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乡村公路一公里造价不合格在哪投诉

湖北农村公路条例【2】
&&&&【提要】湖北法律知识 : 湖北农村公路条例【2】
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施工许可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五条 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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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修复及S222省道破板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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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修复及S222省道破板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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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告]2013年度遂昌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修复及S222省道破板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013年度遂昌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修复及S222省道破板修复工程已经丽公路基〔号、丽公路基〔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遂昌县公路管理局。养护资金来自省补及地方配套。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及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遂昌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网址:)。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013年度遂昌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修复及S222省道破板修复工程位于遂昌县境内,本次施工招标为一个合同段。工程主要内容为:
一、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共计县、乡道实施里程76.741公里,其中包括:①、县道峡北线K53+000~K60+000(长7.0KM),主要内容为中修加铺4cm厚AC-13沥青砼面层3.25万㎡以及路肩路面化、排水系统修复等。②、县道丁大线K0+000~K15+163(长15.163KM),主要内容为&&& 路肩路面化1.67万㎡以及水泥混凝土面板破板修复、排水系统修复等。③、县道三际线K45+500~K52+100、K62+150~K64+300、K90+260~90+540(长9.03KM),主要内容为水泥混凝土面板破板修复0.46万㎡以及路肩路面化、排水系统修复等。④、县道小金线K6+500~K9+100(长2.6KM),主要内容为路肩路面化0.20万㎡以及水泥混凝土面板破板修复、排水系统修复等。⑤、县道石王线K9+100~K31+000(长21.9KM),主要内容为路肩路面化1.9万㎡以及排水系统修复、绿化补植等。⑥、县道连直线K6+798~K7+650(长0.852KM),主要内容为路肩路面化0.20万㎡。⑦、村道黄沙腰-岭根K0+000~K7+686(长7.686KM),主要内容为路肩路面化0.43万㎡以及排水系统修复等。⑧、村道蚱蜢殿-陈岙K0+000-K3+750、K0+010~K2+980(长6.73KM),主要内容为路肩路面化0.52万㎡。⑨、村道东姑-上畈-下马K0+000~K4+000、K0+000~K0+780(长4.78KM),主要内容为路肩路面化0.41万㎡。⑩、村道柳村桥头-上垵K0+000~K1+000(长1.0KM),主要内容为水泥混凝土面板破板修复0.04万㎡。
二、危桥修复工程,其中包括:①、县道金牛线K7+701下坪头桥,主要内容为原1×5米石拱桥拱圈加固。②、县道黄九线K34+266杨梅坑口桥,主要内容为原1×6米石拱桥移位重建。③、县道木焦线K85+304黄塔口桥,主要内容为侧墙及上部结构修复。④、村道蔡源至叶岭K0+819油车桥,主要内容为原1×6米石拱桥水毁后重建。⑤、村道蔡源至叶岭K1+704马岙桥,主要内容为原1×6米石拱桥水毁后重建。⑥、村道蔡源至叶岭K2+550上村桥,主要内容为原1×6米石拱桥水毁后重建。
三、S222省道破板修复:包括K38+915~K57+690段范围内的破板修复,计0.36万㎡。
以上工程总造价约1464万元,计划总工期为 5个月。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S222省道破板修复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危桥修复工程中新建桥梁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其余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二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养护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不同企业,或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不同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下属同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二个及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4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不得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3.5本次招标项目分为一个合同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自行到遂昌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网址:)本项目招标公告结尾左下方:“招标文件下载”处下载。
4.2&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费 500 元,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人如有需要施工图纸及参考资料可到遂昌县公路管理局工程科(地址: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21号3楼)复印,复印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4.3&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伍万元。投标人以银行汇票方式提交(不接受电汇、转账、现金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户名:遂昌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094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遂昌县支行。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需凭银行汇票先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到中行确认有效后再到财务室索取投标保证金往来款票据(银行确认不能到账的,谢绝接收)。
中国采招网(.cn+)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本工程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3 年 7 月 12& 日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30分至 9 时 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96号)。招标人定于 2013年 7 月 12& 日 9 时 30 分在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遂昌县公路管理局&地&&& 址:&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21号&邮政编码:&323300&联 系 人:&程 先生&电&&& 话:&& ()&传&&& 真:& &&& &招标代理:&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江山市鹿溪南路78幢22号写字楼&邮政编码:&324100&联 系 人:&胡先生&电&&& 话:&()&传&&& 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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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广西政府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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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08:16:11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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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含义】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发展原则】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及职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义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公路三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规划依据和要求】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条& 【规划审批程序】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农村公路的命名和编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避免公路街道化】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农村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农村公路街道化,影响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三条 【建设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等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公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 【附属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防护、排水、安保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设计资质】技术标准为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招投标】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需要政府采购的,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施工许可】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制度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七公开&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技术标准为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鼓励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归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原批准设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工程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养护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的公路养护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养护要求】农村公路的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 【养护方式】农村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危桥险路处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农村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沿河等易发生危险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绿化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十条& 【路线中断处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修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 【养护作业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第三十二条& 【场地办理】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路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三十四条 【县道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乡、村道管理】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为】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涉路施工管理】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涉及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乡道、村道巡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对乡道、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筹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养护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改善公路路况,确保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路况指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根据养护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加。
第四十二条& 【资金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第四十三条& 【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条 &【竣工决算及审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县级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资金监督】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财政及上级交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侵害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农村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虽未规定,但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未完成农村公路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
(六)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占用农村公路的,应当依法向具体管理养护单位进行赔偿或给予补偿。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和支持广西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广西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一是农村公路建设成绩显著。&十二五&以来,我区各地抢抓国家重点支持西部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机遇,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截至2014年底,广西公路总里程为公里,其中:农村公路里程达到99360.8公里,占全区公路总里程的86.5%;全区乡镇共1127个,已通达的乡镇1127个,通达率为100%,已通沥青(水泥)路的乡镇1127个,通畅率为100%;全区建制村14356个,已通达的建制村14351个,通达率为99.97%,已通沥青(水泥)路的建制村12564个,通畅率为87.52%。随着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不断延伸和加密,道路等级、路面状况日渐提高,路网结构逐渐优化完善,为促进广西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二是农村公路网络主骨架初步形成。截至2014年底,县道里程为25076.3公里,乡道里程为28825.5公里,村道里程为45459公里。初步建成以县道为主,乡道、村道为辅的农村公路网络。三是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管养运行机制,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养,乡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养,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各市也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的新路子,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上思县建立蔗区道路养护管理公司,对县乡公路管理所管养范围外的农村公路进行养护;防城区推行乡镇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由乡镇直接管护;又如桂林市对乡道、村道的养护采取责任承包的方式;来宾部分乡镇成立管理中心或小组负责乡村道管养等等。
几年来,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尽管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均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但由于配套规定不具体,监督制约机制未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并未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这种主体责任的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极度缺乏。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并未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政府部门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仅依靠中央燃油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导致大量农村公路建好后处于无钱养护的尴尬境地;第二,缺乏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目前对农村公路的监督与考核主要来自于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考核结果对各级责任主体不产生影响,流于形式。全区各县(区)未形成一种较为明朗有效的监督与考核制度,缺乏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与考核,直接影响农村公路的长远发展。
二是乡道、村道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职责分解不明确。村道的养护、管理主体仍是空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然对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职责规定得十分原则,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我区目前还未能完全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乡镇政府虽然有分管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但是绝大部分未设专人进行管理,亦未安排足额的预算资金;村委会更是处于无钱亦无人养护的境地。所以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负责养护的农村公路,大部分处于失养状态。
三是路政管理职责和执法主体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然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职责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但由于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处理,路政管理力不从心,乡道、村道失管现象日益严重。
(二)区内外农村公路的立法现状。
交通大建设、大发展的形势推动我区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但我区农村公路立法步伐却十分滞后。
交通大建设、大发展的形势推动我区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但我区农村公路立法步伐却相对滞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订颁布后,我区于2005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国务院也于2011年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了我区公路的发展。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等级公路进行规范,对以非等级公路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方面,更是存在主体责任不明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至今为止,我区尚未出台一部关于农村公路管理的法规或规章,是全国仅有的几个未颁布农村公路管理法规规章的省份,这与我区农村公路发展的现状是极其不相称的。相比而言,兄弟省份农村公路地方立法步伐较快,目前全国有甘肃、山东、安徽、湖北、河南、黑龙江、湖南、云南等8个省颁布了农村公路地方性法规,陕西、河北、重庆、上海、福建、贵州、江苏、四川、新疆、青海、吉林、内蒙古、辽宁省、云南省等14个省(区、市)颁布了政府规章。除了经济发达的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早已出台了农村公路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外,与我区经济水平相当的云南、甘肃、贵州等省份以及与我区同属少数民族自治省份的新疆、青海、内蒙古也在近两年出台了类似的法规规章,对促进本省农村公路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广西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和在建规模居于全国中下游,更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三)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在湖南、陕西、贵州等地调研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快农村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交通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建、养、管各项工作,既是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要求,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使命。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即将迈上新的征途,亟需一部农村公路管理的政府规章为农村公路工作保驾护航。因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厘清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职责,建立农村公路绩效考核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行为的规范,对依法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改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匮乏状况,提高乡(镇)政府加强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意识,促进我区农村公路更好、更快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更加顺畅的出行环境,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已经迫在眉睫,必须付诸实施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明确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厘清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
如上所述,地方政府未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未将建设与养护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使得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陷入困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公路的发展。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然对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的养护和管理职责规定得十分原则,并不具有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区农村公路总里程的逐年增多,乡道、村道的失养失管、缺养缺管的状况也日益严峻。为此,《办法》不仅应当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主体责任,还要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主体和职责进行规定。
(二)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工作履行监督考核职能。
目前对农村公路的监督与考核主要来自于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考核多流于形式。建议《办法》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考核作出制度化的规定,将监督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农村公路良性发展。
(三)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
1.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缺乏的问题
一是农村公路建设缺乏专项的前期工作经费,绝大部分项目挤占上级补助款项开展前期工作。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包括工可编制、设计编制、水保编制、环保编制、地矿钻探、桥梁检测、通航验证等,实际工作中县级人民政府并未将这部分费用纳入年度县级公共财政预算,绝大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直接在上级工程建设补助款项中罗列,挤占了工程建设费用,导致每年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用于日常养护的资金也严重不足,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效果较差。目前农村公路的养护仅依靠中央燃油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没有把养护资金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严重短缺,公路失养、缺养现象严重。
2.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混乱、挤占挪用问题
&&&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一般集中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划分不清,互为挪用或被占用的情况经常发生。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缺乏监督,审计工作也未能落实到位,农村公路资金使用乱象长期存在。
3.解决已完工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交竣工验收问题
自&十二五&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进入一个高峰时期,建设项目数量逐年增多,每年完工需要交竣工的项目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受地方政府对交竣工不够重视、管理较为混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结算审计周期过长等因素影响,很多已经完工的项目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这些长期未进行交竣工验收的完工项目,随着逐年车辆运行出现损坏,引发业主与施工方矛盾,公路不能正常交付日常养护。
为此,建议《办法》明确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前期工作经费、养护资金纳入年度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监管,加强已完工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验收工作。
(四)解决路政管理职责不明确,乡道、村道的管理缺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职责,但对如何实现这一职责未做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对公路上的违法行为不能处理,管理职能形同虚设。因此,需要《办法》对涉及乡道、村道的路产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职责进行划分,厘清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相互配合,共同加强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
  制定《办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借鉴区外兄弟省市成功的立法经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即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及资金管理,强化管理主体责任,细化管理职责及管理措施。
《办法》初定为七章共五十三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资金筹集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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