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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军非法吸存二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非法集资数额巨大自首变相吸收缓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川20刑终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合 议 庭 : &刘枫丹王丁唐健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魏建军
上诉人代理律师: 雷体伦 [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军,男,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体伦,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作出(2015)雁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日将本案案卷移送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本院于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科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魏建军及其辩护人雷体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与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沱江干流南津驿水电站大坝扩改建工程投资建设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南电工程),同日被告人魏建军与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该工程由魏建军、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双方共同合作投资建设。为此,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建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修建南电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每月支付2%至4%利息为诱饵,在社会上向于某、张某2等二十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元,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期间归还本金及利息1313900元,至今尚有人民币元未能偿还。
日,被告人魏建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书、到案经过,证实日上午10时,魏建军到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称自己以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1年3月至今,许以每月1.5%至4%不等的利息向刘某、王丽华等三十余名不特定的人员借款共计2300余万元,现无力偿还。同日,公安机关对魏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魏建军的基本情况。
3.强制措施文书,证实被告人魏建军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魏建军参与南电工程投资建设的相关证据:
(1)《沱江干流南津驿水电站大坝扩改建工程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日、12月6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与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沱江干流南津驿水电站大坝扩改建工程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2)《投资合作协议》,证实日被告人魏建军与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共同合作投资南电工程,协议约定南电工程由魏建军、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建设,总投资为1.2亿元,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投资72.5%,被告人魏建军投资27.5%,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和分享利益。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0年他代表资阳市长沙埂水泥有限公司与资阳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南电工程合同,工程总投资1.2亿元。他与魏建军各按72.5%和27.5%的比例共同投资南电工程,他出资4350多万元,魏建军投资1650万元。
(4)被告人魏建军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相一致。供述在参与修建南电工程期间以每月支付2%至4%利息向朋友、熟人借了2300余万元,现在无力偿还。
5.被告人魏建军向于某借款212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她同魏建军是多年的朋友,魏建军以修南电工程为由,向她借钱。她于日、2月22日、6月7日、6月30日分别借款137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共212万元给魏建军,约定月息3%。共收到27900元的利息。日她和魏建军、张某1三人签订和解协议共同约定,将魏建军欠她的177万元借款转移给张某1,由张某1偿还。
(2)借条4张,证实于某于日借款137万元给魏建军。同年2月22日借款40万元给魏建军,月息4%。同年6月7日、6月30日分别借款20万元、15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
(3)和解协议,证实日于某、魏建军、张某1三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将魏建军欠于某的177万元借款转移给张某1,由张某1偿还。
(4)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付款2万元给于某。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证实他和于某熟识多年,他共借了于某212万元,给了10万元左右的利息。其中177万元借款,他已经和于某达成还款协议了结。目前只差35万元。日付款2万元给于某偿还本金。
6.被告人魏建军向汪某夫妇借款3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汪某陈述,证实魏建军和她丈夫曾某是朋友。2011年9月魏建军以修南津驿大坝为由向他们借款20万元,月息3%;至日魏建军将该20万元和利息大概1万元还清。同日魏建军用相同理由向汪某夫妇借款30万元现金,并向汪某出具借条,承诺月息3%,目前未收到利息。
(2)证人曾某证言与汪某证实一致。
(3)借条,证实魏建军日借汪某30万元,月息3%。
(4)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12月17日、日、9月12日,魏建军共向汪某付款118000元;日魏建军向汪某付款35000元。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证实他于2011年九十月以修建南津驿大坝为由向汪某夫妇借了20万元,约定月息3%,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也没有归还。9月初汪某又借了10万元给他,他重新写了一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3%。支付了汪某10万元左右的利息,支付利息有现金支付,也有银行转账。日他向汪某付款35000元用来还本金。
7.被告人魏建军向于某1借款4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于某1陈述,证实魏建军于日以修建南津驿大坝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了40万元,月息2%,共收到利息4万元。
(2)借条,证实魏建军日借于某140万元,月息2%。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于某1付款3万元。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于某1证实一致,他于日给于某1转款3万元用于归还本金。
8.被告人魏建军向李某借款3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他是经于某介绍,分别于日、6月1日借款20万元、10万元的给魏建军,月息3%,魏建军共支付了33000元的利息,日魏建军还本金2万元。
(2)借条两张,证实魏建军分别于日、6月1日向李某借款20万元、10万元,月息3%。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李某妻子转款2万元。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一致。
9.被告人魏建军向张某2借款52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他与魏建军是多年的朋友,听于某1说魏建军有工程需要借钱,他在日借了52万元给魏建军,约定利息2%,收到利息52000元。
(2)借条及转款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向张某2借款52万元,月息2%。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张某2付款4万元。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张某2证实相一致,日他给张某2付款4万元用于归还本金。
10.被告人魏建军向张某3夫妇借款8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3陈述,证实她和丈夫通过亲家于某借钱给魏建军,她们从日至6月23日分六次借了80万元给魏建军,共收到利息105000元,2015年初魏建军还本金45000元。
(2)借条六张,证实张某3和丈夫日、2月22日、3月27日、5月20日、6月23日分六次借了总共80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张某3付款45000元。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张某3证实一致。
11.被告人魏建军向周某借款1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她通过于某借钱给魏建军。她于日借10万元给魏建军,约定月息3%。她拿到利息12000元,日魏建军两次向她付款6万元,其中2万元是给李某1的。
(2)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魏建军通过周某于日还本金2万元。
(3)借条,魏建军于日借周某现金10万元,月息3%。
(4)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周某转款6万元。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周某证实一致。
12.被告人魏建军向邓某借款6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日他通过周某借了6万元现金给魏建军,约定利息3%。他收到利息7200元。
(2)借条,证实邓某日借款6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邓某付款3万元。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邓某证实一致,日他付款3万元给邓某用于归还本金。
13.被告人魏建军向李某1借款4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她通过周某借钱给魏建军,她于日借了4万元给魏建军,收到利息4800元。后来魏建军通过周某还2万元本金。
(2)借条,证实李某1于日借给魏建军4万元,月息3%。
(3)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一致。
14.被告人魏建军向邝某借款15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邝某陈述,证实他和魏建军是几十年的朋友,他于日借了15万元给魏建军,约定利息2%,收到利息9000元。
(2)借条,证实魏建军于日借邝某现金15万元,利息2%。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转款9000元给邝某。日、2月15日,魏建军付款3万元给邝某。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邝某证实一致。
15.被告人魏建军向陈某借款1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他通过曾某借钱给魏建军,日他借了10万元现金给魏建军,月息3%。日魏建军还他1万元本金。
(2)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魏建军让他帮忙借钱,他告诉了陈某,陈某后来借了10万元给魏建军。
(3)借条,证实陈某于日借给魏建军10万元,月息3%。
(4)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陈某付款1万元。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陈某证实一致。
16.被告人魏建军向赵某借款40万元、向王某借款1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她和魏建军是朋友,2014年5月中旬,魏建军让她帮忙借50万元,她筹集了50万元分两次付给魏建军。魏建军于日写了两张借条,一张是借她40万元,另外一张借王某10万元。后约定的还款期限三个月到期,魏建军要求续借,同年8月19日重新写了2张借条给她,且新写的两张借条还写明了四川宏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这50万元魏建军支付了二个月利息,王某的利息是魏建军直接付到王某银行卡上,共6000元,另外40万元的利息是魏建军付到她的中国银行卡上,共计24000元。
(2)借条,证实魏建军于日借王某现金10万元,借赵某现金40万元,月息3%,日借条作废。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付款12000元给赵某,日魏建军付款12000元给赵某。日魏建军付款25000元给赵某。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王某。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证实其和赵某曾是同事。2014年5月初,赵某打电话问他是否需要钱,可以借50万元给他,每月利息3%。同月19日,赵某银行付款50万元到他的账户上,借条写了两份,一份给赵某,借40万元,一份给王某,借10万元,约定利息3%,借期三个月。他不认识王某,他是通过赵某向王某借的钱。日他还了赵某25000元。
17.被告人魏建军向甘某借款3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甘某陈述,她经朱某介绍于2013年8月、9月、日分别借了10万元,共计30万元给魏建军,约定月息2%。魏建军给她62000元的利息。日借款到期了,她和魏建军商议将30万元续借一年,打借据时因为她没有带身份证,就写的妹妹甘某1的名字。日她收到魏建军还款3万元。
(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甘某和魏建军是他介绍二人认识的,听说魏建军借了甘某30万元。
(3)借款合同及收据,日魏建军与甘某1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甘某130万元,月息2%。
(4)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甘某付款3万元。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一致。
18.被告人魏建军向李某3借款2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实她经于某介绍,于日、7月23日两次借了20万元给魏建军,约定利息3%,魏建军给利息15000元。
(2)借款合同及收据,证实李某3于日、7月23日各借款10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
(3)魏建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魏建军向李某3付款4万元。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李某3陈述一致,他于日付款4万元给李某3还本金。
19.被告人魏建军向李某4借款5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4陈述,证实她和魏建军通过于某认识,经于某介绍借钱。她们几姊妹于日借25万元、日借37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共支付她们六七万元利息,都是付款到她尾号为7409的建行卡内。2014年8月魏建军还12万元本金。
(2)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其通过于某认识魏建军,后于某说魏建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让其借钱给魏建军,她联系李某4、李某6、王凤春,委托李某4拿了62万元给魏建军。魏建军投案前还了12万元,她的钱是女儿的,所以借条有一张是女儿的名字。
(3)证人李某6证言与李某4陈述一致,同时证实2015年春节魏建军还了25000元。
(4)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借李某4现金25万元,月息3%。日借张莉37万元,其中2月26日27万元,3月3日10万元。
(5)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给李某4汇入25000元。
(6)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李某4陈述基本一致,他和李某5、李某4是多年的朋友,大概支付了李某47万元利息。
20.被告人魏建军向高某借款194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她在王某的劝说下将钱借给魏建军,日通过中国银行转款194000元给魏建军,预先扣除了1月份圣团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款。魏建军向她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月息3%,王某签了担保人。该笔借款魏建军支付了利息6000元。
(2)王某证言,证实高某先和魏建军成为朋友,后才借钱的。
(3)借条及借款合同,魏建军于日借高某20万元,月息3%,担保人王某。
(4)银行账户转款信息及银行交易凭证,证实日高某向魏建军卡内转入194000元,魏建军于日通过银行付款5万元给高某。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高某陈述一致,其支付1万元左右的利息。日他通过银行付款5万元给高某还本金。
21.被告人魏建军向左某借款2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左某证言,证实她和魏建军是朋友,2013年6月魏建军说修南电工程需要,向她借钱。她在日、日分别借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魏建军给利息55000元。
(2)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付款3万元给左某。
(3)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左某陈述一致,他于日付款3万元给左某还本金。
22.被告人魏建军向杨某借款1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杨某证言,证实他与魏建军是多年的朋友,日他借钱10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到2012年下半年降为月息2%。魏建军共计支付利息42000元。借条是打的日重新向其借款10万元,月息3%。
(2)证人曾某证言,证实杨某于2013年七八月借了10万元给魏建军,当时他在场,杨某的女儿拿到茶楼交给魏建军的。
(3)借条,魏建军于日借杨某现金10万元,月息3%。时间由日,修改为日。
(4)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付款1万元给杨某。
(5)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杨某陈述一致,他于日付款1万元给杨某还本金。
23.被告人魏建军向刘某借款46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他与魏建军是十多年的朋友,2011年魏建军与人合伙修建南津驿电站需要资金周转,按每月3%计算利息向他借钱。日、日、日、日、日、日分六次借了460万元给魏建军。借条打的妻子杨晓莉的名字。日魏建军还了2万元给他。
(2)借条,证实刘某于日、日、日、日分别借款40万元、40万元、170万元、50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杨晓莉(刘某妻子)日、日分别借款105万元、55万元给魏建军,月息3%。
(3)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魏建军于日转款2万元给刘某。
(4)被告人魏建军供述与刘某证实一致。
24.被告人魏建军向张某4借款5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4陈述,证实他通过姚某介绍借了50万元给魏建军,月利息2.5%,魏建军支付利息75000元。
(2)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4年魏建军让他帮忙联系人借钱,他找到张某4,后来听张某4说借了50万元给魏建军。张某4没有通过圣团公司借过钱给魏建军,圣团公司也没有借过钱给泰康药业。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圣团公司没有借钱给安岳泰康药业,也没有收过利息。
(4)关于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姚某、王某、魏建军共同投资100万元给泰康药业,出资人是张某4、李平各50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姚某、张某4直接在圣团公司办公室谈好,说该款是泰康药业用了的,张某1表态同意。
(5)借条及银行转款回执复印件,证实魏建军日借张某450万元,月息2.5%。张某4于日向魏建军付款50万元。
(6)被告人魏建军供述,证实张某450万元是借给圣团公司的,张某4出资委托圣团公司借钱给泰康药业,圣团公司放款给泰康药业的月利息按4%计算,而圣团公司给张某4的月利息按2.5%计算的,让他来承担张某4这50万元借款。
另查明,被告人魏建军没有存款,房产已抵押。2010年魏建军参与南电工程投资建设,政府拨款后其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魏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给付利息的方式,向二十余人吸收资金共计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魏建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魏建军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建军不服,以其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欠于某的177万元借款转移给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其只欠于某35万元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一审宣判后魏建军偿还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建议法院依法裁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在二审庭审中,出庭的检察员还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左某、王某、杨某、张某3、张某4、邝某、张某2、赵某、汪某、陈某、于某、李某、李某3证言及收条复印件、委托书、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及李某4收条,证实在本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建军的亲友代魏建军偿还上述被害人借款共计1197000元,并取得谅解。其中偿还左某3万元、王某2万元、杨某1万元、张某315万元、张某485000元、邝某22000元、张某29万元、赵某7万元、汪某3万元、陈某2万元、于某42万元、李某5万元、李某33万元、李某410万元、于某17万元。
2.证人陈某1证言及营业执照,证实其是深圳前海中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是其公司聘请的总经理。公司于2016年成立,公司的一切事务都是魏建军在帮忙联系。魏建军被收监后,公司业务无法开展,因此公司决定帮魏建军偿还一笔债务,取得各债权人谅解,争取法院对魏建军从轻处理。公司共帮魏建军偿还了1197000元。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客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魏建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魏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魏建军欠于某的177万元借款转移给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其只欠于某35万元。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的规定,原判对魏建军在案发后以债权债务转移他人的数额计入犯罪数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魏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及魏建军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经查,魏建军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鉴于魏建军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在二审期间,能积极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魏建军可以宣告缓刑,对该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上诉人魏建军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9473100元(清单附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健
审判员王丁
审判员刘枫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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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建成效果图(水电七局 供图)国际在线四川报道(毛琴 通讯员 朱隐):2月12日,在成都市金堂县沱江上游600米处,十余台旋挖设备正卯足干劲施工,争抢着2018年春节前的每一刻宝贵时间。“我们正在建设的韩滩双岛大桥是成都市跨度最大的一座双塔双索面斜拉桥,工期很紧张,我们春节不停工。”在中国电建水电七局(以下简称:水电七局)三星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梁学成说道。据了解,中国电建水电七局承建的金堂县县城三星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生态湿地公园及其他附属设施,其中韩滩双岛大桥为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大桥横跨毗河、中河、北河,建成后将成为金堂县地标性桥梁。此前,水电七局承建的成都市双塔自锚式悬索桥——云龙湾大桥,刷新成都桥梁史建设纪录。江心岛桩基施工现场(水电七局 供图)韩滩双岛大桥位于金堂县沱江上游600米,工程全长1641米,主桥为860米双塔双索面斜拉桥,主跨跨越江心岛,跨度430米。桥面宽度38米,按双向6车道设计。主桥塔设计为钻石型,由两根塔柱和三道横梁组成,桥塔总高为137.5米。“为了尽快掌握双塔双索面斜拉桥复杂的施工技术,我们到全国各地跑了11个类似项目,学习观摩业内领先的技术。”项目技术部副主任吕治勇说道。在掌握技术的基础上,提前制定重点、难点工程施工方案,并邀请专家指导、评审,仅大桥顶推方案就设计了8个不同的版本,耗费了技术人员近四个月的时间。对标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项目部精心打造标准化工地和生活营地。吕治勇补充道:“小到晾衣棚、卫生间,我们都进行了细致规划,虽然增加了一些成本,但是效果很明显。”宁波网络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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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6.30.22 | 宁波网络图书馆 |沱江上最后的网箱养鱼开拆沱江上最后的网箱养鱼开拆环球网百家号渔民们在网箱上分拣鱼苗沱江资阳段,养鱼网箱上,搭建有简易住房上世纪90年代初,沱江资阳段开始兴起网箱养鱼后,两岸部分村民相继“靠水吃水”,办证“下水养鱼”,水产渔政部门还组织培训养鱼技术,鼎盛时期曾有网箱3000多口。在沱江内江、自贡和简阳段多年前相继取缔网箱养鱼后,如今,沱江干流仅有资阳段还存在网箱养鱼,且属非法养殖。为还沱江一江清水,3月31日和4月1日,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连续发布两则通告,取缔全民所有水域内的非法网箱,禁止全民所有水域网箱养殖,要求网箱设置人在4月26日前自行拆除网箱。4月12日上午,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副局长李才胜看着取缔进度,总算松了一口气。因为,截至11日17时,沱江干流及支流阳化河上的2193口网箱,已有1556口网箱自行拆除。李才胜表示,剩余网箱计划在5月底前全部拆除。兴起鼓励靠水吃水村民办证“下水养鱼”日前,成都商报记者从资阳城区沱江二桥出发,沿着滨江大道朝下游走访发现,沱江二桥至雁江区南津驿水电站间长约10公里的江面上,交错分布着大量养鱼的网箱。每户都是一二十口网箱相连,网箱上还有彩钢瓦搭建的简易住房。雁江区松涛镇高岩村的吴国海便是最早一批下水的网箱养鱼尝试者。1993年,在罗家坝(小地名),包括他在内的4户村民下水搞网箱养鱼。“当时,我只搞了4口网箱,喂的草鱼,鱼苗是去三岔湖买的。”吴国海说,第一年养鱼,他赚了1万多元。附近村民了解后,觉得养鱼效益还不错,第二年,当地便发展到12户。“鼓励靠水吃水,有了一定规模,渔政部门便找到省上,加上当时允许网箱养鱼,首批网箱养鱼的人便办了证,每年年审。”“看到其他人养鱼的效益还不错,我1996年也跟着养起来。”和雁江区宝台镇拱城村林世平一样,首批网箱养鱼尝试者尝到“暴利”的甜头后,沱江两岸的不少村民纷纷加入网箱养鱼的队伍。渔民从几户到几十户,再到上百户,每户网箱由几口增加至几十口,甚至上百口,沱江资阳段的网箱养鱼规模也越来越大。随着网箱养鱼的兴起,有不少渔民在网箱上搭起彩钢瓦的简易房屋,常年在江上生活。资阳市水产渔政局相关负责人证实,沱江资阳段网箱养鱼兴起时,国家相关部门鼓励网箱养鱼,但规定养鱼面积不超过江面的三千分之一。“当时有29户养鱼户办了证,许可面积几千平方米。”雁江区农业局副局长李才胜也说,但沱江资阳段及支流阳化河上的养鱼网箱在鼎盛时期曾达3000多口,其中绝大部分在沱江干流上。转折资阳段,沱江上最后的网箱养鱼资阳市水产渔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后,考虑到网箱养鱼对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水产渔政部门便不再为养鱼户办理相关证件。自此,沱江上的网箱养鱼属非法养殖。“当时,沱江资阳段网箱养鱼最集中的董家坝至南津驿水电站段,还被划为禁养区,禁止从事一切水产养殖。”李才胜说,2007年,沱江资阳段的网箱养鱼属非法养殖后,政府及相关部门曾试图取缔网箱养鱼,“但当时,全国还未大规模拆除网箱,加上多方面的原因,最后没取下来”。李才胜同时介绍,目前沱江资阳段及支流阳化河的223户养殖户中,有近10户来自内江,其中多人是从沱江内江段一步步被“撵”到资阳来的。“这几个人,是沱江内江段取缔后,到沱江自贡富顺段继续养,自贡取缔后又到乐山去养,最近几年才到资阳来的。可以说,他们是沱江网箱养鱼的‘活化石’。”在沱江资阳段沱江二桥附近养鱼的范方明和阳厚初便是李才胜所说的沱江网箱养鱼“活化石”,来自内江的两人均40多岁。上世纪90年代中期,沱江内江市市中区白马电厂附近江面上兴起网箱养鱼后,范方明和阳厚初分别在1998年和2002年下水搞起网箱养鱼。阳厚初说,网箱养鱼这个行业可谓“高效益,也高风险”。“2009年行情好的时候,我一年5万斤青波赚了三四十万元;2008年我养的5万斤翘壳亏了七八十万元。”阳厚初介绍,几经周折,2013年下半年,他再次回到网箱养鱼行业,投入近20万元在沱江资阳段搭起20多口网箱,继续养鱼。这一年,范方明也从乐山转战资阳,两人在沱江资阳段养鱼至今。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网箱养鱼对水环境的污染,内江段、自贡段分别在2006年和2010年取缔网箱养鱼后,简阳段也在2012年前后将网箱养鱼全部取缔。“目前,沱江资阳段是沱江干流上最后的一段网箱养鱼。”资阳市水产渔政局相关负责人说。治理计划5月底拆完网箱还沱江一江清水资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沱江水环境监测将总磷、氨氮等因子纳入考核后,沱江资阳段(2016年5月前包括简阳段)的水质超标现象突出,“几乎都是超标的”。他们从省环保厅还了解到,在此前未纳入考核的10多年,沱江资阳段的总磷因子都是超标的。据环保部门分析,除了城市和沿线乡镇污水直排、农村面源污染外,沱江上大规模网箱养鱼也是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之一。资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负责人说,网箱养鱼投放的饲料和鱼类排泄的粪便会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沉积后遇天气变化易产生水流对冲,产生的总磷和氮因子造成水质恶化。连日来,成都商报记者多次走访时发现,沱江资阳段的清澈度很低,网箱周围分布着或多或少的水生物或漂浮物,和无网箱区域的水质有明显差异。部分网箱上搭建的简易住房内的厕所下方,水体呈黄色。“住在网箱上的渔民,生活污染物都是直排沱江。”李才胜也说,最近一段时间,他几乎登上了每户养殖户的网箱,发现网箱周围的水质和空闲区域有明显差异。为还沱江一江清水,3月31日和4月1日,资阳市雁江区政府相继发布两则通告,取缔全民所有水域内的非法网箱,禁止全民所有水域网箱养殖,要求网箱设置人在4月26日前自行拆除网箱,而雁江区辖区内的网箱养鱼便分布在沱江干流和支流阳化河上。李才胜介绍,通过核定,沱江资阳段及支流阳化河上共有河道网箱养殖户223户、养鱼网箱2193口、守鱼棚4657平方米。“对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我们根据拆除时间段给予相应的奖励;限期内未拆除的,将强制拆除。”4月9日,成都商报记者再次走访沱江资阳段时,已有不少养殖户在售卖成鱼和鱼苗。“养鱼还是有污染,从环境的角度考虑,我们同意拆。”不少养殖户说。“目前,通过我们的大量工作,70%的网箱已经拆了。”李才胜说,截至11日17时,沱江干流及支流阳化河上的2193口网箱中,已有1556口网箱自行拆除。“剩余网箱,我们计划在5月底前全部拆除。”出路提供培训农业部门帮助养殖户转产“干了20年网箱养鱼,不干这个,我又干什么?”4月12日,范方明仍在忙着处理成鱼和鱼苗。随着沱江资阳段取缔网箱养鱼,资阳也成了范方明等沱江网箱养鱼“活化石”的最后一站。对于未来,他认为,自己还会继续养鱼。49岁的刘中明也表示,他准备找个合适的地方,转战池塘养鱼。也有部分养殖户表示,“打算找点其他事情做,但现在还没想好做什么。”李才胜说,据他们了解,想继续养鱼的是少数,大部分养殖户上岸后,或回到家里继续种地,或者打工。此外,沱江资阳段目前还有200多个“打鱼证”,其中部分网箱养殖户便持有“打鱼证”,这部分人也可继续打鱼维持生计。“他们搞池塘养鱼,我们也可根据政策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等帮助。农业部门还有很多农业项目,我们也可以帮助他们转产,让他们上岸后不失去生活的依靠。”成都商报记者 姚永忠 摄影报道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环球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世界很精彩,带你活出国际范儿!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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