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众创空间国家试点联盟申报的通知有网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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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新乡市众创空间的通知
发布日期: 18:23:35     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 &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通知》(豫科企〔2015〕22号)精神,根据《新乡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科〔2015〕64号)要求,我市现组织开展新乡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 & 一、申报条件
& & 1.合法经营,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新乡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 & 2.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 & 3.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 & 4.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 & 5.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 & 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相对固定的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 & 7.运营状况良好,能够经常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 & 二、申请材料
& & (一)新乡市众创空间申请书(见附件1)
& & (二)新乡市众创空间申请报告(见附件2)
& &&(三)相关附件
& & 1.众创空间或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营业执照;
& & 2.机构设置和管理运行规范文件;
& & 3.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 & 4.管理团队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 & 5.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 & 6.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协议;
& & 7.入驻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服务协议;
& & 8.入驻创业团队协议;
& & 9.入驻企业和团队知识产权证明;
& & 10.相关证明材料。
& &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 & 1.众创空间申报采取属地化管理。申请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推荐报市科技局。
& & 2.请各县(市)、区科技局于4月10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2)和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486房间。
& & 联 系 人:展文辉 &杜钶晨
& & 联系电话:5820692
& & 电子信箱:
& &&附件:1.
& & & & & 2.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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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基地征集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科技厅时间:查看次数: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部署,加快发展我区众创空间,为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厅决定面向全区各类科技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基地等征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并经过评审论证,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基地给予引导和支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创新创业工作空间(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网络空间(包括有宽带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社交空间(包括公共会议场所、洽谈场所、培训场所等)、资源空间(包括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融资、咨询等服务);
  (四)有入驻的创新创业人员或者微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申报程序
  (一)盟市科技局组织依托当地各级科技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基地等符合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单位申报试点基地,由盟市科技局统一汇总后报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高校所属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符合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单位申报试点基地,由高校汇总后报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创业中心、孵化器等符合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单位申报试点基地,由高新区汇总后报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基地申报书》填报要求,填报申报书和相关附件材料(见附件),一式五份;
  (二)申报时间截止到日。
  四、认定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和有关部门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和评审论证后认定众创空间试点基地。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内蒙古科技厅条财处&& 宿北雁&& 闫伟
  联系电话:
  联系人:内蒙古生产力促进中心&& 吴晓红& 闫雪松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总局街3号科技大厦B座303室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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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科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5〕33号),进一步推动众创空间的快速发展,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泸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泸市科知 [2015] 95号)的精神和要求,就做好2015年泸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申报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此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日(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和要求
  2015年泸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泸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3、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处于创业期并从事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的创新活动;
  4、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为入驻企业及创新团队提供相应服务;
  5、建立创新创意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成功企业家、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新创意导师,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6、财务运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7、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8、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9、各区县、高新区(园区) 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认定为区县、高新区(园区)级的众创空间。
  三、补助标准
  对列入认定补助方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原则上按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要求专款专用。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泸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2、独立法人的证明材料;
  3、已获区县、高新区(园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证明文件;
  4、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成功案例等。
  5、申请单位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按申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向属地区县、高新区(园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科技部门受理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7号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公大楼六楼泸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市科知局联系人:杨铁梅 联系电话:8961196
  市财政局联系人:高 通 联系电话:3196674
  附件:
  1.泸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 泸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3. 泸州市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编写方案)
  4. 泸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汇总表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四川新闻网泸州新闻热线: ,投稿QQ: 编辑: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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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响应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省科技厅出台了《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省科技厅拟组织认定一批能够为创新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统一命名为“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新型孵化载体,管理制度健全,创业导师团队具有较高的和经营水平,在创业辅导、创业投融资机制、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培育科技型企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众创空间,主要包括:  ——创业苗圃。为初创期企业和团队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采取免收或者减收租金,组织人才、技术、资本、市场对接等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  ——空间。拥有固定的场所,提供开放的仪器设备,为创客群体提供、、检验检测、电子制作、和开源软硬件共享等支持。对于成熟创客项目帮助引导转化。  ——创业公寓。其主要方式是为提供集公共办公、会议交流、活动住宿为一体的价廉宜居的创业空间。  ——创业交流平台。主要包括创业咖啡和创业社群组织,其主要方式是提供一定的场所,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早期项目和团队对接资本和人才等资源。  二、申报条件  1.创业苗圃:提供的实体孵化面积在200平方以上;登记入驻的企业和团队在10个以上;每年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在10场以上;管理机构规范,拥有固定的运行管理人员。
2.空间:拥有固定的场所,拥有合法有效的加工和设计设备,会员数达到30人以上,每年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在10场以上,拥有固定的运行管理人员。  3.创业公寓:拥有固定的公寓居所,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区、会议室、活动区等配套设施齐全;入驻项目和团队在10个以上。  4.创业交流平台:管理规范,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线上交流平台;能有效促进创新与资本、技术、人才、中介服务的对接,每年开展的交流活动不低于10场。  三、申报程序  1.请各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申请表》,并提交建设运营方案,重点阐明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内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计划等。方案中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以及已开展的相关工作,请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2.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按申报条件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于11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科技金融部(A区一层),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联系邮箱。邮件标题为陕西“众创空间”基地申报材料xxxxx(单位名称)。  3.省科技厅将委托陕西创新创业联盟组织专家评估、实地考察,对于符合条件的授予“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牌子,并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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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申请表.doc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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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开展了自治区第二批众创空间试点和众创空间试点培育认定工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第二批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39家,试点培育16家。截止目前,共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70家,试点培育23家。
  内蒙古众创空间试点和众创空间试点培育认定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精神,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面向全区各类科技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基地开展的。通过对众创空间试点(培育)的认定以及更好地支持其建设和发展,将进一步推动众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网络化手段和资本化途径,构建适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和特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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