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1242377移动是电信还是网通的

电信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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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英文:Telecom。是以电为基础发展由来的。日,为了
电信业顺利实现国际,法、德 、俄、意、奥等20个欧洲国家的代表在巴黎签订了《国际电报公约》,(InternationalTelegraphUnion,ITU)宣告成立。1932年,7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西班牙召开会议,决定自日起正式改称为“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日,国际电信联盟第二十四届行政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决定把国际电信联盟的成立日——5月17日定为“”,并要求各会员国从1969年起,在每年5月17日开展纪念动。
为了适应我国对21世纪电信科学研究、设备入网试运行和研制开发等的要求及解决我国电信网规模不断扩大且新业务不断增加所引起的新问题的需要,由原邮电部出资、由负责具体兴建模拟目前及未来环境的大型综合实验室——RTNet(通信网综合实验模拟验证中心,简称)已通过信息产业部验收.根据组建目标,RTNet网络逻辑功能构成应尽可能与当前和将来的中国电信网相一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RTNet建立起A、B、C3点组成的环状网,综合了传输、交换及、宽带交换、接入网等技术。RTNet网是一个以科学实验和检测等非运营为目标的网络,因此利用5个交换机和8个信令转接点按长途网和本地网组成以两套编号方式构成的网络。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二)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一类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四)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通信业务
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IP电话终端、传真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固定电话网可采用技术或。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是指通过(包括网)在同一个长途电话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等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本地电话网络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所提供的本地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通过(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之间提供的电话业务。某一本地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电话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主叫号码显示等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内长途电话网络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经过的和,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电话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电话业务。某一国内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
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4.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电话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IP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在整个
信息传递过程中,中间传输段采用IP包方式。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国内和国际长途智能网业务。
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二)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和移动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业务包括: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GSM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频段的GSM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GSM移动通信系统的无线接口采用技术,协议采用。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GSM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GSM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GSM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2.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CDMA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频段上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CDMA移动通信的无线接口采用CDMA技术,协议采用协议。
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CDMA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CDMA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CDMA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可提供移动宽带,其中高速移动环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动环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环境支持2Mb/s速率的数据传输,并保证高可靠的服务质量()。第三代数字业务包括第二代蜂窝移动通信可提供的所有的业务类型和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3G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过和地球站组成的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通信卫星的种类分为()、地球中轨道卫星和低(非静止卫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运地球站、或移动用户终端。
根据管理的需要,卫星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类型。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网络设施。
(四)第一类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因特网、、ATM、、等网络提供的各类业务。
根据管理的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和业务。
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因特网骨干网络和因特网国际出入口,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为因特网提供接入,也可以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提供因特网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以建设、有线接入网、城域网等网络设施。
基于因特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和图像服务业务、国际的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2.国际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公众电报业务是发报人交发的报文由电报局通过传递并投递给收报人的电报业务。公众电报业务按照电报传送的目的地分为国内公众电报业务和电报业务两种。
用户电报业务是用户利用装设在本单位或本住所或电报局营业厅的电报终端设备,通过用户电报网与本地或国内外各地用户直接通报的一种电报业务。用户电报业务按使用方式分为专用业务、公众用户电报业务和海事用户电报业务。
二、第二类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集群通信业务包括: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模拟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模拟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二)无线寻呼业务.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出租、出售业务、国内地球站()通信业务。
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自有或租有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他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2.国内地球站()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地球站终端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四)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业务、业务。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ATM)网络的ATM数据传送业务、基于的X.25数据传送业务、基于()的DDN数据传送业务、基于网络的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PVC)数据传送业务、(SVC)业务、等。
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前述条目中未包括的、以无线方式提供的数据传送业务,该业务可提供漫游服务,一般为区域性。
提供该类业务的系统包括()、PLANET、NEXNET、等系统。属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的一种应用。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五)网络接入业务.网络接入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UNI)相连接的接入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在此特指无线接入业务、业务。
无线接入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面向固定网络(包括固定电话网和因特网)的无线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的为固定网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
无线接入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位于固定网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从事自己所建设施的和出售业务。
2.用户驻地网业务
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众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在此,用户驻地网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内或出售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七)网络托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国内地球站()通信业务、业务(含业务和业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管理。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三)国内因特网.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第二类
(一)类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电子邮件、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1.语音信箱
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X.400建议、基于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二)呼叫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网络的用户。
注:我国承诺的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业务。
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和固定网;“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服务设施业务。
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因特网业务和国际业务中;基于因特网“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目前电信网已无具体应用,故在本目录中未列出。
电信业重组
一.重组的必要性
今天旷日持久的电信业重组终于尘埃落定,也就是市场上广为流传的“五合三”方案,即中国移动兼并铁通,中国电信并购联通C网以及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的G网合并组成新的中国联通。
这次重组方案也是众多重组方案中最合理的一种方案,但是一些电信专家在主流媒体上却表示了失望,对此表示不解,其失望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没有打破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二是会造成。表面看起来专家的置疑合情合理,仔细分析却不尽然,关于第一个问题如何打破中国移动一家独大?难道象当年分拆一样南北分家?电信和网通南北分家实际效果并不好,直观的例子看一下大家对于宽带上网的抱怨就可以,一个宽带资费贵,二是服务差,南北经过多年渗透并没有丝毫改变北网通和南电信的垄断格局,反观移动资费和服务,在移动和联通全国竞争的格局下,手机资费和服务改善程度明显好于固网,另外对于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也从两个方面进行的削弱,一方面发展当前尚不成熟的TD网,另一方面则是固网实力明显弱于电信和联通。关于第二个会造成的问题,其实大可不必过分担忧,先看,全国性的三张网是合适的,遍观国外各国移动网也普遍大于三张,至于恶性竞争则更不必担心,之所以宽带资费贵,服务差是因为竞争不足而不是过分恶性竞争。
二.重组的方案
1、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的CDMA业务
2、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GSM业务合并
3、中国移动收购中国铁通
4、中国卫通则暂时不进行调整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已经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的,应当符合《》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
(五),公司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申请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
(五),公司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六)、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对已经依法设立公司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基础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信息产业部向其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在本办法附件中列出。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获准经营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第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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