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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董╳文、谢╳全、谢╳╳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暂住XXX。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小星,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X文,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暂住XXX。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常阳,广西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暂住XXX。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鲜祥,广西文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X全,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暂住XXX。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韦雁霏、向润秀,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全、谢XX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谢X全及四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12时许,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董XX以柳州市第X中学校长的身份打电话给被害人章X,谎称要在其商场购买一批家电产品,在此之前先让其代购一些消毒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由被告人董X文冒充是消毒液公司的老板,把消毒液销售给被害人,尔后,由被告人谢XX把消毒液送到广西科技大学南门对面马路交货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章X的人民币67000元。2、日15时许,被告人董XX、谢X全、谢XX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谢X全以柳州市第X中学校长的身份打电话给被害人谭XX,谎称要与其洽谈合作业务,在此之前先让其代购一些消毒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由被告人董XX冒充是消毒液公司的老板,把消毒液销售给被害人,尔后,由被告人谢XX把消毒液送到广西科技大学南门对面马路交货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谭XX的人民币41100元。3、日12时许,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董XX以柳州市第X中学校长的身份打电话给被害人覃XX,谎称要有学生到其学校上辅导课,在此之前先让其代购一些消毒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由被告人董X文冒充是消毒液公司的老板,把消毒液销售给被害人,尔后,由被告人谢XX把消毒液送到柳州市城中区东环路体育中心东门交货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覃XX的人民币41100元。4、日12时许,被告人董XX、谢X全、谢XX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谢X全以柳州市XX医院副院长的身份打电话给被害人杨XX,谎称要与其洽谈购买接待用酒的业务,在此之前先让其代购一些消毒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由被告人董XX冒充是消毒液公司的老板,把消毒液销售给被害人,尔后,由被告人谢XX把消毒液送到柳州市城中区东环路体育中心东门交货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杨XX的人民币60000元。日8时许,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全、谢XX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6520元给被害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董XX辩称其被关押至看守所前曾被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内容不真实。其从未冒充他人从事销售,且其卖消毒液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虽有虚高牟利的情况,但董XX销售消毒液真实存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2、无法证实董XX冒充所谓的校长,亦无法证实本案被害人的身份及是否与本案有关联;3、涉案金额应减去消毒液的价值,因消毒液没有估价,董XX实际获利数额不清。被告人董X文辩称卖消毒液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且其只负责推销消毒液,对同案犯冒充单位人员一事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均是给公司打电话,被害人应是单位,而不是起诉书中所指的个人,诈骗对象不明确。且四被告人供述中假冒单位领导的姓名及诈骗对象与被害人的报案不一致;2、所销售的消毒水价格、出处及数量无能查证,不能排除是正常经营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谢XX辩称其没有参与预谋,刚开始不知道是诈骗,在第四次送货时才知道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XX只负责送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谢XX对前三起诈骗不知情,而第四起诈骗应构成合同诈骗罪;3、其家属已代为退赃20000余元,可以从轻处罚;4、诈骗数额应扣除消毒液的成本。被告人谢X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谢X全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其没有诈骗成功;2、其所拿到的钱是否就是从本案被害人那儿诈骗所得亦不清楚;3、诈骗数额应扣除消毒液的成本。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上旬,被告人董XX向被告人董X文、谢XX、谢X全提议利用消毒液实施诈骗,后四人从广东来到柳州并租住于柳州市文昌路南亚名邸X栋X号房。被告人董X文负责联系购进消毒液,并购买了若干电话及电话卡用于诈骗。被告人董XX或谢X全通过柳州黄页寻找目标企业的电话,冒充柳州市某学校(或医院)的领导打电话给目标企业,谎称欲与对方合作并约定时间面谈相关事宜,尔后又电话称他们学校(或医院)需要消毒液但因种种原因不方便亲自出面购买,要求目标企业的联系人向其指定的人代购XX牌消毒液,并先行垫付货款,面谈合作事项时再还货款。同时将卖消毒液老板的电话告之对方,而被告人董X文或董XX假扮卖消毒液的老板与被害人约定价格与送货地点,被告人谢XX将消毒液送到交易地点,收取被害人的货款。诈骗成功后即将用于联系的电话号码丢弃,而诈骗所得财物,由被告人董XX进行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日上午,被告人董XX冒充柳州市第X中学校长打电话给柳州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经理章X提出学校欲在该公司购买家电,约章X下午至其学校办公室面谈合作事宜。取得章X的信任后,被告人董XX采用上述方式要章X代购消毒液100瓶,然后由被告人董X文假冒消毒液公司老板与章X约定每瓶消毒液670元,由被告人谢XX送货至广西科技大学南门附近马路边上并收取章X现金人民币67000元。2、日上午,被告人谢X全冒充柳州市第X中学校长打电话给柳州市XX厂,向该厂业务经理谭XX提出学校欲在该厂购买肉类,并约定下午在学校办公室面谈合作事宜。取得谭XX的信任后,被告人谢X全采用上述方式要谭XX代购消毒液60瓶,然后由被告人董XX假冒消毒液公司老板与谭XX约定每瓶消毒液685元,被告人谢XX送货至广西科技大学南门附近马路边并收取谭XX现金人民币41100元。3、日下午,被告人董XX冒充柳州市第X中学校长打电话给柳州市XX教育培训学校,向该校法人代表覃XX提出意欲与其合作开办辅导班,并约定次日下午在学校办公室面谈合作事宜。取得覃XX的信任后,次日上午,被告人董XX采用上述方式要覃XX代购消毒液60瓶,然后由被告人董X文假冒消毒液公司老板与覃XX约定每瓶消毒液685元,被告人谢XX送货至柳市东环大道的体育中心东门并收取覃XX现金人民币41100元。4、日上午,被告人谢X全冒充柳州市XX医院副院长打电话给柳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理杨XX提出意欲在该公司购买接待用酒,并约定下午在医院办公室面谈合作事宜。取得杨XX信任后,被告人谢X全采用上述方式要谭XX代购消毒液100瓶,然后由被告人董XX假冒消毒液公司老板与谭XX约定每瓶消毒液670元,被告人谢XX送货至柳州市东环大道的体育中心并收取杨XX现金人民币60000元。综上,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参与诈骗四次,诈骗金额为209200元。被告人谢X全参与诈骗二次,诈骗金额为101100元。董XX分得80000余元,董X文分得55000元,谢XX分得21000元,谢X全分得45000元。被告人董X文、董XX的母亲黎某某代二人退赃款144200元,被告人谢XX的父亲谢某某代其退赃款2100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发还被害人章X67000元,发还被害人覃XX41100元,发还被害人杨XX34000元,发还被害人谭XX231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章X的报案记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柳州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日,一个自称是柳州市第X中学“罗校长”有着广东口音的男子电话表示意欲向其商场采购一批家电,并约定当天下午在柳州市X中签订合同。十分钟后,该男子又电话称他们学校因搞大检查,需要一批消毒水,因他之前购买消毒水时吃了回扣,现在不方便再购买消毒水,让其先代购一批消毒水,到下午签订合同时再给其货款,同时向其提供了销售消毒水称为“王总”的电话号码。其通过电话与“王总”取得了联系,“王总”称刚好有一批货送到柳州市XX医院,可以每瓶670元的价格卖给其100瓶,并称送货的“小李”会与其联系,到时拿现金提货。其在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的中国工商银行取款40000元,再加上身上27000元的现金凑齐了67000元的货款,在广西科技大学南门的马路边上与“小李”进行了交易,小李给其5箱XX牌消毒水,每箱20瓶,白色瓶身,瓶内红色液体。当天下午14时30分许,其开车至柳州市X中,并先后拨打了“罗校长”、“王总”、“小李”的电话,都是提示关机,才意识到上当受骗,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谢XX即是送消毒水并收其现金人民币67000元的“小李”。2、被害人谭XX的报案记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柳州市XX厂的业务经理,日,其公司部长邓春明称一个自称是柳州市X中校长的刘姓男子打电话到其厂里,想购买厂里的肉,让其与该校长联系。当日上午11时40分许,其电话与刘校长约定当天下午15时许到他X中的办公室谈合作事宜。12时46分,刘校长又通过电话与其谈合作的事情,随后让其帮忙向一个黄姓老板要XX牌消毒液,并告之其黄老板的电话号码。随后其通过电话向黄老板表示以每瓶68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60瓶超洁牌消毒液,并约定当天13时30分左右在广西科技大学南门对面马路边交易。因其身上只有1100元现金,为筹货款,其朋友梁杰在中国农业银行取了40000元钱借给其,因取钱迟到半小时方与一自称是黄老板“小舅子”名叫“陈辉”的男子进行交易。随后其去X中,从门卫口中得知该校校长是一名女性,其再次拨打刘校长电话时,已无人接听,意识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谢XX即是送消毒水并收其现金人民币41100元的“陈辉”。3、被害人覃XX的报案记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柳州市XX教育培训学校校长、法人代表。日15时许,一个自称是柳州市X中的“罗校长”电话联系称他们学校有20多个学生想要进行英语奥林匹克竞赛的辅导,问其是否有兴趣办班,双方约定次日下午在八中面谈。次日上午,“罗校长”电话向其称他在学校期间购买了一款叫XX牌的消毒液吃了回扣,学校已有传言,现在不方便再向卖这款消毒液的“王总”购买,想让其代购60瓶消毒液,下午会面时他将把钱给其,同时告之其“王总”的电话号码,随后其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总”,“王总”称他手里没有消毒液,但可以从老客户那里调50瓶,到时会让他小舅子与其联系。当天上午11时30分许,一个自称是“王总的小舅子”的男子约其在柳市东环大道的体育中心东门见面,在约定的地点见到“王总的小舅子”,他身边地上摆放了三个纸箱。他称一瓶消毒液685元,60瓶一共是41100元钱。因其出纳只带了25000元钱,其又联系到其学校副校长谢XX,让谢先垫资16100元现金拿到交易地点。凑齐41100元钱给“王总的小舅子”后,其拿到了60瓶白色瓶装红色液体的超洁牌消毒液。当天下午15时其来到柳州市X中,但已无法联系到那个“罗校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记得电话跟其联系的人及最后拿消毒水卖给其的人都是讲国语,带广东口音。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谢XX即是送消毒水并收其现金人民币41100元的“王总的小舅子”。4、被害人杨XX的报案记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柳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日9时许,一个自称是柳州市XX医院“潘副院长”的男子电话向其表示他们医院正在找接待用酒方面的合作伙伴,需要批量购买高档白酒。二人随即约定当天下午15时在柳州市XX医院见面详谈。当天11时许,其再次接到“潘副院长”的电话,他称因医院这几天正迎接卫生大检查,需要大量的消毒液,但他现在不方便去购买,想让其先向一个叫“黄总”的代购一款名为XX牌的消毒液,下午面谈时再把钱给其,同时告之其“黄总”的电话号码。其通过电话联系到“黄总”,对方表示现在手里没有这种消毒液,但可以从老客户那儿调100瓶,让其12时30分在柳州市东环大道的体育中心等,到时再让他小舅子给其电话。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见到了自称“黄总小舅子”的男子。当时他身边地上摆放了五个纸箱装有100瓶消毒液,以每瓶670元的价格卖给其,共计67000元货款。因对方没有发票,其提出先支付60000元,余下7000元补开发票并拿到XX医院后再付,对方同意收下60000元现金并简单写了个收条后离开。约半小时后,“潘副院长”给其电话让其再联系“黄总”购买100瓶,下午送到医院叫财务付钱。其挂断电话后感觉不对,遂通过朋友拿到人民医院潘副院长的电话,发现不一致。当其再次拨打自称是“潘副院长”的电话,已显示关机,发觉受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谢XX即是送消毒水并收其现金人民币60000元的“黄总的小舅子”。5、被害人章X、杨XX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二人取款的时间、金额。6、柳州市XX教育培训学校的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旱,证实日从该账户支取25000元(支取后账户余额仅有1000余元)。7、户名为谢XX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单,证实该用户于日通过ATM机5次取款,共计19000元。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实该校是短期培训类学校,校长(法人代表)为覃XX,办学内容是中小学英语、数学等培训。9、证人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董X文、董XX的母亲黎某某、被告人谢XX的父亲谢某某代为退赃款的数额及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四被害人购买的XX牌消毒液已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11、辨认的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董XX辨认出被告人谢X全就是“老黑”、被告人谢XX就是“胖子”;被告人董X文、谢XX辨认出被告人谢X全就是“阿全”;被告人谢X全辨认出被告人董XX就是“阿龙”、被告人董X文就是“阿飞”、被告人谢XX就是“阿旺”;被告人谢XX辨认出其于2012年11月份2次送货至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体育中心东门处并骗走覃XX、杨XX的钱财,于日送货至鱼峰区文昌路广西科技大学南门对面马路边上并骗走章X的钱财,日送货至鱼峰区文昌路人民医院南大门对面的马路人行道上。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向XX的见证下、二位公安人员依法搜索了被告人董XX位于柳州市文昌路南亚名邸XX栋XX号的暂住处,在客房搜出6箱共120瓶XX牌消毒品液,在主房搜查出10台诺基亚牌3100型手机,并予以扣押。12、柳州市戒毒所五项检查报告单、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表、情况说明,证实四被告人于日23时至18日0点25分关押进看守所时体表检查情况均未出现异常,公安机关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未对四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1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日在柳州市文昌路南亚名邸X栋X号房内将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全、谢XX抓获归案。14、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广东化州市文楼镇宝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谢XX的家庭情况、在村内无违法行为,村委会请求轻判的证明。15、被告人董XX的供述,其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三个同案犯是其员工,与其一同在从广东到柳州推销XX牌消毒液,谢XX负责送货,提成10%,董X文与谢X全负责业务,提成40%左右。消毒液的进货价是10元左右。其通过电话与章X联系,并向章X表示想向她买热水壶之类的作为公司赠品,同时让她帮推销消毒液,一起合作。后其以67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章X100瓶消毒液,消毒液的价格是董X文告之章X,由谢XX送货。覃XX是做培训学校,由其与董X文轮流与覃XX联系,后覃XX以40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60瓶消毒液。其记得谭XX也是他们联系,买了41100元的消毒液给谭。杨XX是谢X全联系。其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证实其在朋友处得知上述诈骗方法后,与董X文在广州东莞时其致电“胖子”并提出到一起来柳州进行诈骗,“胖子”同意后从深圳到东莞和他们汇合。三人一起来到柳州租房住下后,其又致电“老黑”讲来到柳州骗钱的事情,“老黑”三天后亦来柳州与他们汇合。他们先是在网上查询柳州市各大医院或者学校等类似单位的相关领导的资料,然后冒充这些单位的领导与相关的公司或机构电话联系,而联系方式是从电信公司出版的柳州大黄页获得。联系时称与对方合作为由骗取对方信任,接着假称不方便出面购买消毒液,让这些公司帮忙垫资代购消毒液,而卖消毒液的人也就是他们的人。要对方代购的消毒液他们买进时是10元一瓶,卖给对方是600多元,收钱后就不再和被害人联系,并把联系的电话卡都丢掉。消毒液和电话卡都是董X文买来,而其他分工一般是由其与“老黑”负责打电话联系目标公司,董X文一般是扮演消毒液公司老板的角色,其有时也扮演消毒液公司老板,“胖子”则负责最后送消毒液并收钱。分钱的事情他们在暂住的大厅商量过,每次骗得的钱都由其分配,约定“胖子”送货分10%,余下的在扣除房租、伙食、购买用于诈骗的手机、电话卡、消毒液等费用后再分,如果是“老黑”联系做成的,“老黑”就分扣除后的一半,另一半由其与董X文平分,如果是其联系做成,余下的钱就不分给“老黑”,由其与董X文平分。他们四人一共诈骗成功四次共得钱20多万元。分别是:日左右,由其冒充柳州X中的校长,要对方代购120瓶消毒液,由董X文冒充消毒液公司老板,由“胖子”送货至文昌路广西科技大学对面靠南亚名邸一侧的路边交易,以500多元一瓶的价格诈骗60000元,“胖子”回来后再将钱给其,其分给“胖子”7000元,再扣掉房租、吃饭等开销,后剩下50000元就由其与董X文平分;日左右,用同样方法骗得了钱,当时由谢X全冒充某学校校长,由其冒充消毒液老板,“胖子”送货60瓶至上述地点,以每瓶600多元的价格骗得4万多,“胖子”分得4000元钱,“老黑”分18000元,其与董X文平分了余下的18000元;日左右由其冒充柳州市八中的校长诈骗了一个外语培训机构,让对方代购60瓶消毒液,每瓶600多元,董X文冒充消毒液老板让对方到东环路体育中心东门交易,其让“胖子”担任销售员去交易,骗得40000多元,“老黑”分了4000元,余下36000由其与董X文平分;日由“老黑”冒充人民医院的院长诈骗了一个做烟酒生意的贸易公司,其冒充消毒液公司老板,“胖子”假冒销售员送货到东环路体育中心东门交易,骗得60000元,“胖子”分得6000元,“老黑”分得27000元,余下的27000元由其与董X文平分。所得钱款因赌博及日常开销被全部用光。16、被告人董X文的供述,其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董XX叫其推销消毒液,当客户打电话问其是消毒液的老板时,其默认并将产品的型号、用途、用法等告之对方。随后其再将消毒液的数量和单价、总价、交货地点告诉谢XX,由谢XX去送货,其没主动联系过客户。且其联系客户的电话号码会经常更换。其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均证实了其与董XX事先已想来柳州诈骗,董XX对谢XX说一起来柳州搞诈骗,他同意后三人来到柳州,后董XX又叫“阿全”来柳州和他们一起搞诈骗。他们先在柳州市龙城路电信公司大厅买了一本“2012年企业大黄页”,在里面找对象打电话联系,然后冒充柳州市企事业单位领导电话表示想与他们开展业务。碰见有被害人相信,他们就下手诈骗,就是骗被害人帮忙代购消毒液,后又是他们的人冒充消毒液公司的人把消毒液卖给受害者,交易成功后就关机,受害人联系不到他们。从而骗得被害人帮他们代购消毒液的钱,实际上他们购买每瓶超洁消毒液的成本是5元,但是卖给被害人都是670元左右一瓶。由董XX、“阿全”在大黄页上找对象诈骗,由其或董XX冒充消毒液公司老板,谢XX负责冒充消毒液公司送货的人去送货,然后收款。用于诈骗的超洁牌高浓缩消毒液是其负责从广州订货,也是其去提货,消毒液是白色塑料罐装,20瓶一箱。作案用的手机是在路边摊位花几十元买的旧手机,电话卡亦是在路边花几十元购买的不记名电话卡。诈骗前已商量好如何分钱,谢XX送货的分诈骗所得10%,如果是董XX一开始联系的被害人,余下的钱扣除日常开销之后由其与董XX平分,如果是“阿全”联系的被害人,扣除谢XX的10%及日常开销之后,“阿全”分得50%,其与董XX各占25%。因其不是联系被害人的,所以不清楚董XX、“阿全”假冒什么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只记得最后一次诈骗是“阿全”冒充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日左右,董XX要受害人代购消毒液5箱,同时给对方一个电话号码称是消毒液公司老板的电话,其使用这个电话电码冒充超洁消毒液公司的黄总与被害人联系,对方称要100瓶消毒液,为了让对方相信,其告诉对方现在没货了,但是可以帮他从老客户那里调货,叫对方等电话,大概过10分钟,其再电话告诉对方已调得货,每瓶要670元左右,总价是67000元。对方相信后,其再给他一个电话号码,称是其公司的送货人,要对方联系。而谢XX使用他所给的那个电话号码冒充送货人与对方联系,并打出租车将消毒液送至柳州市文昌路人民医院对面附近并收款。日左右,采用同样的方式,“阿全”叫被害人代购3箱消毒液,董XX冒充消毒液公司老板告诉对方每箱670元左右,由谢XX送货并诈骗得4万元左右。、5日左右,采用同样的方式,由董XX冒充领导成功联系被害人并叫被害人代购3箱消毒液,由其冒充消毒液公司老板告诉对方每箱670元左右,由谢XX送货并诈骗得4万元左右。、9日左右的一天,由“阿全”冒充柳州市人民医院的院长联系对方,并叫受害人代购5箱消毒液,然后由董XX冒充消毒液公司老板告诉对方每箱670元左右,然后由谢XX送货到柳州市东环路体育中心附近,受害人称因没有发票,先给60000元,余下7000余等有了发票再给,谢XX同意并收下了60000元。四次共诈骗209200元,谢XX分得21000元,“阿全”分得44000元,其与董XX各分得62000元,剩下的钱是由董XX负责保管,是用于房租及房租押金、购买用于诈骗的消毒液、手机和伙食。17、被告人谢XX的供述,其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董XX叫其来柳州送货,每次送货提成10%,货一部分是董XX和董X文从广东拿来,后来是从广东快递发货。其曾听到同案另三人在房间打电话自称是校长、院长之类的话语。每次送货时,董X文和董XX把手机及客户号码给其,交易完又收回。其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证实日左右,董XX给其打电话,问其想不想去柳州做消毒水的事情,其问是不是搞诈骗,董XX说是,很好找钱。其因孩子小,且家里急用钱,就答应了董XX。来柳州后便听董XX的指挥。其看到董XX去市面上买了柳州黄页,并从上面筛选电话然后联系被害人,由董XX和“阿全”寻找并联系被害人,董X文扮演消毒液公司老板的角色,其负责最后送消毒液并收钱的工作。其对另三人联系受害人的谈话细节不太清楚,只知道他们每天都会在柳州黄页上找很多人来联系,董XX和“阿全”讲电话的内容都差不多,大致都是自称是某单位的领导或者某公司的老板,想和对方做生意,如果对方上当,董XX和“阿全”就会和受害人说需要购买消毒液,让对方先去要货并垫付货款,过后双方网页洽谈生意的时候再把买消毒液的钱补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同意了,董XX和“阿全”就把董X文的号码给他们,董X文接到受害人电话后就自称是卖消毒液的老板,和对方谈好数量及价钱后,就由其负责送消毒液并收款。日左右一天下午,他们联系好被害人以后,董XX给其一台诺基亚手机,称手机里存有老板娘的号码,让其到柳州市文昌路广西科技大学南门对面马路后联系老板娘就行,然后董X文让其拿5箱消毒液过去,并收67000元钱。其通过董XX给的手机联系了老板娘,并在交易地点将消毒液给了她,拿回67000元。得钱离开以后其在外面转了一会才回的家,回家后将钱给了董XX,董XX分好钱后拿了7000给其。日左右,董XX给其一台黑白诺基亚手机及受害人电话,让其送消毒水至广西科技大学南门对面马路,问受害人要41000元,当天下午,其带了三箱消毒水至交易地,并联系受害人交货,其收取对方41000元后离开。并打电话将情况告之董XX,回到住处后将钱给了董XX,董分给其4000元。日左右,董XX联系好一个女的被害人,其通过上述方式将3箱消毒液送至交易地点并收取了4万元,回到信息将钱和手机给回董XX,其分得4000元。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董XX照例给其受害人的电话号码、诺基亚手机、5箱消毒水,让其送货至体育中心东门附近,并收取了被害人60000元,回到住处将钱交给董XX后其分得6000元。其每次分得的钱都是诈骗所得的10%,且送的都是超洁牌消毒液,白色瓶装,每箱20瓶。消毒液是由董XX他们买进,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到货运公司,到货后都是董X文去提的货。用于联系受害人的手机平时都是董XX保管,其被抓的时候看见公安扣押了那些手机。18、被告人谢X全的供述,其在庭审中的供述还证实了其冒充XX医院潘副院长、学校校长联系被害人实施过二次诈骗,这二次是董XX冒充消毒液厂家,共诈骗得10万元,减去送货的工钱,其拿剩下的50%,共得到了4万多。其还听到过董XX冒充学校校长打电话称要购买对方的东西,叫对方代购消毒液,并将消毒液厂家的电话告诉对方,而董X文则冒充消毒液厂家的人并与被害人联系。董XX联系完之后都会将诈骗被害人的情况给董X文说一下。其在公安机关的3次供述证实是董XX叫其来柳州一起实施诈骗赚钱,他们从网上及一本柳州黄页上获取一些柳州超市、装潢的门面的信息,然后由其与“阿飞”、“阿龙”冒充柳州一些学校、医院或者单位的主任、领导与对方谈生意,许诺在他们的门面买货,取得对方的信任,实际上他们不可能买对方的货。对方老板相信之后,其称“我们单位现在需要购买一批消毒水,而我现在很忙,没有时间去买,你能不能帮我去买,我给一个电话给你,他是专门卖消毒水的,你可以跟他联系,如果你买不到消毒水,你的货我也不要了,我们购买的那种消毒液一般是150元一瓶。”对方因急于卖货,就会相信他们。其就把“阿飞”的电话提供给对方,再由“阿飞”冒充卖消毒水的老板,并称消毒水的价格是140元,让对方看到利润,他们就答应购买,对方再与“阿飞”约定地点交易。其冒充过柳州一中、八中的校长、人民医院的潘副院长。来柳后,“阿龙”给其一部诺基亚手机用于联系门面的老板。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庭予以确信采纳。关于被告人董XX的辩护人提交的经营者名为董XX的东莞市企石至真灯饰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者名为李XX的东莞市企石宇泰妇婴用品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份证据,拟证实销售消毒液在被告人董XX的经营范围内。经查,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四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本院综合分析、评述如下:1、关于被告人董XX被刑讯逼供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董XX、董X文供述的记录不真实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且被告人董XX关押进看守所时所作的体表检查未发现外伤,无相关证据证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董XX、董X文在公安机关有多次供述,笔录上有二人对内容涂改处手印确认,及对所有供述均签字予以确认,二人供述的主要内容与其他证据亦能相互印证,故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可信。2、关于本案被害人不明确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依法核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并扣押了购买的消毒液,被告人谢XX与被害人相互辨认出对方,被告人谢XX对交易地点、交易金额亦与被害人报案一致,被害人对冒充身份、过程描述与几个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对象既可是公家财物亦可是私人财物,谢XX确实从四被害人处获取了财物,故本案被害人是明确的。3、关于被告人董XX未冒充他人,被告人董X文对同案犯冒充他人之事不知情,被告人谢XX事先不知道是诈骗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四被告人事先已商量好从广东到柳州实施诈骗,并事先已明确诈骗的方式,分工及分赃方式。被告人谢XX、谢X全多次供述听到被告人董XX以校长身份给被害人打电话,而被告人董XX、董X文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及四被害人的陈述共同证实董XX冒充校长,董X文、谢XX事先知情的事实。故本案四被告人事先共同预谋实施诈骗的事实清楚。4、关于消毒液没有明显的进货价及销售消毒液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诈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董XX及董X文均多次供述消毒液的进货价为5-10元,而所有被害人自身并无购买消毒液的需求,没有被告人的欺诈,被害人也不会购买消毒液,被告人是使用欺诈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5、关于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而非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并非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6、关于诈骗数额应减去消毒液成本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购买消毒液是为了实施诈骗,诈骗数额是指被告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价值,损失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并不是被告人扣除犯罪成本后实际获取的利益。7、关于被告人谢X全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其诈骗未成功,不能证实其所获利益是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谢X全在开庭审理期间,承认其假冒校长、人民医院副院长打电话给被害人,虽然被害人是因为购买消毒液而被骗取财物的,但是谢X全的行为是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同案犯的供述也证实因其成功联系被害人而实际分得赃款,被告人谢X全参与诈骗二次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谢X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XX只负责送货,且分得赃款较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X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其如实供述的部分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文、谢X全是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考虑。被告人董XX、董X文、谢XX的家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董X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谢X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利娥人民陪审员  谢云秀人民陪审员  胡超珍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兰珍代书 记员  杨黔川诈骗金额:209200元起点刑:42个月基准刑:每增加1万,增加2个月,42+34=76董XX拟宣告刑:部分退赃,减少20%,多次诈骗,增加15%,76*(1-0.2+0.15)=72.2宣告刑:五年六个月董X文:拟宣告刑:部分退赃,减少20%,作用较小的主犯,减少10%,多次诈骗,增加15%,76*(1-0.2-0.1+0.15)=64.6宣告刑:五年谢XX拟宣告刑:自愿认罪,减少5%,部分退赃,减少15%,从犯,减少25%,多次诈骗,增加15%,76*(1-0.05-0.15-0.25+0.15)=49.4宣告刑:四年谢X全,基准刑:每增加1万,增加2个月,42+14=56拟宣告刑:自愿认罪,减少10%,作用较小的主犯,减少15%,56*(1-0.1-0.15)=42宣告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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