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堡风暴杜绝犯罪罪该从教育入手还是打击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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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控制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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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思考
时间: 16:10:00作者:刘德华
韩青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般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于我国自古就对反腐有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群众对于当今反腐的殷切呼声,以至我们把反贪工作放在检察工作的一个较高位置,认为只要把反贪工作做好,管好官员的口袋,国家机关的各项职能自然能够发挥正常效应,党风、政风自然能够耳目一新。殊不知,让官员不贪污受贿仅仅是一个官员之所以为官的道德底线。无论是资产阶级“社会契约论”思想产生的代议制政府,还是我们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民政府,所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官员,都应该是有能之士、愿能之士,唯有这样他们才能够更好履行其所任职责,才能更好的为选举或任命他们的各阶层人民群众服务。因此,我们不但应该要求官员坚守道德底线,更应该督促他们严格执法,切实有效的履行法定的各项职责,防止和打击各种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一、现实危害性
  渎职侵权犯罪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存在极大的危害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接受采访时所称“渎职侵权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接近贪污犯罪的17倍,&责任事故高发最大原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以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8年7月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为例,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59.3亿元。 
  二、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甚至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三、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最近出现的毒奶粉、地沟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也都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有重大关系。 
  四、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不断践踏法律尊严。[1]我们知道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污染司法正义,就好比污染水之源头,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失去个案的正义性也残忍的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危害性。 
  五、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司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原因探析
  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很严重,但该类犯罪又为何会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分析和探究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一)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 
  现今在职的公职人员中有较大一部分素质较差者。首先是个人品质和政治素质低。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公职人员个人品质好,不谋私利,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能够自觉的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够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够认真负责,即使身处滋生渎职犯罪的土壤中仍能将腐败拒之门外。[2]反观凡是参与渎职犯罪的人员,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公正,最终走向了渎职犯罪的道路。其次是部分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渎职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二)体制弊端是渎职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渎职犯罪的温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渎职犯罪提供了可能。 
  (三)对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够,犯罪成本低 
  当前,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8年的82.15%,这样的结果后面还隐藏着由于各方面的阻力,检察机关对很多渎职侵权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实践表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不力,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一种纵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大大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这也是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查办现状
  一、当前查处渎职犯罪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案件隐蔽性大。[3]一是由于渎职犯罪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侵害对象不够明确具体,故犯罪难于发现,也难于侦破;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多样、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必然产生案件线索难于发现的结果。 
  (二)、管辖的新罪名多。一是按照新的管辖规定渎职侵权检察局受理四十个罪名案件,其中大部分属于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由于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操作规程等不熟悉,侦查中没有司法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使得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三)、人为因素干扰。[4]渎职侵权检察局查处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与检察机关联系非常密切,有些机关甚至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大权,个别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也非常密切。他们身居高位、关系网多、保护层厚,深入调查触及其关系网就会打草惊蛇,很难开展工作。另外,有些机关领导怕家丑外扬,对发现的问题,总是千方百计遮盖,给查处案件带来很大困扰。 
  四、解决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如此之大,要想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大方面寻找对策。一是应该根据该类犯罪产生的原因,寻找产生该类犯罪之因素,从源头杜绝部门犯罪的发生,起到治本之功效;二是根据在查办该类犯罪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寻找焦点突破口,从查办流程中打击犯罪,起到治标之作用。 
  (一)根据犯罪产生的原因入手寻找对策 
  第一、创新型官员体制,发扬民主监督,完善对领导监督制度 
  渎职犯罪之所以发生,并有上升之趋势,其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对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树立一种新型的监督理念,那就是依靠法制监督,而绝非过多依靠领导本身的党性或德性修养监督;其次,需要创立新型的监督制度,更多的依靠相对利益方进行监督,因为只有相对利益方才是最关心、最敏感官员履行职责的效果,也只有他们才是最了解某项职责的履行程度,即便不能够让他们做最后的决定,但他们的声音也必须有个有效的途径得以传达到类似法院的中立裁判机构。 
  第二、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中一些人素质低劣。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首先、加强教育宣传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 
  其次、针对一些个人品质极其低下的人员,要坚决给予清除队伍,对一些服务理念差,但尚可以教育的人员,必要时也可以使用一定的惩戒教育。 
  再次、对于服务理念虽好,个人品德也较好的人员,要注重培养他们的执政才能,增强专业知识的能力,以更快、更多、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第三、扭转渎职侵权轻刑化现象 
  完善立法对于该类犯罪的量刑标准,或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对渎职侵权犯罪自首、立功、缓刑及免除处罚&的适用。 
  (二)根据查办案件实践入手寻找对策 
  第一要主动出击,解决发现难。[5]要逐步探索对行政执法机关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努力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信息衔接、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处罚不当、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要强化侦查工作,提高证据意识,解决查证难。积极稳妥地开展立案工作,加强初查,紧扣立案的必要条件,把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工作前移,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建立不立案监督机制,下级院不予立案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院审查,说明不立案理由,上级院认为应当立案的应通知下级院立案,下级院应当立案。探索检察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强化检察调查活动。以增加侦查含量为落脚点提高办案水平,用足用活侦查手段和措施,并与技术、信息和经济等手段相结合实现侦查目的。 
  第三要注重合作沟通、协调跟踪,解决处理难。加强案件处理协调工作,强化内部合作沟通,适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新形势,推动建立审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门公诉人制度,加强办案各环节相关人员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外部协调,全程跟踪案件处理直至审判,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跟踪法院的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要及时发现,提出建议,协助公诉部门依法抗诉。 
  第四要加强学习,必要时可以引进一些专门型人才或与一些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合作,对一些新型犯罪领域进行探索和研究。 
  [1]陈正云,《面向新世纪才中国预防渎职犯罪的战略选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主编曹子丹、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
  [4]&柳希春,《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
  [5]陈正云,《面向新世纪才中国预防渎职犯罪的战略选择》。 
  (作者单位:四川省检察院 四川省双流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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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潜在犯罪人群的分类及预防其违法犯罪的方法
2011年第2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群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预防这类人群的违法犯罪,对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潜在犯罪人群的不同类别进行不同方法有针对性的预防,不仅可以使预防工作更为有效开展,而且可以巩固预防成果。 中国论文网 /2/view-681324.htm  关键词诱发犯罪 潜在犯罪人群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陶丹,郑州大学教育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1-27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社会上还存在着一部分不稳定人群,他们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要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保障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必须对这部分不稳定人群进行有效预防和教育。   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即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分为如下几类:(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2)不稳定分子,即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3)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P因为这些人具有犯罪的思想基础,易于产生犯罪意念,一旦遇到适当的时机,就可能将犯罪意念外化为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威慑和儆戒。   根据对潜在犯罪人群的划分对他们进行不同方法的有针对性的预防,可以使预防教育工作更为有效,预防成果更为巩固。   一是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例如,尚未得到有效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多次受到刑法出发的人员等。此类人中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较大,无疑是预防的重点。   重复犯罪具有攻击性强,罪犯报复性强,同情心缺乏,思维模式明显,聪慧性差,人格异常的发生率高于首次入狱罪犯,不同类型重复犯罪的人格差异不明显的特点。?Q   此类人员仅限于做思想政治教育是不够的,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快速社会化,使他们快速融入社会,减小或消除其不安定因素。同时,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反映其可疑行为,将其危险性降低的最低限度。   二是不稳定分子,即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群。这类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能力低下,思想落后,愚昧无知或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他们处于正义力量与邪恶力量的夹缝中,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他们是预防的基本对象。这类人以青少年犯罪和无业人员犯罪为主。   第一,青少年。随着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社会对青少年教育问题的关注也与日俱增。搞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社会治安的稳定,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以学校教育为基础,构筑预防主体。在学校开始法制教育课,加大法制教育力度。教育行政管理者应提高认识,加强行政责任感,把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育计划。学校还应定期开展一些法制实践活动,法制教育应贯彻到日常教学中。现实情况还要求学校教育应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2.以家庭教育为重要环节,构筑预防核心。家长自己应当自尊、自律、知法、守法、不违法,加强自身道德的修养,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其次,家长应随时与学校沟通、时刻关注自己孩子的思想和精神状况,采用正确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教育,引导孩子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3.以社区教育为补充,构筑预防网络。对青少年而言,课后活动最多的场所便是社区,它也是青少年进行社会化的网络区域。社区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教育作用对构筑一个全方位的预防网络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无业人员。无业人员犯罪具有侵财性犯罪突出,犯罪的暴力倾向严重,以团伙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重新犯罪十分严重这些特征。其犯罪原因有多方面,包括心理原因,经济生活对失业人员犯罪的影响,以及社会原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预防:   1.思想政治教育是重点。思想政治教育是进行事前预防,通过对这些无业人员进行思想上的引导和交流,可以使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他们的品格,从而指导其行为,使其行为有利于社会或至少无害于社会。   2.提高其文化水平,培养其职业技能。使其参加到社会劳动当中,以减少违法犯罪的动机。   3.加强社会普法教育,培养其知法守法的观念。   三是具有私人报复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这类人不但是犯罪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而且是具有泄愤报复的强烈念头,如果不及时加以防范和疏导,可能酿成新的犯罪,因而也是预防的对象。针对报复性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预防:   1.增强公民素质,提高其对犯罪的辨别力、免疫力和抵抗力,是减少报复性犯罪的关键。为此当前需要从“三个教育”入手,即:一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让法律真正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二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三要加强心理素质教育。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给以适当的安抚和补偿,可以使其感受到关爱,减少其报复性犯罪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有利于平复其对社会对不满情绪及报复心态,有效地防止恶性案件的循环发生,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   3.通过制定,公正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的不能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   综上,通过对潜在犯罪人员的分类,并根据类别制定出相应的防预违法犯罪的途径,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      注释:   ?P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3页.   ?Q陈卓生,张?,韩布新.重复犯罪罪犯人格特征分析.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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