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的处罚联防队会受到什么处罚

您的位置:&&&&&&&&& > 正文
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什么处罚
17:14&&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什么处罚?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
  1、哄闹、冲击法庭
  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证人、鉴定人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种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形,以及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以外,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理,从而为打击不断翻新的其他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预留一定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在法庭庭审时高呼口号的,在法庭上自杀自残的,在法庭上脱光衣服的,未经法官许可擅自退出庭审甚至集体退庭抗议的,等等,均可按此种情形处理。
  5、行为处罚
  (1)关于处罚必要
  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刑法》对法庭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等原因,该进行处罚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关于处罚顺序
  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律师诉讼权利的限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的处理顺序是先罚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足以运用刑罚手段,先予以非刑罚处罚,只有严重的才动用刑罚。
  (3)关于处罚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属于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被殴打、侮辱、诽谤、威胁的,也应该受到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责任编辑:ang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kuangtian***学员:wppw***学员:laimeng***学员:liq***学员:szt520***学员:wangshen1***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治安联防队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治安联防队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暂无简介
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总评分0.0|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打人城管已被辞退 联防队员处罚被撤销
发布时间: 21:34:31&&&编辑:容悦仁 &&&来源: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相关视频:青年记者会员登陆
· · · · · · · · · · · ·
假如联防队员强奸案中的媒体被诉
——媒体道德与伦理经典案例评析(五)
  ● 展 江
  日晚,深圳发生联防队员强奸案。11月8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成希率先发表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报道称,31岁的安徽阜阳人杨武与妻子王娟(均系化名)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租房开了一间修电器的小店,杨武的同乡、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来到他们家,毒打并强奸了王娟。杨武出于恐惧,在杨喜利对妻子施暴的过程中始终躲在杂物间报警,未敢出来制止。面对后来的责骂,杨武称自己“软弱、窝囊、没用,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①
  媒体“二次伤害”的典型案例
  作为首个报道者,《南方都市报》记者成希在接受天涯论坛的访谈时称:“事发十几天,杨武跟很多媒体求助过,但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他找到了南都,我立即赶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应他的请求报道此案。至于其他媒体粗暴采访,跟《南方都市报》无关。”他还声称:“在新闻伦理上,南都做了很大克制。……原本我们是有机会跟他妻子对话的,但看她情绪过于悲伤,根本不忍打搅,只是看了她一眼。”但他承认,他在报道中个别表述在报纸上呈现“确实有所不妥”,尤其是他在与杨武的对话中直接对他说:“你太懦弱了。”
  记者闯入民居采访受害人
  日,也就是成希的报道见报当天,前来抢新闻的媒体记者们蜂拥而至,生硬地闯进杨武家,将20多平方米的电器修理铺围得水泄不通,录音笔对准了杨武,话筒与镜头逼向了精神已近崩溃的王娟。
  不久,一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在网上广为传播。照片背景杂乱,堆满了衣物和床单。照片的右侧,一个女子向里侧卧在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左侧,有好几只指甲涂得鲜红的手握着话筒,将它们凑到女子的头边。话筒上,南方电视台、广东卫视“今日关注”栏目、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的标识清晰可见。视频上,也是一群手持话筒的人走进了一间堆满废旧电视机的房子,他们围着一个身材瘦小的男子,这名男子跪在地上,头深深地埋了下去,带着哭腔说:“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
  这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在互联网上激起了普遍的反感。央视女记者柴静在博客中写道:“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是的,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陈昌凤教授评论说:“有一种现场,呈现的不是专业性,而是无德、无知、利益至上。”
  尤其难以想象的是,有媒体报道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通奸”,这直接导致当事人试图自杀(其实,即使之前双方真的通奸,也不能否定这次强奸的性质)。11月9日,《江淮晨报》对该案的整版报道配上了这样的报道标题:“‘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报道让许多读者和观众感到愤怒,女受害人也因此多次寻求自杀。11月10日,《江淮晨报》在官方微博上作出道歉。②
  日上午,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喜利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杨喜利在深圳偶遇小学同学杨某松,并认识了杨妻——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0月22日晚,杨喜利带叶、晏来到杨某松一家经营的家电修理店。杨喜利将店铺卷帘门踢开后强行进入店内,并要求叶、晏在店外看守,不让他人进入。接着,晏有事先行离开。在店内,杨喜利不顾王某某反抗,强行搂抱、亲吻,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杨喜利尾随王某某进入卧室,在王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在此过程中受伤。
  道德谴责之后媒体长记性了吗
  一些报道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媒体受到了同行和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新民周刊》首席记者杨江在写出了深度调查之后,独家揭示了强奸受害人与强奸者的非正常关系。其后他又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了对媒体表现的批评反思。他写道:《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在新闻基本事实方面并未失真,但是正因看到了这个新闻的真正价值,在处理过程中为了突出它而过于刻意地从细节上强化了杨喜利的恶与杨武的懦弱,以至于在报道尺度上出现了偏差,比如绘声绘色地描绘了强奸案发生时的场景、声音、动作、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杨江不客气地说:“我们一些同行像狼外婆一样对受害人表演同情,生硬揭开伤疤,‘循循善诱’刺激受害人痛苦回忆、掩面而泣甚至精神失常,这样做很不道德。”媒体该如何报道此类事件?杨江说:“这种新闻除非当事人自愿讲述,否则还是采访丈夫、看视频吧,当事实已基本还原后再去采访的同行应尽量避免重复采访,尤其是避免让女受害者不断回忆。”他认为,强奸时的过多细节,如时间、动作、声音等压根就不是新闻所需要的,“这个事件中,案犯反倒不是新闻核心,很荒谬”。③
  在杨江看来,这个新闻从一开始就在沿着一条不太正常的轨道发展,成希本想做跟踪报道,深入挖掘更多杨武、杨喜利的生活背景,以探寻杨武“懦弱”的根源,只是后来不得不停止报道。从这个角度来看,成希第一篇报道的欠缺或可理解。但报道见报当天,诸多媒体的表现却让人失望、寒心,甚至愤怒。他在调查的结尾写道:“铭记王娟蒙羞的那张床单”,“那是所有人的耻辱”。
  在指出媒体报道有严重缺陷和失德的同时,杨江指出,在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媒体应该尽量避免让苦主去重复不断回忆,更不能为了画面的需求,故意刺激当事人。采访不是非要以这样残酷的方式才能完成,媒体其实可以有很多弥补的方式,比如通过外围的了解、比如通过同行已经取得的录音录像证据,要尊重受访者尤其是受害者的沉默权。
  杨江同时认为:“唯一让我们略感安慰的是,媒体的自我矫正在此次新闻报道中表现得还算及时,在自我反省的同时,媒体人开始平息对杨武懦弱的愤怒与不解,转为理性的反思,试图寻找其根源,并开始给予他必要的理解与同情。”“新闻界必须从这起事故中汲取教训,正视新闻采写过程中的二次伤害问题,上一次的集体反思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报道中,我们至今记忆犹新。”④
  杨江的调查,是有关该强奸案的报道中最有专业水平的少数作品之一。他的批评反思笔者也几乎全部同意。唯一值得商榷的是,这种“自我反省”是否足够?笔者的看法是否定的。如果说相关平面媒体普遍对自己的失德行为反思的话,那么这很难延伸到吸引更多普通观众的电视媒体。我们看不到有任何这方面的“自我反省”,无从了解那些涂了浓重指甲油的电视台女记者们是否受到任何批评和内心触动。因此我感到,如果有律师帮助包括法律意识在内的各方面都非常弱势的受害人提起诉讼,被起诉媒体受到的规训要大得多,全面得多,深刻得多。
  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受害人不但可以运用《民法通则》,还可以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武器。该法不但在国内首次确认公民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而且如上所述,它有较多条款涉及如何抵御媒体的侵权,这在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现有法律中是十分难得的。但是非常遗憾,受害人没有就媒体对她的“二次伤害”享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也无从知晓司法界会如何具体看待媒体的这种行为。⑤我们甚至还不知道国内有没有运用《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诉媒体的案例。从尹冬桂等案例来看,对于习惯于肆意妄为和漠视受害人权益的那些媒体而言,这种法律规训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①《媒体强迫式采访联防队员强奸事件受害人遭质疑》,《中国青年报》,日
  ②《媒体强迫式采访联防队员强奸事件受害人遭质疑》,《中国青年报》,日;麦子:《联防队员强奸案媒体被斥 部分被指失伦理道德》,《检察日报》,日
  ③《媒体报道联防队员强奸案方式被指失当》,《中国青年报》,日。
  ④杨江:《底层的懦弱》,《新民周刊》,日;杨江:《媒体的二次伤害与自我矫正——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为例》,《青年记者》,2012年1月上
  ⑤耐人寻味的是,强奸嫌犯杨某利还差点成为原告:日,《南方都市报》的同城竞争对手《广州日报》发表记者王纳的报道“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嫌疑人称被陷害 欲状告媒体”,称杨某利在看守所里委托律师到派出所报案,举报杨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重婚罪,并且以率先报道强奸过程的“南方某某报”报道严重失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东某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对此作家黎明讥讽道:一个叫赵波的律师狮子大开口,要求法院判令报道该案的《南方都市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按照原刊登不实报道的版面尺寸,连续30天刊登赔礼道歉信息,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而“某些媒体的表现也不堪。他们对帮助了受害人的媒体同行求全责备,甚至报以冷箭,最令人嗤之以鼻的,当属置入室强奸铁证于不顾,做什么‘通奸’文章以获其为嫌犯脱罪之实效。女受害人为‘通奸说’再次割腕自杀,足可证‘不良媒体’的冷血与荒唐。”(见黎明日发表于中国新闻网博客中心的博文:“太嚣张!联防队员反告受害人称自己‘被强奸’”)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本刊学术顾问)
编辑: 解西伟
已有 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我来评两句
后发表评论。如果您还不是本站会员,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2号大众传媒大厦25层&&& 邮编:250014& &编辑部电话:(97 196286&&&&&& && &&&《青年记者》投稿邮箱:&&& 杂志发行电话:(3&&&&&&&网站电话:(11&&&&&&&&&&&&&&&&&& &《青年记者》邮发代号:24-213 《今参考·政界》邮发代号:24-216&《今参考·商界》邮发代号:24-61 《今参考·历史》邮发代号:24-62
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转载需注明来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