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今年学弗多少?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今年将招800名本科生
快报讯(通讯员 杨黎珍 记者 金凤)昨天上午,举行战略研讨会。近日,教育部批准在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上,建立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自此,我国有了首个独立设置的、专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残疾人事业专门人才的本科院校。今年该校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学、音乐学、康复治疗5个专业,招收800名,这也是我国首批特殊教育师范生。该校招就处主任王伟表示,往年有92.16%的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例如特殊教育中小学、康复机构、残联、民政系统。该校教务处处长张金华说,为了让学生未来适应特殊教育规律,每年都会设置2个学分的“盲人定向行走”等课程,让特殊教育学生能体验盲人的行为方式,为将来教育盲人学生打基础。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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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医疗费管理,保证教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享受正常的医疗待遇,根据上级有关医疗改革的精神,并参照省公费医疗管理和在宁高校医疗改革的实施方法,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费管理基本原则1、有病治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2、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由三方共同承担医疗费。二、适用范围凡我院在编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及其独生子女均适用本办法。1、教职工:系指我院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其中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和公派出国人员按协议执行)2、退休教职工:系指在我院工作至退休的教职工,不包括异地来我院安置的退休人员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3、独生子女:系指我院未满18周岁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子女。不包括18周岁以内考上国家大、中专院校或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子女。三、就诊制度1、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可就近定两个医疗点,其中一个是省级或市级医院,另一个是区级或社区卫生院,并报院财务处审批备案。2、教职工应在其定点医院就诊(专科医院除外),在定点以外的医院就诊,必须要有本人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如需急诊,只能在住处附近公营医院就诊一次(按定点医院标准报销),中成药、中草药不在急诊报销范围内,复诊必须回定点医院。3、教职工因公外出,在中途或所去地点的公营医院看急诊,或急诊即转住院治疗及抢救的医疗费,由该院出具证明盖章证实,且病历、发票、双处方联齐全可按其定点医院的自付比例报销(自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4、各类人员寒暑假期间(含法定假日)去外地探亲时因病急诊,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双处方联,住院病人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结账清单,其自付比例为常规报销的2倍。5、需去外地父母、公婆、配偶处分娩的女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公营医院分娩,该医院可视为其定点医院。6、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居住的离退休职工(以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日起计算半年以上),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公营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其定点医院。7、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居住的我院教职工独生子女(以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日起计算半年以上),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公营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视为非定点医院,自付比例20%。8、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用药量根据省卫生厅的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中草药7剂配药。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病、心脑血管病、慢性肾病、内分泌疾病等),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超限量者或在用量有限期内重复开药者,其自付比例为常规报销的2倍。四、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医疗费指列入省公费医疗经费范围的医疗和药品开支,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人工流产及计划生育内的接生费等。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院内医务室取药,自付5%;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非在编)在院内医务室取药,自付50%。2、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1)退休人员自付10%。(2)教职工①工龄小于等于10年的自付20%;②工龄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的自付15%;③工龄大于20年的自付10%。(3)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实行“男单女双”报销的规定,按自付10%比例报销。3、门诊每日处方量累计不得超过200元,超额部分自付比例加倍。4、需住院的教职工,凭医院住院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住院(急诊除外,但第二天需补办手续)。住院病房等级为30元/日以内,一次性住院医疗费采取分级累加报销。即5000元以内自付15%, 5000元-1万元自付10%,1万元-3万元自付8%,3万元以上部分自付5%。退休教职工住院在上述自付比例上下调2%,独生子女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同在岗教职工。5、恶性肿瘤患者,初期治疗(含门诊和住院)3万元以内实报实销,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其自付比例标准减半自付。与癌症无关的其他疾病,按其自付比例自付。6、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含门诊和住院)按其自付标准减半自付。五、特殊检查及治疗的有关规定(此条适用于各类人员)1、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3版执行,超出范围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注有“☆”的药品,仅限于急诊抢救、住院的危重病人或其它同类药品无效时选用,注有“☆☆”的药品,加限三级医院和特定病种使用。若门诊使用上述注有“☆”的药品自付30%,注有“☆☆”的药品自付40%。2、需作特殊检查的教职工,要持医院盖章的检查申请单到学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报销(急诊除外,但第二天需补办手续)。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如生化全套,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等,检查结果阳性者,个人自付30%,阴性者自付40%,退休教职工在上述自付比例上下调10%。3、病情需要进行体外碎石,射频治疗,咖码刀,血管造影、白内障晶体乳化术、眼科激光等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50%,退休教职工自付40%。4、需要安装国产人工器官或特殊材料者(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等),经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个人自付30%。若使用进口人工器官或特殊材料,对照国产价格,按规定报销,差价自理;若使用无国产价可以比较的进口人工器官或特殊材料,自付全额材料费的50%。5、需要做器官移植者,参照苏卫健(89)第2号、苏财行(89)29号《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的规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个人自付30%。6、肿瘤、危重抢救病人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须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个人自付50%。六、不属于学院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适用于各类人员)1、《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自费药品(如白蛋白、球蛋白、白细胞介素、干扰素、干冻血浆等)。2、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推拿按摩费,非治疗性的针灸费,伙食费,特营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取暖费,输血费,保温箱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泡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煤气费,医疗保险费,咨询费,预防保健费(体检,疫苗接种等),一次性用品费等。3、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腋臭手术、痤疮面膜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齐整矫治等)。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形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配镜,验光等费用。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5、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6、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的医疗费。7、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8、性病的治疗费用。9、非住院及抢救所使用的氧气费用。10、因私出国或短期出境(十五天内)及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11、药品发票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12、在非定点医院,部队医院,股份制医院,康复医院,外单位医院,私营专科医院,私人诊所,未经批准的家庭病房及挂床的医疗费用,药店购药的费用。13、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费用。七、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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