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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说是合法的;日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解析: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如以师带徒,不应算入;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说是合法的。
日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应同时满足两个标准。(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如以师带徒,不应算入专项培训),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关于服务期限、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约定,目前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违反约定的赔偿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以服务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但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及违约金。那用人单位就不能按照劳办发(号文件规定,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析: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开单位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三种不得采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1)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2)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自己使用或交他人使用、披露出去;(3)以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违反单位约定自己使用或交给他人使用、披露出去。除此之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关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单位如果没有约定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不遵守约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那签订的保密协议是无效的。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中保护了用人单位利益。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部发(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例: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职工想提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职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合同中约定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依据《劳动法》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所以说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那么劳动者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日以后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其它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无效条款。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析:与《劳动法》第十八条相比,主要发生了两点变化。变化一:增加第(二)项,目的是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义务,如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如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单位不承担责任的内容是无效的;变化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无效,不需要确认。劳动合同的主体、订立的程序或内容等违法,视为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解析:属于增加条款。相近岗位的理解可以从技术含量、劳动强度来考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解析: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依法履行、亲自履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析:增加了劳动者向单位索要工资的途径。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是请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停止执行,劳动者还应通过仲裁、监查的程序来解决。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协商一致解除。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例:张某在试用期内,发现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发展,是否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是在试用期间,张某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8年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张某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此项表述上有瑕疵,无效劳动合同怎还要解除,此项的目的是说劳动合同虽然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析:以上六项是指劳动者法定无须提前通知的单方解除权,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相比较减少了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三)、(四)、(五)、(六)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析:36-38条主要说明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法》相比较发生了三大变化。变化一,增加第三类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如山西黑砖窑);变化二,增加劳动者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变化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析: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
(五)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析: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解除或者实行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单位某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也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及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在职工医疗期满后未提前30天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答:目前国家及山东省对此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文件规定。
08年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出现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单位不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析:与《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相比较,单位在裁减人员上发生了变化:(1)增加了在客观需要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目的是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优势企业通过裁员增效。(2)裁减人员的程序放宽了。(3)补充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优先留用三种人员。(4)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一方面规定单位应通知被裁人员,另一方面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此规定更为科学)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因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属于形式上的增加条款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一)、(五)项条款。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优先适用于39条,其次优先适用于42条,第三,适用于40、41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相比较,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取消了约定终止的情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析:劳部发(号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法在此基础上强调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析:增加此项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解析:增加项。单位不能故意降低劳动者工资,逼迫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注意此项规定的是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不包含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一规定的意图是(1)解雇劳动者,从人情角度上看,单位给予的补偿,是劳动者为单位付出的一种回报。(2)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消除单位签订短期化劳动合同的动机:解雇合同便利;处于经济考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解析:增加项。是指因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单位不会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合同终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78劳动合同法等内容。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 2009 年 8 月 1 日为 40 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企业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一、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的规避要点 规避内容: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用人单位判断的失误,会导致劳动合 同无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  劳动合同法讲义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劳动合同法讲义序言、劳动合同法概述 1、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社会背景: 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老田: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数据的算术经验 打印页面 - Powered by Empir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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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田: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数据的算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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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数据的算术经验(附资料摘录)
作者:老田
据纪登奎曾的公子纪坡民介绍,其父曾在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上亲自问过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到底三年死了多少人?谢富治告诉他,按照公安部系统掌握的数字,年三年的全部死亡人数是2500万。考虑正常年死亡率为10‰,三年的正常死亡人数在650万左右,则非正常死亡人数合计在500万左右。这是第一个数据。
老田曾经访问过戚本禹,他回忆说困难时期过后,中央办公厅曾经要求各地报告过非正常死亡人数,全国汇总数据为800-1000万。这是第二个数据。
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口数字,1959-61年统计局公布的死亡率未能延续整个五十年代的下降趋势,有反常增加。若把当时的正常死亡率定在10‰(低于此前年份的最低数字),按照超出正常死亡率水平来简易计算,则59年超出4.59‰,60年超出15.43‰,61年超出4.24‰,分别计算出来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是:59年302.91万,60年1037万,61年280.72万,合计非正常死亡人数为1620万人。(《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海内外的全部分析文章,都是建立在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之上的,没有第二个分析基础。这是第三个数据。
一般而言,在同一个人口统计数据系列的各个指标中间,年末人口数据与死亡率、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数据之间,不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形。因为后面三个比率数据,是汇总了人口数据之后经过计算才得出来的,但是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恰恰不能让这几个指标相互吻合。
依据1953年普普查结果和历年人口增长率来验算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字:
53年数据推算
53-统计局数
表中数据来源:《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局提供的人口增长率公式,是按照年中人口数与增长率的关系套算:
(p1+p2)*0.5*(1+r2/1000)=(p2+p3)*0.5
表中推算人口公式:P3=(p1+p2)*(1+r2/1000)-p2
选取人口普查年份1953年作为基期数据,以人口增长率数据套算年各年度的人口数据,得数与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相比,有着巨大的差异。从这一验算结果看,人口数字改动是从1955年开始,逐年扩大人口数字,到1959年高出推算数字1200万;1960年则人为地降低了实际汇总的人口数字,小于推算数字800万,同时被改动的数字还有1960年的人口增长率(降低人口增长率之后才好与人口数降低相吻合,看来在改动数字时进行过当年验算,却没有进行长期递延验算,结果引发严重的矛盾),结果导致1961年推算数字小于公布数字480万。看起来,统计局事后发布的人口数据,是经过人为改动的,而且改动者只改动其中的一项数字,结果导致四项数字彼此无法吻合,目的是服务于特定时期的宣传需要。
许涤新等人认为:1959年统计局数字高于实际数字,1960年低于实际数字,1961年又高于实际数字,这与验算的结果一致。(见《当代中国的人口》当代中国出版社电子图书)
许说原因在于地方报来人口数字有浮夸,结果才导致数据不准,这个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假定问题出在地方数字的话,那么统计局汇总之后再推算出来的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数字,就不应该与统计局发布年末人口数之间产生矛盾,而统计局发布的四个数字之间发生了矛盾,经不起验算,说明问题不是出在地方而是出在统计局,而且是数据汇总和比率推算完成之后才进行人为的数字篡改,而且,还只是改动人口数一项其他三项未改,这才会导致四个数字相互矛盾的怪事。
假定比率数字未经篡改的话,那么验算的数字将更接近实际人口数量,与第一个和第二个死亡人口数字能够较好地吻合起来。不过,从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照看,1960年出生的人口数量反常地多于出生人口,看起来,官方在改动人口数字时是把1960年度的出生率一同改动过了。这样,上表的推算中间,就会有相应误差,反应在年验算数字会相应地小于实际人口数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资料摘录:
河南信阳地区人口变动验算表(依据、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
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 公安部三局编
《遂平县志》数据: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
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表中验算人口增长率所用公式及其推导过程:
p1*(1+r/1000)(n次幂)=p2
lnp1+n*ln(1+r/1000)=lnp2
ln(1+r/1000)=(lnp2-lnp1)/n
r=1000*(exp((lnp2-lnp1)/n)-1)
在上表中间,遂平县1964年人口数字竟然低至7.9万人,结果验算出64-82年的人口增长率达到无法置信的千分之一百零八。如果把遂平县志1964年人口数代入表中,计算出来的64-82年人口增长率就恢复到正常水平千分之二十一。在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中间,信阳专区十七个县中间,竟然有十一个县64-82年十八年的人口增长率数字,高到任何有头脑的人都无法相信的天文数字,显然,错误是出在1964年的统计数据过低上。而且,公安部三局和统计局的老爷们,不仅抄错了数据,而且加法水平也极差,即便按照他们抄错了的人口数字(姑且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假定他们不是有意篡改数据),1964年信阳专区的总人口数字也应该是362万,而不是他们提供的176.66万。一帮子老爷们竟然能够在总和362万的加法中间,把数字加掉近190万,真是无比佩服啊!每一个小学生都应为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而感到骄傲和自豪。不过,如果要把老爷们弄错的数字恢复过来,让这十一个县64-82年人口增长率数字回到一个可信的数字区间内,则推算信阳专区十七个县份在59-61年期间的人口损失不是361.74万(按照老爷们做的加法结果,人口损失数字是547.3万),而是在50-80万之间,即人口净损失在10%左右,这依然是一个非常大的非正常死亡数字。看起来有些人心理晦暗,嫌中国人口太多,却又死的太少,所以在偷偷摸摸地做了各种手脚之后,再公开地发出各种惊天动地的感慨。
老田按:1965年从信阳专区中间拆分出驻马店专区,辖区包括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汝南、平舆、新蔡、正阳等八个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年出生的人越来越多
《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明明白白地展示出这样的数据:1960年出生,年满30岁的中国人,在1990年7月,有14,443,119人生活在中国境内。国家统计局1983年说:“1960年中国出生1391万人”。然后在1990年说:“中国1960年出生的人,现在有1444万人还 活在中国”。这不出鬼了吗!!生了1391万人,过了30年,不仅一个也没死,还竟然多出53万人。
2000年,中国又进行了第五次人口普查,在他们公布的普查数据中又写下这样的数字:1960年出生,年满40岁的中国人,在2000年10月,有 14,684,726人生活在中国境内。哈哈,看到这些数,贫道还真没起鸡皮疙瘩,因为贫道已经能够捉住这个鬼了。看来1960年出生的人真是一群古怪 鬼,他娘生他们的时候是1391万人,活了30年后增加了53万人,活了40年后又增加24万人,总计增加77万人,数字不大,但也够诡异的了。
关键是1960年出生的人会死的。解放后中国婴幼儿死亡率虽然降低,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从1949年的30% 是到1970年才下降到5%的。1960年恰好是30%和5%的中间,加上当时生活确实不好,当年出生的孩子5岁前死亡率达到15%是可以想象的。同时5 岁后也会死的。尤其是30岁以后死亡率也比较高。因此贫道假定1960年出生的人到40岁死亡率应该不低于25%。这还没算出国的。这样,第五次人口普查 出还有1468万人,出生时应该是1469 * 1.25 = 1835万人。那么,1960年年底人数就是67346万人,比1959年人数没少1000万,而是多出140万人。只有这样算,才没那么多鬼。
《1960年出生的人越来越多》(华岳论坛 - )
作者: Mr.X(荆.州.白.杨) [5], 10:10:28 01/22/2009: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两次人口大增长时期。第一次是西汉(公元前二○六年至公元八年),全国人口从1000万增至5900多万。秦始皇建立统一政权时(公元前二二一年)中国人口约1200万,经西汉“文景之治”后,到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二年)人口增加到5959万。二百二十年间增加4700多万人,增加了近4倍,年平均增长率为0.72%。这在当时来说是很高的速度。以后在一千四百年间人口没有超过6000万。第二次人口增长高潮是在清代。康熙改制后,从一七一二年到一八三五年,人口由8640万(据丁数推算)增加到40176万。一百二十多年里增加31563万,增加了3.65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三十多年是第三次人口快速增长时期,全国人口由5亿增加到10亿。增长速度之快和增长人数之多,大大超过历史上各个时期。(许涤新主编& 副主编 王向明 马侠 田雪原,《当代中国的人口》第一章第一节)
旧中国没有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两次普查数字。一次是清末一九○九年的普查,经民国元年(一九一二年)北洋军阀政府内务部整理,全国人口为40581万。另一次是一九二八年国民党政府进行的户口调查,一九三一年整理出的资料表明,全国人口为47479万。如以这些数字为基数,从一九一○至一九四九年共增加14296万人,总增长率为35.2%,年平均增长率为0.78%。分开来看,一九一○至一九二八年人口增加6898万,年平均增长率为0.88%;一九二八至一九四九年间,人口增加7398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9%。这些数字虽不甚可靠,但可以看出,中华民国期间人口增长速度是不快的。(第一章第一节)
全国人口死亡率一九六○年高达25.43‰,农村地区高达28.58‰。据有关部门统计,超过20‰的有675个县,其中超过100‰的有40个县。
三年累计,按总人口计算减少135万人,按自然变动增加622万人,两者相差757万人。从一九六四年普查结果看,三年困难时期里这两个数字都有一定的问题。一九五九年是困难时期的第一年,这一年里出生人数减少、死亡人数增加的现象已经开始。这一年自然增长677万,比前一年增长数下降40%是比较接近实际的。而总人口增加1213万,只比上一年少增128万人,增长率仍保持在1.8%是不符合实际的。原因是,当时不少地方政府不相信人口增长速度已减慢,特别是浮夸风盛行,有些地方为维持较高的增长率有意多报人口。从一九六○年来看,总人口减少1000万人,自然变动减少304万人都偏低,实际人口减少还要多。一九六一年总人口继续减少,而自然变动却增加249万。两者方向相反,数字也都是不准确的。根据一九六四年普查资料计算,在一九六二至一九六四年的三年中,总人口增加数和自然变动数不一致,主要是一九六一年以前统计不准造成的。根据一九六四年普查资料回推,一九六一年人口应当是64508万人,比原统计数大约减少1486万。
萧李廖反党事件”
在四川粮食大幅度减产的情况下继续大量往省外调粮,仅1959年至 1960年三年就外调157亿斤,几乎相当于前五年外调粮食的总数。
尚昆同志继续说:“我们知道四川死人的情况严重,但详情如何,得不到证实。我们要四川报,四川始终未报。我们找民政部问,四川情况如此严重,你们是管救济的,那里究竟死了多少人?民政部说是400万,实际上他们是通过四川省民政厅报的,中央不相信。然后又找公安部,公安部是管户口的,现在的粮票、布票、油票、肥皂、火柴等一切生活用品都同户口挂钩,死一个人就抹掉一个人,这个数字应该准确啊!公安部查的结果,当然也是通过四川省公安厅,说是 800万。中央依然不相信。但究竟死了多少人,中央不清楚。你说说,四川究竟死了多少人?”
廖伯康:“四川省委下发的一份文件注释表明,1960年底的四川人口总数是6236万,而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上1957年的四川人口是7215.7万,两数相减正好约为一千万。这只是从文件上推算出的数字,实际上恐怕不止。”
【老田按:四川人口(辖区包括现在重庆市范围)数据:,,,,,,,,,,,,,,,;数字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 公安部三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第4-19页表格数字】
号称天府之国历来富裕的四川省(那时还包括重庆),却有颇为精确的数字。即1960年底比 1957年全省人口减少1000万。李锐:《回忆四川“萧李廖案件”》序言
正如中共中央第二个《历史问题的决议》说的,是“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轻率 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指标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起来。”
这就触怒了四川省那位大权在握的主要负责 同志,随后借贯彻八届十中全会精神之机,秋后算账。这次全会是毛泽东继续向“左”倾道路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为“文革”提供了理论武器和前期运动准备), 于是他们三人就被打成了“萧李廖反党集团”。
回忆录中对四川省委那位主要负责同志着墨甚多,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当时专制体制的可怕,及其惯性运转的力量。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伯康说:“我们和这些青年学生相处一年多,在那动乱的年月,没有发现他们有什么过火越轨的行为。他们不辞艰辛,不畏风险,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做了不少调查工作,无非是为了弄清我们问题的真象,辨明是非 曲直,伸张正义。他们没有个人功利目的,动机是纯正的,为人是正直的。他们在我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关于四川当年那次连续三年的大饥荒,中共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俞稚夫在《四川‘反右倾’运动的回顾与思考》一文中有全面论述。文章说,因为四川的“反右 倾”运动规模大,时间长,整人多,手段恶劣(比如在传达“庐山会议”精神前将彭德怀“意见书”发给不明真相的干部进行测试,根据支持或反对的态度来确定是 否“右倾”),大量敢说真话的干部遭到打击迫害,再加上此后更大规模地平调劳力、物资,农村中几次开展“反瞒产私分”运动(即挨户搜查粮食),城镇中宣布粮票作废,按供应口粮标准另发新票,自此,城乡人民手中粮食荡然无存。
“廖伯康汇报了他根据省委文件有关各地人口数字的前后数据推算出来的大饥荒中非正常死亡数字已超出1000万人。杨尚昆比较了中央办公厅所掌握的数字,认为廖伯康的数字是可靠的。”“近年来,已经先后离休的萧、李、廖等人都用了许多时间对那段历史进行严肃的回顾与反思。他们不是为了追究个人责任纠缠历史旧账,而是为了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都付出了惨痛代价换来的历史教训,推动改革开放的事业向前发展。”
何蜀:《为民请命的“萧李廖反党事件”》,《炎黄春秋》2003年第9期
一九八七年赵紫阳就任中共中央总记之后的几天内,对美国作家索尔兹伯里说:「毛不知道或不相信在他的所谓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之后的可怕的年份中有无数的农民饿死。他拒绝批准进口粮食,因为那是『修正主义』,是向资本主义送秋波。」(见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纽约时报》)(丁抒《人祸》香港九十年代杂志社出版,序言)
:老革命与青年朋友谈理论历史问题
“大跃进”那个时候,我在广东某地当地委书记。当时群众热情很高,但有些做法确实不符合科学。比如搞密植,似乎越密越好,到后来水稻太密不透风,只长禾苗不长谷子。由于插得过密,秧苗不够,就把仓库里的存粮都拿出来做种谷,匆匆忙忙用飞机撒播,所以减产很严重。但那时很多地方都减产,还是一个劲地虚报浮夸,“共产风”、“浮夸风”刮得很厉害,我们的压力很大。我当时就不信,我所在的那个地方就那个情况嘛!我觉得明明减了产,还虚报浮夸,那就不是实事求是,不是一个共产党人的做法,也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因此没有那么做。结果挨了省委的批评(老田按:就是赵紫阳本人,当时是主管农业的书记),撤了职。我就跟省里领导说:“是一撤到底呢?还是留个机会让我认识和改正错误呢?我希望不要一撤到底,让我们可以继续做点工作。”结果让我当县委书记。
(老田按:1962年“七千人大会”后期,毛泽东提出要开“出气会”,支持县委书记起来提意见并群起批评省委书记,据张素华《变局》安徽省委书记检讨无法过关结果被刘少奇宣布撤职,四川省委书记李井泉受到邓小平保护过关。)广东省委的领导同志当即给我“平反”。回广东之前,周总理还派秘书找过我谈话。因为周总理以前考察过我工作的地区,并对我们地区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后来听说我犯了错误被撤了职,很是惊讶,所以派秘书来了解情况。
《老革命与青年朋友谈理论历史问题》,文章发于:更新时间:
毛泽东的心情一点也没有轻松,他感到很烦恼,睡不着觉。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一九五八年农业大丰收,为什么从一月开始,特别是二月,全国发生了缺粮、缺油风潮,大中城市蔬菜供应很少,肉也很少?他百思不得其解。正在这时,一个材料送到他手里,是广东省委转发的省委书记处书记赵紫阳关于雷南县干部大会解决粮食问题的报告。报告说,雷南县去年晚造生产有很大跃进,年底却出现了粮食紧张的不正常现象,结果查出瞒产私分的粮食七千万斤。雷南县的经验证明,目前农村有大量粮食,粮食紧张完全是假象,是生产队和分队进行瞒产私分造成的。(《毛传》第二十二章)
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把这个报告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毛泽东为中央写了一个批语。其中写道:“赵紫阳同志给广东省委关于解决粮食问题的信件及广东省委的批语,极为重要,现在转发你们。公社大队长小队长瞒产私分粮食一事,情况严重,造成人心不安,……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瞒产私分是公社成立后,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惧怕集体所有制马上变为国有制,‘拿走他们的粮食’,所造成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肯定了公社在现阶段仍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这一点使群众放了心。但公社很大,各大队小队仍怕公社拿走队上的粮食,并且在秋收后已经瞒产私分了,故必须照雷南县那样宣布粮食和干部两条正确的政策,并举行一个坚决的教育运动,才能解决问题。”⑩(⑩毛泽东:《中央批转一个重要文件》,手稿,1959年2月22日。)
二月二十四日晚,毛泽东抵达济南,在专列上同山东省委第一书记舒同、秘书长吴建谈话。随后,前往山东省委交际处会议室,又同山东省和济南市的负责人谈话。他要李先念参加了这两次谈话。第二天,继续谈话。为了更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还找了历城县委第一书记和几名基层干部:一个公社党委书记、一个管理区党总支书记、一个生产队队长。毛泽东对这个座谈会很满意。在吕鸿宾合作社里发生的故事,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吕鸿宾社是一个有名的合作社,也是搞“共产”,开条子,调这个调那个。后来条子不灵了,就派人拿着秤去称粮食,翻箱倒柜,统统受到群众抵制,也不灵。最后便是扣帽子,叫本位主义,还是不灵。这样,才教育了吕鸿宾他们转变过来,一做思想工作;二讲明政策;三使人“下楼梯”,不戴帽子。
二月二十六日,毛泽东来到郑州。当天晚上,同河南省委负责人吴芝圃等谈话,二十七日上午,又增加河南省四位地委负责人一起谈。这时,毛泽东所考虑的问题已逐渐成熟,心里有了底。一开头就从所有制讲起。他说:公社有穷队、中等队、富队三种。现在的公社所有制,基本上是队的所有制,即原来老社的所有制。现在的公社,实际上是“联邦政府”。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是要逐步形成的。调多了产品,瞒产私分,又对又不对,本位主义基本合法。一个公社,有那么多管理区、生产队,有经营好坏、收入多少不同,粮食产量多少不同,吃的多少不同。生产水平不同,分配不能一样。穷队挖富队不好,他们都是劳动者。人为的抽肥补瘦,就是无偿地剥夺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产品给穷队。多劳的多得,少劳的少得,就都积极起来了。“瞒产是有原因的,怕‘共产’,怕外调。农民拼命瞒产是个所有制问题。本位主义是怕调,这种本位基本上是对的。”至此,毛泽东点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他一个多月来苦苦思索,经过调查研究后得到的一个认识。毛泽东还提到,公社办工业不要太多,批评银行将贷款统统收回是错误的。③(③毛泽东同中共河南省委负责人的谈话记录,1959年2月26日。毛泽东同河南省委负责人和河南省四位地委书记的谈话记录,1959年2月27日。)
第二天(二十八日)的会议,毛泽东找来另一批省市委第一书记开会,他们是上海的柯庆施、广东的陶铸、湖北的王任重、湖南的周小舟、安徽的曾希圣、江苏的江渭清、四川的李井泉、甘肃的张仲良等。讲的内容跟上一天大致相同,不过有些话讲得更鲜明,更尖锐。比如他说:“去年九月起,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我们的手伸得太长了,我们有个很大的冒进主义。”“我现在是支持保守主义,我站在‘右派’这一方面,我反对平均主义同‘左’倾冒险主义。”讲到反对本位主义问题时说:“我没有出北京以前,也赞成反本位主义,但我走了三个省就基本上不赞成反本位主义了。不是本位主义,而是他维护正当权利。产品是他生产的,是他所有,他是以瞒产私分的方式来抵抗你。幸得有此一举,如果不瞒产私分,那多危险,那不就拿走了?”⑥(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9年2月28日。)从反对“本位主义”到赞成“本位主义”,毛泽东在思想上起了一个重要变化,这个变化来自他亲身的调查研究。
三月一日下午,将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分别参加会的人合起来,继续开会。毛泽东讲话,再次强调所有制问题,等价交换、按劳分配问题,肯定瞒产私分的合理性,并且作了自我批评。他说:要从所有制方面解决问题。现在是一平、二调、三收款,这样一来,统统违反按劳分配原则,否定价值法则,否定等价交换。毛泽东指出:“基础是生产队,你不从这一点说,什么拉平,什么过分集中,就没有理论基础了。得承认队是基础,跟它作买卖。它的东西,你不能说是你的,同它是买卖关系。”他说:“六中全会到现在,两个半月,根本没有实行。人民公社决议没有阻止一平、二调、三收款这股风。开头我放炮,一定要那样做,要紧张一天半,不然扳不过来。原先心里想的共产多了,个人少了,就是这个弯子。(李先念插话:“二十七号以前是反对本位主义。”)要去掉本位主义的帽子,要恢复农民的名誉。(吴芝圃插话:“他们(指参加河南省委正在召开的六级干部会议的人。──引者注)来的时候就谈本位主义,他们估计就是反本位主义。”)现在我们是取消本位主义的帽子,反对平均主义思想、过分集中思想。这两个东西是很冒险的,它的性质是冒险主义。”又说:“瞒产私分不是本位主义,瞒产私分极其正确,那股风一来,他幸得瞒产。(王任重插话:“省委的责任就是政策不明确。”)我的思想就不明确。主要责任中央担,没有说清楚这个事,以为一篇决议就可以解决了。”⑧(⑧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9年3月1日。)
以上第二十二章
四月十七日,毛泽东看过这两个材料,立即作了批示给周恩来,请他将这两个材料,“在三日内,用飞机送到十五省委第一书记手收,请他们迅即处理,以救2517万人的暂时(两个月)紧急危机”;同时,“由你找人大代表中十五省在京开会代表谈一次(着重五省),每人分发文件一份”。⑨(⑨毛泽东给周恩来的信,手稿,1959年4月17日。)毛泽东为这两个文件起了一个很警醒的题目:《十五省二千五百一十七万人无饭吃大问题》。  四月二十六日,毛泽东又批转了内务部的一个报告。报告说,河南、河北的春荒已经停止发展,山东的农民外流现象大部分已经停止,浮肿病现象开始下降,但少数地区春荒仍在发展。毛泽东在批语中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务必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渡过春荒,安全地接上麦收和早稻,多种瓜菜,注意有吃而又省吃,闲时少吃,忙时多吃。千万不可大意”。⑩(⑩毛泽东对内务部关于各地加强工作春荒有所好转的报告的批语,手稿,1959年4月26日。)
四月二十九日,他又提笔写了一封《党内通信》。这封信很特别,写给省、地、县、社、队、小队六级干部,一直通到最基层。信写好后,先征求刘少奇、邓小平、周恩来、陈云、林彪、朱德、谭震林、彭真的意见,又征求了在北京参加人代会的几位地方负责人柯庆施、曾希圣、周林、刘仁的意见。他在信里提出了六个问题:第一,包产问题;第二,密植问题;第三,节约粮食问题;第四,播种面积要多的问题;第五,机械化问题;第六,讲真话问题。  这六个问题,看起来不是什么大的理论问题,却是当时影响农业生产的几个关键问题、要害问题,是针对“大跃进”以来在农业生产方面存在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来的,贯穿着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要实事求是。  关于包产问题,他说:“根本不要管上级规定的那一套指标。不管这些,只管现实可能性。例如,去年亩产实际只有三百斤的,今年能增产一百斤、二百斤,也就很好了。吹上八百斤、一千斤、一千二百斤,甚至更多,吹牛而已,实在办不到,有何益处呢?”可以看出,毛泽东已经不怎么相信那些浮夸数字了。  关于密植问题,他说:“不可太稀,不可太密。许多青年干部和某些上级机关缺少经验,一个劲儿要密。有些人竟说愈密愈好。不对。”“既然要包产,密植问题就得由生产队、生产小队商量决定。上面死硬的密植命令,不但无用,而且害人不浅。因此,根本不要下这种死硬的命令。”密植问题,是当时干部、群众中争论很大的一件事。越密越好的观点,那个时候相当流行,还很顽固,是生产瞎指挥的重要一条,对农业生产影响极大。  对粮食问题,毛泽东曾经过分乐观。经过“大跃进”错误的教训,他的头脑清醒多了。他说:“经过十年八年奋斗,粮食问题可能解决。在十年内,一切大话、高调,切不可讲,讲就是十分危险的。须知我国是一个有六亿五千万人口的大国,吃饭是第一件大事。”
(《毛传》第二十三章)
讨论一九六0年的日子如何过的问题。在讨论中,一个关于中国经济建设的长期指导方针被提了出来。毛泽东说:大家对明年要有精神准备,把富日子当穷日子过,当灾年过,这一条很重要。陈云接着说:明年情况不一定比今年好。我以为要抓三条:一是做好精神准备、思想准备、工作准备。二是今冬无论是人还是牲畜,都要多休息,养精蓄锐,准备明年春耕。三是进口粮食,能进多少就进多少,我以为要“吃饭第一,建设第二”。这时有人补充了一句:市场第二,建设第三。最后,毛泽东概括为:第一是吃饭,第二是市场,第三是建设。⑤(⑤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汇报会上的插话记录,1960年12月30日。)毛传第二十七章
一1975)》
人民公社内的所有制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毛泽东沉思片刻后说:公社刚刚出现,我们就宣传它“一大二公”,是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金桥,这就夸大了,讲早了。公社内各大队、生产队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强迫拉平,怎么行呢?应该有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公社不能去共大队、生产队的产。将来的发展也只能是队共社的产,绝不能是社共队的产。社共队的产,就会刮共产风。队共社的产,就要发展生产力,壮大集体经济。只有随着公社集体经济壮大,才能逐步减少队与队的贫富差别,社员与社员的贫富差别。
周小舟汇报说:这次会议上意见分歧,争论很大。有主张基本核算单位应是大队,有主张应是小队。省委同志认为,就湖南多数地方看,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如果大队规模太大,或穷富矛盾较大的地方,可以将大队适当划小,划到每个大队400户左右,相当于一个高级社的规模,这样做,是否可行?周以请示的口气叙述了省委的意见。毛泽东抽着烟,静心听,淡淡说,依据你们的情况去定吧,不要千篇一律。第57页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会议,省委书记处书记胡继宗出席会议,汇报湖南粮食产量增长两成。这已经是一个浮夸数字,仍受到中央的批评,是第一个插上“白旗”的省份。可见,浮夸(57)风已在全国泛滥成灾。到了1959年春夏,各省发生粮荒,唯独湖南还调出18亿斤粮食。1958年8月,周小舟、华国锋到武汉参加中南协作会议,曾脱下鞋子到宣称亩产“只有3000斤”的田里数禾蔸,持怀疑态度。日毛泽东来湘,与周小舟见面的第一句话就说:“你们湖南的名誉还好呵!”6月24日毛泽东再次到湖南,向周惠说:“我带人来向你们学习”。周惠带着窘态道:“主席,你别开玩笑,现在被动得很,向我们学什么!”毛泽东认真地说道:“学你们富日子当穷日子过。”
(省委秘书长秦雨屏回忆)1958年9月和1959年3月,毛主席来到湖南,和我们湖南的同志谈论了农村生产队的规模问题,讨论是大一点好,还是小一点好。毛主席当时主张生产队不要太大。并提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但毛主席当时对这一问题的要求并不很严格,没有说一定要怎么办。周小舟、周惠、李瑞山等同志参加了谈话。当时湖南或倾向于生产队规模可以搞大点,或倾向于不以队为基础,而以大队为基础。周小舟同志向毛主席汇报湖南的想法说,我们主张大队为基础。或者生产队搞大点。毛主席当时的意思是,你们(322)既然这样主张,那就试试吧。
以后,毛主席给全国的农民写了一封信。这封信中提到的有些与省委做法可能有差别或出入,当时我任省委秘书长,周小舟同志跟我说,这封信暂停一下发给农民。
龚固忠等主编:《毛泽东回湖南纪实()》湖南出版社1993年,
党中央郑州会议以后,中央书记处总书记邓小平同志来西南视察工作,李井泉同志陪同邓小平同志到贵州省视察工作,给省委打电话回来,要四川省一九五九年种亩产一万斤的水稻一千万亩,亩产五千斤的水稻多少万亩,亩产两千斤的水稻多少万亩(后两个数字记不得了),省委召开地、市、州委书记电话会议,省委书记、省长李大章同志进行了传达,具体布置我们温江地区种亩产一万斤的水稻四百万亩。曾笳同志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反复研究,一亩栽多少窝,一窝栽多少根,一根结多少颗粒,怎么也算不到一万斤。一九五九年初,省委在成都召开省、地、县三级干部会,会前开地、市、州委书记预备会,我感冒了,派曾笳同志参加。李井泉同志讲:四川搞一千万亩万斤田,给温江地区分配四百万亩万千田的任务。首先就问:“曾笳你们温江怎样?”曾笳同志说:“我们全区只有五百三十万亩水稻田,要搞四百亩万斤田有困难”。李井泉同志说:“你们不是有亩产万斤田吗?”曾笳同志说:“那靠不住”。李井泉同志说:“你不相信,叫刘致台来”。刘致台同志来后,李井泉同志对着刘致台同志说:“你们的万斤田有人不相信,你说是不是有?”刘致台同志非常肯定地说:“肯定有”。李井泉同志转过脸问:“曾笳你说呢?”曾笳同志说:“有没有是不是调查一下再定”。李井泉同志很不高兴的说:“啊!我们会场上就有怀疑派呢。”曾笳同志对刘致台同志很有意见,公开同他唱对台戏,所以就派地委农工部副部长申培林同志去郫县调查,申培林同志到红光公社调查。
四百万亩产万斤水稻的任务怎么办?这是我们地委在会中和会后考虑的主要问题。执行,危险很大;不执行,省委又不允许。正在这样为难之际,毛主席的《党内通讯》发下来了,我们以为这一下解决问题了。省委通知,将毛主席的(党内通讯)发到县委,传达到生产队长。并传达李井泉同志的指示,“要从积极的方面理解”。我们遵照执行了。传达后,省委又通知收回去,我们也遵照执行了。李井泉同志和廖志高同志在重庆召集川东南的地委书记座谈贯彻执行毛主席(党内通讯)的意见,写了个(会议纪要)的稿子。廖志高同志把这个稿子带回成都,由李大章同志主持,召集川西北的地委书记座谈。这个会我报到得早,我去时田家英同志(毛主席的秘书、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已从新繁县大丰公社点上回来(当时他带中央办公厅一个工作组在那里蹲点),我们二人谈了一会。谈到水稻密植问题,我说,我们研究最密也只能栽窝距四寸,行距七寸。他说,他们和农民研究的意见是“一尺见方”或“一尺两头栽”。(具体栽的密度的尺寸记得不准确了)按这些密度栽插,亩产万斤的问题就不存在了。第二天座谈会开始,田家英同志没讲他的意见,我讲了我的意见,会议没指名的批评我“吹冷风”。我头脑发热了,在吃中午饭时冒了两句:“我是稳健派,不是激进派”。会后,李井泉同志从重庆经川北回到省委,亲自给我打电话批评说:“你吹冷风,瓦解士气,动摇军心”。同时,通知我们温江地委常委和各县县委书记到省委金牛坝招待所开会,意思是我贯彻不下去省委地委书记座谈会的会议纪要,省委直接往下贯。我到省委开会,带了大邑搞小麦高度密植亩产一千斤的试验结果只收六百斤的材料,给李井泉同志看。这块试验田我看过,是精心选择的一块容易通风透光的包包地,进行高度密植,防止倒伏,苗期长的很好,最后还是由于过密倒伏了,产量不很高。我给李井泉同志看的意思是,小麦搞高度密植亩产一千斤没成功,水稻大面积搞高度密植亩产一万斤要考虑。李井泉同志没看这个材料,就讲他的意见。在讲话中没指名批评我是“二元论,又想跃进,又不敢跃进,前怕龙,后怕虎,坏事不做,好事做不成”。
我就到省委向李井泉同志汇报。我说:“李政委,你批评我怕,我就是怕,水稻亩产万斤我没搞过,我不敢说行,我也不敢说不行,我们意见今年先搞一百万亩进行试验(一百万亩也是违心的话,实际想取得同意我们不大面种植,只搞少许田进行试验),成功了明年推广也不迟,失败了也不影响大局,今年就搞四百万亩,成功了当然好,失败了几百万人没有饭吃,几亿斤粮食调不出去,我就是怕”。李井泉同志考虑相当长时间后说:“你们按你们地委的意见办吧”。我回来向地委常委汇报了上述的情况,大家松了一口气。过了几天,李井泉同志又亲自先后给我打来两次电话,第一次是说,他打电话问陶铸同志了,水稻“二、二、五双龙出海”密植(窝距二寸,行距一行二寸,一行五寸)增产不显著,没有危险性(陶铸同志是广东省委第一书记,这个密植办法是从广东来的)。
温江地区专员宋文彬:我对原温江地区农业大跃进中的两个特殊问题的主要情况的交代(日,该文由其女儿上网)
据当时的外贸部副部长林海云说:「一九六○年……必须从国外进口大量小麦。在严重危机面前,如果我们在国际市场上抛售黄金,以解决外汇紧缺问题,也不是不可以,但周总理不赞成这样做。他说,黄金不能卖!我们不仅没有卖黄金,而且还利用金价比较便宜的机会,每年买进几十万两黄金,年年买进,一直买到一九七○年。」(注22:《不尽的思念》一书中林海云的文章。)
在调粮的过程中,周恩来也十分体谅地方的困难,对确有难处的省份,周恩来给予了最大的帮助。例如四川原来一直是粮食调出省,由于一九五八年大炼钢铁,误了农田的收割,以后又高估产,再加上自然灾害,产量大幅度下降,造成粮食紧张。周恩来立即指示,停止外调粮食,省内自己调剂。后来,四川粮食告急时,周恩来又紧急调粮支援四川,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周传,第五十六章)
一九六○年底,随着灾情的日益严重和受灾范围的继续扩大,粮食收支逆差也不断扩大,单靠省与省之间的粮食调拨已经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了。中共中央一方面发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号召全党: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发展生产,控制消费,低标准、瓜菜代,艰苦奋斗渡难关;另一方面根据周恩来和陈云的建议,决定进口粮食。
周恩来在事前还对价格进行了严密周到的计算,对大米和小麦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对比计算。当时,一吨小麦价格是六十多美元,大米价格是一百多美元,出口一吨大米至少可以换回一吨半小麦,这样进口小麦的量虽然大于出口大米量,但在金额上出与进相差不多。在周恩来的亲自督促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从加拿大进口的第一船粮食就到了天津港。
第二年三月,中共中央召开广州会议,决定增加进口粮食到五百万吨。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连续几年中,中国每年进口粮食五百万吨。它占京、津、沪等几个大城市和辽宁省用粮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买这批粮食需要五亿美元的外汇,在当时占中国拥有外汇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了解决外汇方面的困难,周恩来一方面请国家银行进行调剂,另一方面下决心压缩其他进口物资。五百万吨粮食在中国粮食的总量中比重虽然很小,但是在全国粮食的调节上却起了重大作用。它不仅减少了产粮区的调出,保证了重灾区的粮食供应,避免了京、津、沪、辽粮食脱销的危险,并且补充了部分国家库存。
(1960年)12月30日 离京,准备访问缅甸。随行的有陈毅和夫人、罗瑞卿和夫人等。登机前与陈云、叶季壮商量进口粮食数量问题,确定进口一百五十万吨。当日到达武汉。(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中卷,第382页)
(日)晚,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就国家计委党组关于一九六一年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作汇报,并就当年的粮食情况讲话:粮食问题是对灾荒的估计问题,去年以来对灾荒的估计是不足的,因此一下子不易恢复,今年的粮食进口量需要由原来的四百万吨增加到五百万吨。(同上,第393页)
“大跃进”以后,粮食急剧减产,国家为了多进口粮食,需要增加纺织品出口。一九六一年初,根据调整的方针,纺织工业面对原料不足、市场供应困难的局面,在生产上认真执行了“三统、一优先”的方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生产,统一调拨原材料,对产品进行统一分配;将生产任务、特别是生产高档品的任务,优先安排给设备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和用料省的企业。这样,就使有限的原料资源,得到了经济合理的使用,得以增产质量好、使用价值高的纺织品,使我国纺织品进入了资本主义市场。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三年,纺织品出口换回外汇达15.6亿多美元,这在我国外贸出口商品中占第一位;三年间,每年换汇占国家外汇收入的30—36%。由于增加了外汇收入,因而保证了国家能大量进口粮食,以解决城市供应、减轻农村负担,加速了经济的恢复。《当代中国的纺织工业》(第三节),当代中国出版社电子图书
为了解决农村留粮不足的问题,国家对农村返销了大量的粮食。一九五九至一九六一年三年平均每年返销农村的粮食为364.4亿斤,占这三年平均征购量的34.4%,比一九五七年增加81亿斤。粮食的高返销引起商品流向的混乱,造成运输紧张,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108 第四章第一节,《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电子图书
从一九六○年六月到一九六二年九月,这两年零四个月里,他对有关粮食问题的谈话就达115次之多。他亲自一张一张地审阅粮食计划表,仅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总理值班室退给粮食部办公厅的一九六○年到一九六三年的32张粮食计划表看,每张表上都有总理的手迹,共994处。其中用红蓝铅笔作标记639处,调整和修改计划数字207处,在表格边上进行计算50处,批注文字和数字91处,修改表式7处。111第四章第二节
一九六○年九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的口粮标准的指示》中,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农村留口粮标准,淮河以南直到珠江流域的地区,维持平均每人全年360斤原粮,其中灾区应当更低一些;丰收地区可以稍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400斤原粮。淮河以北地区,压低到平均每人全年300斤左右原粮,东北等一部分严寒地区可以高一点;而各省的重灾区,则压低到平均每人300斤以下。115
城镇粮食销量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二年度争取压缩到480亿斤至490亿斤,比上年度减少30—40亿斤。116
使国家粮食销量由一九六○年的967亿斤,压缩到一九六二年的685亿斤,减少了282亿斤。其中,城镇非农业销售由一九六○年的631亿斤,压缩到一九六二年的470亿斤,减少161亿斤;农业销售由一九六○年的336亿斤,压缩到一九六二年的214亿斤,减少122亿斤。一九六○年国内粮食收支相抵净亏156亿斤,加上净出口20亿斤共亏176亿斤,因而挖用了库存。经过减少城镇人口,压缩粮食销量,到一九六二年国内粮食收支相抵,净亏55亿斤,用进口粮89亿斤抵补后,国家粮食结余34亿斤,补充了库存。
一九六○年度有19个省、自治区调出粮食,其中有11个地区除按计划将购销余额全部调出外,再挖用部分库存调出;还有7个地区,当年计划安排没有购销余额,都是靠挖库存调出的。这个年度南方11个大米产区,调出粮食90.6亿斤,其中有72.8亿斤是挖用库存调出的。尤其是四川省,从一九五八至一九六○年,连续三年挖用库存调出粮食47亿多斤,其中一九六○年调出25亿多斤。这一年黑龙江省也挖用库存调出18亿多斤。121
搞季节性调剂。从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二年连续搞了五年。当时全国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间又摆布不平。因此,每年夏秋季节,先把南方早熟的小麦、大麦、早稻等调到东北,接济东北秋粮登场前的市场供应(简称“以早济晚”);然后,又在冬春季节,将东北晚熟粮食返调给关内缺粮地区渡春荒(简称“以晚济早”)。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省间季节性调剂的运量占省间总运量的12.3%,其中一九六一年吉林、黑龙江两省,由于季节性调剂,增加省间运量26.3亿斤。这种在一个年度内先“以早济晚”,后“以晚济早”的做法,对保证军需民食曾起过积极作用,在粮食困难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做法浪费了运力和增大了费用的开支,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对东北地区人民生活也有一定影响,为此,一九六三年粮食形势好转后,就停止执行了。122
从一九五八年起,一连三年超越国家的承受能力,出口了大批粮食,其中,一九五八年进出口相抵,净出口65亿斤,比一九五七年猛增73.1%;一九五九年净出口达到94.8亿斤,比一九五八年又增加45.9%,相当于一九五七年的2.5倍;一九六○年国内粮食收不抵支的困难已很突出,原定的粮食出口计划经过削减和推迟,当年仍净出口20亿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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