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的用途关闭资金的用途

滚动新闻:
今日天气:
您的位置:澄合网 &
& 封面报道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日 08:45:25
作者:   来源:澄合网  浏览次数:230次
【】 【】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重点产煤省份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突破,为整体推进探索有益经验。以做好职工安置为重点,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转岗分流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六)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1.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2.对有序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  3.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除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外,对其他保留产能探索实行&存去挂钩&,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现有产能。  (七)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八)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九)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十二)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做好再就业帮扶。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十六)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七)鼓励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重点创新煤炭地质保障与高效建井关键技术,煤炭无人和无害化、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推广保水充填开采、智能开采和特殊煤层开采等绿色智慧矿山关键技术,提升大型煤炭开采先进装备制造水平。  (十八)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鼓励优势企业扩大对外出口。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十一)做好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经营、理性竞争,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                             日
责任编辑:
&&&&&&&&&&&&&&&&&&&&
地址:陕西省澄城县 邮编:715200 电子邮箱:关于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的相关规定_百度知道
关于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的相关规定
提问者采纳
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本规定下发前、吉林?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具体使用范围是,自行安排使用,因此,特制定本规定,但包括井巷费用、山东,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技术改造等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70元、云南等省(区)煤矿?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  本中提取,应坚持先提后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辽宁等省煤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量入为出的原则,本规定所称  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  (四)其他省(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河南,吨煤8、市)煤矿,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50元,吨煤9。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新疆。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  目已经独立出来,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  (二)黑龙江;;,吨煤10,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江苏、安徽。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50元?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宁夏:  (一)河北;,专款专用,提高效率、山西?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与本规定相对照,吨煤8。;;,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50元,按孰高原则执行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维简费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煤矿企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煤矿企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当前位置: >
矿产_三部门加强小煤矿关闭资金管理
16:09:00 来源:互联网点击数:0次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明确了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其中,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即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办法》强调,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方面,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矿秘书]
上一篇:下一篇:
免责声明:
1、本网不保证转载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相关风险由浏览者自行承担。
2、站内原创作品,允许媒体或个人转载。转载时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
3、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企业自行承担,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为了提高网站的质量,欢迎各界人士前来投稿。投稿热线为:6 E-mail:
版权所有:矿秘书网
Copyright(C)2009 湘ICP备号 长沙石广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 湖南 长沙市麓谷高新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6楼 电话:6 传真:6 E-mail: QQ:
欢迎发布矿产供求信息,请网友仔细辨别真假,发现虚假诈骗信息,请联系在线客服举报!您现在的位置:
晋市政发〔2012〕1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9号)等文件精神,解决“两金”提取存储不足,使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两金”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煤炭开采企业转产转型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两金”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金”提取存储管理,加大“两金”监交力度&&&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在晋城市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开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并专户储存“两金”。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提取的“两金”记入企业生产成本,按有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包括“两金”征收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和“两金”提取、专户存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两金”的管理,要积极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并指导、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存储“两金”。地税部门负责企业“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工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两金”的提取、存储,解决“两金”提取、存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两金”监交工作,将“两金”监交管理提高到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力度一致上。&&&
(三)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应按缴纳基金的原煤产量申报和提取上月“两金”,并按管理规定直接存入专户。&&&
(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月按户登记“两金”监交台帐。每月终了后15日内,根据企业上月实际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原煤数量核算其应提取的“两金”数额,并与“两金”监交台帐进行比对。对于“两金”提取、存储数额不足的,应书面下达催交通知书,企业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储存。主管地税机关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未足额提取、存储“两金”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县级地税机关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级地税机关及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市级地税机关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两金”监交情况。&&&
二、加强“两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五)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户只接受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划入和支出,不接受其他任何资金,也不得用现金缴纳或提取现金;专户按企业分设明细、建立台账,实行分户式管理。&&&
市属兰花集团公司和兰花科创股份公司所属煤矿,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到市财政设立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已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自设专户存储管理的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设专户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
(六)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自设专户储存,专户开设情况除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含晋煤集团、山西煤运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需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兰花集团公司和兰花科创股份公司需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外,其他所有企业应报属地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存储专户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专项列收列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监督管理职责,对所管煤炭企业自2007年10月份以来提取、存储的“两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企业在此期间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原煤数量核算其应提应存的“两金”数额,对于“两金”补提补存金额不足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足额补提补存。&&&
三、加强“两金”使用管理,提高“两金”使用效益&&&
(八)各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根据属地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企业所属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长期实施方案。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在实施方案完成后签署意见,报省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9〕30号文件规定,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每吨3元部分为专项造林绿化费。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投资项目,要经同级环保、林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批复,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经企业同意,可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所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或者支持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本矿区内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当使企业的被统筹资金量与本级政府对该企业的投入量中长期(一般指5―10年)保持一致。使用统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重大环境恢复治理的单位,必须做出实施方案,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林业、财政等部门评审批复后组织实施。&&&
(九)各企业应编制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中长期使用规划,按照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部门和经信部门备案。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实施的转产投资项目,应报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经企业同意,可按一定比例统筹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县人民政府应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转产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十)财政部门根据经环保、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复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批复、企业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按招投标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项目完成后上报绩效评估报告,申请验收。&&&
(十一)自设专户的集团公司应根据“两金”管理使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两金”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办法中应当明确本集团公司是否实行统筹、统筹主体及统筹方式等。&&&
集团公司应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结合企业所在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企业转型转产发展的实际,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各矿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并指导实施。矿区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两金”规定使用方向,按规定比例统筹使用其所属企业提取的“两金”。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由集团公司统筹用于集团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或者支持所属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本矿区内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当使所属企业的被统筹资金量与集团公司对该企业的投入量中长期(一般指5―10年)保持一致。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统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监督企业使用“两金”,加快企业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各级发展改革、经信、环保、林业、财政、煤炭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项目的指导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加快对“两金”使用规划的备案和实施方案批复以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事项。&&&
(十三)各企业实行“两金”专报制度。每月上旬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企业自设专户管理的转产发展资金上月(上年)提取、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属企业要将本企业上月(上年)专户管理的“两金”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全市煤炭开采企业“两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四)各级财政、地税、环保、林业、审计、发展改革、经信、煤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提取、存储、使用“两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和未按规定方向使用“两金”的企业,依据本部门职责,可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自设专户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
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等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五)各相关部门在“两金”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
资金& 通知
【】&&&【】&&&【】&&&【】&&&【】&&&【】
&&相关链接
  您还要浏览:
晋城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晋城在线&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晋城市信息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晋城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 稿件来源:晋城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晋城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购汇资金用途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