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是48小时死亡的能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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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要对雇员因突发疾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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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雇佣关系,一天,地面因长期使用,形成了一个小坑,妨碍行走,甲安排乙去修补,在修补过程中,乙因突发脑溢血猝死。事后,乙的家属将甲告上法庭,以雇佣关系,要求甲承担全部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责任。请问各位帮忙分析下,不是因工作导致死亡,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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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作为甲乙之间存在的这种劳务关系,理论上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雇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毕竟受雇者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在工作中死亡的。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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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pjhpjh @
08:51 ) 甲和乙是雇佣关系,一天,地面因长期使用,形成了一个小坑,妨碍行走,甲安排乙去修补,在修补过程中,乙因突发脑溢血猝死。事后,乙的家属将甲告上法庭,以雇佣关系,要求甲承担全部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责任。请问各位帮忙分析下,不是因工作导致死亡,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换作劳动关系,那就是工伤死亡了,因为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就是工亡。在判断之前,我相法官一定会看是不是能认定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不是你说雇佣就雇佣的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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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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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看不出乙突发脑溢血与从事雇佣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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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pjhpjh @
08:51 )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COLOR=red]既然已经认定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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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来说,虽然这个雇员的因病死亡并非是雇主的过错导致,理论上雇主不用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过错归责理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被接受,法院依然会判决适当给予一些补偿公平原则,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责任的分担所以按照楼主的问题回答是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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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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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河北 石家庄];&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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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单位有过错的,可要求单位赔偿,没有过错的可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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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介绍,较难认定为工亡。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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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职业病就不属于工伤,如果单位也没有过错&,就不会承担责任。但是可以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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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四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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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
】 【来源: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情况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丧葬补助金2万元左右,以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48小时后不被视同为工伤,只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的救济费,约两三万元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致死……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市民夏先生在单位突然晕倒。虽知道丈夫救治的希望不大,妻子仍不放弃。然而,76小时后夏先生不幸离世。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却得知:抢救超过48小时,不视同工伤。40多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领不了。
  面对这一结果,一位亲属表示,如果早知道有“48小时”的规定,究竟选择多治疗28小时,还是为一家人今后的生活着想,肯定会“掂量掂量”。
  当时的选择
  一心救回丈夫抢救76小时
  56岁的夏先生,是成都某商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记者从他生前所在单位了解到,去年12月16日13时25分许,夏先生在单位准备工作时突发疾病,晕倒在地,现场管理人员无论如何呼叫,他都没有反应。
  之后,他被送往了成都市七医院急救室。医院确定夏先生是脑出血后,当天下午为他做了手术。
  刘女士回忆,她赶到医院时,听说丈夫一只眼睛的瞳孔都放大了,但当时她一心希望能把自己的丈夫救回来。夏先生的女儿在温江读大学,正值考试,母亲一直拖到晚上才将这件事告诉她。次日,女儿赶来医院时,夏先生依然昏迷,没有反应。
  最终,夏先生因抢救无效,于12月19日18时45分死亡。七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夏先生于去年12月16日14:30入院,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公司有人叫刘女士带上手续,去办工伤认定,刘女士这才听工作人员说,抢救超过48小时,不视同工伤。
  如今的想法
  早知如此当初也许会犹豫
  今年2月1日,成都市人社局出具了决定书。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夏先生在医院抢救了约76小时。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他们在认定时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
  这一决定的直接结果是,刘女士没有得到40万元的工亡补助金。这让刘女士至今耿耿于怀,丈夫走后,这个困难的家已经欠债5万多元了。
  刘女士表示,在丈夫抢救期间,她不知道有“48小时”的规定。她问过公司的人为什么没有早点提醒她,有人说:“我们咋敢说,是你们的亲人,从道德上来讲你也要医他嘛。”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应该有知情权。现在,女儿要读大学,想起家里的债务,她表示:如果当时知道“48小时”的规定,看到没有救治的希望,可能不到48小时就放弃了。
  为什么要设定“48小时”
  初衷是为扩大惠及人群
  对抢救超48小时后不视为工伤的法律,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黄小洵解释说,“48小时”的规定,应该是针对直接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的人群。他们的离世,其实与工作及用人单位没有太大关系。但是,由于突发疾病的病发原因在实践中错综复杂很难判定,我国法律在情理上规定了一个“48小时”的抢救时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职工的经济补偿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
  而对于“48小时”这个时间节点,杜伟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医学、统计学上的标准,只是为了让法律有可操作性。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杜伟律师也介绍道,“视同为工伤”本身指的就不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这已经突破了工伤的理论界定。可见,立法初衷是为了扩大工伤补偿待遇的惠及人群,从法律规定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而夏先生这样的情况,“案例很少,最多在5%左右。”此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夏先生的案例属于成都首例。
  杜伟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尚存在一些漏洞,最明显的是造成了对受害者得到赔偿数额的不公平,“一般情况认定工伤可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丧葬补助金2万元左右,以及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认定为工伤,则只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的救济费,就两三万元。”成都商报记者余文龙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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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着养老保险上班受伤 这个算工伤
  周大爷过了退休年龄,开始领养老保险,但他仍在一家公司打杂,谁知在工作中受伤。他为此向成都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其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周大爷遂将成都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而新津法院审理认为,最高院行政审判庭曾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达到一定劳动年限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权利,但并没有禁止这类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人员的规定。
  因此,今年5月31日,新津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对周大爷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令其受理周大爷的工伤认定申请。最终,成都人社局在今年7月25日认定周大爷的情况为工伤。
  新津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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