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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哲与广州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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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南哲。
  委托代理人:彭四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桓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雅莹、李惠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南哲、广州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瑞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中山二路鸿瑞大厦2307房(建筑面积142.1574平方米),总价格为1158439元;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被告应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被告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内协助原告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约定交楼装修标准:窗户选用高级钛金色铝合金框配翠绿色玻璃,向北面的单位配中空双层隔音玻璃;入口大堂设自动感应灯光照明及非接触式IC卡感防盗门、公共楼梯间铺高级防滑地砖、配高级木质扶手栏杆;康乐设施:住客会所、小区花园、天台花园;公司配套综合商场、停车场等;如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158439元、综合费4055元。日被告将上述2307房交付给原告使用。 
  鸿瑞大厦于日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同年12月26日通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日,被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同年6月2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年10月22日,被告曾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对鸿瑞大厦进行产权登记。因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未收到被告征用中山二路27号等地段的房屋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函件前,该所不受理被告的鸿瑞大厦产权登记申请手续。
  日,鸿瑞大厦通过综合验收。日、30日,广州市东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分别致函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称被告征用的中山二路27号地段的房屋已办理移交手续。日,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受理了被告的鸿瑞大厦产权登记申请。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权属人为被告的鸿瑞大厦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证明上述2307房是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凭该证明书3个月内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年5月15日,被告代交纳了该2307房的契税。同年6月19日,被告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交齐了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所需的资料。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该2307房的《房地产权证》。因上述房屋《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有差异,被告于日向原告退回购房款44906元。
  另查,被告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制作并派发的售楼资料(内附文字及配图)称,该大楼配有1000平方米的中庭并有大型喷泉,地下室三层为大型停车场,首层至五层是大型多功能商场,第六层是架空层设豪华会所,提供多项休闲娱乐设施,小区设800平方米中英文幼儿园等。现该大楼的入口大堂无设自动感应灯光照明及非接触式IC卡感防盗门;公共楼梯间无铺高级防滑地砖、无配高级木质扶手栏杆;小区花园面积约800平方米,无售楼资料配图中的大型喷泉;首层至三层原为超级市场,后于日改为电器商场;第四、五层全层及第六层中的约1000平方米为营业中的酒楼(于2002年5月开业),约200平方米为住客会所,提供有偿服务(第六层全层建筑面积1178.5平方米,权属人为被告);天台无花园;负一层中约400平方米原由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用作饭堂,2004年4月改为超级市场,其他面积为停车场;负二、三层为停车场;小区内未设中英文幼儿园。
  日,“一群鸿瑞大厦业主”向有关部门投诉称,房产商原承诺业主的空中花园、小区喷泉花园、幼儿园、会所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至今无一兑现,(花园变停车场、停车场变饭堂、公共会所变酒楼、空中花园变职工宿舍、幼儿园无影消失)等。同年6月27日,原告致函“市建委邵云平主任及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领导”,称被告中途改变功能结构,会所变酒楼、违章建筑,将公摊面积占为己有、将天台花园变成员工宿舍、违规收取物业维修基金,要求政府部门替其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安全等。同年7月17日,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向鸿瑞大厦业主曾勉复函称:曾勉反映发展商改变楼房结构的投诉信收到,已转广州市规划局处理等。同年7月19日,被告向鸿瑞大厦业主复函,就烟井发热、外来人员及电梯管理、消防疏散楼梯缺扶手、房产证、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等六个问题进行答复。同年8月6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被告发函称:被告在鸿瑞大厦第五层建设的餐饮用房,现该楼部分住户投诉被告未做好有关工作,要求被告按保证书的承诺,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妥善处理好住户投诉;另该楼地下一层、第六层及天面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建、加建,不符合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请被告集齐资料到该局接收处理等。同年8月2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市府办公厅信访局复函称:转来曾勉业主关于中山二路29-33号鸿瑞大厦开发商违反规划建设问题的复函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该局同意被告在上述地段建设29层商业、办公、住宅楼;其中地下层为车库及设备用房,首层为商场、居委会、幼儿园和文化站,2-3层幼儿园和商场,第4-5层为办公用房,第6层为设备用房;后该局同意其中的第5层办公用房在取得环保、卫生防疫、公安消防意见及被告保证对住户投诉负全责的前提下调整为餐饮用房,上述专业部门均同意调整,被告也出具了保证并办理了公证;该工程同意验收合格;接到曾勉业主投诉后,该局派员现场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一层车库改变使用性质并将第6层的设备用房、天台花园改变为酒店包房、物业管理用房、住户会所等,已构成违法建设,该局拟通知城管支队按章进行查处等,并将该复函抄送曾勉等。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函复称日至今,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办理过户登记时,应承担的交易过户的费用包括契税、登记费(每宗80元,每增另一个共有证加收10元;权证贴花每证5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185元,仅要求被告退还387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述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被告应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被告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内协助原告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而鸿瑞大厦于日已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被告应于日前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但被告于日才向房管部门递交了申请鸿瑞大厦产权初始登记的资料;日被告在取得了鸿瑞大厦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本应依约于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被告直至日才向房管部门交齐了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所需的资料。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由于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从日起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日至日的迟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违约金(按已付房款1158439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原告要求被告计付从日至日止的违约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征用土地涉及公有房屋的产权交换补偿等问题所需办理的手续,可能会造成权属确认的时间延误,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告应当预见的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事由,故被告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于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核发之后才向原告退回部分购房款,故上述违约金应以1158439元为基数计付。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复函,原告需承担的房屋交易费用为登记费及权证贴花共85元,因原告仅要求被告退还3870元,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多收取的综合费387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于日就已接收上述2307房,而当时被告提供的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已与售楼资料所述及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已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权利;原告于日才向本院起诉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提供公共配套设施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1158439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日计至日止)。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退还多收取的综合费3870元及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93元,由原告负担2082元,被告负担1411元。该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1411元。
  黄南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有故意偏袒的嫌疑。《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须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甲方(即被上诉人,下同)应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测验及权属登记手续。甲方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月内协助乙方(即上诉人,下同)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和交易过户的具体时间(即具体某年某月某日)。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被上诉人须于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上诉人使用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该于日前协助上诉人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即被上诉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时间是&日前。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一方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另一方面却根本不按有效的合同条款来认定被上诉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故意断章取义。从认定被上诉人应于日前协助上诉人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这一事实来看,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时间是日前。上诉人认为,从日开始到日这一阶段为被上诉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迟延期间。被上诉人&日取得鸿瑞大厦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是在上述迟延期间内进行的,也恰好证明了其违约的事实。一审法院采取所谓的“分段”计算办法,没有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迟延取得鸿瑞大厦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违约责任,从而少计算了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间,减轻了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有明显故意偏袒之嫌疑。
  二、一审法院混淆了竣工验收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广州市人民政府于日发布的《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建设工程应先通过以下验收:(一)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验收。(二)建设工程已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三)小区道路、排水设施、路牌等,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四)园林绿化工程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五)环境卫生设施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六)人防、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路灯、文化、教育、体育、安全防范、消防等设施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根据上述规定和竣工验收特指是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关于“而鸿瑞大厦于日已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被告应于日前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屋管理局办理测验及权属登记手续”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因为鸿瑞大厦于日通过的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不是综合验收。由于通过综合验收的时间是日,被上诉人应于日前而不是日前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测验及权属登记手续。
  三、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办理权属登记的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2份证据证明其在日已经履行了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一份是《办理商品房确权缴交资料目录》,另一份是《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从证据的来源看,第一份证据是被上诉人自己单方制作的,根本示具备证明效力。从证据的内容看,第二份证据是日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清楚显示被上诉人于日向房管部门只缴交了7份资料。如果被诉人提交的《办理商品房确权缴交资料目录》属实,上诉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向房管部门缴交21份资料。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另外14份资料何时递交。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买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办理权属登记义务,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单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一份《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在没有查明日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于日才向房管部门递交了申请鸿瑞大厦产权初始登记的资料”,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履行办理权属登记义务的时间是日。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一审法院认定了被上诉人在交楼以后擅自改变了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和功能的事实,却没有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轻易免除了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特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三项;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8116元;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依约提供公共配套设施违约金23169元;四、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鸿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日至日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判令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续。”。法律规定办证责任人是房管局,履行办证手续的责任人是购房者,开发商在办证中所承担的只是协助购买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义务。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就办证对开发商有特别约定的话,开发商只要将办证所需的资料、文件递交到国土房管局,协助办理义务即履行完毕。至于房管局收到开发商递交的资料后,有无及时出证则是房管局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于日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递交到房管部门后,部门予以受理,即表示诉人完成了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的手续,而房管局在收到权属登记申请后,又过了近6个月的时间(2003年3月)才出具交易登记证明,月份才陆续出证,办证前后总共花费了近8个月的时间,可见被上诉人起诉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的这段时期迟延办证的责任在于房管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办证约定为: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上诉人应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上诉人在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内协助被上诉人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根据双方对办证的约定,上诉人在日递交了鸿瑞大厦产权初始登记资料后,房管部门在日才出具权属证明书,紧跟着上诉人又向房管部门申请了交易登记,交易所在日出具了《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交易登记证明书的出具表明被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已被交易所登记到被上诉人的名下,交易过户手续已完成,也就是说,上诉人已于日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义务。此后,上诉人依照交易所在《交易登记证明书》上的提示于3个月内(日)申请了产权登记,并代交了契税,房管部门最终于日出具了产权证。从上诉人实际履行协助办理交易手续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协助办证的行为符合房管部门的指示,同时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
  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日至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实际上是将合同约定的“在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内协助到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错误理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认为上诉人逾期办证直至日上诉人向房管部门交齐产权登记资料。然而交易过户手续与产权登记手续是不相同的,只要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双方的交易行为已被认可,被上诉人作为承购人已在房管部门备案,其对所购房屋享有的权利已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约定协助办证期限是指到上诉人将办理交易过户的资料递交给房管部门为止,而非将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递交到房管部门,故原审法院的判决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上诉人认为在为鸿瑞大厦的小业主办证过程中,上诉人没有违约,迟延出证的责任在于房管部门,原审法院没有审清谁是真正的责任者而让开发商来承担他人的责任,对开发商是极不公平的,请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南哲与鸿瑞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齐备,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原审判决对合同效力作有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合同文本,“竣工验收”最先出现在合同的第十条,该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因此,在无其它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合同文本中的竣工验收均应作上述理解。原审判决将日通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与合同文本中的“竣工验收”相等同,显然不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纠正。黄南哲关于该项上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鸿瑞公司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内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业已查明,鸿瑞公司于日通过竣工验收(即综合验收),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的申请于日被登记机关受理。可见,鸿瑞公司履行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的义务显属迟延。在上述已经迟延履行权属登记义务的情形下,鸿瑞公司于日取得权属证书后,又未能依约在30天内(即日前)协助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迟延至日才履行完毕。因此,鸿瑞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违约,迟延期间为日至日以及日至日。本案中,黄南哲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日提起诉讼之前的两年内(即日至日期间内)曾向鸿瑞公司主张上述权利,因此,鸿瑞公司关于黄南哲主张的日至日期间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依法成立,原审判决认定鸿瑞公司仅应承担日至日期间的违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业已查明,黄南哲接受鸿瑞公司交付的房屋后,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公共配套设施与售楼资料记载以及合同约定不符,在2002年8月之前曾多次向鸿瑞公司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情况。但是,黄南哲未能提供相关的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日之后曾有主张该项权利,因此,黄南哲于日通过诉讼形式主张该项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其主张鸿瑞公司支付未依约提供公共配套设施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丧失胜诉权。原审判决驳回黄南哲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对竣工验收的理解有误,但尚未影响本案实体处理,因此,本院予以维持。黄南哲关于对竣工验收的理解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鸿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3元由黄南哲、鸿瑞公司各负担174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东星
审 判 员  郭晓红
代理审判员  杨玉芬
二OO五年  &
书 记 员  李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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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Blood》以国内顶尖癌症医院为背景,讲述了在国内顶尖的 中心为治疗癌症患者和守护生命尊严而孤军奋战的一名吸血鬼外科医生朴志尚( 饰)的成长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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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表角色演员备注朴志尚吸血鬼;癌症治疗中心肝胆外科医生刘丽塔泰民集团无子女会长的侄女;继承人李宰旭泰民癌症医院院长南哲勋拳击选手出身的战斗吸血鬼刘石柱金甲洙泰民集团会长崔京仁陈京泰民癌症医院副院长闵佳妍孙秀贤志尚的友军;实习医生马慧利朴英玲冷静可怕的吸血鬼崔秀恩郑慧星丽塔的朋友职员表出品人:IOK&Company导演:奇民秀编剧:朴才范发行:韩国KBS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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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集朴志尚的父亲被李在旭所杀,志尚的母亲带着年幼的志尚逃亡到济州岛。志尚在买教材时看到了血,被激起了吸血的欲望,将自己所救的小鹿杀死。想成为人类却没有希望,郁闷之即和一群人发生冲突,进了警察局,被李在旭的手下发现。李在旭的手下在森林放出一群狼狗以测试志尚的能力,年幼的刘丽塔正好追着兔子遇到了这群狼狗。志尚救了丽塔,李在旭要自己的手下将志尚带回,志尚母在打斗中牺牲。长大后的志尚成为一名医生,在战区救助伤员。 第2集志尚和贤宇身世秘密有关的资料保存在泰民医院的资料库里,于是志尚回到了韩国进入了泰民医院并成为1科科长。丽塔不顾其他科室医生和志尚的反对,准备给自己的患者做手术。手术途中患者发生大出血,志尚及时救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贤宇送给志尚一个能教他“如何学会爱”的机器人。志尚一个人在房里看妈妈留给自己的影片,妈妈告诉志尚一家人都是被病毒感染成为了“吸血鬼”,一起被感染的其他人想利用这个病毒做坏事,希望志尚好好成长,在强大起来之前不要靠近坏人们。志尚听李宰旭演讲的时候感受到同场有别的吸血鬼存在,李宰旭要求志尚给一个70岁的老人做手术,志尚手术前吃的药被李宰旭的手下调换了,志尚在手术过程中克制不住开始变身。
blood[2015年韩国KBS电视台月火剧] -
安宰贤朴志尚|演员安宰贤肝胆胰第一外科科长以及吸血鬼37岁,确切地说VBT-01病毒感染者,几乎没有缺点。只是,对血的欲望和反应是他唯一的缺点。超越人类的自然治愈能力和运动能力。加上首战中该具备的天才性,财力、外表、美丽全都拥有的完美的男人。比实际年龄年轻很多的外表、冷冰冰的脸色和尖锐的眼神。没有笑意的冷冰冰的表情,用冰冷的气氛,非常业务化的对待患者和周围的人。爱情或动情之类的不存在。志尚只有他自己的目标。哪怕是一天也好,作为36.7度的人类活着,为了这一目标一天一天孤军奋战。途中,随着李宰旭院长的出现面临危机,为了成为“人类”展开一生一大激战。具惠善刘丽塔|演员具惠善肝胆胰一外科专科医生31岁,泰民集团刘石柱会长的侄女,泰民癌症医院肝胆胰外科专科医生。活泼、开朗、明朗。同时又是直来直去的性格,无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人场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几近固执般一旦下了决心从不更改。出色的外表和高贵的气质,加上年纪轻轻就跳班考上了医科大学,是具备了天才性的医生,实力出众。在工作上事事彻头彻尾,但偶尔表现出莫名其妙、不懂事、可爱的,女学生的样子,是一个非常讨人爱的女人。并且,对小时候救过自己的未知少男,仍然心怀幻想,最终见到了那位少年。池珍熙李宰旭|演员池珍熙泰民癌症医院院长以及吸血鬼55岁,比实际年龄的看起来年轻,帅气的外表、出色的头脑、不可侵犯的能力、政治力、财力、社交力等等全都兼备泰民癌症医院院长。用低沉的声音、机智的幽默感、绅士风度,征服所有的人成为自己的人。但是,在这样的外表下面,有其真正的模样,他是是吸血鬼。他所定的大义名分里面,不存在同情心、怜悯之类,只存在冷血和残忍,他是恶的化身。从疾病获得自由和平等权,跟年龄、地位、贫富无关,能从疾病获得自由,这就是宰旭的大义名分。还有,为了实现这一名分他猛烈地往前跑。&
blood[2015年韩国KBS电视台月火剧] -
blood1.该剧是一部围绕吸血鬼医生展开的奇幻医学剧,由曾打造了《Good&Doctor》朴宰范作家和奇明秀PD再次联手打造的作品。 2.安宰贤首次担任主角挑战魔幻医疗剧;饰演吸血鬼外科医生。3.具惠善与池珍熙时隔3年继《拜托了,机长》后再度合作。4.安宰贤为了演好这个肝胆第一外科的科长,中断了所有的其他日程,专心在片场内外做好医生角色。没有日程的时候,他还抽时间跑到医院参观手术,借鉴医学电视剧练习表演,表演热情十分之高。 5.场景已於去年年底在首尔江南的某医院内部完成了拍摄。这不仅是具惠善首次以医生的扮相拍摄,也是在整个故事的主要舞台医院的首次拍摄。在长达十数个小时的拍摄中,她丝毫不露倦色,甚至不断鼓励工作人员,活跃现场气氛。 6.《Blood》剧组在京畿道摄影棚成功举办了开机仪式,安宰贤、具惠善、池珍熙、孙秀贤、陈京等20位演员及制作人员全部到场。7.安宰贤反复练习手术场景、熟悉器材。为了逼真演绎,他还利用一切向专业医生提问。8.日,《Blood》举行制作发布会,具惠善、安宰贤、池珍熙、郑慧星、孙秀贤等主演出席。9.池珍熙表示;安宰贤是最完美的选角,十分有魅力,并对其赞不绝口。10.安宰贤为拍摄《Blood》,在冬夜的寒风中站在楼顶拍了足足2个小时。
blood[2015年韩国KBS电视台月火剧] -
播出日期播出地区播出电视台播出时间韩国KBS电视台周一、二21:00
blood[2015年韩国KBS电视台月火剧] -
Blood OTS Part.1Blood&OST&Part.1(KBS&月火剧)专辑风格:O.S.T,Pop发行日期:曲目列表:01.Tiffany-Only&one&/???&-Only&one02.Only&one&(inst)
blood[2015年韩国KBS电视台月火剧] -
基本信息播出日期播出地区播出电视台播出时间~韩国KBS2电视台周一、二21:00&韩国收视率&&&集数播出日期AGB 全国AGB首尔TNmS全国TNmS首尔015.2%-5.3%-024.7%-4.9%-036.0%-6.1%-045.5%-5.8%-054.1%---062015/%%%%072015/%%%%082015/%%%%092015/%%%%102015/%%%%112015/%%%%122015/%%%%132015/%%%%142015/%%%%152015/%%%%162015/%%%%172015/%%%%182015/%%%%192015/%%%%202015/%%%%-平均收视率%%%%
blood[2015年韩国KBS电视台月火剧] -
《Blood》就是这样一部活用吸血鬼素材的魔幻电视剧,魔幻题材在地面电视频道并不少见。大众心中还是认为吸血鬼素材是美剧所专有的,虽然魔幻题材在有线电视台中也有受到好评的情况,观众对于出现在有着固有风格的电视频道中的吸血鬼主题还是稍感陌生,因此也有观众指责电视剧和现实距离太大。而幼年吸血鬼和幼年人类少女的设定,以及丛林中生存的吸血鬼家族等都让观众感到和“暮光之城”过于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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