不会导致证据禁止的后果,除非执法人员故意忽视该规定,或对该规定的违反导致这样的“损害”(prejusice),即如果该规定得到了遵守的话,该搜查也许就不会发生或搜查的过程不会那样的“无礼和粗暴”(abrasive)。参见United States v. Burke案, United States v. Martinez-Zayas案。根据广泛被采纳的Burke案标准,法庭通常都会拒绝要求将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过程中不能知道其行为是否从法律上或事实上违反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的规定时所获得的证据予以禁止的动议。参见Martinez-Zayas案,该案法庭认为“基于涉及搜查行为是否违反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的规定的法律的不确定状态”,本案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Burke案标准。因此读取存储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计算机数据的网络搜查不会导致证据禁止的后果,除非执法人员有意忽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a)规定,或产生了前述损害后果。参见United States v. Trost案,法庭认为“很难预计任何违反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没有违反第四修正案之令状条款的瑕疵的行为会导致证据禁止的后果。” 
 (五)“不请自入”的搜查令(No-Knock Warrants) 
 一般来说,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时必须告知搜查对象他们的到场和所得到的搜查授权。参见Wilson v. Arkansas案。该被称为“敲门告知”(Knock-and-announce)的规则可以减少搜查过程中的暴力危险和对财产的破坏。但是这一规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在Richards v. Wisconsi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执法人员可以无需遵循“敲门告知”规则,如果: 
 “他们有理由怀疑,敲门告知被搜查对象警察来了,在特定的情形下会导致危险,或者没有效果,或者会导致证据被毁坏而制约对犯罪的有效侦查。” 
 法庭认为“没有什么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应当要求警察在任何不请自入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时都应当遵循敲门告知的规则。”这一主张既满足了第四修正案的要求,也符合美国法典第18篇3109条关于“敲门告知”的成文法规定。参见United States v. Ramirez案。 
 执法人员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也许需要“不请自入”的搜查,因为技术老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使他的计算机“短路(hot wire)”来破坏计算机中存储的犯罪证据。例如技术老练的计算机黑客知道如何使用“热键”(hot keys),当触动某一特殊按钮时,破坏证据的计算机程序就会启动。如果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时先行敲门告知犯罪嫌疑人,“警察,开门!”犯罪嫌疑人只要简单地按下按钮,激活证据破坏程序,警察的搜查就会一无所获。 
 如果执法人员有理由相信敲门告知会使证据被破坏、导致危险、或者无效,执法人员可以要求治安法官签发一张“不请自入”的搜查令。未能获得治安法官“不请自入”的授权并不排斥执法人员可以实施“不请自入”的搜查,在一些情形下,执法人员可以忽略“不请自入”的搜查令的申请,梦呓者直到他们执行搜查时才有理由怀疑证据会被破坏。在Richard案中,联邦最高的说得非常清楚“执法人员决定不请自入的合理性必须根据的时间和场所来分析。”因此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时必须“作出独立的判断”决定实施“不请自入”的搜查,即使他们没有要求治安法官的“不请自入”的授权,或他们的“不请自入”的授权申请被治安法官所拒绝。在所有这类情形下的问题是,执法人员是否有“理由怀疑,在特定的情形下,敲门告知是危险的、无效的、或这样做会因犯罪证据的被毁坏而制约对犯罪的有效侦查。” 
 (六)秘密搜查令(Sneak-and-Peek Warrants) 
 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法庭可以授权豁免执法人员在搜查时通知房产被搜查者的义务的“秘密进入搜查令”(surreptitious entry warrants)或“暗中偷看的搜查令”(sneak-and-peek warrants)。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3103条a,后来经美国2001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 条修改规定,法庭可以认可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时迟延告知被搜查对象,如果执法人员有理由相信及时通知搜查对象可能会导致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5条列举的不利后果。如使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受到危险、逃脱追诉、篡改证据、威胁证人或者其他严重妨害侦查或不适当地延迟审判等后果。这一标准可以减少在爱国者法案实施之前,用来调整秘密搜查令的法律之间在管辖权限上的冲突。 
 而且,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3103条a规定,执法机关必须在搜查后的期限内告知被搜查对象,但是法庭可以在有理由的情形下可以迟延通知。“合理期限”(reasonable period)是个根据具体个案情形而言的弹性标准。United States v. Villegas案判决认为“什么是合理期限取决于具体个案的情形”,在爱国者法案对美国法典第18篇3103条a规定作出修改之前,法庭在多长期间的迟延是合理的问题上曾经有过不同的裁决。在United States v. Simons案中,法庭认为在执行搜查之后45天才告知被搜查对象并不会导致执法人员的搜查行为违宪。而在Villegas案中,法庭认为7天的迟延是合理的,但不能超过7天。在United States v. Freitas案中,法庭认为“迟延的期限不能超过7天,除了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确有迟延的必要。” 
 法律规定对搜查和扣押的迟延告知加以了区别,事实上,除非法庭发现扣押的“合理必要性”,根据该条规定签发的搜查令必须禁止扣押任何有形财产,任何的有线或电子通讯,或任何已存储的有线或电子通讯记录(除了第121章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国会在立法时认为如果侦查人员意图秘密地复制存储于犯罪嫌疑人计算机上的信息,他们应当事先获得法庭的授权。 
 检察官在申请迟延通知的搜查令或命令之前应当进行判决并获得检察官办公室的监督官员的同意。此外,每次迟延通知被搜查对象都必须确保迟延通知的期限尽可能合理地短。有关迟延通知的搜查令的情况也应当告知美国检察官执行办公室。有关这一规定的更详细情况,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可以与司法部刑事部执法行动办公室取得联系。 
 (七)特权文件(Privileged Documents) 
 执法人员在计划可能导致扣押受法定特权保护的文件,如医疗记录、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讯等的结果的计算机搜查时必须特别小心。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第一,执法人员必须确信该搜查不会违反有关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获取保密信息时的总检察官规则;其次,执法人员应当事先设计好在搜查之后审查被扣押的计算机文件的方案,以避免侵犯法律保护的特权。 
 1、与搜查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医生、神职人员有关的总检察官规则 
 如果执法人员计划搜查与并未涉及调查中的犯罪案件的医生、律师、或神职人员的办公室时应当特别小心。根据国会的要求,联邦总检察官发布了联邦执法人员从前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处获取文件资料时的指南。参见美国法典第42篇第2000aa-11(a);28C.F.R. 59.4(b)。根据这些规则,联邦执法人员不能使用搜查令来获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医生、律师、或神职人员私人拥有的文件资料,在寻找或在执行搜查令的审查过程中,这些资料包含着患者、当事人或教区居民的秘密信息。28C.F.R. 59.4(b)规定确实包含着一个很小的例外,如果使用其他更不具侵入性的手段会导致实质上危害所寻找的资料的有效性或有用性,读取这些文件资料对于调查而言似乎特别重要,而且搜查令的运用得到了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批准和总检察官执行助理的同意时,可以使用搜查令来获取这些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拥有的资料。参见28C.F.R. 59.4(b)(1)和(2)。 
 如果计划搜查一名正在被调查中的律师办公室,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由美国律师手册中规定的指南,而且可以向执法行动办公室进行咨询。参见美国律师手册(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9-13.420(1997)。 
 2、审查受特权保护的计算机文件的方案 
  预计搜查 将扣押受法律特权保护的计算机文件时,执法人员应当设计一个从所扣押的计算机文件中筛选出受法律特权保护的文件的方案,并在申请搜查令的附誓证言中说明该方案。 
 如果执法人员扣押的计算机中包含有受法律特权保护的文件,一个值得依赖的第三方必须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从受法律特权保护的文件中分离出那些搜查令中指定的文件。在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之后,该第三方将那些属于搜查令指定的文件交给执行搜查小组。决定由谁来梳理这些文件的实践倾向在不同的法庭中差异甚大。但是,通常而言,有三种选择:第一,法庭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秘密地审查;第二,主持的法官可以指定一名中立的一方作为“特别法官助理”(special master)来承担审查这些文件的任务;第三,并不承办本案的检察小组或执法人员可以组成一个“污点小组”(taint team)或“特权小组”(privilege team)来帮助执行搜查和在后来审查这些被扣押的计算机文件。由“污点小组”在证据和执行小组之间建立起来的“中国长城”只允许那些在搜查令中指定的非特权文件越过中国长城的城墙。 
 因为一台计算机可以存储数以百万计的计算机文件,所以法官很少采取在其办公室内进行秘密审查的方式。参见Black v. United States案(基于非同寻常的情形,法官接受了在其办公室内进行秘密审查的的方式。)而在United States v. Skeddle案中,法官则拒绝了在这种方式。相反,典型的审查方式是介于使用“污点小组”和“特别法官助理”方式之间。如果法官同意的话,大部份的检察人员宁愿使用“污点小组”。“污点小组”通常可以相当迅速地对这些被扣押的计算机文件进行筛选,而“特别法官助理”经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他们的审查。另一方面,一些法庭也表示了对“污点小组”的不放心。参见United States v. Neill案, United States v. Hunter案,认为由治安法官或特别法官助理审查也许在可靠性上要比由污点小组更胜一筹。 
 虽然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法庭已经表明通过“污点小组”筛选的证据具有可采性,只要政府执法机关能够证明其审查程序足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且在审查过程中并无偏见。一条减少潜在的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资料发生争议的途径是让辩护律师审查“污点小组”审查之后的结果,来确认哪些是辩护律师试图提出特权保护主张的文件。因此被确认为与调查似乎无关的文件不需要诉争。虽然这一途径并不是在每种情形下都适合,但是治安法官也许更重视辩护律师在证据交换法庭前得到确认潜在主张的机会这一事实。 
 在较少的情形下,法庭可以认为由“污点小组”审查这些被扣押的计算机文件不适合,因此指定一个“特别法官助理”来完成审查任务。参见United States v. Abbell, DeMassa v. Nunez案。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负责审查权力机关的都肯定需要一个富有技巧的、中立的技术专家来协助其对被扣押的计算机文件进行分类排序、确认、和分析数字化证据。 
 三、搜查令和附誓陈述的起草 
 执法人员必须起草两个文件来从治安法官处获取搜查令。第一个文件是宣誓书――一种用以解释宣誓者有合理根据证明搜查正当性的信念基础的宣誓后陈述(下文中简称为附誓陈述)。第二个文件是搜查令申请本身。典型的搜查令申请是一张纸的形式,外加描述将被搜查的场所、被扣押的人或物的附件。如果治安法官认为申请者的附誓陈述足以确立搜查之合理根据,而且令申请对即将被搜查的场所、被扣押的人或物的描述足够清楚,符合对搜查和扣押对象特定性的要求,治安法官就会签发搜查令。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b)的规定,执法人员必须在搜查令签发后10天内执行。 
 起草搜查令申请和附誓陈述通常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搜查令(和/或其附件)必须准确、细致地描述搜查中要扣押的财产;第二,附誓陈述必须足以确立搜查的合理根据;第三,附誓陈述必须包括对搜查方案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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