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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发〔2015〕18号)东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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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东兰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桂信发〔2014〕4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东兰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
主 &&&&任:徐迪克&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梁源岸&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 主& 任:蓝如帅&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罗荣辉&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吴艳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韦杏立&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明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承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韦海元&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 &&王子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韦超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韦智灵&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
韦伙周& 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覃彦超&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覃义武&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 方&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国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陆建强& 县司法局局长
韦& 宏& 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主任
&&&&&& &&&&陈继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 &&&&&黄忠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韦礼根&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韦明生& 县林业局局长
&& 黄& 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大志& 县农业局局长
韦金堂& 县水利局局长
&&&&&&& &&&罗& 叶& 县民政局局长
&&&&&&&& &&牙启明& 县教育局局长
覃& 寒& 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
韦培英& 县市政管理局局长
韦联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华& 远&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 &&&黄华忠&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 &&&&&&&&&&&&熊& 彬&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 &&&黄& 岩&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罗& 东& 县卫生局局长
韦& 克& 县工商局局长
韦冠洋& 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
&&&&&&& &&&白玉屏& 县粮食局局长
&&&&&&&& &&韦礼延& 县水产畜牧局局长
&&&&&&&& &&徐景灵& 县商务局局长
&&&&&&& &&&何元灵&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
&&&&&&&& &&黄& 勉& 县轻工总会会长
&&&&&&&& &&黄& 玲&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集相关政府部门参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调整,由新到任的人员接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主任由王子远同志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设立“一事一办”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组长由信访事项对口的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信访事项对口的工作部门领导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调处办、相关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协调解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2.审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接收、审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负责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进行督办;
3.负责监督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4.负责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文档管理工作。
(三) 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针对复查、复核申请提出的异议内容,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逐条进行分析研究;
2.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
3.实事求是地拟写复查、复核初步意见书,提交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讨论确定。 
三、工作程序
(一)由办公室对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该信访事项;
(二)由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信访事项对口部门负责起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初步意见;
(三)由信访事项对口工作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成员召开会议讨论确定复查、复核意见,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会签后,呈信访事项对口工作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按规定时限书面答复信访人。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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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东兰县人民政府 & &
2015年5月25日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发&&&&
(网络传输)
东兰县人民政府主办
东兰县人民政府
网站备案:桂ICP备号 网警备案号:57【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号)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甘财企〔2006〕46号),为了做好我市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中,远郊三县一区所有企业中小学移交县区政府管理;城市四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完全中学移交市政府管理,其他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小学移交区政府管理;公安机构移交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管理。?&& (二)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所有资产全部无偿划转所在市或县区政府。?&& (三)“零债务移交”原则。机构移交前发生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做到零债务移交。&& (四)平等协商原则。对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五)保持稳定原则。市县区政府接办企业中小学后,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同时要积极落实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保持教职工思想情绪的稳定。?&&&&& 二、移交办法?&& (一)分离机构的移交。按照移交原则,兰石中学、长风中学移交市政府接收管理;兰石小学、兰通厂职工子弟学校、兰州电机厂职工子弟中学、兰州电机厂职工子弟小学、兰州轴承厂外派敦煌路小学(人员)移交七里河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三毛集团公司子弟学校(外派敦煌路小学和兰州四中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兰州、兰州维尼轮厂中学、二十一冶河口小学、兰州和平民爆工业有限公司学校、兰州平板玻璃厂学校、兰州高压阀门厂学校、西北合成药厂学校、兰州棉纺织厂中学(人员)移交西固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专用汽车制造厂职工子弟学校、长风小学、兰州汽车齿轮厂学校、兰州机床厂学校、甘铝厂小学移交安宁区政府接收管理;兰炭子弟中学、兰炭子弟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一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二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三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四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一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二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三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四小学移交红古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连城铝业有限公司学校、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公司学校、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子弟中学、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子弟小学、石英矿学校、甘肃金城机械厂学校移交永登县政府接收管理。根据(甘人事〔号)和(兰政办发〔2001〕24号)文件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西铁派出所移交永登县政府管理,名称为永登县公安局铁家台派出所;窑街煤电公司公安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名称为兰州市公安局窑街公安分局。?&& (二)资产移交。企业移交机构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资金等)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给所在市、县区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目前在建的基建工程按投资计划由移交机构企业继续完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划转给所在市、县区政府。?&& (三)人员移交。移交的中小学教师以日在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于 日前在所移交单位中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教师及日至日期间,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以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教职工为基础,经张榜公示后接收聘用,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移交中和移交后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企业公安机构移交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甘人事〔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部分企业公安机构体制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1〕24号)执行。企业公安人员以参加1998年全省企业改制考试,符合入警资格备件,日在职在册人员为依据。具体标准和录用程序,待商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同意后,另行下文。?&& (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问题?&&& 1、根据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评定的政工师系列职称不予确认任职资格。?&&& 2、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不予确认任职资格。?&&& 3、评审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予确认任职资格。?&&& 4、所有移交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必须符合地方有关文件规定,超出限额部分人员不予聘任,不予兑现工资。各移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的核定,依据市编委有关文件重新核定。?&&& 5、有任职资格的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呈报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有效资格文件或资格证书等;如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呈报表》,但具有有效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的予以确认任职资格。?&& (五)教职工工资待遇的执行标准。企业所属中小学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从协议鉴定之下月起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津贴补贴规定,比照我省同期同类人员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套改后工资及离退休费高于原工资及离退休费的,按套改后的标准执行,低于原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不予保留。其他有关工资套改及离退休费的核定按(甘人函〔2006〕13号)文件执行。?&&& 企业移交地方公安人员的待遇另行下文。?&& (六)移交机构经费补助问题。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市、县区政府后,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按照2004年企业对移交单位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附加返还)核定,按移交时间在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甘财企〔2006〕80号)规定执行。企业按省财政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省财政按相应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政府财政。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省财政按核定基数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七)移交前企业拖欠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予以妥善解决。?&& (八)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商所在市或县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职责分工?&&& 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移交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具体移交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分离移交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资产和财务关系的审核移交由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公安、国资部门配合;人员资格审查、人事关系划转和工资套改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土地、房屋产权手续的移交由国土和房产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机构和编制核定工作由市编办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社保关系的转接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党务移交工作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职能机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职能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张津梁任组长,副市长张世珍任副组长,市公安局长姚远、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悌先、市经委主任赵福元、市财政局局长杨增玉、市国资委主任牛向东、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魏邦新、市教育局局长栾行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国祥、市国土局局长丁祖全、市房产局副局长刘大可为成员,负责移交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移交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杨增玉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兆祯、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正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实施步骤?&&& 按照省上确定的时间进度,兰州市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及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移交工作分以下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 (4月1日—7月31日)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由市、县区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阶段(8月1日—8月31日)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市和有关县区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及农垦企业将核对的基础数据书面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署协议。?&&& 第三阶段(9月1日—9月30日)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办理移交文件批复手续,办理具体交接手续,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六、保证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县区政府、各企业及分离机构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分离机构移交工作的责任感,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2、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甘政办发〔号)和(甘财企〔2006〕46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3、严肃纪律,确保移交机构财产安全。在移交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县区政府、企业及移交机构,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移交机构的财务管理,防止乱分钱物,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移交机构使用的资产,也不得改作它用。机构移交前,企业要继续按原渠道拨付社会经费,保证移交机构正常运转。?&&& 4、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提供服务,加强团结与协作,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妥善安置移交人员,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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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办发〔号)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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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15年12月10日 & & & &&
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县法制办)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办发〔2015〕78号)的要求,制定《东兰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基调,重新调整或者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县编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所有企业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当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对应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合格。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盘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责任单位: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县工信局)
(三)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严格贯彻落实河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
(四)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深挖细查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对所有事故调查处理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对重点区域、行业、企业要加大暗访暗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加大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力度,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长途客运停止运行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关键性矛盾和问题,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治理行动,研究提出标本兼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坍塌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海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港航、船舶检验机构等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行为,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农机、渔业、城市燃气、民爆、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也要根据行业重点事故隐患治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警示、媒体曝光、专家会诊等方式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部署、检查、考核,推动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企业、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生产责任、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着力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依规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改进监管执法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督查检查制度。落实“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事故预防控制措施。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县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40号),整合建立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实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2016年建成县乡两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七)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
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犯罪活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县公安局、监察局)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一)完善科学执法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实施执法计划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和方式,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2016年底前,完成乡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通过招录专业人才、在职人员送培深造和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积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加快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在内的“四所合一”〔将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整合组建具有综合职能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试点和总结,全面推行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县编办、安全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经费保障。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执法装备设施的投入,2016年底前,配备完善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安全监管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举办各种宣教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责任单位: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加强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和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在责任单位中,位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将任务落实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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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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