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开始时开上海篮球队长发队员的对方队员应距离球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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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发展史
作者:匿名
近代足球发展史日英格兰足球协会成 立时,为拟定世界上第一部足球规则进行着激烈争论。当时争论的焦点是比赛中能否用手触球的问题。争论的结果,主张只许用足的这一派胜利了, 英格兰足球协会 批准了这一规则。因此,人们都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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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足球发展史
日英格兰足球协会成 立时,为拟定世界上第一部足球规则进
行着激烈争论。
当时争论的焦点是比赛中能否用手触球的问题。争论的结果,主张只许用足的这一派胜利了, 英格兰足球协会 批准了这一规则。因此,人们都把日这一天作为现代足球 运动的诞生日。虽然这个原始的规则只有14条,但是,它却成为今天足球规则的基 础,其内容 如下:
1、场地面积,在长150码、宽100码以内,在每条边线上距球门线25码处,各竖立两根标志杆。 1码等于3英尺,1英尺等于0.3048米
1码等于0.9米
2、球门由两根直立的杆子组成,相距15英尺。
3、用投币方式选择球门或开球权,并在球场中心开球。
4、上半场比赛时间终了后,将交换场地和球门。
5、当队员将球踢出时,同队任何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时,不得参与比赛接触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他队员接触球。
6、当球被踢至边线外则为死球,在出界地点将球直接踢入场内,恢复比赛。
7、当一队员将球踢出对方球门线时,对方先拿到球的任何队员都可持球在距球门线25码处中踢任意球。
8、队员在对方球门线后面不可触及踢来的球。
9、如果球落到球门线之后或边线标志杆之外时,任意球应该在距球门线25码处发。
10、当一队员踢任意球时,同队队员不可站在距离他10码之内。
11、队员可选择任何方式踢任意球。
12、球从两门杆及其延长线间通过,算胜一球。
13、在比赛进行中,除不得用手、臂肩部持、击球外,可用身体任何部位接触球。
14、所有冲撞都是公平合法的,但禁止用手抱、推、用脚绊摔及吵闹。
随着足球运动的发展,英格兰足协对竞赛规则进行了不断的补充、修改或制定新的规定,其演变过程如下:
1866年,补充规定:
1、两队比赛必须在长120码、宽80码的场地上进行。
2、伦敦队须穿白色球衣,白色短裤。
3、比赛用球为纯白色,标准为5号。
4、比赛时间定为下午3点开始,4点30分结束,共90分钟。
1872年,各地对比赛用球的周径有了不同的明文规定,足协杯赛规定比赛用球周径为68—71厘米,这条规定正式写入规则条文是1883年。
1870年,正式规定了“越位”规则,即“进攻者与对方球门之间必须有3名防守者”,否则为真犯规,由对方罚任意球。这大大丰富了战术内容,相继出现了“七锋三卫制”“六锋四卫制”,锋卫分工越来越明确,队员之间重视了传球配合,并讲究踢球的力量和方向了。
1877年,规则规定球门高度为8英尺 (2.44米),两门柱上方试行横木或绳,还规定了比赛场地最小限度为长100码(90米),宽50码(45米)。 1878年规定,比赛开始是在球场中心踢定位球,开球队的对方队员在未开球前都应离球10码(9.15米)以外。双方队员在未开球前都不得进入对方场区。
1880年,在规则中正式规定,裁判员职权是在两名检查员判罚意见不一致时,有最后决定权,并有记录比赛成绩及比赛时间的任务。
1882年规定:
1、把全场比赛时间分为两个半场,每半场为45分钟,中间略休息,下半场交换场地,以便条件对等。
2、因原来规定将球踢出边线外与犯规的判罚相同,均由对方踢任意球,故将用脚踢界外球改为用手掷。
3、为提高技术使比赛更加精彩,须逐渐完善规则,故在足协领导下建立了规则委员会,负责研究个性规则。
1883年,规则规定:
1、场地必须按长度和宽度画出两条边线和球门线。
2、球门上换用横木替代绳子(对横木的宽度和厚度并无规定)。
3、比赛用球的周径不得大于28英寸(71厘米)或小于27英寸(68厘米)。
4、规定比赛开始时球的重量为13—15盎司,此规定于1891年被采纳。
1891年,规定裁判员使用口哨,并进入场内执法。这对制止粗暴行为和发挥技术起到稳定作用。又由于制定了越位规则,裁判员一人在场内难以判决,规定由两名边线检查员用旗示协助,他们活动在同一条边线外,裁判员则在对面场内直线跑动(注:即三人“边线裁判制”)。
1892年,规则规定:
1、以球门两立柱的中心为圆心,以6码为半径,各向场内画一半弧,两个半弧的一端在球门前相交,另一端则与相邻近的球门线相接,以此构成“球门区域”。在 此区域内守门员受到保护,以制止攻方队员的粗暴行为,并作为踢球门球的区域。当时也有只画一条距球门线6码正对球门的短横线,以此标出球门区。
2、在球场中心点10码(9.14米)为半径画一圆圈为中圈,作为比赛开球区。
3、为避免球是否通过球门的争论,在1900年因张挂球网而收效甚佳,故这一年规定使用球网。首先正式使用球门网的是本年度的足协杯决赛。
4、明确规定裁判员由三人组成,一名裁判员,两名巡边员,而且必须由比赛队以外的中立者担任,并由裁判员携带口笛和笔记本进入场内执法。巡边员将手执一面旗子,其主要职责是判定球是否出界。
5、在本年度足协杯决赛时,规定参加比赛的流浪队与诺丁汉队必须分别穿着式样统一的服装,双方的服装颜色又必须不同。 从此服装开始统一起来,笨重的比赛服装逐渐被灵巧的短袖衫和短裤所代替。
1894年,规则规定球门柱和横木的最大宽度与厚度均为5英寸(12厘米)。
1895年,规则增加了掷界外球时双脚不准离地的规定。
1896年,具体规定插在场地四角的旗杆不得低于5英尺(1.50米);球门两根立柱,其内沿相距为8码(7.32米),垂直安装在球门线上,两门柱至同侧角旗为等距离。
1897年明确规定,参加比赛双方各为11人,不得更换。国际比赛场地长度最大为120码(110米)、最小为110码(100米);宽度最大为80码(75米)、最小为70码(64米)。边线与球门线应成垂直相交。
1902年,规则对场内各界线作了较大修改:
1、在距两门柱内侧6码(5.50米)的球门线上,各画一条垂直于球门线长6码的线,将两条垂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球门区域”,并规定其作用。
2、在距两门柱内侧18码(16.50米)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垂直于球门线长18码的线,再将这两条垂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罚球区域”,并规定其作用。
3、以距球门中心点12码(11米)的罚球点替代距球门线12码的横长线。
1905年,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对招待罚球点球作了新的规定:在球未踢出前,守门员须站在球门线上,但可在线上随意走动或跑动。并明确规定比赛用球必须是皮制品,所采用的制球材料应不对运动员造成伤害为准。
1905年规定:准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得粗暴、猛烈或带有危险性。
1923年,规定场上参加比赛队员不得超过11人,但补充规定两队都可有替补队员,须在赛前协商确定替补队员人数,不得临时变动,并规定替补员一般情况下不准上场替补,只有在本队参赛队员受伤,并由裁判员确认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方准许替补。
1925年,“越位”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前面有三名队员不为越位,改为有两名队员不为越位。 1929年规则规定,执行罚球点球时,守门员在球未踢出前须站在球门线上,两脚不得移动。
1937年规定国际比赛用球的重量为14—16英两(396—453克)。开始增画“罚球弧”,并规定它的作用。
1939年规定:
1、场内各界线的宽度不得超过12厘米。
2、球门柱和横木可有较小的棱角(避免碰伤队员)。
3、在场地四角,以边线与球门线交点为圆心,以一码(1米)为半径,画一四分之一圆弧,两端各与边线和球门线相接,形成
1954年,在瑞士进行第5届世界足球锦 标赛,同年6月国际足球理事会上决议、严格制止粗暴行为,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并规定用脚踢对方胸、肩、头部球时,属危险动作犯规。用头去顶对方正在踢的 球,如裁判员认为可能造成危险时,应判顶球者犯规,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同年10月1日补充说明,以上不包括守门员扑球。
到1964年,为举行第8届世界足球锦标赛,在东京召开国际足联代表大会,制定了纪律措施备忘录,并于赛前在罗马会议上对规则作了如下解释:
1、双方两名队员同时同样犯规,也应坠球,过去偏袒守方的理论是错误的。如双方同时犯规,一方属罚直接任意球,一方属罚间接任意球,则应判罚严重犯规者,即直接任意球。
2、如守门员在球门网内殴打一名进攻队员,应该将守门员罚令出场,以坠球恢复比赛,因为该区不属比赛场地。
3、队员在裁判员背向时殴打对方队员,如巡边员及时告知裁判员,经核对属实,应将该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罚任意球。如比赛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这一问 题,犯规队员也应被罚令出场,然后以坠球恢复比赛。如中场休息在更衣室内发现这一问题,应予以警告,并记录以备书写报告。 1970年,为准备第9届世界足球锦标赛在墨西哥举行,国际足球理事会接受国际足联建议于6月27日举行会议研究规则,并做了较大修改:
1、在一场比赛中队员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比赛时,一个队有权使用两名替补队员,并说明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加入该场比赛: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不得再加入该场比赛;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不得由替补队员进行替补。
2、两队比赛必须决出胜负时,如延长期仍成平局,则以互踢罚球点球决定胜负,代替过去用抽签决定胜负的办法,并制定九条执行细则,附在规则手册中。
3、开始执行红黄牌制度。黄牌表示警告,红牌表示罚令出场,以解决语言上的障碍,避免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引起争论,并可使场外官员和观众立刻知道队员是否被警告或罚令出场,至于国内比赛是否使用红黄牌,由各国足球协会自行决定。
4、守门员接得球后,必须及时出球,不许故意延误比赛时间,否则将被罚间接任意球。
5、每队上场队员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人时,比赛不能进行。
1971年,规则委员会在苏黎世决议:
1、队员射门时,同队队员在球门线外,当球碰到守方队员后,他跑进场将球射入球门,此进球无效,因他不可进入比赛。
2、除裁判员允许外,不准场外任何人进入比赛场地,并应阻止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在球场附近进行指导。
3、在夜间灯光下进行比赛,应准备反光强的巡边旗。
1972年至1977年,国际足联对规则内容和裁判方法做了如下变更、修改或补充:
1、各国足协,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在两球门线后面各画一条“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距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处至少3.5米,距门柱至少6米,画成一条连接线,不许摄影人员超过此限制线。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2、球充气的压力应相等于0.6—0.7个大气压力。
3、替补队员人数在一般比赛中,可由两队赛前协商规定,但不得超过5人,并须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果裁判员未被通知或双方未作出规定,则替补队员上场人数以2人为限。
4、场上任何队员可与守门员交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须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如违反这一规定,比赛不应暂停,而应在成死球时向犯规队员提出警 告,继续比赛。其意是指队员与守门员已明显交换位置(注:服装已换),仅手续未按合法程序进行,故新换位的守门员如在罚球区内用手触球时,应改变过去判罚 球点球的处分。
5、替补队员必须等待被替补队员离场后,并得到裁判员的手势表示许可,才能在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如违反这一规定,应予以警告,并由对方在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6、规则第四章队员装备中增加新规定:固定钉柱的模压鞋,应用橡胶、塑料、亚氨酯或性质类
似的软质材料制成,准许镶一些软物质,但镶附物质不得高出鞋0.5厘米。
7、规则补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与双方队员和裁判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以免混淆而影响比赛。理事会决定,队员服装一般指球衫、短裤、长袜和足球鞋。如比赛规程规定穿足球鞋,裁判员应允许个别或部分队员不穿足球鞋。
8、修改规则第五章:
(1)将规则条文
(2)理事会决议:根据规则,如比赛中发生规则以外的任何事故或观众混乱,裁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比赛,但无权决定某队胜负,应向主办机关详细报告, 由其作出决定。竞赛规则本身要求比赛尽可能少受干扰,因此,裁判员仅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对无足轻重或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会使运动员产生反感,影响情 绪,并使观众失去对比赛的兴趣。
9、将规则第十二章第一条罚直接任意球的(7)(8)款修改为“(7)拉扯对方队员”“(8)推对方队员”,均删去原条文中“用手或臂部”,其意是指拉扯和推也包含用身体其他部位。
10、比赛开始后,未经裁判员允许,队员进场加入比赛或比赛进行中离场再进场者,如裁判员暂停比赛予以警告后,将原规定在队员犯规地点,由对方踢间接任 意球恢复比赛,改为在球所在地点处罚。这样可避免队员利用此种犯规技术,投机取巧。如果该队员有更严重犯规时,应按严重犯规判罚。
11、理事会决议:
(1)如果一名队员撑在同队队员肩上去顶球,裁判员应暂停比赛,以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并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
(2)攻方队员故意阻挡守门员发球时,裁判员应判罚间接任意球。
(3)如果队员犯规,裁判员鸣哨后,在予以警告之前,该队员再次发生其他应受警告的行为时,则应罚令出场。赋予裁判员更大权威,是为了杜绝场上不道德作风和粗野行为。
(4)罚任意球时,准许用一只脚挑起任意球。
12、球事会决议:在比赛中,队员被替补离场,在该场比赛结束前,他不得另行参加其他比赛,这是为制止一名队员同时代表两队参加比赛。
13、在1974年第11届世界足球锦标赛期间,国际足联召开了裁判员会议,就规则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解释如下:
(1)抢球。脚抬离地面或双脚一起去抢球,如裁判员认为对对方没有危险时,是允许的;用一只脚或两只脚铲球都可以,但如未踢到球而将对方绊倒,应判罚直接任意球;从后面抢球,如未接触对方的腿,是允许的,如将对方绊倒,则判罚直接任意球。
(2)四步以上犯规。守门员持球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罚间接任意球,必须提醒所有守门员,虽然这条规则过去常常不被遵守,今后将严格执行。
(3)非法使用手臂。许多运动员使用手臂阻挡、拦截对方,按新规定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4)跳起冲向对方而其目的在于阻碍对方顶球,应被判罚直接任意球。
(5)以任何方式延误对方踢任意球的队员,应被警告,再犯应罚令出场。
(6)不允许教练员在球场旁进行指导。在裁判员要求下,只允许两名队内工作人员进入场内了解队员伤势,而不是去治疗,带入场内的医疗用品尽可能少些。受伤队员的医疗必须在场外进行,如需要可用担架抬出。
(7)规则第十章计胜方法补充为:“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部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8)要求裁判员继续努力去消除南美和欧洲在执行规则上的差异,并应遵守纪律,不对新闻界和电视台评论其他裁判员的表现。 日,国际足球理事会在苏黎世召开会议,规则委员会研究了各国提交有关规则问题,摘要答复如下:
关于球门后面装网问题,按规则原文虽非强制性的,但使用它是必要的,各国协会或组织竞赛机构,可以作为必须使用的规定。在比赛进行中,如同队两名队员互 相殴打,裁判员可根据情节,给予二人警告或罚令出场,然后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在决定胜负采用互踢球点球时,场上未受伤队员必须参加,如一名或两名队员不 回来踢罚球点球,则停止执行,裁判员向有关方面报告。在执行互踢球点球的过程中,如守门员受伤,倘若该队替补队员名额尚未用完,可由场外替补队员替换。在 执行互踢罚球点球时,如有比赛中已受过警告的队员再次犯规,而须予以警告时,则应将该队员罚令出场,虽互踢球点球决胜负时不属于比赛时间,但仍应这样做。 关于建议在踢罚球点球时,允许守门员沿球门线左右移动的问题和关于被替补队员在比赛中拒绝离场,裁判员应如何处理问题,均将提交国际足球理事会讨论。
1980年,理事会对规则做个别改动:
1、第十一章越位的基本精神不变,而将1979年规则中裁判员图解7和图解10,原为不越位而改为越位。其原因是该队员参与比赛应判罚越位。
2、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第6款,均加“或向对方吐唾沫”,即修改为“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或向对方吐唾沫”,因吐唾沫属不道德行为,旨在强调体育精神。
3、第三章队员人数,将原规则注:“被替补出场的队员不得再上场比赛”,改为正式条款。将罚则(b)款:如果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应立即停 止比赛,并根据该队员犯规情节予以警告并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判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改为以坠球恢复比赛。
同年11月29日在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会议上,审议了外界就竞赛规则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
1、比赛结束时,如执行互踢球点球决胜负,所有比赛队员必须回到球场参加踢球点球。
2、靠近本方球门线的防守队员故意用手拦阻攻方队员传出的快攻球,如属初犯,应予以警告,并判罚直接任意球;如发生在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如再犯则罚令出场,并判罚直接任意球;如同队其他队员再犯,亦应予以警告,并判罚直接任意球。
3、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故意用球掷击一名位于罚球区外的对方队员,应判罚球点球。
4、如某防守队员在罚球区外,故意用鞋或石头击打在罚球区内的某进攻队员,应将该防守队员罚令出场,并在罚球区外队员犯规地点罚直接任意球。
1981年,国际足球理事会对规则修改补充如下:
1、决定采纳马来西亚足协建议,在规则第六章助理裁判员职责中,增加一条款(c),当要求换人时举旗示意裁判员(指两巡边员同时举旗)。因过去常出现踢角球时要求换人,裁判员背向中场处看不见,致使踢角球一方欲替换队员上场争取得分的做法不得实施。
2、在第三章队员人数的罚则中,增加一条(c)款,即“对违反本章其他规定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3、规则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罚令出场的条文,将原文“如队员有下列行为,应罚令出场”,修改为“裁判员认为队员有下列行为时,应罚令出场”。
同年2月1日,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在苏黎世举行会议讨论了各国足协就规则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一场比赛中,一个队不好好踢而故意输球,裁判员无权停止比赛。
2、球门线(两立柱之间)到球网之间的地面不算作球场一部分。
3、一名队员故意站在球门线外面,他不算处于越位位置,可算作不正当行为。
4、如果攻方队员站在球门网内(球门线外)干扰守门员,属不正当行为。
5、如果一名队员故意用球踢一位摄影记者,裁判员不能采取技术判罚(判罚任意球,因记者和观众同属一个范畴,但该队员可因粗暴行为被罚令出场(裁判员手册第8期)。
6、双方守门员的球衣颜色相同而又无法调换,裁判员不必干涉,比赛应照常进行。
7、离比赛结束还有5分钟,场上比分1比0,一方的观众开始闹事,向裁判员身上或场内乱扔石头等物,如裁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中断比赛,然后由有关专家们判定,哪队是与闹事有关的一方,哪队将是这场比赛的输者,并将情况上报国际足联(裁判员手册第8期)。
8、如果守门在裁判员判罚球点球或任意球时,任意背过身去,如果他站在合法位置上,可照常罚球。
9、是否使用红、黄牌,由各国足协自行决定,但在国际足联组织的比赛中,必须使用红、黄牌。
10、国际比赛前如增加表演赛,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代表及担任这场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审查场地情况后作出决定。
日,国际足球理事会在马德里举行会议,作出了修改规则的两项决议,并规定于同年9月9日开始执行:
1、将规则第十二章关于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例的原规则“(a)守门员持球、拍球或将球抛起又接住而未将球发出,如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前,行走四步以 上,被罚间接任意球”。修改为“(a)当球已在守门员用手控制之下,行走四步以上,未将球发出,或已将球发出,在球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前,再次触球,均被罚 间接任意球”。
2、将第六章巡边员职责增加一条(c)款,即“当要求替补时”。新规则并说明:当替补队员要求上场换人时,靠近替补队员的助理裁判员应举旗提示裁判员,并附图:双手持旗杆两端,高举过头。 8月4日国际足联发出通知,对规则第十二章涉及守门员四步的解释: 1、其基本精神是当守门员在罚球区内用手控制住球后,并已行走四步,为阻止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投机取巧”(即:把球放在地上,用脚踢来踢去,并随时随意再次拿起球)。
2、不能违反基本原则,即守门员也是一名队员,他有权在自己罚球区内介入比赛,因而不能阻止他在罚球区用脚控球、踢球。
3、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在规定的行走四步之内,他可以用手持球、或将球放在地上滚动、拍运、或将球抛在空中然后再拿住。但在行走四步之后,守门员必须将球发出,或可用脚继续踢球、控球,但未经其他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用手触球。
10月22日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在苏黎世召开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当掷界外球时,对方队员可以站在他面前不动,掷球队员可以后退一步或向旁边移动一步,如对方队员跟着他移动,则判罚其为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
2、坐在替补员席上的教练员、按摩师或工作人员不得在比赛暂停时进行指导、干扰比赛或给队员饮料、冰块而使本队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如果他们不断地或坚持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应令他们离开比赛场地,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3、队员不允许跪在地上掷界外球,必须按规则面向球场,两脚站在边线外或边线上。
4、关于规则第三章“罚则第(c)款中违反本章其他规定”是指队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5、守门员和其他队员一样,可参与裁判员执行坠球。
6、在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攻方队员先侵入罚球区犯规,球射进无效,应重罚。同样按规则第十四章中罚则:a、b执行,继续重罚,并警告犯规队员。
7、当比赛终了成平局,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时,球踢出后触及门柱或横木爆裂,无论球是否进门,应换球重踢。
8、比赛进行中,球偶然触击裁判员或场上运动员而弹入球门内,应判进球得分。
1983年,规则第二章中,将球的气压改为0.6—1.1个大气压力,即相等于600—1100克/平方厘米。 日国际足球理事会在苏格兰会议上对规则略加修改,并自7月25日执行:
1、在规则第八章“比赛开始”中,对在球门区内执行坠球的地点变更如下:比赛因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 在暂停比赛时球所在位置坠球,球触地面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球暂停时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等的球门区线上坠球。理由:避 免运动员在球门区内坠球时拥挤而导致冲突。
2、规则第十三章“任意球”中对踢球地点有所修改,修改如下:①守方在本方球门区内执行任意球, 可以在犯规地点的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②凡攻方在对方球门区内踢间接任意球时,应在犯规时球所在最近的、与球门线平等的球门区线上执行。理由:避 免运动员排在球门线上拥挤而发生碰撞。
3、建议裁判员对守门员延误时间要严格执行规则,进行处罚。
日,国际足联在北爱尔兰召开会议,通过了修正规则的决议,并自7月15日生效执行。主要修正两大方面,归纳如下:
1、将原规则第二、三、十、十四章中有关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坠球恢复比赛地点的规定,补充修改为:“如当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 的、与球门线平等的球门区线上坠球。”理由:加上这条规定后,规则就同1984年会上关于球门区内坠球的决定相吻合了。
2、将规则第十二章 5条a款修改为: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有下列情况时:“a、以手控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运球或向空中抛起再接住,行走四步以上,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或 者在行走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另一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一队员触球前,自己再次用手触球。”理由:国际足球理事 会考虑到,尽管1982年规则的修改和1984年的进一步指示,但这些改革并未发挥预期的效果,不断出现一些延误时间的做法,国际足球理事会想念这项新条 款将保证规则精神得到尊重。
附:国际足球理事会给各洲、地区和国家足球协会的指示:理事会仅再一次提醒各协会有责任保证裁判员和运动员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另一方面,规则所有解释权属国际足球理事会,国际足联有责任向所属各协会通报有关规则的修正案或决定。
1986年,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于5月30日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对比赛规则和裁判员准则进行了以下修改,并自7月25日生效。
1、规则第三章第(5)条增补(f)款如下:“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后,不再是替补队员。同时被替补的队员也不再是本场比赛队员。”理由:有时在被替补 的队员离场,替补队员进场,或替补队员已先进场或比赛重新开始时,很容易造成混乱,新的补充条款可使换人规则明确化。
2、规则第十四章“罚 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罚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场内并罚球区外,至少距罚球点9.15米处。现补充修改为:“罚球点球应从 罚球点上踢出。罚球时,除有明显区分的主罚队员(该队员应有明显表示)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场内并罚球区外,至少距罚球点9.15米。”理由: 规定主罚队员应有明显表示,这样可使裁判员和对方守门员清楚的识别,并能阻止该队其他队员代替主罚队员从已退出的罚球区和罚球弧外来执行罚球点球。
日,在威尔士兰达诺召开的会议上,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就《竞赛规则和裁判员手册》的修改作出若干决定,并于本年7月25日起实施。
1、规则第三章第(2)条修改为:凡在国际足联洲际/地区或各国家协会一级的正式竞赛规程下的任何比赛都可按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A、 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 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否则就按下列(C)节的限制执行。
C、 任何比赛都不许一队使用替补队员多于两人。而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名单中的替补队员。
将第(3)条修改为:在任何其他比赛中可按上述条款规定替补队员,也可以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裁 判员未被通知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替补队员每队不得多于两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开赛前交给裁判员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名单中选出。
原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第(3)条已删去,将决议第(4)条改为第(3)条。
2、规则第四章,将国际理事人决议第(6)条修改为:队员因违反规则第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暂时离场,如再进场比赛,违反第十二章 (j)款规定时,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比赛暂停时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 执行。
3、规则第七章修改为:比赛时间,除双方同意另定外,应分为两个45分钟相等的半场,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所有由于替换队员、受伤队员抬出场地所延误的时间,或由其他原因而损失的时间应予补足,这个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酌情决定。
4、规则第十四章罚球点球修改为:“,,,,在比赛正常进行中,如在上半场及全场终了时,或终了后执行罚球点球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在球通过两门柱与横木进入球门前,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和守门员,如无其他犯规,进球均为有效。”
将国际足球理事会议第(4)条第(c)款修改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未进球,裁判员应暂停比赛,警告犯规队员,如有违反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将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第(6)条修改为:“在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当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应延长至该罚球踢完为止,即裁判员已判定是否进球时为止。比赛应在裁判员作出判定后立即终止。”
5、规则第十五章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增加第(4)条:“未在球出界处掷界外球,将判不合法掷界外球者犯规。”制定这条新规则,主要是明确掷界外球必须在球出界处,在出界处以外的其他地点掷界外球均属犯规并按罚则第(a)条执行。
日,国际足联在利雅得召开会议,决定凡属国际足联正式比赛必须戴护腿板。 1990年
规则第十一章 越位
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或平行于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如果裁判员认为在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通过非法手段故意犯规应判罚任意球或球点球。由于该犯规队员妨碍了进攻队上述得分机会,根据规则第十二章应罚令其出场。 1991年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5)如果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但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此前的得分机会,故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该犯规队员因严重犯规应罚令出场。
(16)如果防守队员(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因故意手球而妨碍了进攻队员的射门和明显的进球时,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该手球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罚令出场。 同样,如果守门员在罚球区外故意手球,以阻止进攻队员明显得分时,应罚令出场。
(17)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当守门员用手臂的任何部位触球后,便可
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有意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从守门员身上弹出,例如,守门员扑球后。
国际足球理事会补充说明:
1、国际足球理事会仍然要求裁判员要严格执法,尤其是对于比赛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损失的比赛时间要补足,例如,换人、处理受伤队员等,而不要考虑比赛结果。
2、国际足球理事会还决定,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穿戴类似像自行车运动员所穿的紧身短裤,但要求其颜色和比赛队员的运动短裤一致,其长度不得越过膝盖。由于比赛场地和气候条件的因素,守门员可以穿长运动裤。
第四章 队员装备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注:对于场上出现了违反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 停止比赛)。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
第五章 裁判员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于犯有不满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主办比赛的足球协会的规定,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h)对于场上队员的恶劣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当场上队员故意将球传给本方守门员时,守门员不允许用手触球,否则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条款,由对方发间接任意球。
对于此条国际足球理事会做了以下解释:
1、此条中的队员将球传给守门员只是限于该队员用单脚或双脚踢球。
2、如果是由于某队员无意将球踢偏或由于失误造成守门员用手触球,是允许的。
3、如果某队员故意传球,但方向不是对向守门员(如传向球门两侧),本队守门员用手触球,则根据新规则精神该行为仍被认为是故意传球,由对方发间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防守一方在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第十六章 球门球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空中或地面从球门外越出球门线,而最后踢或触及球者为攻方队员时,守方队员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踢球门球。
其他决定和要求:
1、如果场上队员由于第二次被出示黄牌而被罚出场,裁判员应在出示第二张黄牌后出示红牌。
2、当裁判员判罚任意球后,防守队员故意用手或脚将球抱走或踢走,裁判员必须严厉地对该队员的行为给予黄牌警告。
3、裁判员对在罚任意球时,防守队员在组织“人墙”时的不正当行为必须给予黄牌警告。
4、如某防守队员在对方准备罚任意球时,为使同队有时间组织“人墙”而站在球前,裁判员必须警告该队员并出示黄牌。 1993年
第五章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3)比赛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还是其他官员都必
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注:在高级别的比赛中,上面所涉及的技术区域要有限制,其区域为替补席两侧向外延伸1米,且距边线1米。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8)规则第十二章明确规定,队员可以利用头部、胸部和膝盖将球回传给守门员,但是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故意运用规则第十二章5(e)条而使本队得利,该队员将被认为是不正当行为,他将被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此种情况与守门员是否连续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针对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
规则第一章 比赛场地
球门必须固定在场地上。
规则第三章 队员人数
由国际足联、各联合会或各国足协举办的正式比赛,每场可以使用三名替补队员,但其中一名必须是守门员。
第一章 比赛场地
新决议(11)禁止任何有关比赛场地,或在比赛场地上进行广告宣传。
新决议(14)在比赛场地外、距角旗10米且垂直于球门线处画一标记,以帮助裁判员在踢角球时能观察防守队员所站的距离。
第三章 队员人数
(2)在由国际足联、各联合会各国足协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名。
第七章 比赛时间
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一章 越位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规。 下列情况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被判为越位,即当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主动地:
(A) 干扰比赛;
(B) 干扰对方队员
(C) 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裁判员认为,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以不适当的力量违反下列六项中任何一项者:
(A)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 绊摔对方队员;
(C) 跳向对方队员;
(D) 冲撞对方队员;
(E)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F) 推对方队员; 或违反下列四项中任何一项者:
(G) 铲球时,于触球前触到对方队员;
(H)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I) 拉扯对方队员;
(J) 故意手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击打或推击球(此款不适合于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如果守门员在罚球区内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6)如果队员伸展双臂来回移动阻挡对方队员,并上下摆臂从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虽未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应以不正当行为对该队员予以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7)如果队员阻挡对方守门员并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使守门员违背《规则》第十章5款(A)项时,裁判员应判罚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如果裁判员认为,守门员故意用身体压在球上超过其所需的时间,应被判为不正当行为,并且:
(A) 被警告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B) 如果重犯,将被罚令出场。 第十章 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并且罚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以外,所有队员都应站在罚球区以外的比赛场地内,距罚球占至少9.15米处的罚球点的后面。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重申,录像资料只能用于纪律诉讼的辅助证据,要求所有国家足协确实遵守此项要求。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0厘米或少于68厘米。在比赛开始时,球的重量不得多于450克或少于410克。冲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1.1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平方厘米。
第三章 队员人数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7名。
第五章 裁判员
(7)如果裁判员运用了有利条款,而预期的“有利”没有在那一时刻产生,那么,裁判员应对最初的犯规进行判罚。
第六章 规则中将“巡边员”一词改为“助理裁判员”。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和指令
1、为了增加实际比赛时间,在球场四周由捡球员手持一些预备球并随时将球交给场上队员。理事会建议至少应有6个预备球,在两条边线处各两个、两个球门后面各1个球。
2、国际足联运动医学委员会提请理事会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在不大可能铲到球或不是试图铲球的情况下,而从背后带有对抗性的铲球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受伤。理 事会再一次强调现行的《足球竞赛规则》禁止这种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以严重犯规给予处罚(这就意味着犯规队员将被红牌罚出场)。
3、注意第十一章(越位)的执行原则。如果助理裁判员能肯定队员越位,那么,他们只是指出越位位置,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不应干涉比赛。
第四章 队员装备
如穿紧身内裤,必须与短裤的主色同一颜色。
第五章 裁判员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离开场地治疗。该队员得到护理且流血停止后,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比赛场地。
第八章 比赛开始和重新开始
通过掷币,获胜的一方决定上半场的场地权,另一方有开球权。开球可以直接射门得分。 当球被踢并向前移动时比赛即为开始。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守门员用手触及直接从同队队员处得到的掷界外球,应被判罚间接任意球。
如队员违反下列七种中任何一种者,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 犯有非体育行为;
2、 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异议;
3、 连续违反规则;
4、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 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6、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如队员违反下列七种中任何一种者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 严重犯规;
2、 犯有暴力行为;
3、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因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射门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 用犯规破坏进攻队员明显的射门得分机会可判罚任意球或球点球;
6、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
7、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第十三章 任意球
当球被踢并移动时,比赛即为开始(本条款适用于在罚球区内属于攻方的间接任意球和在罚球区外的任意球)。当发任意球时,对方队员未退出9.15米外,则此球重罚。
第十四章 罚球点球
守方守门员应站在两球门柱之间的球门线上,面对主罚队员,直到球被踢出。 当球被踢并向前移动时比赛即为开始。
第十六章 球门球 球门球可以直接射向对方队的球门而得分。
第十七章 角球 当球被踢并移动时比赛即为开始。
第五章 裁判员
新的决议三: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
规则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新的决议三:如果守门员用手或臂部控制球超过5—6秒,将被视为延误时间。
新的决议五:从后面危及对方安全的抢截必须作为严重犯规而进行制裁。
第十四章 罚球点球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在罚球点球之前进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果该队员触及了从守门员、横梁或门柱弹回的球,裁判员将停止比赛,判由守方以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踢球点球决胜--程序 在进行踢球点球决胜时,主罚队员的同队守门员必须留在球门线与罚球区线的交接处,并在罚球区外的比赛场地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受伤队员离开比赛场地的方法:
理事会重申,如果受伤队员有可能自己走出比赛场地,他应受到鼓励,尤其是在接近边界线处(此情况下就不必用担架将其送出比赛场地)。
理事会还进一步明确,如果比赛成死球时,受伤队员可以从边界线上的任何地点进入场地。如果是在比赛进行中,则只能从边线重新进入比赛场地,此两种情况都必须等候裁判员的信号。
足球运动的特点和作用 作者:狂风 文档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33:27 【字
足球比赛是以脚支配球为主,两支球队在同一场地内相互攻守,激烈对抗,以射门进球多少决定胜负的球类运动项目。它是世界上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体 育运动项目,被誉为“世界第一运动”深受世界各地人们的喜爱,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常常吸引着成千上万的现场观众和数以亿计的电视观众。据不完全统计现今世 界上经常参加比赛的球队约80万支,登记注册的运动员4000万人,其中职业运动员约10万人。
足球运动的特点
(一)整体性
足球运动的整体性特征是其竞技性质和比赛要求所决定。足球比赛是以每队11人上场参赛的集体球类项目,场上11人虽位置、职责、分工不同,但必 须按照既定的战术策略和要求协同一致,形成一个严密的整体,作到目标、思想、行动“三统一”攻则全动,守则全防,只有形成整体的攻守,队伍才有战斗力,才 能取得比赛的主动权。
(二)对抗性
技术、战术、身体、心理等因素的综合对抗和全面较量是现今足球比赛的显著特征。以控球权的争夺为焦点,足球比赛始终贯穿着进攻与防守,制约与反 制约,限制与反限制的激烈对抗。据统计,一场高水平足球比赛双方攻守转换接近300次,一半以上的技术动作是在强对抗条件下运用或完成的,冲撞抢位、贴身 紧逼、倒地铲断、高空争顶等各种形式的对抗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
(三)多变性
技术多样,战术多变,胜负难测是当今足球运动另一特点。全面型足球的问世,打破了运动员职责范围的局限性,运动员技战术能力的单一性被全面性所 替代,成了比赛场上的多面手,既能攻,又能守,技术的全面化导致了战术的多变性。现今足球比赛,攻守转换快速而频繁,运动员位置和职责随着比赛进程的变化
而变化,技术能力的全面提高和多变的战术打法,使比赛充满活力和悬念。
(四)艰辛性
现代足球“高速度,强对抗”的比赛特征要求运动员必须具备承受大运动负荷的身体能力。研究表明,一场激烈的足球比赛,运动员活动距离高达 9000
米―14000米,快速冲刺距离在2500米以上,完成技术动作近百余次,运动员心率在180次/分以上时间约有32分钟,氧消耗超过300升, 能量消耗达千卡,体重下降2―5公斤。
(五)易行性
足球比赛规则简明,器材、设备要求简单,易于开展,一般性足球比赛可以不受时间、人数、场地、器材的限制,是一项深受人们喜爱的群众性体育项目。
二、足球运动的作用
(一)有利于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
足球比赛对抗激烈,攻守转换频繁,局面复杂多变,对运动员注意力、想象力、创造力、思维能力和时空间感知觉等心理品质的形成有较好影响,长期参加足球运动还可以培养勇敢顽强、坚韧不拔、拼搏进取的意志品质,以及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公平竞争、积极向上的道德品质。
(二)有利于增强体质
经常参加足球运动可以全面提高人体速度、力量、耐力、灵敏、柔韧等身体素质,改善人体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内脏器官系统和肌肉、骨骼等运动系统的功能,达到增强体质,促进健康的目的。
(三)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
足球运动蕴涵着深刻的文化和思想内涵,其影响已远远超过其本身的竞技运动范畴,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地区或国家的形象,重大国际比赛的胜利,就犹如盛大的节日,举国欢庆,民族自豪,不仅鼓舞斗志,还能振奋民族精神,激发人们爱国热情。
(四)有利于国际交往
足球运动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现代社会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们相互交往、加深了解的纽带和桥梁。通过足球比赛不仅可以传播友谊,扩大交往,还能够宣传展示国家和民族的精神风貌。
(五)有利于创造社会财富
足球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体育项目,高度的国际化、职业化和产业化发展趋势,使其具备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目 前在欧洲足球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足球运动以其影响力和自身价值,促进了足球资源、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等市场体系的形成,并通过彩票、门 票、转会、广告、电视转播等获得丰厚利润,同时足球运动的发展还可以带动运动器材、服装、饮食、中介、纪
念品、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 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社会创造财富。
中国足球运动
一、古代足球
(一)起源
足球起源于中国,据考古资料显示,大约六七千年以前,中国的半坡氏族就已开始以踢石球为戏,相传到了黄帝时期,这种游戏被称为 “蹴鞠”。 战国时期(公元前475―221年间)蹴鞠已经发展成为一项非常广泛的娱乐性游戏项目,《战国策?齐策》和《史记?苏秦列传》中对齐国人蹴鞠的情景均有较 详细的描述,《墩焦齐弋策》所记载的“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犬、六博、蹋鞠者。”“蹋”就是用脚踢的意思,“鞠”则指 球。
(二)发展
汉代的蹴鞠已由战国时期的娱乐活动演变成两军对垒,攻守互易,激烈对抗的竞赛,同时还被用为重要的军事训练手段。东汉史学家班固在其编撰的《汉书?艺文志》中,便把《蹴鞠二十五篇》列入 “兵家技巧类”。
汉代蹴鞠比赛有一定的场地,规则和裁判。比赛场地称“鞠城”为长方形或正方形,球门为“鞠室”每端各有6个,每队上场12人,其中6人负责防守 鞠室,比赛以将球踢进鞠室多少决定胜负。比赛用“鞠”是一种用皮革缝制,中间填充毛发之类东西的实心球。裁判员为长,副裁判为平,规则称“例”“常”。东 汉李尤撰写的《鞠城铭》对当时的蹴鞠比赛作了如下记载:“圆鞠方墙,仿象阴阳。法月衡对,二六相当。建长立平,其例有常。不以亲蔬,不有阿私。端心平意, 莫怨其非。鞠政犹然,况乎执机”。(图1―1)
唐代是我国蹴鞠活动最为盛行时期,并在蹴鞠器材设备上有两个重要的创造,一是用充气的球代替了过去用毛发等物充填的实心球。据徐坚(公元 659―727年)所著《初学记》记载“今蹴鞠曰球,古用毛结纠为之,今用皮,以胞为里,嘘气闭而蹴之。”球的外壳则用几块动物皮革缝制而成。唐诗《答曰 修皮》字诗,介绍了“鞠”的制作过程,“八片尖裁浪作球,火中 了,水中揉”。二是蹴鞠的鞠室演变成了球门。《唐音葵签》记载“唐变古蹴鞠戏为蹴球,其法植两修竹,高数丈,络网于上为门,以度球。”
唐代的蹴鞠有两个球门的和双方共用一个球门的两种比赛形式,有球门的成队比赛称作筑球,一般在正式场合进行表演。不用球门的个人踢法称为白打,多流行于民间。
唐代,随着中日两国交往频繁,蹴鞠也由此流传到日本,日本古籍《游庭秘抄》写到“蹴鞠者,起沧海万里之异域,遍于赤县九陌之皇城。”向日本人民介绍了蹴鞠的盛况。
宋代和元代是我国蹴鞠发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宫廷,还是民间均将蹴鞠作为一种“专门活动和职业”。据《宋史?礼志》记载,宋朝尚书省把蹴鞠列为 一种正式的宫廷活动并制定了专门的仪式。在民间有自发形成的专门传授蹴鞠技术的组织,出现了一些闻名遐迩的职业或半职业蹴鞠名将。对蹴鞠活动举行理论归纳 和总结是宋、元时期蹴鞠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标志。宋、元朝出版的《蹴鞠图谱》、《事林广记?戊集》卷七、《蹴鞠谱》是目前保存下来最古老的足球技术专著。
(三)衰亡
明朝开始,蹴鞠衰落。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于洪武22 年下旨规定:“在京的军官,但有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踢球)的卸脚。”自此蹴鞠活动越来越少,到了清朝中叶,蹴鞠活动基本绝迹。
古代蹴鞠延绵千年,逐渐游艺化,贵族化,而最初的强健体魄,操练作战的作用日益弱化,而一些皇家贵族也每每沉溺于此,玩物丧志,荒废政务。鉴于此,一些崇尚勤政治国的政治家变将蹴鞠之类活动一概视为“荒戏”而严加排斥,从此蹴鞠活动逐渐消亡。
二、旧中国足球运动
(一)传入
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侵占我国港九,足球运动也随之传入中国,并首先在香港地区萌发。
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现代足球运动首先在上海圣约翰大学和南洋大学,北京协和书院和汇文书院,广州格致公学和南武公学等一些教会学校开展起来,随后武昌、天津、南京、青岛、厦门、杭州等一些沿海城市的教会学校先后开展了足球活动。
(二)发展时期(1908年~1923年)
1908年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体育组织“华南足球会”成立,它对现代足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阶段,各大城市中的校际比赛频繁 进行,并开始举行上海与香港等埠际之间的足球比赛。1910年旧中国举行的第一届全国运动会足球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1913年~1923年,旧中国足球 队先后参加了6届远东运动会的足球比赛,获得5次冠军。1923年7月华南足球队出访澳大利亚,获得8胜7平9负的战绩,亚洲球王李惠堂的精湛球技引人注 目。
(三)兴盛时期(年)
足球运动在国内迅速发展,由学校发展到社会,由沿海发展到内地。
1924年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在上海成立,1931年该协进会加入国际足联。随后中华足球联合会、延边间岛体育会、大连足球联盟、天津足球会等一些地方性管理组织相继建立。
年全国举办了4届全国运动会的足球比赛,1926年~1933年举办了7届全国足球分区赛。
这一时期的国际间足球交往也最为频繁,由乐华、南华、中华组成的“三华”精英队,以及上海交通大学队、香港大学队、上海中华队分别出访新西兰、 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并与来访的日本关西大学队、早稻田大学队、朝鲜国家队等进行比赛。年中国足球队连续夺得第7届 至第10届远东运动会足球比赛冠军。1936年中国足球队首次参加奥运会足球比赛(第11届柏林奥运会),首战0:2负于英国被淘汰。
年第23届“史考托杯”,东华队夺冠军
(四)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足球运动受到严重影响,国内各城市内足球比赛迅速减少,国际交往完全停止。
区恢复较快,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1948年5月,在上海举行了旧中国第7届全国运动会,有21个代表队参加了足球比赛。
1948年8月,旧中国足球队参加了在英国伦敦举行的第14届奥运会足球比赛,首战土耳其以0:4失利,淘汰出局。
1948年中国奥运会足球主力队员
中国第一次奥运会足球比赛
三、新中国足球运动
(一)发展历程
新中国足球运动是在起点低,基础差情况下起步的。建国初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指导下,经过广大足球工作者共同努力足球运动得到了迅速发展。
1951年,由各大区和解放军等组队参加的新中国第1届全国性足球比赛在天津举行。为培养骨干力量,发展足球事业,1952年国家体委成立了中央体训班(国家队)。1953年第2届全国足球比赛在上海举行,同时还举行了全国青年足球锦标赛。
1954年,匈牙利国家足球混合队来我国进行友好访问,分别在北京、上海、武汉与我国7支足球队进行了11场比赛,有关方面又组织观摩了匈牙利 队3场分队比赛、3次训练示范课、并举办了3次技战术讲座和5次座谈会,对中国足球界了解了世界,把握现代足球技战术发展趋势和特点,开阔眼界起到了极为 重要的作用。同年4月国家体委选派15名足球运动员赴匈牙利学习,10月又增派10名运动员前往匈牙利参加学习,这批运动员回国后对推动我国足球运动水平 提高发挥了重大作用。
1955年,中国足球协会成立,足球领导机构的建立,有力推动了全国足球运动的发展。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足球运动在 厂矿广泛开展。同年国家体委邀请苏联足球专家施科夫来华讲学并与北京体育学院李鹤鼎教授一起主持了全国首届足球研究生班,为国家培养了一批优秀的足球运动 理论研究人员和高水平的专业师资。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竞赛制度暂行规定》、《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等制度先后出台。全国 足球甲、乙级联赛也在这一年开始实施。随后又陆续组织举行了全国足球锦标赛,全国产业系统足球联赛和8县足球锦标赛。并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建立 了青少年业余体校足球班。
1957年,为总结、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足球运动发展情况及训练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国家体委召开了全国足球训练工作会议,提出了“积极、主动、快速、灵活”指导思想。同年开始启动全国少年足球锦标赛。
由于采取多方面有利措施,我国足球运动水平在短短的几年内取得了明显进步,1958年北京队和八一队分别战平第16届奥运会冠军苏联队;1959年国家队战胜匈牙利奥林匹克队并赢得中、苏、匈3国对抗赛亚军;1960年国家队夺得中、朝、越、蒙4国赛冠军。
但毕竟是刚刚起步, 1957年中国队在第6届世界杯预选赛中以1球之差负于印度尼西亚队,失去出线权。没能实现更大突破。
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中的失误,使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体育经费缩减,多数球队中断了训练和竞赛,运动水平明显下降,致使中国队在1963年新兴力量运动会足球比赛未能进入前4名。
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足球运动又重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64年2月,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召开了全国足球训练工作 会议,会议系统总结了建国14年以来的足球运动发展状况,颁发了《关于大力开展足球运动,迅速提高技术水平的决定》。《决定》针对我国足球竞技水平下降的 现状提出4项措施:一是广泛开展群众性足球运动,加强青少年的训练工作;二是加强专业足球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训练工作;三是改进全国足球竞赛制度;四是加 强对足球运动的领导。确立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旅大、南京、武汉、延边、梅县等10个足球重点城市和地区。
针对我国足球队普遍存在的“作风软、体力不足、射门差”的问题,足球界率先提出了“三从一大”训练原则,树立“三不怕,五过硬”(不怕苦、不怕 累、不怕伤,基本功过硬、身体素质过硬、训练作风过硬、比赛拼抢精神过硬、战术配合过硬)作风,同时确立了“勇、快、巧、准”技术风格。
这时各运动队已恢复系统训练,甲乙级双循环升降级联赛和青少年竞赛制度也全面恢复,足球运动水平开始回升,1965年国家队重新组建,并于次年获得亚洲新兴力量运动会足球比赛亚军。
“十年动乱”使得处于全面回升的足球运动受到严重破坏。从1966年下半年起全国各级足球竞赛以及足球教学、训练、科研等活动几乎全部停止。全国解散专业足球队47支。建国以来建立的整个足球运动基础遭受重创。
1972年,全国五项球类运动会将足球列入比赛项目,促使部分省市恢复专业训练。1973年以后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开始逐步恢复。
1976年拨乱反正后,国内政治局面趋于稳定,经济状况逐渐好转,足球运动重新起步。
1977年和1978年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足球邀请赛,两年内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足球队来华访问,同时国家足球队和省、市、部队足球队分别出访了40个国家和地区。
1978年,全国足球甲、乙级联赛,青少年足球比赛全面恢复,各项政策、制度也陆续恢复和出台。
1979年,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提高我国足球技术水平若干措施的请示》,文件提出了在青少年中大力普及足球运动;抓好足球重点地区;组建国家 青年队;加强国际交流;加强科研工作等九大措施,并在11月举行的全国足球工作会议上重新确立了京、津、沪、等16个足球重点城市,设立了萌芽杯、幼苗 杯、希望杯青少年竞赛体系。同年国际足联执委会恢复了我国的合法席位。
1981年全国足球训练工作会议总结了30年来我国足球训练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迅速完善训练体系;加强训练基础建设;迅速提 高各级代表队训练食品,确定了“振奋精神,勤学苦练,坚持三从一大,很抓运动中的技术,积极培养勇于拼搏,能攻善守的全面性运动员”的训练指导思想。
1985年全国足球训练工作会议更加明确了我国足球训练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
足球管理体制向实体化过度。为加强对足球工作的统一管理,1986年国家体委成立足球办公室,将训练、竞赛、科研、外事、国家队等业务工作进行 统一管理。1989年中国足协提出了实体化建议,1990年国家体委发出了《关于中国足协实体化的通知》,多年来由体委行政部门行使的职能逐步过度到中国 足协管理。 在此阶段,我国成功举办了首届国际足联16岁以下柯达杯世界锦标赛和第11届亚运会。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国家少年队先后参加了世界杯、奥运 会、亚运会和亚洲杯等重大比赛,国家队经历了4届奥运会预选赛,3届世界杯预选赛,但仅在第24届奥运会预选赛中出线,尽管成绩不尽人意,但国家青年队2 次打入决赛圈和国家少年队进入世界少年锦标赛前8名的表现还是令人鼓舞。
5.1992以来
1992年初,国奥队在第25届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亚洲区决赛中失利,引起全国震动。在各行各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大社会背景下,人们要求足球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1992年红山口足球工作会议实现了足球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转折。会议明确了改革体制,转换机制,整顿队伍3大主要任务,提出我国足球坚定不移的走职业化道路,尽快实行俱乐部体制,使中国足球融入世界足球的发展潮流中。红山口会议被誉为中国足球史上的“新里程碑”。
1993年足球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了今后我国足球界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深化改革,深入整顿。”深化改革的核心是体制改革和转换机制,实现足协 实体化,建立足球俱乐部体制,开展职业联赛;深入整顿就是解决足球界长期存在的“不团结、不虚心、不严格、不刻苦”的“四不现象”。
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全面启动,经过10个年头的职业化探索,以竞赛市场为龙头包括资源、信息和中介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以市场为特征的资源配置、管理体系和与之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2002年世界著名教练米卢蒂诺维奇带领中国足球队首次打入世界杯决赛阶段,实现了国人40多年的梦想,迈出了世界杯的第一步。
(二)中国足球协会
1.宗旨和任务
中国足球协会成立于日。它是管理中国足球运动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宗旨是:(1)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2)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 活、提高足球水平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3)积极组织并加强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完善中国足球体制、提高各级足球俱乐部水平而 努力。
(4)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根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发展,推动普及和提高,并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
2.组织机构及职能
中国足球协会设有权利、行政和司法3大组织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足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主席会议是中国足球协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处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确定属纪律委员会和诉讼委员会职责以外的中国足球协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建各专项委员会。 中国足球协会下属专项委员会共有13个,它们是咨询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竞赛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公机构,负责处理中国足球协会的日常工作。 纪律委员会和诉讼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的司法机构。纪律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纪律规定和作出纪律处罚决定。诉讼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协会及下属协会,俱乐部及其成员之间各种有关争议的申诉。
现代足球技术的发展趋势 作者:狂风 文档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40:04 【字
现代足球技术的发展趋势
一、日趋全面
攻防技术一体化是当前技术全面发展的一个特征。随着锋、卫机械分工的消失,阵型分布在比赛中的灵活变化,前卫插上助攻,自由中卫深入腹地组织进攻,表明后 卫已不是单一的角色,在完成防守任务的同时还积极参与进攻。而前锋不仅拥有全套进攻本领,同时必须掌握各种抢、断、铲等防守技术。攻防转换的同时也就是全 队技术运用转换的开始。因此,运动员要适应现代足球比赛的需要,必须做到技术动作方法多样化、合理化,并在全面的基础上练就自己的特长(绝招),如巴西队 后卫卡洛斯主罚的任意球,时常在关键时刻得分,就是典型的一例。
二、速度加快
现代足球比赛攻守速度明显加快,对抗十分激烈,比赛中给予运动员完成技术动作的时间越来越短,空间越来越小,要想适应激烈竞争的比赛环境,充分发挥技术水 平。球的移动速度是重要因素,因此,提高运动员完成单个技术动作的速度,技术动作之间的衔接速度和在快速跑动中完成技术动作的能力,同时加快对球的移动速 度,以及提高攻防转换速度的能力和意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俗话说:“兵贵神速”,足球技术也同样如此。
三、对抗加剧
随着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比赛日趋激烈,对抗越来越强,技术运用的合理性尤为重要,难度性明显增加。据统计资料表明,在一场比赛中净赛大约为65分钟左右 的时间内,双方争抢次数可达300次以上,平均10秒左右就要发生一次对抗接触。频繁的对抗、凶狠的逼抢,对进攻技术和防守技术都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只有 在激烈对抗的比赛环境里能够正常地发挥水平这才是真正的技术。当然,技术要经得起对抗的考验,还依赖于顽强的意质品质,尤其是在势均力敌,以弱胜强的比赛 中,意志品质的作用更能弥补技术的不足,发挥出超常的水准。足球运动员的意志品质主要体现在勇敢顽强的拼搏作风,情绪的自我控制能力以及敢于冒险的无畏精神三个方面。
四、意识渗透
运动员对比赛中攻守规律的认识,并根据临场变化而适时地采取正确、合理、有效行动的敏捷思维能力是意识的反映。足球场上运动员的技术离开了意识的支配,只是简单的技术重复,就等于没有了灵魂,毫无实用价值。
意 识渗透于技术较为复杂,它不仅要求运动员具备坚实的技术基础,还取决于运动员本身对足球运动的感悟能力,掌握足球比赛的基本规律,能对比赛场上瞬息万变的 形势作出正确的选择,而采用合理技战手段和行动。目前,提高足球意识要从少儿初学足球时开始,把意识的培养贯穿到技战术训练中去。同时还必须十分重视发现 和培养那些意识天赋较好的运动员。
五、即兴发挥
即兴发挥是指根据赛场瞬息万变的环境及突发的情况,随机采取应急手段。打破原有技术动作的结构,达到预期的目的。
随 着足球运动的发展,比赛中常出现一些令人意外的变化,为了适应突来的变化,在时间短、空间小的情况下,运动员必须根据需要采用某些超常的技术才能满足比赛 的要求。运动员技术的即兴发挥是足球魅力所在,它要求运动员必须具有全面而娴熟的技术;突出的意识;敢于冒险的精神;机敏冷静的头脑;迅速的应变能力;良 好的身体素质;而且均要在一刹那的时间内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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